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调整政策文件是什么依据_天然气价格制定

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一、天然气开口费取消的政策规定:

天然气开口费的取消是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二、天燃气初装费和开户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

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四、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法律分析:2021年农村天然气补贴政策:

1、补贴标准:按燃气设备购买安装总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的补贴金额不得超过2700元。

2、使用天然气的补贴

补贴标准: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的气量1200立方米。(仅限采暖期使用,使用补贴暂行3年)

3、“气代煤”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

4、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

针对储气设施的建设,国家也会适当补贴。当建设加气站或是对核定存储气量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储气的设施有效库容、安全的运行和适当收益。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市、县商储气企业确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