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信息化建设包括哪些方面内容是什么_燃气企业信息化建设
1.燃气主管部门是什么单位
2.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
4.燃气测绘工程的关键节点管理?
5.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6.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第九条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四条 在城乡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乡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乡燃气管网。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
燃气主管部门是什么单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综合执法、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科技、商务、应急管理、文旅广电、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燃气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使用企业、单位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第六条 本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燃气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投资建设配套的燃气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燃气设施设备及工程图纸资料等移交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接收。
移交前,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及相应的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除具有应急调峰储备功能的供气设施外,不得新建瓶组站、供应站、气化站等区域性供气设施,已建成的区域性供气设施,燃气经营许可期满后,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发展改革、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用气需求,制定实施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确定应急储备气源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组织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保障燃气供应。
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主管部门: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文秘、信息、政策调研、新闻宣传、保密、档案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协助局领导对全局业务进行综合、协调;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领导批示、会议决定等督察、督办事项的处理;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车辆、安全生产、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行业社团管理,指导城市科学研究会工作。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正)
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
根据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同步进行管理体制、机制的变革和管理流程的再造,应使管理过程中产生或变化的数据,成为信息化应用系统重要的数据?源头?,接下来是我为大家精心收集的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
进入**世纪,**的社会经济发展正对城建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城市功能提升与布局调整同步推进,要求既有设施发挥最大效能;经济体制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同步深化,要求行政管理更好地适应于发展和改革;国际化程度与人民生活质量同步提高,要求城建领域的公共服务优化升级。同时,**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人口、资源及各类要素的流动和集聚度明显提高,要求形成快速反应的防灾减灾应急处置能力。总之,城建领域的工作内容深化、社会需求增长、可变因素增多、状态变化加快、情况更趋复杂,要求城市建设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科学组织城市运行,有效保障城市供给,从容应对城市灾害,以及全面加强对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与防灾等各个方面的统筹协调。
提高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是城建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现代化城市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准确,以系统、完整、动态的数据为依据;透明,以各个部门、环节以及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信息对称为前提;现势,以最小的时空差、最高的运行效率为特征;集成,以各类管理、设施、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城市运行最佳效能为目标。这些基本要求,决定了城市管理必须更多地依托于现代化的、先进的技术手段。
信息化的本质是:新技术的扩散过程,具有技术含量高、影响面广、渗透性强、效益明显和作用力持久等特征,是城建领域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和基本依托。信息化在城建领域的扩散与应用,有利于通过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带动管理、设施、服务等实物资源的优化配置,将迫使城市管理进一步摆脱传统的方式和手段,由定性向定量、封闭向透明、静态向动态、局部向整体转变,在此基础上,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流程再造和人的素质提高。因此,紧紧围绕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的目标,制订并实施建设系统信息化规划纲要,对于城建工作进一步适应新一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代化城市管理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行动纲要》目标时限到**年,分三年、五年、八年三个阶段实施,重点安排前三年行动计划,衔接五年管理要求,达到八年管理目标。
一、发展历程、现状与方向
**建设系统的信息化侧重于信息技术的应用。**世纪**年代,建设系统已开始应用计算机。经过40多年的应用实践和技术发展,应用领域,从单一的结构分析,渗透到勘察、设计、施工等辅助生产、管理中,进而拓展到电子政务、行业管理、社会服务等公共领域;应用技术,从最初的科学计算,扩展到CAD设计、自动控制、遥控遥信遥测、地理信息系统、城市遥感、IC卡等诸多技术。
目前,建设系统信息化的状况为:一是基本具备实现电子政务的条件。全系统各部门都建立了面向社会公众的政府网站,架起了政府与社会市民信息沟通的桥梁;绝大部分行政机关建立了机关局域网,基本形成政务信息化的工作环境。二是大致形成面向城市管理的GIS应用格局。自20世纪90年代GIS技术在建设系统试用以来,技术日趋成熟,应用也由基础资源建设逐步向资源整合、辅助决策支持等方面发展,基本形成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平台及相关标准。目前,全系统各职能部门利用GIS技术研究、开发了一批面向城市管理的应用系统。三是初步开辟服务社会公众的信息化途径。水、气、公交、出租等行业,利用信息技术建立了电话与网上受理的服务热线,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一卡通?覆盖了本市公共交通领域,迄今发卡650多万张,日均使用250万人次以上;智能化小区建设开始推进,有100多个智能化小区通过了设计评审,10多个即将建成。
根据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的总体要求,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系统的信息化在发展方向上,必须实现?两个重大转变?:一是进一步突出重点,应用的领域由全面展开向重点提高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水平转变;二是进一步提高层次,应用的方式由自成系统为主向资源整合、综合集成和提高整体效能转变。按照发展方向,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做到?三个加强?:
第一,加强城市管理与信息化的结合。城市管理者要进一步摆脱传统的`思维习惯、工作方法,善于按照信息化要求组织和协调管理;信息技术工作者要更多地了解业务工作,善于应用信息技术支撑城市管理,使两者得到更加协调、有机的结合。
第二,加强信息化基础资源的建设与维护。既要注重技术的先进性,更应加强基础资源的建设与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城市管理基础资源数据库,要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以适应和满足运用信息技术管理城市的要求。
第三,加强信息化辅助决策支撑能力的建设。既要注重应用系统所储存微观数据的开发利用,更应加强反映行业总体情况的宏观决策数据及相关评价指标的储存与开发利用,为政府部门及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辅助支撑。
二、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和**市关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信息化的要求,围绕?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方针,以及?以管理统帅建设?的思想,以信息化为载体,全面推进城市管理的方式与技术创新,通过充分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进行管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带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实现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实施原则
一是服务与促进城市管理并重的原则。立足于提高城市管理的综合效能,加强信息化与城市管理的结合,尤其是要强化信息技术在城市管理全过程的应用与渗透,既作为服务于城市管理重要的辅助手段,又作为促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和管理流程再造的重要动力。
二是聚焦阶段目标与整体协调推进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城市管理3年、5年、8年的发展目标,明确与之相匹配的信息化阶段性目标,既有每个阶段重点突破的环节,又把各个阶段作为有机的整体加以推进,做到可见、可控和可实现。
三是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适应城市管理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的要求,把资源整合、综合集成作为本轮信息化的重点之一。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由各单位分别开展建设和运行管理。同时,以?基础平台?为载体,开展各行业基础数据库建设,构筑资源共享平台。
三、主要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到**年,以网上办事为重点的比较完备的电子政务系统全面运行、城市管理的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发挥作用、政府宏观决策的辅助决策支持能力全面形成为标志,建成城市管理信息化平台,基本实现城市管理对象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的数字化,形成城市管理数字化的格局。
(二)任务
1、三年主要任务
以构筑城市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环境为重点,在电子政务建设、资源共享建设、重点应用项目建设三个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基本实现城市管理对象的数字化。
(1)电子政务建设
网上办事
--全系统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须在网上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机构介绍、管理职能、政策法规、标准与规范及行业动态等信息。同时,应根据政务信息内容的变化,及时给予更新。
--全系统各职能管理部门须在网上公布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加快推进网上办事进程,努力实现?一办到底?的要求,加大网上办事的后续支持力度,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和要求的调整,及时对网上办事内容进行更新。
--深化、完善已开通的设施报修、意见投诉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拓展社会、市民对城市管理热点问题的信息化参与途径,及时发布与社会、市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网上办公
--完善建设系统各职能部门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丰富内部网站的信息内容。全面实现以公文流转、工作安排、会议通知和信息浏览为主要内容的办公自动化业务应用。
--拟定建设系统各职能部门之间网上公文传输的制度及操作细则。利用公务网的基础设施,实现建委机关与建设系统各局机关之间的公文传输。
--建立、完善建设系统各机关内部的信访、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统计报表等基础资料的数据库,为网上办公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辅助机关内部的事务处理。
(2)资源共享建设
进一步完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平台,扩充道路、道路路段、道路节点和街坊等基本地理统计单元与标准编码,充实基础数据平台中电子地图、遥感图的信息内容。
开展全系统信息化基础性标准研究,建立适用的分类编码体系和元数据标准,完成各行业分类编码和元数据的建设,基本形成全系统信息化基础性标准体系。
建设涵盖市政、环保、绿化、市容环卫、水务、交通、港口、房地产、建筑建材、综合执法等十大领域的基础数据库,其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规划及管理对象的地理位置、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并相应开发具有编制专业规划、运行管理、日常维护、应急处置和数据更新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十大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构筑各行业信息资源能横向连接、纵向迭加,可面向城市管理综合应用的信息共享平台框架。同时,建立建设系统信息共享的机制,制定信息共享的管理办法,设立相应的共享管理协调机构,以保障信息资源的共享。
(3)重点应用项目建设
城市道路交通
--按照本市发展智能交通的总体考虑,建设**市中心区道路交通信息采集与发布系统,实现中心区城市道路交通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发布。
--以公交客运调度和停车管理为重点,初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的指挥调度系统,促进公共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城市交通运行组织。
--制定**市公共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技术标准与规范,促进自动售检票系统装备的研发和形成系统装备国产化的能力。
供给保障和应急处置
--整合建设系统现有的服务热线资源,逐步建立面向社会公众涵盖燃气、供水、排水、公交、出租、环保、环卫、绿化、综合执法等服务的?一线通?系统,提高城市管理社会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改造、完善覆盖中心城区的燃气、供水、排水SCADA系统,优化对燃气、供水、排水的网络监控与调度。
--集成防汛、抗震、道路交通、地下干管、建设工程、公园及大型绿地等基础信息资源,构建**建设系统防灾救灾的应急处置系统,提升城市管理应急处理能力。
房地产与旧区改造
--结合城市遥感技术,建立土地利用、房地产开发与建设、旧区改造的动态监控系统,加强对城市房屋土地资源、住宅建设的综合管理。
--建立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信息平台,构筑房地产市场的诚信体系和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房地产市场的分析、预测能力。
城市环境与综合执法
--建立对水资源、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绿化等城市环境状况的动态监测系统,初步实现对城市整体环境状况的自动化监察,为相关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中心城区、景观道路等重要市容市貌的电子监察系统,初步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综合执法能力,提高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五年主要任务
在前三年信息化工作基础上,联系**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际,结合城市管理的资源整合和管理流程再造,将信息化应用覆盖到建设系统各管理部门,贯穿于各主要工作环节,基本实现城市管理过程的数字化。
(1)电子政务建设
全面实现网上办事,有条件的审批事项要做到网上办事?一办到底?。整合办公自动化与行业管理信息化应用资源,建立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办公业务和管理业务的互动操作。完善社会、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信息化途径。
(2)资源共享建设
完善十大基础资源数据库,强化管理信息系统在建设系统各部门重要管理环节和内容上的应用,建成面向城市管理的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实现管理资源整合和流程再造,促进管理手段的根本性转变。
(3)重点应用项目建设
建成**市道路交通信息采集与发布系统、城市公共交通的指挥调度系统、城市管理服务的?一线通?系统、**建设系统防灾救灾的应急处置系统、房地产市场的预警系统、城市环境状况的动态监测系统、市容市貌的电子监察系统,并在城市管理中发挥实际效用。
3、八年主要任务
在前五年信息化工作的基础上,利用已建成的十大基础资源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借助城市管理信息化应用的经验,通过对信息资源的分析、归纳,研究制定能掌握总体情况、分析预测发展趋势的城市管理评价体系,建立为各级领导服务的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基本实现城市管理评价的数字化。
到**年,**建设系统的信息化工作将实现城市管理对象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的数字化,形成能够摸清家底、掌握动态、找到规律、科学决策的?城市管理数字化?格局,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明确信息化工作的责任制
首先,明确各单位一把手是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把手必须亲自抓本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协调与推进,重点是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定及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决策。其次,明确各单位主管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及相应的工作职责。主管责任部门要负责组织本系统信息化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重大的信息化项目,组织开展人才的培训和技术交流等工作;具体责任人主要是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参与和配合、实施进程的督促检查及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
(二)结合管理流程再造,建立数据的更新维护机制
根据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同步进行管理体制、机制的变革和管理流程的再造,应使管理过程中产生或变化的数据,成为信息化应用系统重要的数据?源头?。处在各管理环节中的人员,应在管理过程的实际操作中完成对数据的更新维护,并把它纳入日常管理的轨道。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落实各部门和人员对数据进行更新维护的责任。建立稳定的信息提供网络,形成数据动态维护的机制。
(三)落实信息化经费保障
各职能部门对信息化工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从局部看,信息化建设需要一定的投入,但从总体看,通过信息化建设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产出的效益远大于对它的投入。因此,各单位须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应把信息化建设视作硬件工程项目统筹落实资金。在安排年度科研项目的经费中,要扩大信息化项目所占的比例。另外也可设置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保证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信息化工作的考核制
根据各部门、各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信息化工作的考核制,把信息化工作中的发展规划、实施建设、功能作用、维护机制、经费保障、人才培养等内容列入考核的范畴中,用定期交流、检查考核的办法,对建设系统各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加以检查、督促和指导,并把相关的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燃气测绘工程的关键节点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燃气测绘工程的关键节点是怎么管理的?定义和重要性如何?请看中达咨询编辑的文章。
论述了燃气工程测量中关键节点的重要性,对特殊工程运用影像等信息化手段来解决常见的测绘现场回溯问题。介绍了综合信息化平台用于测绘关键节点管理的功能模块,并对今后管理的完善提出了自己进一步的看法。
地下燃气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人身上的血管一样,日夜担负着储存和运送能源的工作,它是城市的生命线之一。地下燃气管线又是隐蔽工程,如果测绘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都会给后续的输配运维管理和急抢修管理乃至长远规划带来不确定性,所以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输配部一直十分重视测绘管理工作。
对于我们输配部测绘档案科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测量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记录工程管线及设施的相关属性信息,反映管线完整的逻辑情况,为后续的数字化工作(燃气地理信息系统)打好基础。如何有效控制管线测绘的质量和进度,如何有效地对测绘员的图纸进行审核,如何及时回溯测绘现场的情况,总而言之,如何做好燃气测绘工程中关键节点的管理是摆在我们测绘管理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测绘工作中的关键节点管理
1.1关键节点的定义
燃气工程测绘中的关键节点,既有时间上的,又有空间上的,时间上的关键节点主要是紧跟工程进度,空间上的关键节点我们指的是管线工程施工之中的镶接点、管道的穿越工程、工程中的桥管、以及工程中针对某些管道敷设过浅或过深而加以特殊保护的工程等,种类较多而不易管控。这些数据都应记录下来,但如果不加以收集、整理,就不能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1.2关键节点的重要性
燃气管道施工中节点非常重要。例如大型马路的“跳浜”,因为车流量大,是主要的交通要道,所以工程为夜间施工,白天铺设临时钢板以保障道路正常通行,为此对测绘员的测量工作造成不便。这时候就需要借助照相机等信息化设备,留下施工过程的照片与影像,便于对工程施工进展与施工质量进行监控。如果忽视了关键节点的重要性,就很可能会对管道的定位或者是管道是否改到位做出错误的判断。比如某工程为钢制口径DN325管道0.4MPa压力的道路排管,突遇地下管道拥挤难以正常管径通过,这时需要管道变径通过,需要两端放置钢制大小头DN325×219RED。
这时如果将大小头忽略不计的话,今后一旦发生燃气泄漏等需要及时处置的情况时,会造成抢修人员对燃气管线的理解错误,对地下管道的事故估计不足,影响抢修进度,造成后果。又例如小区改造工程,因为二次改造工程的特殊性,会产生管道的改造未到位,未改进道路红线等问题。比如某小区低压DN150承插燃气管道改造,因镶接点红线处有违章建筑导致管道未能改到位。这些情况光听口述不行,用文字记录也不行,必须借助现场照片等数字化方式将关键节点以影像文件的形式记录下来,如果今后遇到突发事件时也有据可依,不会再纠结于未改到位是什么原因等问题。
铁路穿越工程、同口径管道的穿越、桥管的架设、对过浅或过深管道的保护等等,都是我们测绘工作中的关键节点,容不得半点马虎。对管道工程关键节点的重视是避免燃气事故的关键所在。同时如果用科技手段对关键节点加以管理,将普遍提高测绘员的责任心和减少施工人员的侥幸心理。
1.3对关键节点的信息化管理
随着信息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安全用气要求对测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新的目标。测绘技术也随之得到新的突破。从原始的皮尺测量到现在的电子测距仪再加上GPS定位(今后的北斗卫星系统),整个测绘工作使用工具有了本质的飞跃。测绘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做好测绘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我们对关键节点的管理也开始采用信息化手段。
2关键节点信息化管理介绍
我们尝试通过输配综合管理平台对关键节点进行管理,随时可以通过工程管理系统进行查询与记录施工过程以及关键节点、停通气情况等。它将工程管理系统的工程内容融合在内,将阀门、调压器等设备也纳入其中。它拥有便捷的操作页面,可以正确、及时、完整、清晰的反馈给查询人需要的信息,给燃气安全运行带来了的保障。
2.1关键节点信息的上传
工程中的关键节点的照片等信息可以通过平台(如图1所示)上传。我们的测绘员在工程施工现场将第一手最准确的工程关键节点信息及照片收集完整后,及时地上传;让大家可以随时对工程的进程情况、工程的镶接工艺、工程的变更等情况有清晰的了解,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
2.2测绘信息
测绘信息包含了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竣工等一系列流程的节点信息,测绘员可以将CAD竣工图上传平台。测绘信息能提供施工过程的情况信息,测绘员及时反映出了工程的进展情况。在现场测量的工程数据绘制成CAD图,及时的上传。遇到重要工程部分通气的情况时,测绘员也会及时的上传施工简图,把第一手资料及时反映给有需要的人员。设备卡的上传,可以让站点及时对竣工的阀门等设备进行巡视与维修保养;可以更完整的提供工程的一系列资料。通过测绘信息的上传,还可以及时了解工程的变更情况,提高了测绘工作的效率。
2.3桥管信息
桥管在测绘工作中也是关键性的问题,如何分清报废与使用中的桥管?这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老问题”。如(图2)所显示其中一座桥管为报废桥管。为了更好地分辨出桥管的性质,就必须在桥管工程的施工中加以照片影像等信息化手段,作为工程的依据。作为测绘管理人员来说,我们要做个“有心人”,及时了解工程进展中的桥管状态对今后的保养与维护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我们测绘员也应尽可能地将现场桥管施工情况记录下来,以照片的形式上传到桥管信息中去,让大家能够及时了解桥管的状况。综合共享平台系统能够很好地整合测绘工作中的信息。
系统可以实现测绘相关信息的集中管理、分散操作,具有检索迅速、查找方便、可靠性高、存储量大、保密性好、寿命长和成本低等优点。这些优点极大地提高了测绘信息化管理的效率,也是今后管理的方向。对测绘关键节点信息化管理的操作,给工作带来了便捷,与以往的工作流程比较,大大地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对工程施工的关键节点照片、桥管管理等功能基础上,还能对综合共享平台做出简易的分析。通过一段时期关键节点照片信息化的操作以及综合平台的试用,我们对今后测绘成果管理更有把握,对燃气的安全运行更有信心。
3结语
综合共享平台的开发建设标志着企业信息化建设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体现了输配管理的特色,同时也为一线的工作人员带来了便捷和高效的工作效率,但整个系统功能还有待完善,还应针对以下方面作进一步的改善:(1)关键节点等照片第一时间(无线互联网)上传,提高效率。(2)与桥管等系统的整合运用。(3)继续丰富平台内容与工程管理系统的完美衔接,使管理系统成为部门间沟通、交流的平台。综上所述,利用信息化平台使测绘中的关键节点管理更加快速高效,我们测绘管理者要进一步用好、管好,使测绘管理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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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建设、环境保护、价格、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宣传,增强市民公共安全和节约用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和县(新建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八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工业园区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室内外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场站工程、城市燃气高压管道工程、市政燃气中压管道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工程和国家规定其他必须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依法不需要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取得备案批复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二条 市和县(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 我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供气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统筹规划、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燃气设施运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跨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高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单位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本市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和智能化的燃气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提高燃气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并明确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供应要求和安全保障等专项措施。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一条 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资源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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