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业用天然气价格多少_山东工业用天然气价格一般几万元一度
1.燃气费阶梯价怎样算
在考虑天然气和电磁炉在烹饪中的经济性时,我们需要考虑购买成本、能源成本以及可能的使用习惯。
购买成本:
电磁炉的购买成本通常较低,一般在200-300元左右,甚至更低。
燃气灶的购买成本则相对较高,一般在800元以上。
能源成本:
电磁炉的功率为2100瓦,设每天使用2小时,电费为0.64元一度,那么每天的电费是 2100瓦/1000 × 2小时 × 0.64元/度 = 2.688元,一个月(按30天计算)的电费是2.688元 × 30 = 80.64元。
天然气的价格是3.16元一方,每立方天然气的热值大约是8500大卡,而一度电的热值大约是860大卡。因此,2100瓦的电磁炉工作一小时所消耗的电能相当于大约2.44立方的天然气(2100瓦/1000 × 1小时 × 860大卡/度 / 8500大卡/立方)。设每天使用电磁炉2小时,那么每天消耗的天然气大约是0.49立方,一个月的天然气费用是0.49立方 × 30天 × 3.16元/立方 = 46.76元。
从能源成本的角度来看,使用天然气进行烹饪更省钱。然而,这只是一个大致的估算,实际使用中可能会因为烹饪习惯、设备效率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此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设备的维护成本、使用的便捷性、环保性等。例如,电磁炉使用过程中没有明火,不会产生有害气体,相对更安全环保;而燃气灶则需要专门的燃气灶柜,可能会占用更多的空间。
因此,在选择使用天然气还是电磁炉进行烹饪时,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燃气费阶梯价怎样算
事实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天然气是分为民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商业管道这三种的,其价格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民用管道的天然气大概在2.28元每立方米左右,工业和商业管道的天然气价格大概在3.23每立方米左右。从最新的天然气行情来看,目前一吨的价格在3000-3500元左右。
下面,我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天然气。
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而人们长期以来通用的“天然气”的定义,是从能量角度出发的狭义定义,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在石油地质学中,通常指油田气和气田气。其组成以烃类为主,并含有非烃气体。
天然气的优点如下:
事实上,绿色、环保是天然气的最大产品优点,天然气这个产品是洁净而环保的一种优质的能源,是没有任何的硫、粉尘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在天然气燃烧的时候所会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相对于其它的化学燃料来说也是会少上很多的,天然气在燃烧与使用的时候所造成的温室的效应也是比较低的,因此,天然气的使用是能够从根本上改善环境的质量。
除此之外,天然气也非常的经济、实惠,相对于人工的煤气来说,天然气的热值是一样的好,但是天然气这个产品的使用是更加的清洁与干净的,使用天然气来燃烧的话,是能够更加好的延长灶具的使用寿命的,而且在后期维护保养的时候也会更加的简单,并且购买的价格上面也是比较实惠的。
阶梯分档及收费如下:第一档:全年气量400(含)立方米以内,气价为2.75元/m_。第二档:全年气量400
1000(含)立方米以内,气价为3.3元/m_。第三档:全年气量高于1000立方米,气价为4.125元/m_。阶梯气价政策适用于户籍人口4人以下(含4人)的居民燃气用户,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超过部分按人均年用气量标准进行调增。每增加1人,一档气量增加100立方米、二档气量再增加150立方米。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凭户口簿到公司服务网点申请确认并调增。
燃气费目前实行的是阶梯气价。阶梯起价是指居民每年或每月超过天然气基本消费量后,执行高气价,对用户消费的气量分段定价。阶梯气价将居民用气划分为三档,各档气价按照1:1.2:1.5的比价安排,实行超额累计加价方式计费。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确定;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第一档气价按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第二档气价按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第三档气价要充分体现天然气稀缺程度。
实行这种接替电价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用电需求,设置第一档电量和电价,这一档的电价一般低于单位供电成本。
(2)按照绝大多数居民的户均用电量或全部居民用户的户均用电量设置第二档电量,此档电价基本涵盖单位供电成本,并保证供电企业的应得利润。
(3)为了促进居民节约用电,设置第三档及以上分档电量,此档电价水平除了涵盖单位供电成本,并保证供电企业应得利润外,还要弥补第一档用户没有承担的供电成本及其他管理成本。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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