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哪些_安徽省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
1.安徽省有没有对从事节能新材料方面的优惠政策?
2.合肥市交通规划
3.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4.最新的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谁知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加强乡镇集体和个体开矿产的管理,促进乡镇集体矿企业和个体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以下简称《矿产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矿产的乡、镇、村集体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联户、合伙矿业(以下简称个体矿),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矿产包括:
(一)除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以外的能源矿产;
(二)黑色、有色及贵重金属矿产;
(三)稀有、稀土及分散元素矿产;
(四)冶金原料矿产;
(五)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
(六)特种非金属矿产;
(七)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第五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开矿产,必须依法申请矿许可证,取得矿权,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和补偿费。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者的合法矿权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矿者依法开矿产。第七条 省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行署,市、县(市)人民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和个体开矿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办理矿登记和颁发矿许可证。
各级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协助矿产主管部门做好开矿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审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开办和个体矿。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二章 矿的范围和条件第八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矿产的范围:
(一)未列入国家开的各类小型矿床、中型非金属矿床和各种规模的石煤矿床;
(二)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划定的地段和边缘零星矿产;
(三)国营矿山企业已明确不再开回收的残留矿段和非保安矿柱。第九条 个体矿者可开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以外的零星分散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个人生活自用挖少量矿产。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规划开矿区、正在勘查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地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的特定矿种,未经批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者不得开。
禁止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者在危险的废弃矿井、空区、陷落区以及保安矿柱开矿产。第十一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矿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开范围和必要的地质资料;
(二)开小型以上(含小型)矿床应具备可行的开方案和相应的基建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资金、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卫生条件;
(四)有相应的矿产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 个体矿者开矿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矿产依据;
(二)有明确的开地点和范围;
(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安全卫生条件和保护、环境保护措施。第三章 审批发证第十三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矿者开矿产,须经乡镇人民同意,向县(市)人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审查批准:
(一)开矿点、小矿体、小矿脉等零星分散,由县(市)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开各类小型矿床,由县(市)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行署、市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三)开中型非金属矿床,由行署、市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开国家实行保护性开的特定矿种,由行署、市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有关主管部门或由其转报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开河道内的砂、石等矿产,由河道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六)跨县(市)开矿产,由行署、市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市开矿产,由省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省人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行署、市、县(市)人民矿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对开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矿许可证。
安徽省有没有对从事节能新材料方面的优惠政策?
“西气东输”与安徽
——访安徽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叶中雄
编者按 随着西部开发热浪逐渐扑向中部和华东地区,使安徽受益的“西气东输”工程于是倍受关注。最近,安徽电力报记者就“西气东输”与安徽的问题访了安徽省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叶中雄。叶副总不仅作了详细解答,并对“西气东输”对安徽的影响特别是对电力企业经济利弊、短效与长效的影响,做了客观地的分析。
记者:请你谈谈“西气东输”的基本情况以及管道在我们安徽的走向。
叶中雄:西气东输工程是将新疆塔里木气田和陕西长庆气田的天然气,通过管道输往东部上海的工程。天然气管道全长4000公里左右,设计年输气量120亿立方米,按确保稳定供气30年进行勘探和开发工作。该工程今年已开工,2003年左右实现主体工程全线贯通,2005年达到每年120亿立方米的供气能力。管道起点自塔里木轮南,由西向东途经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苏,终点到上海市,共穿越9个省(市)。
西气东输干线管道通过安徽段的路径走向为,由河南省经我省太和、涡阳、利辛、蒙城、怀远、凤阳、定远、滁州、全椒等县市进入江苏,全长342公里。2003年还将建设定远—合肥支线(国家筹资建设)90公里,南京—马鞍山—芜湖支线85公里。2005年左右建设利辛—阜阳等支线,2010年以后建设合肥—巢湖等支线。此外,为保证气源的稳定供气,提供调节和备用手段,还将在定远县建设大型天然气储气库。
天然气的用气行业为发电、工业燃料、化工原料和城市燃气。我省利用天然气以后将有利于改善能源结构,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带来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记者:我省将有哪些工业项目利用西部天然气,其中电力部门的规划如何?
叶中雄:根据“安徽省天然气利用规划”,我省将要利用天然气的项目有,发电项目有4个,天然气化工项目有9个,用天然气做工业燃料项目有41个,用天然气做城市燃气的城市有18个。如果这些项目能全部实现,则我省2010年的天然气总用量可达46亿立方米。
根据安徽省电力公司的规划,全省天然气发电的规划原则为:
(1)服从电力工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布局,优化电源结构和电源布局。
(2)与上游与管道建设规划统筹考虑。
(3)天然气发电要实行统一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
(4)加大天然气电厂的建设比重,但不改变以煤电为主的发电格局。
根据安徽电力设计院在“安徽省‘十五’燃气发电规划”报告中对电源结构方案优化设计结果和电网调峰的实际需要,安徽省天然气发电项目有:
(1)合肥电厂11.8万千瓦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由目前的烧柴油改为烧天然气(即油改气)。
(2)合肥电厂扩建2×30万千瓦天然气联合循环机组。
(3)马鞍山电厂扩建2×30万千瓦天然气联合循环机组。
(4)新建巢湖电厂2×30万千瓦天然气联合循环机组。
记者:请分析一下天然气发电与传统燃煤发电的优缺电。
叶中雄:与燃煤火电机组相比,天然气发电厂具有以下优点:(1)运行机动灵活,启停方便且速度快,更加适应电网调峰需要,最适宜带峰荷和腰荷;(2)对环境污染小,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适应环保要求;(3)占地面积只有同等规模燃煤电厂的30~40%,用水量只有同等规模燃煤电厂的30%;(4)建设周期短;(5)具有较高的热效率,有明显的节能效益;(6)单位千瓦投资比新建30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有所降低。天然气发电与燃煤火电机组相比也存在以下缺点:(1)由于天然气价格较高(在安徽省城市门站或大用户门站的价格预计将在1.2~1.3元左右/立方米),导致发电成本上升,预计平均上网电价将在0.45~0.5元/千瓦时,相对于目前燃煤火电的上网电价0.35元/千瓦时左右,缺乏竞争力;(2)从电力系统整体效益和安全经济运行要求出发,天然气电厂适宜调峰,其年发电小时数宜为2000~3000小时,如果实行单一的电量电价,则其年发电量较少,难以维持投资的还本付息和合理回报;实行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电价或足以维持其财务生存的峰谷分时上网电价,将存在很多矛盾和困难,甚至影响省公司公司的成本和收益。
记者:我省在“西气东输”中做了哪些工作,最新进展如何?
叶中雄:(1)安徽电力设计院于2000年完成合肥电厂11.8万千瓦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油改气”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省电力公司上报项目建议书。
(2)根据省电力公司的规划原则,受省公司委托,电力设计院于2000年9月完成了“安徽省‘十五’燃气发电规划”,并由省公司上报到国家计委和国电公司。
(3) 2001年9月,完成马鞍山电厂扩建2×30万千瓦联合循环机组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送审稿。
(4) 2001年10月,完成合肥电厂扩建2×30万千瓦联合循环机组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送审稿。
2001年11月5日至9日,国电华东公司在合肥、马鞍山两地分别主持召开了合肥电厂扩建2×30万千瓦联合循环机组、马鞍山电厂扩建2×30万千瓦联合循环机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原则通过了这两个报告。
记者:请问我省天然气发电第一期工程预计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叶中雄:天然气发电厂的建设是落实“西气东输”下游市场的重大举措之一,目前华东电网三省一市已有10个天然气发电工程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了审查(包括安徽省的2个项目)。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后,还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标招标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目前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要确切预计一期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是很困难的。但从建厂条件、气源供应条件和电网需要出发,合肥电厂扩建2×30万千瓦联合循环机组和现有燃油机组改造项目可能率先于“十五”后期开工,“十一.五”期间投产,其带来的效益如前所述。
合肥市交通规划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节约用能 第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八条 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六)其他违反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当进行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条 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 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 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七条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 鼓励销售通过节能质量认证的产品。 购应当优先购节能产品。 第十八条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 推广使用乙醇汽油等新型、清洁能源。 第三章 节能保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技术服务,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扶持节能工程建设。下列重大节能工程应当优先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攻关: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二)区域热电联产工程; (三)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五)电机系统节能工程; (六)能量系统优化工程; (七)建筑节能工程; (八)绿色照明工程; (九)机构节能工程; (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十一)需要优先纳入的其他重大节能工程。 第二十一条 省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科技等有关部门确定适合推广应用的先进节能技术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定期发布推广使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名录。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应当安排节能资金,市、县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 利用余热、地热、矿井瓦斯、劣质煤、煤泥、煤矸石、可燃垃圾等发电、供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大型耗能 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其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向县级以上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可以设立能源管理机构。 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可以配备专业能源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均可受用能单位委托依法开展节能监测业务。 节能监测的数据和分析报告,应当真实可靠、客观公正。 第四章 节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能工作,并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节能法律、法规; (二)提出节能政策、措施; (三)编制节能规划草案,制定节能规划的实施; (四)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和省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由省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能主管部门未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监督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级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市、县级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 第三十三条 省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能主管部门报送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能源消耗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定期发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的公报。 统计、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科学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能源信息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完善能源价格监测制度,依法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能源使用,促进能源节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的设计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的建造未按设计要求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的,由县级以上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节能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县级以上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监测单位拒绝监测的,由县级以上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节能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管理节能公共事务的事业性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合肥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近期城市建设的指导与统筹,落实城市“141”空间发展战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以区域协调、社会和谐、节约、环境友好为基本原则,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制定合肥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13号);
(4)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关于贯彻落实〈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
(5)《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
(6)《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7)《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8)《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规划纲要》;
(9)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3条 指导思想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将环境保护与控制作为发展的前提,科学预测城市发展规模,合理进行空间配置;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应对城市发展问题;制定城市重大设施建设规划,为合肥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努力实现城市有序、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4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合肥市市区,包括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面积838.52平方公里(含巢湖水面72.93平方公里)。
第5条 规划期限
2006-2010年。
第6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建设活
动,应符合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应与本规划相协
调。
第二章 目标与规模
第7条 城市近期建设发展目标
近期城市建设围绕“工业立市、县域突破、创新推动、东向发展、可持续发展”等五大战略,按照“新区开发、老城提升、组团展开、整体推进”的思路,逐步把合肥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区域性的商贸物流中心、旅游会展中心和金融中心,“引领皖中、辐射全省、联动中部、接轨长三角”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全国重要的科技创新城市。
构建完善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形成区域通枢纽,推动多中心空间布局的形成,建设现代化滨湖生态园林城市。
第8条 城市发展规模
到2010年,城市中心城区人口300万,城市建成区规模为300平方公里。
第三章 空间分区管制及近期城市发展方向
第9条 空间分区管制
为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节约和集约利用,处理好城市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在市区范围内划分四种用地类型,即现状建成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现状建成区内城镇建设应满足延续城市文脉、城市风貌的原则,保护现有历史建筑、文化节点,促进城市特色的形成。
适宜建设区内城市建设应严格遵守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公共绿地、水系的景观控制要求,优先满足基础设施用地、社会公益设施用地需求。
限制建设区内禁止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严禁发展污染企业,严禁擅自扩大村庄用地以及圈地、扩地等行为。
禁止建设区内除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外,禁止一切城市建设开发行为,已经存在的农村居民点应予以严格控制,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第10条 近期城市发展方向
近期城市重点向南、向西发展,同时促进城市北部、东部和西南部的发展,优化城市布局。
第11条 建设用地分布
规划期内城市新增建设用地75平方公里,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向滨湖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倾斜,职教基地以及各类产业园区是城市近期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有效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同时,加强对存量土地的挖潜,优化用地结构,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在各城区均衡布局居住用地,优先保证各项市政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用地,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发展备用地
对发展备用地内的土地实行严格的控制,除了近期城市发展所必须的用地外,不允许任何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和开发行为。
第四章 近期重大用地布局
第13条 重点发展地区
近期确定滨湖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磨店片区、新站北地区、黄山公园地区、森林公园地区等6个地区为近期重点发展地区。
第14条 重点改善片区
近期重点改善的建成区主要包括老城区、龙岗地区、花冲公园及化工厂地区、葛大店地区、青年路地区、南七地区、五爪塘地区、西客站地区、樊洼路地区、合作化北路地区、老火车站地区、三角线地区等13个地区。
第15条 重点生态培育地区
重点生态培育地区包括大蜀山风景区、两大水库地区、“四脉”生态廊道、巢湖沿岸地区、江淮分水岭地区。近期重点加强对这些地区生态的恢复和建设,改善周边环境,特别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控制。
第16条 工业(园)区
1、近期工业发展重点
近期立足产业基础和优势,按照产业集聚、规模扩张、技术进步和国际合作的要求,重点发展汽车、装备制造、家用电器、化工及橡胶轮胎、新材料、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生物技术及新医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等8大重点产业。
2、近期工业布局
积极构建市、县联动的“5大工业组团”的空间布局结构。
其中西部工业组团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蜀山经济开发区;西南部工业组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河工业园区;北部工业组团的庐阳工业园区;东北工业组团的瑶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工业组团的肥东经济开发区(龙岗)位于市区范围内,是近期建设工业用地布局的重要地区。
第17条 仓储区
完善建设3个仓储集中区,包括派河北仓储集中区、合肥北站仓储集中区和大兴仓储集中区。
取消瑶海生态公园北侧的危险品仓库,拆除合作化路液化气储气站,加强对煤气制气厂储气站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8条 居住区
以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为手段,以保障住房供应为主线,以商品住房市场化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提倡绿色与节能建筑,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现代化,健全房地产业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市场,推动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近期规划重点建设森林公园地区、建材一厂地区、合瓦路地区、大店、大兴、安纺地区、合钢地区、葛大店地区、黄山公园地区、南艳湖地区、政务文化新区、黄山路及潜山路地区、樊洼路地区等居住区。
启动滨湖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内的住区建设,加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
第19条 园林绿地
在近期建设范围内划定绿线、蓝线,依照相关法规和条例加强管理。
围绕大蜀山、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和环巢湖地区,加快城市东南、西南、西北三大区域及滨湖区绿化建设。促进各城区绿地均衡发展,从园林城市向生态园林城市推进。
到2010年,全市新增市级公园12个、区级公园16个,新增绿地1523.8公顷,其中公共绿地新增1119.1公顷,人均公共绿地达11平方米,人均标准增加1.3平方米。
第20条 历史文化保护
在近期建设范围内划定紫线,依照相关法规和条例加强管理。
近期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对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也要加以保护。针对保护对象的价值、残损程度取不同的保护方法;不仅保护文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本身,对周边环境也进行整治;把文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
第21条 风景名胜区
严格执行国家及安徽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风景区总体规划,禁止一切与风景区无关的建设行为。
协调城市建设与巢湖风景名胜区、西郊风景区的关系,近期建设环巢湖的滨湖大道、景区基础设施,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与保护两大水库水源相结合,营造生态湿地、风景林,严格控制景区内污染物的排放,环城公园要继续提高生态文化品质。
第22条 旅游
实施合肥市旅游业“十一五”规划,建设10个重大工程,辐射周边旅游景区,带动安徽省旅游业整体发展。
第五章 近期重大交通设施规划
第23条 近期建设目标
1、对外交通
初步建立以合肥中心城区为中心的综合性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将合肥市建设成为重要的区域通枢纽。
以提高综合运输能力为重点,集中建设对外运输主干线、重点港(站)主枢纽,初步形成以城市为依托,机场、港口为枢纽,干线铁路、高等级干线公路、航道为骨架的综合交通体系。
2、城市交通
初步建立快捷的城市“141”组团交通联系网,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提高交通安全性和运行效率。加强城乡之间道路系统建设。
初步建成以快速路、一级主干路组成的城市快速通道系统,加大次干路和支路的覆盖范围,形成网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等级分明的道路系统。
3、公交网络
实施公共交通优先策略,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初步建成以快速公交和常规公交相结合的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系统,启动轨道工程建设前期工作。
第24条 对外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1、铁路
完成沪汉蓉高速铁路合武、合宁段的建设;建设宁西铁路合肥至西安段复线;新建淮南快速铁路线,与京沪高速铁路相衔接。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有地逐步实现铁路与城市道路立体交叉,消除平交道口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2、公路
完成合淮阜、合六叶高速公路及北外环高速路建设,完成合宁高速公路大龙段扩建工程,做好西外环高速公路线型的选择和控制,适时启动西外环高速公路建设,做好206国道经过城市段的外移准备工作,改造七条城市出口干线公路。
3、机场
建成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推进合肥骆岗机场搬迁,建设中心城区与新机场之间的快速专用通道,在机场附近规划建设临空港经济区。
4、水运及港口
将合裕线航道全线建成Ⅲ级航道,同时改造店埠河下游撮镇合裕公路桥至三叉河9公里航道及派河下游航道为Ⅲ级航道。规划建设合肥集装箱码头及南淝河、店埠河、派河货运码头,提升派河港区、店埠河港区的吞吐能力。结合滨湖区建设在巢湖沿岸及南淝河水道建设旅游客运码头,设计“水上巴士”线路。
5、客、货运枢纽
近期新建合肥高铁站,对合肥火车客运站进行改建。加快合肥北站建设,并作为集综合性货场、集装箱和现代化物流中心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货运基地。
改造建设南门、北门、西门、东门换乘中心。同时规划新建三处公路客运站,形成完善的公路客运枢纽系统。
结合对外交通枢纽,形成以合肥货运总站、合肥竹西货运站、合肥新港货运站、合肥集装箱中转站、合肥十里庙货运站、合肥龙岗货运站、合肥双凤货运站、合肥店埠货运站等八站构成公路货运主枢纽。
第25条 城市骨架路网近期建设规划
建设中心城区到三县的快速干道。实施交通综合改善工程,改造和完善道路网络系统,加强重点地区路网建设,进一步加大老城区道路改造的力度,提高既有设施的服务水平和使用效率,加强对道路立交用地的控制。
规划期末,城市道路总长度达到1600公里,道路广场面积5250万平方米,人均道路广场面积17.5平方米。
第26条 公共交通近期规划
到2010年,完成公共交通指挥中心、大型综合换乘枢纽中心及9个保养场建设,营运线路网总长度750公里,公交车辆拥有率达到12辆/万人,公交线路密度达到2.5公里/平方公里(其中快速公交线网密度为0.60公里/平方公里)。
第六章 近期重大公共设施规划
第27条 近期发展目标
近期通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多中心城市空间形成,加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满足城市生产、生活需要。
老城区继续提升、优化服务职能,构建区域性的金融、商贸服务中心;政务文化新区构建市级行政、文化中心;滨湖区逐步建成以行政、会展、旅游和休闲观光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服务中心;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成为以科研为主要功能的城区;积极完善各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28条 文化
重点规划建设 “一带、三区、三园、多点”文化设施格局。以环城公园为依托,形成环城生态休闲文化带;加强政务文化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滨湖文化区的文化设施建设;建设三国文化园、包公文化园、淮军文化园;加强基层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重点建设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基础设施。
完成合肥广电中心、合肥文化艺术中心、合肥文博苑、科学文化广场等设施的建设。
第29条 体育
以承办2010年全国第四届体育大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城市体育运动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和有效整合体育,强化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健全体育健身网络。
完成合肥体育中心建设,在滨湖区建设合肥体育运动学院新校区和合肥全民健身广场。
每个城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经济开发区均规划建设便于居民使用的区级体育中心,增加城市居民小区的配套体育设施建设。
第30条 教育
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加强普通高中教育,扩大规模总量,在市、县新办5所普通高中,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求,扩大优质。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合肥职业教育基地建设。职业高中学校数由43所增至50所,建设省级以上示范职业学校20所。构成集重点学校、重点专业、重点实习训练基地为一体的职教集团。多渠道发展成人继续教育。
加强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促进高等教育稳定发展,支持在肥部属、省属高等院校和民办高校的建设与发展,做好地方服务工作。完成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建设,办好合肥学院。
第31条 医疗卫生
到2010年,实现全市每千人拥有床位3.5张;城市每千人拥有床位5.0张;全市每千人拥有医生1.6—1.9人;每千人拥有护师(士)1.9—2.3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护比1:1.5,床护比1:0.4;全市平均床位使用率保持在80%左右。
建设完成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医院、省立医院滨湖区分院、安医滨湖区分院、市口腔医院分院、市卫生干部进修学校、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分院等医院,扩建改造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
第32条 商业
逐步将合肥建成区域性的商贸物流中心。合理布局城市商业中心网络,完善建设1个市级商业中心、8个区级商业中心和若干居住区级商业中心。
超市、大型专业店布点向市级、区级商业中心集中,服务半径按1.5公里进行控制;大型专业店服务半径按3公里控制。
专业市场布局主要加强对现状8大类专业市场的整合。
农贸市场布局体现利民便民的原则,服务半径为500~1000米。
第七章 近期重大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33条 给水工程
合理开发利用水,加强水环境、水保护。建立安全、高效、合理的供水系统,满足居民生活和城市各类用水的需要。实现多水源的联合调度,统筹城乡区域联合供水。2010年,管网服务压力合格率达到99%,供水普及率达到95%,供水水质合格率达到100%,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新增供水能力55万m3/d,总供水能力达到142.5万m3/d,加强城市输配管网系统建设。
第34条 污水工程
合理划分污水排放分区,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六个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8.5万m3/d,污水总处理能力达到82万m3/d。建设严店污泥晒场、合肥市污泥处理厂工程,实现污泥的减量化、干化处理。
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管网系统,逐步将老城区排水改造为雨污分流制。扩大污水再生利用范围,提高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水利用率,至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80%以上。污水再生利用规模提高到25万m3/d以上,利用率达到60%以上。
第35条 雨水工程
结合地形特点和水系分布情况,将合肥市排水分区调整为19个雨水系统。整治中心城区易涝低洼地区,加强河道、水塘、沟渠的清淤等综合整治以及排涝泵站、涵闸的建设。重点完善二十埠河、四里河、板桥河、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雨水系统工程。
第36条 电力工程
2010年合肥本地电厂装机总容量达到2365MW,500KV变电所容量3204MVA,电网对中心城区供电量143亿KWh,最大负荷年利用小时数5000小时,全社会用电电量146亿KWh。
扩建合肥电厂、合肥二电厂,新建500KV肥东变电所,完善电网结构。
第37条 通讯工程
到2010年,中心区规划固定电话普及率在60部/百人以上,规划移动电话普及率在100部/百人以上。中心城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家庭入网率达95%。有线电视网络可传输100套以上数字电视带和200套以上标准数字电视节目,并可支持实时点播服务,提高移动电视覆盖率,向多种使用模式延伸。
整合邮政业务体系,建立以邮政、速递物流类、金融服务类为主体的三大板块,实现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类经营,提高邮政服务水平。
继续加强全市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成适应经济国际化的高速宽带网。到2010年,互联网用户达到100万户,城乡宽带接入网覆盖率达90%。推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科技、教育等重点领域和区域信息化建设,建成信息基础数据库、电子政务、公共网络平台和应用系统,在现代物流及其它流通领域中基本建成电子商务应用体系。
第38条 供热工程
建立安全、经济、高效、环保的供热系统,合理安排供热工程设施,调整燃料能源结构,适度发展集中供热,建立燃气集中供热、清洁燃煤集中锅炉房供热等多样化清洁能源供热系统。2010年集中供热能力1410t/h,集中供热总建筑面积1500万平方米。
第39条 环卫工程
建立和完善回收系统,逐步实行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城市垃圾分类率达到30%。中心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生活垃圾近期处理工艺以焚烧处理为主,填埋处理为最终保证措施,混合垃圾不再进入垃圾填埋场,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地区无垃圾污染。
扩建龙泉山垃圾处理场;建设合肥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二期工程,集中处置全市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
合理布局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40条 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气等为辅。完善输配管网建设。
到2010年,城市天然气供应量达80万立方米/日,其中压缩天然气(CNG)供应量20万立方米/日。液化气供应量达3万吨/年。城市气化率达到95%以上,天然气普及率达到60%以上。完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储配站建设,加快压缩天然气(CNG)站的布点建设。
第41条 防洪排涝工程
规划确定合肥市中心城区的近期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治涝标准设计重现期一般地区用1~3年,局部重要地区用3~5年。
通过综合调度,形成上游水库拦蓄消减洪峰、中游堤防挡洪、下游河道泻洪和圩区蓄洪的城市防洪体系。
近期重点加强滨湖区、南淝河下游、二十埠河、四里河、板桥河(上游)、十五里河等综合防洪工程建设。
第42条 消防工程
完善合肥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合理布局消防站、消防训练场等设施,加强消火栓的建设。
规划建设消防指挥中心1处、市民消防教育培育中心1处、15座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一个市级消防训练基地。
第43条 人防工程
抓好重点,打好基础,着眼发展,系统配套。平战结合,加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城市近期规划紧密结合、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充分发挥人防建设的综合效益。
人防掩蔽工程按户籍人口人均占有防护工事面积0.5m2建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44条 抗震减灾工程
城市抗震设防基本烈度为七度,规划期末全市防震减灾综合能力达到国内
先进水平。
第八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45条 生态环境保护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要生态功能区及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在创建和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生态示范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推进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城市生态的园林绿地系统,初步形成生态城市基本框架。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全过程控制环境污染,促使经济增长方式得到根本转变,城市经济和社会得到节约、清洁、安全、可持续发展。
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到2010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十五”期末的基础上下降10%、每万元GDP能源消耗降低20%,建成2-3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工业(农业)园区,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第46条 生态建设重点
构建生态网络,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重点保护:一湖、一山、两水、四脉、多片。
一湖,即巢湖。一山,即大蜀山。两水,即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
四脉,即店埠河、南淝河及其支流(包括二十埠河、板桥河、四里河)、十五里河、派河。
多片,即中心城区周边需保护的区域。
第47条 环境保护
制定切实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化的原则,通过用地、规划、财税等方面政策调控,鼓励城市生产与建设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保护自然,控制环境污染。加强综合利用,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节约型生产方式。强制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促进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强调源头削减和末端污染控制并重。所有建设项目从用地规划开始到项目建设完成的全过程都应符合环保要求。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已建成的企业应积极推广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积极治理污染,实现污染物减排。
第九章 实施策略
第48条 空间分区管制政策
实施“四区”的空间分区管制,实施“四线”管理。划定“绿线”,加强对区域绿地和各类城市绿地的保护与管理;划定“蓝线”,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划定“紫线”,加强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管理;划定“黄线”,加强对各类交通市政设施用地的控制与管理。
第49条 建设用地政策
根据不同产业的集聚要求,分强化集聚型、引导集聚型和非引导集聚型三种类型分别制定产业集聚政策,为产业的集聚发展提供分类指引。
加强产业用地管理。出台产业用地指南,在投资效益、开发强度、设施配套、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新的建设标准和政策门槛;完善产业项目审查程序,建立科学的审查机制;逐步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开展产业用地批后效益评估,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
第50条 近期土地供应原则
近期土地供应应坚持“供需平衡、加强储备、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约用地、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
近期土地供应包括新增土地供应和存量土地消化两部分,其中新增土地供应相当于年度土地开发供应中的土地出让。近期新增土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
第51条 城市更新政策
结合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加强对旧城区功能的完善,制订城市更新专项政策。确定更新的模式与程序,强化规划调控作用。
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的改造开发强度要求,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通过改造提供公共服务、市政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
第52条 公共住房政策
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监管,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培育规范住房二级市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房地产法规体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53条 市区村镇建设政策
有序引导乡镇建设,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整治。积极探索建设具有合肥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54条 规划实施的管理措施
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制度。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作为对本规划的深化和落实。
完善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检查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控,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大规划宣传力度,建立健全投诉与反馈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55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说明。
第56条 本规划中带下划线的条文为强制性内容。
第57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58条 本规划由合肥市人民组织实施。
第59条 本规划由合肥市人民负责解释
最新的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谁知道?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02-14在安徽省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大连路9号。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00074671596,企业法人贾化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设、经营和管理全省天然气支干线管网;参与城市天然气管网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代表安徽省向上游购买天然气,向城市管网和大用户销售天然气;开发天然气、煤层气及其它能源应用和相关项目,包括液化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它与上述业务相关或的业务。(该公司原为内资企业,2005年8月24日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2年12月28日变更为外资股份公司)。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87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8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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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根据该《办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况,我委制订了《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节能△办法通知
抄 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核准工作的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国土、环保、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分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按照以下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或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及其他。
节能评估文件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咨询评估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承担机构必须与其备案核定的节能专业方向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市、县人民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具体机构为具有相应职能的内设部门。
由省、市、县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相应的地方人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同上报国家。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备案项目在申请备案时,需附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节能咨询服务事业机构进行评审。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评审,依据专家意见和有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项目建设单位和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可以参加,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要建立节能专家库,随机确定节能评审专家;参与该项目可研、设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技术人员和以上文件编制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节能评估报告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其费用由省级节能专项资金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限。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由市县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的综合用能量达到第六条第一款的,节能审查报告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审查机关(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备案。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完成节能约束性指标的能力,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审批,衔接做好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工作。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评估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和监管。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由所在市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具有市级发展改革管理权限的县,可以由县人民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
第二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备案原则上一年两次;已审核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实施年度验审。节能评估机构发生重组、法人代表变更等重大,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备案、验审备案、重大备案通过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发展改革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节能咨询资质的;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节能工作的专职人员,其中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50%;
(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
(五)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
(六)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文件。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及简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以及可以证明其专业水平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0〕921号)备案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可以开展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出具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文件的人民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节能审查意见落实与否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出具审查意见的人民发展改革部门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终身负责;承担可研和设计或节能专篇、能源审计等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备案并不得从事发展改革系统节能评估、咨询等节能服务工作。
(一)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评估质量低,评估能力差,企业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具有节能审查权限的人民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人民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按照院、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格式要求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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