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天然气价格_浙江省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分类
1.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2.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3.宁波北仑白峰镇东香茗园小区用的是天然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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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根据查询百度地图信息显示:富阳华润燃气营业厅具体位置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富路198号,主营燃气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富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7日在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网设施建设和电网运行安全,维护供用电秩序和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电网设施建设与电力供需平衡的衔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电力供需和电网运行中的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电力监督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禁止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电网设施安全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电网设施的保护和电网运行的维护,对危害电网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依法制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第二章 电网设施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网发展规划,纳入本级电力发展规划。
省、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网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电网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等其他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体现空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防灾减灾、保障城乡居民人身安全的原则。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网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水底(含海底,下同)电缆通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网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对电网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水底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第八条 电网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含林地,下同)、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给予征收补偿。
对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基础用地,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权利人相应补偿;补偿时,应当告知权利人有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第九条 电网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予以公告。
公告前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有的植物,确需予以修剪、采伐的,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应补偿,并就已修剪植物可能危及电网设施安全时的再次修剪义务,以及不再在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植物等事项,与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协议。
电网设施建设中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第十条 铺(敷)设海底电缆的,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手续;需要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手续。
因铺(敷)设海底电缆需要占用渔业养殖海域或者迁移、改造渔业养殖设施的,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养殖户相应补偿;占用他人合法使用的其他海域或者迁移、改造其他设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第十一条 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电网设施建设项目的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管道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管道企业负责的机制,落实和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商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权,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企业的意见。
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乡规划修改、地质结构变化等因素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改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修改,涉及现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应当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确需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选线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拟建管道所在地的城乡规划。第九条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管道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准妨碍管道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管道确需通过地质结构复杂、人口密集、水源保护等特殊区域的,应当提高管道建设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与房屋、铁路、公路、河(航)道、港口、市政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光缆、电缆等的保护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宁波北仑白峰镇东香茗园小区用的是天然气吗?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五、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六、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删去第十七条。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并明确安全责任人;“(五)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准,由省燃气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九、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十一、删去第三十六条。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二)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三)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四)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五)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六)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推广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提倡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
不是。截止到2022年12月7日宁波北仑白峰镇东香茗园小区采用了瓶组站提供管道液化气,方便了居民日常生活。宁波,简称“甬”,是浙江省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
宁波兴光燃气轨道里是天然气吗
通过修改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沼气、秸秆气和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气体燃料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存充装站、门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上一级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等。
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气源以及与省天然气供气系统衔接、天然气高中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天然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和市区城市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内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和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天然气管道供应项目应当以区域化、规模化统一建设的模式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检测、预测和预警。
因气源短缺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用原则启动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储备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与上游价格适时联动调整。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十五条 燃气用户对其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燃气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修保养的,双方应当签订维修保养协议。
以下管道燃气设施属于燃气用户所有: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不含)后的燃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支线阀门后的燃气设施(不含支线阀门,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
第十七条 对途经各区、县(市)的各类燃气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沿线单位、村(居)民进行管线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线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险等事项。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燃气经营者按国家规定送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具由用户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送检。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达成供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管道燃气用户变更用户名称、用气量、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办理变更、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量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定期抄表计量,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
一方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缴纳检测费并由表具产权所有者维修或者更换计量表具,管道燃气用量按照供气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遮挡、覆盖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五)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器;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八)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违反规定倒灌、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
(九)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或者上门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继续使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用气安全的行为。
燃气用户出现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协助用户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气合同约定停止供气。申请开户的管道燃气用户存在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开通燃气,直至上述行为消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共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按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行政区域内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包含组织机构、责任分工、事故分类、处置程序、事故分析及上报等内容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全使用燃气指导,并每两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计量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阀室、桥管、市政燃气管网等场所和设施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灌站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燃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可靠。压力容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燃气经营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压力容器设备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性场所以及燃气储存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的充装与使用、供气计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钢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燃气经营者未及时回收并报废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管理。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条 燃气、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的;
(二)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的。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从事燃气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兴光燃气客服电话
是。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旗下轨道里是天然气,用于城市的供暖和日常使用。该公司主要经营燃气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等业务。
北仑春晓天然气管道加工场地址
宁波兴光燃气客服电话:0574-27707197。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12月01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66-168号,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道路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供暖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宁波介绍
宁波地处我国海岸线中段,长江三角洲南翼,位于东经120°55'至122°16',北纬28°51'至30°33',东有舟山群岛为天然屏障,北濒杭州湾,西接绍兴市的嵊州、新昌、上虞,南临三门湾,并与台州的三门、天台相连。
宁波市陆域总面积9816平方千米(统计年鉴公布的陆域面积是以0米等深线起算),其中市区面积为3730平方千米。全市海域总面积为8355.8平方千米,岸线总长为1594.4千米,约占全省海岸线的24%。全市共有大小岛屿614个,面积255.9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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