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廊坊天然气车在山东能加气吗

2.淄博市桓台县哪里汽车天然气改装改的好?

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4.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2020修正)

淄博市天然气价格是多少_淄博市天然气价格调整表

淄博华润燃气客服电话是:

86-0533-3127262

补充:

地址:中国 山东 淄博市 淄博

经营范围:供应、销售燃气(包括煤制气、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燃气工程的设计、建设、监理与施工,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及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法人代表:关向民

职员人数:500人

注册资本:18600 (万元)

官方网站: style="font-size: 18px;font-weight: bold;border-left: 4px solid #a10d00;margin: 10px 0px 15px 0px;padding: 10px 0 10px 20px;background: #f1dada;">廊坊天然气车在山东能加气吗

一般到第二年十月份。

根据华律网查询得知,淄博天然气补贴是淄博市对煤改气用户的一种补贴,一般到第二年十月份发放燃气补贴。各地发放时间不一样,建议咨询燃气主管部门的。

淄博,是山东省下辖市,地处中国华东地区、山东省中部,南接临沂,北接东营、滨州,东接潍坊,西接省会济南,位于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

淄博市桓台县哪里汽车天然气改装改的好?

可以加

东营

1.东二路与南一路T字路口东二路西侧渤海加气站 2.2元/方

2东城北一路与东四路交叉口西南角的金达源加气站

3.西五路与北二路交口向东(西五区) 2.2元/方

4.东一路与青岛路交叉口向西路南2.2元/方

5.黄河路运输处(玉景花园对面)路北春红加气站2.2元/方

6.黄河路新建长途车站西北角2.2元/

7.井下高架桥往北2公里路西白云加气站2.2元/方

8、广饶西外环最北(驾校) ,城南面立交桥南500米路东2.8方

9、孤岛作业二大队北2公里2.2元/方

10、仙河镇东转盘往东1.5公里2.2元/方(停止营业了)

11、河口八吕十字路口往东1公里和2公里处各有1个2.2元/方

12、利津:由陈庄方向驶入利津的310省道交叉口. 2.2元/方

13、垦利和利时加气站 垦利石化玻璃棉公司南边这条路东500米。

滨州:

1、渤海十一路与黄河八路交*路口往北大约1公里路东面!

2、黄河八路一直往西跑,过了渤海十一路还望西,路南2.6一方!

3、黄河四路与渤海二路路口西南角

4、渤海九路与黄河八路北行300米

济南:

1、舜耕路公交二公司附近的东八加气站

2、黄岗路公交站场对过的黄岗加气站

3、新黄路中段南徐家庄附近的盖家沟加气站。

4、黄河大桥南端路西的25站

5、段店南路367号的58站

6、济微路121号的65站

7、工业北路58号的86站

8、经十路历下工业园附近的123站

9、黄台电厂东张马屯村附近(工业北路南侧

10、二环西路北段路西;

11、山济南中油洁能有限公司在经十西路润华集团西侧路北

12、济南济滨良岸天然气开发公司,将军路黄台大酒店北200米路东。

13、0点高速盖世物流有一高速路的涵洞往南150米处华山加气站。14、将军路现代职业学院路口进去往西500米处也有一个加气站

15、黄冈村有一个在蓝翔学校附近。黄岗路公交站场对过

16、省农干院北一百米也有一个加气站。

17、舜耕路公交二公司附近的东八加气站

18、新黄路中段南徐家庄附近的盖家沟加气站。

章丘:世纪大道圣井段章丘加气站

泰安:

1、泰安市儿童医院附近

2、大河附近0538-6711196

3、小景转盘0538-6116069

4、小景转盘向北一公里0538-8628805

5、南外环潘河大街以南泰梁路以西0538-6263176

潍坊:

1、潍州路和南外环(宝通街)去安丘的十字路口西南角,挨着加油站

2、北宫西街向西,八九医院东,友爱路和怡园路中间路北(百货大楼万家福超市往西走),比较隐蔽,在中国石化加油站的后面就是。

3:玄武街上,向阳路和月合路间路北

4:健康街上,26军军部,油气都可以加,东边潍坊市政(和谐)府正南方向,此处再向东行约6公里左右即可到济青高速路口.

5:潍坊安丘加气站在城东南青云山红绿灯路口向南走2公里左右在丁字路口西,在路边跟加油站一体站

6、北宫东街与安顺路交口, 胜奥加气站,安顺路向东南八九医院西拐路口红绿灯,若经寿光往潍坊去,这个最近,正好在往市区去的路上

7、青年路南头,行过了火车铁路桥约2公里左右在路西,油气都可以加(茶叶市场南300米路西)

8、潍坊南外环和青年路交*路口向北700米路北,牌子是青年路加油站没写加气站,但能加气。

临朐:南外环西头(纸坊镇东)路南。

寿光:向南去潍坊,向东去青岛的三岔路口,有一加气站。3.4元/m青州:新汽车站往东与新东环路丁字路口往北100米路东,东青高速出口一直向南到临朐的路(青州新东环)东边

淄博市:

1、昌国路(东西路)与山泉路(南北路)的立交桥向西大约500米昌国路的路南诚挚CNG第一加气站

2、 新村西路(东西路)与世纪路(南北路)的十字路口向西大约1000~1500米,此路向西不叫新村西路了,叫张周路(张店-周村),路南诚挚CNG,3.00/立方。

周村:在309国道福王家具广场西边路北有一个

博山区: 205国道白塔镇掩的村白塔交管所附近路西

临淄:

1. 西外环往南**路往西有一个。

2. 临淄玉皇陵东有一个。

青岛:

1.青岛黄岛太行山路1个加气站价格:3.90元.

2.高蜜车管所对面1个加气站价格:2.90元.

平度:正在施工中 ,在新汽车站东300米。

聊城:就一个在西外环香江市场附近有一个(比较好找)。

无棣:加气站在205国道由东进县城的路北,油气站合二为一,它的北侧就是新区2.8一方

惠民县:气价2.80元多,位置在惠民至滨城与新修的惠民至无棣的交*路口向南200米路西

庆云:G205国道无棣方向进庆云前先要过马颊河上的一座桥--石官堂大桥(有桥标)第一Y形路口,走右边分支(此路驶离G205,进入庆云县里),有遇第二Y形路口,再走右边分支,此路为河滨路,大约走200-400米,路右边,庆云加气站!2.8RMB/方

德州德城区:

1. 湖滨北路的北头在德州儿童乐园的对过。路东。

2. 天衢东路与湖滨北路的路口往东500米路北。

3. 开发区,中心医院路口北200米路南

平原县: 平原县城西外环的两个红绿灯路口往西的交会口再往西100米路北。

宁津县: 东外环(此路叫津泉路,也就是S249省道)向南临邑方向出南外环,再向南大约200-500米路东,宁津天科加气站!

临邑县:104国道-县党校路口红绿灯南行200迷路西

济宁:

1、济宁车站南路 火车站南一公里(市中区、南郊) 0537-27955555

2、车站西路钢厂附近0537-25055555

聊城:

1、位于昌润北路(在西外环香江市场附近。)

2、鲁化路板桥北面(在建)

临沂市:

1、罗庄区化五路(营业时间7—19时)

2、临沂市解放路。

3、临沂市沂河路。

沂水:就在绕沂水县城后出来向临沂方向的路东,很好找。

威海市:古寨(市中心)

日照:临沂路

烟台:1、开发区加气站:在开发区三十里堡(村子)附近,顺长江路一直走,走过马家再走一段路程就到了(黄河路、张裕酒庄附近?)

2、幸福加气站:幸福中路与化工路交汇处(芝罘区)

3、牟平加气站:

4、芝罘区加气站:机场路。

5、莱山区加气站:观海路

6、福山区加气站:奇泉路。

7、蓬莱加气站:市天然气门站东侧

8、蓬莱加气站:南环路与登州路交岔路口西南方向

9、蓬莱加气站:府后路小皂社区南侧。

10、蓬莱加气站:南环路与南河路交岔口东南方向(2010年建设)。

11、蓬莱加气站:广州路和西安路交岔口西北方向(2010年建设)。

菏泽:

1、牡丹南路黄口附近

2、长江西路

3、人民路南头恒盛大市场东临

莱芜:

1、花园北路与赢木大街交汇处;

2、泰钢南门西侧100米处

3、泰钢南门东100米处路北

4、凤城东大街莱芜电视台后边

5、莱芜新汽车站附近,还没开业马上就开业了

枣庄:泰瑞CNG加气站在市中区永安乡正式投产运营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在桓台县东外环铁西路马家村的国安汽车天然气改装公司,在永盛汽车修理厂院内,改装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售后服务好,属于连锁的,要想改车的话,国安是不错的选择,我的车子在那改装的,很不错,他们的电话8188222.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区县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提倡采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扩大燃气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八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九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在城镇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站;已经建成的,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瓶组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镇燃气管网。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移交项目档案。

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或者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

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整改。发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排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条 为加强油区管理,保障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采,维护油区生产、生活秩序,促进油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油区,是指经国家批准的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的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 凡在本市油区内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厂际管道输送的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以及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及有关区县的油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地油区的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油区管理部门做好油区管理工作。第五条 油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及其生产设施,维护油区生产、生活秩序的义务。对于破坏油气资源及其生产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维护油气企业勘探、开采、工作秩序,促进油区经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第六条 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与开采。第七条 油气企业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前,应当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到当地油区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油气企业施工作业,凡有可能危及公用设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者保护措施。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得施工。第九条 油气企业在勘探、开采、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知受到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十条 油气企业在勘探、开采和生产中给相关单位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当地油区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油气企业与受损失者签订协议,并督促实施。第十一条 油气企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当地油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协调、仲裁、诉讼期间,应当保证油气企业勘探、开采、生产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 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油气企业水、电、天然气的,应当经油区管理部门与油气企业协商后,办理有关准用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违反用水、用电及用气规定的,由油区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三条 未经油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油气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种植、养殖、取土、挖塘以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第十四条 在油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油气企业的生产、生活设施;

(二)盗窃、哄抢油气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器材。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油气企业生产、工作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启动、关闭各种阀门、开关;

(二)损坏及擅自拆卸、移动各种标志;

(三)擅自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阻断道路,阻止施工,非法拦截、扣留车辆;

(四)妨碍巡线、巡井、生产作业;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油气企业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费用。第十七条 油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油气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油区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油区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油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