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民天然气价格查询_苏州市天然气价格表
1.苏州是不是2007年开始商品房免收天然气初装费?
2.苏州物价怎样?
3.江苏天然气价格
管道燃气费用通常分两部分:
一部分为初装费(增容费、费、入网费、配套费、建设费等等);
是属于非户内的公用部分建设及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等。
一部分为安装费(管网费、材料人工费等等);
是属于(你家)户内设施安装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等用于户内的费用。
有的地区上述两者费用是合并缴纳的(一次性缴纳),以“套”为单位缴纳,有的地区以房屋面积为基准,以“平方单价”为单位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比如北京、上海。苏州)。
苏州是不是2007年开始商品房免收天然气初装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苏州物价怎样?
不一定,应该以物价局核定每平米售价的时间点算,好像是07年7月1日,下面是文件:
从7月1日起,由原来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改为直接向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收取,收费标准不变;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交纳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进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计入房价内;用户在购房时不再另行交纳“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
对实行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商品房,从7月1日起,由物价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价格项目开始执行新办法,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此前物价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价格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别墅、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商品房,从7月1日起,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始执行,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此前已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定销商品房,从7月1日起,通过招标拍卖中标的项目开始执行,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此前的中标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江苏天然气价格
管道煤气不涨价 今年苏州物价涨幅控制在3%左右
今年苏州全市的管道煤气将不会再涨价,维持目前每立方米1.1元的水平;而民用自来水则有可能稍往上抬,但涨幅最高不会超过每立方米3角,也就是说,不会超过每立方米2.7元;而民用电的价格则和江苏省保持统一,如果省里上调价格,苏州也会涨价记者昨天从苏州市物价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苏州市价格目标责任制已经制订完毕,力争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涨幅控制在3%%左右。
除了水、电、煤这三项市民最为关注的民生消费品,物价部门今年还对粮油、猪肉、蔬菜、医疗收费、学杂保育费等14种主要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确立了调控目标责任制。蔬菜全年平均涨幅不能高于25%%,白砂糖的平均价格不能超过每公斤5.40元,而鸡蛋、特等粳米、特一面粉、二级菜油、猪后腿肉平均每公斤的价格也分别不能高于7.60元、4.20元、3.60元、9.00元、18.00元。对于这7项由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物价部门今年专门确立了一个全年平均水平的上限。
而对于市内公交票价、医疗收费和学杂保育费,今年的收费标准则全部参照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省里不调价,这些项目将维持现价。此外,公安、房管、教育、建设、卫生等11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总额控制目标责任制,即现行收费总额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上。(见附表)
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消费品价格涨幅总水平大体确定后,如何有效保证价格上涨不超范围、相关部门不乱收费是接下来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对此,物价部门表示,对每一类项目收费的执行,相关部门都有办法保证实施。比如水、石油、天然气等型产品,将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调节价格水平。对于“米袋子”和“菜篮子”的价格稳定,将通过稳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好批发市场、坚持生猪定点屠宰等办法从源头上解决供应问题,稳定价格。而市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物价部门将开展,首先将改进招投标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继续降低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对于商品房价格管理,物价部门将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教育收费则实施“一费制”办法,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严格规范择校收费行为和服务性收费管理。为了保证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涨幅不会太离谱,还设立了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在非常时刻抵抗物价大波动。
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苏价工字[2007]205号文件精神,现将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1、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我市工业用户的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10—2.52元/立方米调整为2.55—2.元/立方米,即工业用户的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实际价格水平上每立方米提高0.45元。
2、原按照工业用户价格执行的商业服务业用户的销售价格仍按2.10—2.52元/立方米执行。其他用户的销售价格仍为2.88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用气和按照相同价格执行的学校等单位的用气价格仍执行2.20元/立方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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