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管道燃气多少钱一立方_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1.2021年农村天然气入户费标准是什么?
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燃气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
3.株洲开通天然气需要什么手续,大概多少钱
4.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六章法律责任
5.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燃气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每四年至少送交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质量和瓶装燃气的充装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定安全供气;
(二)因燃气设施检修或者用户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提前二日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因紧急事故等原因停止供气时,应当及时抢修,同时发出公告或者通知用户,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三)执行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四)瓶装燃气应当标明充装单位;
(五)不得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不得向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残液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将漏气气瓶运出储灌站或者销售网点;
(六)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七)指导、督促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告知报修电话。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定价,瓶装燃气实行指导价。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办理。
2021年农村天然气入户费标准是什么?
使用天然气的补贴。给予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仅限暖期使用,使用补贴暂行3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申请天然气销售价格及燃气入户安装费价格核准的申请报告》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3.9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4.80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两个供气点(一灶、一热水器)按每户1860元收取。较偏远的独门独院型用户的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由你公司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工程造价预算,与用户协商一致,签订施工协议,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据实收取。
三、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包括部分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和全部入户工程管网设施建设费。其中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按设计最高日用气量规范为工业用户每立方米200元、非营业性用户(主要指各级、部队、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益事业单位用户)每立方米260元,营业性用户(主要指酒店、宾馆等商业用户)每立方米340元。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燃气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
一、燃气下乡入户费一般是多少钱?
天然气安装费用主要是铺设天然气管道费用,而天然气管道铺设与管道的长短及道路远近都是密切相关的。管道越长,道路越远,安装费用也就越高。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农村天然气安装费用多在4000-6000元。
二、燃气下乡有补贴吗?
1.购买及安装设备的补贴
补贴标准为农户购买燃气设备并安装后总费用的70%,此项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700元。
2.使用天然气的补贴
给予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仅限暖期使用,使用补贴暂行3年)
3.“气代煤”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
天然气的收费是按照阶梯式计算的,每年超过一定使用量再购气的话,购气收费标准会有所提高。
以长沙市为例,《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含本数),2.45元/立方米;第二档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至600立方米(含本数),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2倍计算,为2.94元/立方米;第三档为年购气量600立方米以上,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5倍计算,为3.68元/立方米。
而农村“气代煤”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无疑是个大。
4.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
针对储气设施的建设,国家也会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商储气企业确定。
由于每个村的实际情况不同,安装费用也不一样,且农村天然气安装是自愿原则。
株洲开通天然气需要什么手续,大概多少钱
第五条 城市人民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
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四)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在作业日七日前通知燃气企业,共同协商取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气企业的监护下作业。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除灭火救援和燃气严重泄漏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的公共阀门。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六章法律责任
向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答复即可;不需要费用的。
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者扩大管道燃气使用范围、变更管道燃气使用地点以及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当向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答复。
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其他相关服务的质量、收费等事项向有关企业提出查询,有关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对不予处理或者对处理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扩展资料:
天然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2、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株洲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燃气销售网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提请人民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开和城市门站以外的管道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槽车(船)运输,燃气器具的生产和沼气及其燃烧器具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和车辆。
法律依据: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