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细则解读_贵州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细则
1.贵州省人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
2.燃气初装费国家什么时候规定不用交
将原省煤炭管理局的职责与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有关能源行业的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一)将原省煤炭管理局的职责全部划入。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管理职责划入: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电力等能源的行业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省内外能源合作交流。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拟订能源行业节能规划和实施办法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组织拟订电力(含水电)、煤炭行业和地方电网的发展规划;协调电力和煤炭发展,拟订促进电力和煤炭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石油储备和散装水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入。
(五)将省能办能源行业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六)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贵州省人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
一、本省应税(含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税目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贵州省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二、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其余税目实行从价计征。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本省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税:
(一)纳税人开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认定后,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或者厂区的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
(二)纳税人开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减免税,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贵州省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原矿税率选矿税率1能源矿产天然气原 矿从价计征6% 2煤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3.75%3.5%3煤成(层)气原 矿从价计征1% 4页岩气原 矿从价计征6% 5地 热原 矿从量计征2元/立方米 6黑色金属铁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6%3%7锰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5%3.2%8钒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2%9钛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2%10有色金属铜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11铅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9%3%12锌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9%3%13镍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14锑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15镁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16汞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17铝土矿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8%4.8%18钼选 矿从价计征 8%19金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6%4%20银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21轻稀土选 矿从价计征 12%22中重稀土选 矿从价计征 20%23锂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4铌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5钽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原矿税率选矿税率26有色金属锗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7镓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8镉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29硒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30矿物类高岭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31石灰岩原矿或者选矿从量计征3元/吨3元/吨32磷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7.5%5.3%33萤 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5%34硫铁矿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5%2.5%35天然石英砂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36脉石英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37粉石英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38硅线石(矽线石)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39长 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0砷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1碘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2硅藻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3陶瓷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4耐火粘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5伊利石粘土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4%46硅灰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47重晶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5%3.5%48方解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49石 膏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
税 目征税对象计征方式原矿税率选矿税率50矿物类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原矿或者选矿从量计征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吨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吨51岩石类凝灰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52大理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3%53板 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3%3%54玄武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55辉绿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3%56白云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57石英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6%6%58砂 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59页 岩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4%4%60泥 炭原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2%2%61砂 矿或者选矿从量计征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吨2元/立方米或者1.4元/吨62宝玉石类玉 矿或者选矿从价计征5%5%63水气矿产矿泉水原 矿从价计征1.5% 注:1.对我省税税目外新发现的,开生产销售原矿或者选矿时适用税率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或者法定最低税率执行。2.六盘水市、毕节市的煤选矿税率适用3.75%,其余市州的煤选矿税率适用3.5%。3.纳税人销售金锭,按金的选矿税率征收税。
燃气初装费国家什么时候规定不用交
贵州省人民令
(第164号)
《省人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1日省人民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陈敏尔
2015年6月12日
贵州省人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经审核,省人民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和部分下放17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层级,转变2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合并9项行政审批项目为2项,新增行政审批事项3项。同时,承接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30项。现一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行政审批权运行监管,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直机关要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扎实做好各项承接准备工作。
附件:1.省人民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6项)
2.省人民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7项)
3.省人民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项)
4.省人民决定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项)
5.省人民决定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项)
6.承接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0项)
附件 1
省人民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6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院令第650号)《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食盐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盐业管理条例》(院令第51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院令第163号)《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令第139号)省卫生计生委 3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令第139号)省水利厅 4水文、水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院令第412号)《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令第139号)《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省水利厅 5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院令第412号)《省人民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令第139号)省公安厅 6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及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院令第412号)《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人力社会保障厅取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事项,其他事项保留。
附件2
省人民决定下放或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7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全民健身条例》(院令第560号)《经营高危)
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
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扩展资料: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
2、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3、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中央人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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