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2.太原市天然气收费标准

3.燃气公司归哪个部门监管

天然气价格监管_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全国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样,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

以安阳市为例,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天然气销售、安装及服务价格》文件规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该公司按此标准向住户收取费用。

但甘肃省,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配气价格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629号)文件精神,2017年10月1日起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因此,天然气初装费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还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扩展资料:

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

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人民网-天然气初装费到底取消了没? 官方:收费有标准

人民网-关于甘肃天然气初装费用的问题

院-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 ?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2月11日透露,未来发改委将从五方面降低涉企收费。并将持续推进降成本工作,更加注重中长期目标确立和长效机制建设,把降成本与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

孟玮介绍,发改委未来将继续下大力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重点开展5方面工作。一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规范电网环节收费,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区输配电价改革,扩大跨省区电力市场交易,结合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电网企业税负,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

二是降低电信资费。进一步落实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等降费措施,降低流量资费和中小企业专线标准资费,以及国际港澳台漫游资费。

三是降低交通、物流领域收费。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稳步扩大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优惠通行费。落实货运车辆年检年审合并工作。

四是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推动地方抓紧出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规则,及时开展成本监审,重新核定省内输配价格,切实降低偏高的价格。规范输配企业收费行为,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减轻天然气用户负担。

五是进一步强化收费监管。取消、降低部分服务性收费,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坚决防止不合理收费死灰复燃。

太原市天然气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重庆市天然气市场的秩序,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

一、天然气生产与供应管理

条例规定,天然气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天然气,不得擅自停止供应或者减少供应量。对于违反规定的生产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天然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供应设施的安全可靠;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供气服务,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

二、天然气使用管理

条例要求,天然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正确使用天然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或者结构。对于违反规定的用户,将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条例还鼓励用户节约用气,提高用气效率,减少能源浪费。对于在节能方面表现突出的用户,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优惠政策。

三、天然气市场监管

条例规定,重庆市天然气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价格垄断等行为的发生。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此外,条例还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天然气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为天然气市场的各方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行为规范,有助于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共同推动重庆市天然气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依据: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维护天然气用户和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的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加强对天然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气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天然气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燃气公司归哪个部门监管

太原市天然气收费标准如下:

1、太原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收费标准如下:

(1)第一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2.70元/立方米;

(2)第二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3.15元/立方米;

(3)第三档用气量销售价格为3.83元/立方米;

2、太原市城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17元/立方米。工业用气价格在不超过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范围内,按照批量折扣原则,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太原市学校、养老机构等非居民用户天然气收费标准是按照第一档气价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2.93元/立方米执行。

北京市天然气收费标准如下:

1、第一档是2.61元/立方米;

2、第二档是2.83元/立方米;

3、第三档是4.23元/立方米;

4、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的收费标准是2.63元/立方米。

综上所述,太原市天然气分居民及非居民,居民天然气收费分三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3.17元/立方米。

法律依据: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

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天然气属于城建部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燃气公司属于住建局监管,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向当前住建局举报,当然也可以向安监局举报,安监局也负责有这方面的监管权利城市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市工商局监管。根据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向当前住建局举报,当然也可以向安监局举报,安监局也负责有这方面的监管权利城市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市工商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1、向信访局投诉。信访部门负责接待所有信访投诉案件,然后转发给其他相关部门。

2、拨打市/县长热线投诉。每个城市都应该设有市/县长热线,市/县长信箱,负责接纳各种各样的市民投诉,并由市/县负责分派投诉件。

3、向燃气公司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是燃气公司的个别员工的问题,建议直接向燃气公司管理部门投诉,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再考虑其他办法。

4、拨打12315消费者权益保障电话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