工业用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_工业用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文件
1.2022-2023年邵阳天然气价格收费标准,邵阳天燃气多少钱一立方
2.北京为什么燃气便宜
3.路桥区疫情期间二十五条惠企政策(路桥最新疫情通报)
4.中国煤层气产业政策现状
5.宜昌市调整有关企业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6.2014年原油,天然气税最新优惠政策有哪些
7.天然气分的一阶两阶是什么意思
现在各地区大力推动使用天燃气锅炉供暖,天燃气锅炉的使用成本要比燃煤锅炉大,对此,国家都有哪些优惠的补助政策呢?各地区的又有哪些具体措施呢?帕雷士锅炉在本文罗列出一些地区相关的优惠政策。
据帕雷士锅炉小编了解到,北京市《北京市2013年清洁空气行动》要求,市财政拨付资金8755万元,用于2013年第一批城市中心区31台875蒸吨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青海西宁市城东区环保部门表示,对于主动提前拆除燃煤锅炉的单位,将按西宁市“煤改气”的有关政策给予每蒸吨不少于10万元的补助资金。
河北唐山市专门制定了《唐山市燃煤锅炉烟尘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方案》确定重点锅炉治理项目51个,治理改造锅炉154台,锅炉总吨位数为2144蒸吨,其中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484蒸吨,10吨及以上锅炉高效除尘改造1660蒸吨,总投资34144万元。
浙江宁波淘汰燃煤锅炉补助标准为:企业单位淘汰燃煤锅炉改为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锅炉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0万元/蒸吨。蒸吨总数小于一蒸吨的按一蒸吨计算。企业单位燃油锅炉改用天燃气锅炉,按2万元/蒸吨的标准进行补助。蒸吨总数小于一蒸吨的按一蒸吨计算。行政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改集中供热或改用燃气,所需改造费用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取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海曙、江东、江北区的淘汰高污染燃料工作,即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企业单位改造补助费用由市级财政向三区财政转移支付50%,三区财政自行承担50%。其他各地改造补助费用由所在地区财政自行承担。目前,首批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140万元已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海曙、江东、江北三个淘汰高污染燃料主要区域。
另外河南省三门峡市环保局日前出台了市区燃煤锅炉(设施)大气污染整治优惠政策,三补助办法规定,对市区内所有餐饮、洗浴行业的燃煤锅炉以及其他生产性燃煤锅炉,位于集中供热覆盖区之外而且2013年11月15日暖期前集中供热管网不能到达的燃煤暖锅炉,凡是具有环保手续并用清洁能源按要求整治到位的,根据燃煤锅炉容量给予环保补助资金,燃煤大灶每台补助3000元;0.5t/h以下(含0.5t/h)燃煤锅炉每台补助2.5万元;0.5t/h以上、1t/h以下(含1t/h)燃煤锅炉每台补助3.5万元;2t/h燃煤锅炉每台补助5.5万元;4t/h燃煤锅炉每台补助10万元;6t/h燃煤锅炉每台补助15万元。
该办法还规定,2013年5月31日前整治到位的,按照补助标准的100%发放补助资金;2013年6月30日前整治到位的,按照补助标准的80%发放补助资金;2013年7月1日起,不再安排补助资金,同时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燃煤锅炉(设施)。位于集中供热覆盖区内和2013年11月15日暖期前集中供热管网能够到达的燃煤暖锅炉应无条件拆除,改用集中供热,原则上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还有很多城地区也给予企事业及工厂、家庭使用天燃气锅炉给予高额补助,这些数据看出了各地对改善环境的决心和较强的执行力。
在更换天燃气锅炉产品时,建议购美国帕雷士天燃气锅炉(://.paleishi)211A系列铸铁锅炉,此系列的锅炉炉片由耐腐蚀、韧性好的共晶铸铁制成,使帕雷士锅炉的使用寿命长达40年以上,运行安全炉片受热面用多回程肋片式设计,传热面积大,使锅炉热效率高达90%,另外微电脑模块化控制,比传统锅炉节能30%。
2022-2023年邵阳天然气价格收费标准,邵阳天燃气多少钱一立方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太仓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14〕418号),经市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实行阶梯式气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综合考虑我市上游气价变化、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参考周边城市价格水平,决定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上调0.25元/立方米,即从现行的2.20元/立方米调整至2.45元/立方米。 二、推行居民用天然气阶梯式气价政策。 对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居民天然气用户按年用气量分三档实行阶梯式气价: 第一档: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销售价格为2.45元/立方米; 第二档:居民用户年用气量3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销售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20%,即2.94元/立方米; 第三档:居民用户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部分,销售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0%,即3.68元/立方米; 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超过部分按人均年用气量作为计量标准,每增加一人,则相应增加60立方米的年用气量。即户籍人口5人的家庭第一档年用气量为36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年用气量为360立方米以上、66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三档年用气量为660立方米以上部分。以此类推,具体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凭户口簿(本)到所在地天然气公司申请确认后调增。 三、执行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价格。 对执行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各类学校、养老院、院、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服务设施)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销售价格从现行的2.20元/立方米调整至2.70元/立方米。 四、对低收入家庭实行用气补贴。 对持有《太仓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太仓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用户由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家庭每户每月补贴5立方米天然气。并将每年补贴情况上报市物价局,确保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五、建立民用天然气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 为正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的稀缺程度,及时疏导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对终端产品销售的影响,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即当国家、省有关部门提高或降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累计超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建立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5%时,居民用天然气到户销售基准价格原则上作同向同幅度调整。为控制价格调整频率,每次联动调整后,价格相对稳定不少于12个月。具备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后,市价格部门要结合价格宏观调控总体情况,周边地区民用天然气价格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方案,报经市同意后实施。 六、上述价格自2015年1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天然气是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动涉及千家万户,燃气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相关执行细则,不得随意变更用户的抄表时间,要认真落实低收入家庭优惠政策,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和阶梯式气价顺利实施。北京为什么燃气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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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发布《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后重新印发,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与前面对比,《办法》实质内容基本无变化。 阶梯收费标准: 第一档气量:年用气量39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2.5立方米及以下的,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第二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2.5立方米以上至50立方米(含本数)的,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1.2倍; 第三档气量:为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即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气价为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1.5倍。 ps: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 优惠政策: 1、五口以上家庭可申请二档气价优惠 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取暖及商业用途的,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档用气量6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执行第二档气价。 2、学校等特殊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 对学校、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路桥区疫情期间二十五条惠企政策(路桥最新疫情通报)
北京燃气相对便宜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1. 北京燃气管网建设完备:北京市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城市燃气管网,这使得天然气的供应和配送能够有效地达到各个区域和居民家庭。
2. 天然气价格政策优惠:由于国家政策扶持,北京市及其周边地区天然气价格较低。加上对大型工业用户、小微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天然气价格补贴等优惠措施,使得居民使用天然气更加划算。
3. 购方式灵活多样:北京市用多种方式进行天然气购,包括长期合同、竞价交易、现货交易等方式,这保证了市场竞争激烈,并促进了天然气价格下降。
4. 北京市对环保问题高度重视:为了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北京市在推广清洁能源方面下足了功夫。该市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利用,尽可能降低了化石能源的使用。这也促进了北京燃气价格相对便宜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以上因素共同促成了北京市天然气相对便宜的局面。
中国煤层气产业政策现状
路桥区疫情期间二十五条惠企政策
一、加大对企业的要素成本支持
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除用电价格、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用水价格、液化天然气价格均下浮10%,期限3个月。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房租。
扶持各类园区内企业。对国有主体开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商园、文创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二、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保障全区信贷规模稳定增长。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金融支持,积极评估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及时调整工作目标,确保路桥区2020年信贷总量特别是制造业稳定增长。2020年,力争全区信贷增量不低于100亿元,小微企业增量不低于50亿元,信用增速不低于5%。
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鼓励各银行机构把疫情防控期间审查审批绿色通道政策系统化、制度化,主动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要求,开辟绿色办理通道,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减化担保设置,切实提高信贷审批效率。要大力推广金融科技,全面优化线上金融服务。同时鼓励各银行针对疫情企业单列信贷,提供专项额度保障。鼓励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公司针对疫情影响企业开辟保险服务“绿色通道”,启动特案预赔服务,形成线上办保、线上定损、线上理赔等全流程保险服务模式,为企业及其员工在疫情期间安全生产提供针对性强、保障度高的保险产品。
确保对重点领域加大金融支持。优先做好“三必须、一重要”企业和重点工程的金融保障。鼓励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机构优先配置金融,加强分类指导,对全区重点农业、工业、服务业企业、外贸企业和重点工程指定联系领导,配备服务专员,实施“一对一”服务,密切跟踪生产动态和资金需求情况,制定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优先办理专项和无还本续贷,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和保费优惠,并积极帮助企业对接股权融资、发债、期货衍生品等。
确保受困企业平稳恢复经营。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取“抽贷、断贷、压贷”等措施,对到期取稳妥的续贷政策安排,最大限度减低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冲击。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银行机构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经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切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降低小微企业利率、降低周转成本、降低资金来源成本、降低中间环节成本、降低抵押担保成本、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主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2020年全区利率比去年进一步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市信保基金,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担保费等政策支持。
切实降低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对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上市公司以及大型民营企业等,用好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纾困基金等各类政策工具,开展“股、债、贷”综合帮扶,防范化解大型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和困难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
三、加大对企业的税费支持
实行部分增值税减免。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实行部分所得税优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实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对中小微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扶持农业、渔业生产。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滞销、生产经营困难的种养殖企业给予补助。对疫情期间收储加工蔬菜、家禽、水产品等本地农产品的涉农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未出海的渔船,视作正常生产作业积极争取国家补助。
四、加大对企业的外贸出口支持
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区商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对出口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保费90%的补助。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取消境内外参展的,给予展位损失费50%的补助。
五、加大对企业的用工保障支持
实施包车接返和车票补助。对非高风险的、人员相对集中的劳务输出地,在防疫措施到位的前提下,集中组织企业员工接返工作,对自行返路来路员工发放交通补贴。3月15日前,对包车和包动车车厢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包机所产生的费用,由财政按照机票费用的三分之二给予补助和支持。2月17日至3月15日,通过铁路、客运汽车方式自行来路的企业新老员工,车票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列车车票补贴按不超过二等座标准;通过乘飞机自行来路的企业新老员工,按机票费用的三分之二给予补助和支持;对于自驾返路的员工,可参照同地区铁路列车标准给予补助,无铁路列车的,参照客运汽车标准给予补助。
实行新员工就业补助。对我区民营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在台州市内初次就业的员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该员工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吸引大学生到路桥就业。政策执行期间,到路桥区非公企业初次就业的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在原来基础上上浮20%。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每人720元/月,取得本科学历或取得技师证书的毕业生每人540元/月,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每人420元/月。
支持企业开展员工技能提升。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培训补贴从现行标准的70%提升为90%。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由每人300元提高到每人500元。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的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
加大人力中介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力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为我区民营企业一次引进员工5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800元;一次引进20人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1300元,补助由财政负责。鼓励人力中介机构在台州市外人力丰富的地区设立“劳务协作联络站”,经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按照为我区民营企业引进员工的数量进行补助,每个“劳务协作联络站”最高补助10万元,补助由财政负责。
给予劳务合作补助。强化与劳务输出大省对接,鼓励各镇签订对接点劳务合作协议,对一次性介绍20人以上省外人员来路桥就业的省外主体按300元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落实台州市“务工无忧”保险方案。为路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每人最高50万元的防疫风险保障,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由财政负责。
六、全力优化服务
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建设与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做好走访联系服务企业工作,建立贯穿问题“收集、交办、会商、督查、反馈、回访”全过程的完整服务闭环,全力破解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方面遇到的关键问题、高频问题、疑难问题,以超常规的举措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冲击影响,精准高效地把服务落到企业急需处。
实施审批绿色通道。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优先审批、限时办结、费用减免的绿色通道。
本意见自2020年2月12日起施行,原则上疫情解除后自动失效,由区委、区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各责任部门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路桥区遵照执行。
宜昌市调整有关企业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在煤层气战略选区项目的推动下,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优惠政策,随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煤层气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了中国煤层气产业发展。
一、税收、价格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办通〔19〕8号规定:中外合作开陆上煤层气按实物征收5%的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自营开陆上煤层气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即按13%的税率征收,返还8个百分点。2007年1月1日以后调整为:对煤层气抽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字〔1992〕62号规定:从事合作开石油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均适用于开中国陆上煤层气的企业;对中外合作开煤层气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即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税减免政策。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煤层气价格政策。院办公厅19年国办通〔19〕8号文件规定:煤层气价格按市场经济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国家不限价。2007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加强民用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现已纳入地方管理价格范围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放开价格。
(5)煤层气抽利用设备加速折旧。2007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煤层气抽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要求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企业利用银行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6)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补贴。2007年4月20日,财政部出台《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规定:中央财政按0.2元/m3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按照(销售量+自用量-用于发电量)×补贴标准进行计算。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
二、煤层气管理优惠政策
(1)探矿权使用费。按以下幅度审核减免: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年度减缴25%。
(2)矿权使用费。按以下幅度审核减免: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减缴25%,矿结束当年免缴。
(3)矿区使用费。按陆地上常规天然气对外合作规定交纳(按气田计算),即年度煤层气产量不超过10×108m3,免征矿区使用费;10×108~25×108m3,交纳1% 矿区使用费;25×108~50×108m3,交纳2%矿区使用费;超出50×108m3,交纳3%矿区使用费。
(4)使用费。对地面抽煤层气暂不征收税。
三、鼓励煤层气利用的有关政策
煤层气被列入1996年修改后的《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该文件规定:鼓励利用煤矿瓦斯气、煤层气,并享受财税字〔1994〕001号、国税发〔1994〕008号、财税字〔1996〕020号、财税字〔1996〕021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列入《综合利用目录》内的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国税发〔1994〕008号文件规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对煤层气、煤矿抽放的瓦斯利用项目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但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的投资。
国家发改委2007年4月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富余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上网电价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
2014年原油,天然气税最新优惠政策有哪些
城区各水电气经营企业,相关县市区发改局:
为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根据省、市出台的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共渡难关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市同意,对有关水电气价格进行临时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其中:宜昌浦华三峡水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水务分公司、长江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宜昌建投水务有限公司等工业用水价格分别调整为每立方米:1.68元、1.70元、1.66元和1.64元。城区其它中小微工业企业供水单位按下调10%执行。
二、调整供电价格政策
1、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从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
3、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4、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5、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落实好省级电费补贴政策。
三、调整城区天然气价格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气价格下调10%,由3.18元/立方米调整为2.86元/立方米;其它价格方案按宜发改价管〔2020〕2号文件执行。
2、4月1日起,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2.80元/立方米,有关价格方案均按宜发改管〔2018〕44号文件执行。其中,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40元/立方米,不得上浮。
3、各天然气经营上游企业可对下游企业以及下游用户,在上述有关价格标准基础上实行优惠让利,具体优惠办法由双方协商约定。
四、对中小微企业水电气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不减供
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有关生产企业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不减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五、严格执行价格调整范围
有关水电气价格调整范围内的特定企业名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市委市、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确定。必要时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实施。享受价格政策调整范围名单内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业务与疫情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无关的,要进行排除;不好排除的,依据前一季度正常生产经营的比例确定;无法排除也不好确定的,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城区各水电气经营企业要顾全大局,充分发扬休戚与共、共克时艰的精神,切实提高社会责任感,积极做好保供工作,为支持地方经济恢复性发展出力;要主动向企业用户宣传相关政策,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按照省、市文件精神,以及上级发改委有关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结合疫情对行业的影响,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本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调整水电气价格相关企业名单范围
一、适用于城区供水价格和天然气价格第1项的调整范围企业名单,是指城区大型工业企业以外的所有中小微工业企业。市委办公室、市办公室《关于对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商贸流通企业予以嘉奖的通报》,文件通报的17家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也纳入调整范围企业名单。
二、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依据市委市、市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认定。原则上进入上级发改、经信、商务部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相关企业均可纳入。期间如果指挥部撤销,由市授权相关部门认定。
三、对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依据国家统计分类,将六大高耗能行业排除的其它工商业用户。企业多种生产经营的,以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准。国家发改委出台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执行。
天然气分的一阶两阶是什么意思
请看下面国税局出台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0-09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税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油税减征30%。
三次油,是指二次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9日
阶梯气价是指居民每年或每月超过天然气基本消费量后,执行高气价对用户消费的气量分段定价。
阶梯气价将居民用气划分为三档:
第一档气量,为月用气35立方米及以下,即年用气420立方米及以下。
第二档气量,为月用气35立方米以上—55立方米及以下,即年用气420立方米以上—660立方米及以下。
第三档气量,为月用气55立方米以上,即年用气量660立方米以上。
扩展资料
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稀缺程度。
2、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
3、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国家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的总体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各地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居民用气特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百度百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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