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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2.上海的历史
3.上海崇明居云装潢西安专业家庭装修装饰水电验收标准
4.瀛洲市是哪个省的?
5.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发布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院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正)
(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市政局。
第三章 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中长期供求,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购活动。
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燃气中长期供求和燃气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
市市政局根据年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
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第十六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燃气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制定燃气地方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企业受委托,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燃气地方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市燃气管理处。
燃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所增加的成本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以及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或者有生产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经营类型相适应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八)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残液回收处置装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市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市市政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
(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地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燃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设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涉及三千户以上用户的,燃气企业应当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同时还应当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禁止燃气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
(三)用燃气贮罐、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气瓶,或者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四)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五)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六)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用户利益的其他供气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
(三)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供气的燃气企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拒绝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用户自燃气企业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的,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
用户支付所欠燃气使用费后,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普遍供气服务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用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符合标准。
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企业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使用。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抄表,抄表人员入户抄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数据为依据。用户对用气量有疑义的,燃气企业应当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用户或者燃气企业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或者相关服务费,并为用户查询燃气收费和服务提供便利。
市市政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燃气成本费用、调价收入分配实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用户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提高燃气器具标准化水平,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能耗的燃气器具。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产品的市场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燃气器具还应当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A、氮气不是可燃物,与空气混合遇到明火也不发生爆炸,此项符合题意;
B、天然气是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遇明火可能发生爆炸,不合题意;
C、氢气是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遇明火可能发生爆炸,不合题意;
他、煤气是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遇到明火可能发生爆炸,不合题意;
故选A.
上海的历史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和崇明县(以下统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公安、建设、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市政局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第六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第七条 (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第八条 (限制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市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上海崇明居云装潢西安专业家庭装修装饰水电验收标准
上海的历史:
上海历史悠久,系1986年院颁布的第二批38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上海西部在6000年前就已成陆。市区成陆约在10世纪前叶才全部形成。
春秋时期的上海,属吴国,战国时期的上海先属越国,后属楚国。楚考烈王以黄歇为相,封为春申君,上海是他封邑的一部分,上海的别称“申”就源出于此。
上海的另一个别称“沪”,源于“沪渎”,古时,上海地区的渔民发明了一种竹编具“扈”,当时还没有上海这个地名,这一带被称为“沪渎”。
“上海”这一名称的真正由来始于宋代,当时的上海,已开始成为我国的一个新兴贸易港口,那时的上海地区有十八大浦,其中一条叫上海浦,在今外滩至十六铺的黄浦江中,它的西岸有个上海镇,这些便是“上海”这一名称的由来。
元代的上海镇已有很大的发展,并设立了市舶司。此后,上海镇又升格为上海县。明代的上海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棉纺业中心,商业经济日趋发达。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在上海设立了海关。清乾隆、嘉庆年间,上海逐渐成为中国的贸易大港和漕粮运输中心,被称为“江海之通津,东南之都会”。
1843年,在战争后,上海被殖民主义者强迫开辟为通商口岸。1845年,英国首先在上海设立了租界。之后,美国在上海设立租界。
1849年,法国也在上海设立租界。1863年,英美租界合并为公共租界后,上海实际上被划分为华界、公共租界、法租界三部分,自1843年以后100多年里,上海成了外国殖民主义者在中国倾销商品,搜刮原料、钱财的主要口岸,上海因此也有了“冒险家的乐园”之称。
1925年1月奉军进人上海,当时的北京将上海改为淞沪市。1927年7月7日,上海特别市宣告成立。1930年7月1日上海特别市改称上海市。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租界收回。
1949年5月27日,上海获得解放,经过上海历届与人民长期不懈的改造和建设,上海成为新中国的重要的工商业基地。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上海仍为中央直辖市。上海市划分为20个市区和10个郊区。
扩展资料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国***的诞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沪杭甬大湾区核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首批沿海开放城市。
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是长江经济带的龙头城市、G60科创走廊核心城市。隔东中国海与日本岛相望,南濒杭州湾,北、西与江苏、浙江两省相接。
上海市地处东经120°52′至122°12′,北纬30°40′至31°53′之间,面积6340平方公里,位于太平洋西岸,亚洲大陆东沿,中国南北海岸中心点,长江和黄浦江入海汇合处。北界长江,东濒东海,南临杭州湾,西接江苏和浙江两省。
上海境内缺乏金属矿产,建筑石料也很稀少,陆上的能源矿产同样匮乏。70年代以来开始在近海寻找油气,在多口钻井中获得工业原油和天然气。
据初步估算,东海大陆架油气储量约有60亿吨,是中国近海海域最大的含油气盆地。附近的南黄海,经过调查和勘探,也发现油气,估算有2.9亿吨储量。东海海水中化学丰富,在长江口浅海底下,还发现一些矿物异常区,有锆石、钛铁砂、石榴石、金红石等重要矿物。
上海市境内天然植被残剩不多,绝大部分是人工栽培作物和林木。天然的木本植物群落,仅分布于大金山岛和佘山等局部地区,天然草本植物群落分布在沙洲、滩地和港汊。栽培的农作物共有100多个种类,近万个品种。蔬菜多达400多种,居全国之冠,瓜果和观赏花卉品种也很多。
上海市地处长江入海口、太湖流域东缘。境内河道(湖泊)面积约500多平方公里,河面积率为9%~10%;上海市河道长度2万余公里,河网密度平均每平方公里3公里~4公里。
上海市统计局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末上海市常住人口总数为2415.27万人,相比2014年末减少10.41万人。
统计显示,2015年末上海市户籍常住人口1433.62万人,外来常住人口981.65万人。相比2014年末,外来常住人口减少14.77万人,同比降幅为1.5%。
参考资料:
瀛洲市是哪个省的?
1、强电线管走墙,弱电线管走地(或者地面强弱电线管走地,但必须分开300mm以上),水管尽可能走墙,线槽应横平竖直。
2、暗线敷设必须配管,空心楼板除外(空心楼板用护套线),强弱电不能穿入同一根管内。
管内电线应处于宽松状态。
3、电线管内不得有接头,在水电完工后,所有开关、插座的明露线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以免发生触电危险。
4、安装电源插座时,应左零右相(火),上方为地线。
火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
(验收标准)相线(L)宜用红色,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应用黄绿双色线5、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6、卫生间插座应为防溅型。
7、电源插座距地面一般为300mm,开关距地面一般为1400mm,如有特殊需求则按特殊情况处理(如壁挂式空调插座)。
8、照明用电线为1.5BV,插座用线为2.5BV,接地用线为2.5BVR,空调及特大功率用线为4BV。
空调及大功率电器应单独走线。
9、煤气管(天然气管),必须走明管,不能封死,如需移管必须由燃气公司进行作。
10、电线管、热水管、煤气管相互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紧靠。
全国业主装修交流群573032185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瀛洲是崇明岛的旧称,崇明岛属于上海市,岛上的行政区是崇明区,小部分是江苏省的启隆镇和海永镇。
东同江苏省启东隔水相邻,东南濒东海,西南与浦东新区、宝山区和江苏省太仓市隔江相望,北同江苏省海门市一水之隔。形如一春蚕,东西长,南北狭。在它的旁边还有横沙、长兴两岛。崇明岛的形成与长江江口的演变相联在一起。
由于长江口有着向东南伸展,且口门沙岛有不断北靠的趋势,因此,从前的崇明岛与我们看见的位置和形状相差甚远。
在历史的长河中,许多沙岛依次北靠或被冲坍消失了,然崇明岛发展到今日,正处于其顶峰时期。崇明岛亦是不稳定的,就连其区城亦是一再迁移。至明万历十一年,此前崇明区城已经有了五次大搬家。到了清朝光绪年间,长沙南岸迅速地淤涨起来。后经当地百姓建石塘石坝等,制止了淤涨的势头,区城才得以保持并稳定下来。
扩展资料
“崇明岛”的来历,源于一个传说。东晋末年,孙恩农民起义失败后,起义军的几排竹筏飘浮到了靠近东海的长江口,在江边的泥沙中搁浅。
这些竹筏拦住了滚滚长江带来的泥沙,逐渐形成了一个沙嘴。这片沙嘴尚没完出江面,随着江水海潮的涨落,时隐时现,给人一种神秘之感。人们说它既像怪物、又似神仙,既“鬼鬼祟祟”、又“明明显显”,于是便给它起了名字叫“祟明”。
后来这片沙嘴泥沙越积越多,变得又高又大,完出了水面,形成一个小岛,再也不受潮涨潮落的影响了。人们见其气势壮观,已不再将其视为怪异,并产生了一种崇敬之情。于是人们便把“祟明”改称为“崇明”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崇明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三章 配置与调度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中长期供求,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购活动。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燃气中长期供求和燃气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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