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涡阳海特燃气公司上班时间

2.重庆科技学院热水供应时间

3.天然气车有达标公告吗

4.保监会关于长江财险的通告

5.燃气检查日期是

重庆民用天然气价格2020公告查询_重庆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现在很多新的楼房和小区都安装有天然气管道。毕竟我们也知道每家每户在使用天然气的时候都是按照立方数来进行按量收费的。所以很多业主都会通过预先在相关的扣款账户里面进行缴纳充值。在正常情况之下,燃气公司的相关扣款消费明细也是相当的公平透明。

12月11日,河南省鹤壁市的姚先生在缴纳完天然气费用后才发现自己买了255元的天然气,最终却被收取了279元,为此姚先生也是感到相当的纳闷,当姚先生将此情况反映给当地的媒体记者,最终在媒体的介入之下,相关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得知,原来这多收的24元是燃气公司替部门代收的垃圾处理费。

而姚先生也在媒体晒出了一张天然气公司所出具的自助购气明细小票,在这张小票当中可以清晰的显示购气单价为2.55元每立方米,而姚先生一共购买了100立方,正常收取费用应该是255元,最终小票所显示的应收金额竟然为279元,对于燃气公司代部门收取的24元垃圾处理费,姚先生也是感到相当不满,毕竟自己家里的垃圾都是亲自每天提下楼,所以这种收费确实相当不合理。

对此,天然气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向媒体记者作出了解释。其实24元的垃圾处理费是天然气替部门代收的,最终所收取的款项还是要交还给,至于代收垃圾费的详细也可以通过相关的部门网站进行查询,特别是从今年的下半年开始,鹤壁市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也是随同天然气费用一同缴纳,这也是根据财政部门所作出的裁示要求,按照相关的文件执行。

涡阳海特燃气公司上班时间

2020年10月通气。根据查询张掖市政网发布的公告可知,2020年完成沙井、甘浚、明永、小满镇天然气主管网、沙井镇门站建设及沿线村庄供气主管网建设并接通天然气,2020年10月底前保证全面供气。张掖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下辖地级市,位于甘肃省西北部,市境域面积41924平方千米。

重庆科技学院热水供应时间

上午8点半到下午18点。涡阳县海特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重庆海特环保集团成员,是一家以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业为主的企业,根据查询公司官方公告显示,其上班时间为每天的早上8点半到下午18点,公司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乐行路。

天然气车有达标公告吗

早上七点到八点,中午十二点到一点,晚上七点到十一点。根据查询重庆科技学院热水供应公告得知,重庆科技学院热水供应时间为早上七点到八点,中午十二点到一点,晚上七点到十一点。重庆科技学院,始建于1951年,由重庆市人民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建。

保监会关于长江财险的通告

有。根据查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第5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发布时间为2023年5月28日,内容中包含天然气车的达标信息。液化天然气运输车简称LNG运输车,因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经济性,已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燃气检查日期是

2016年3月发布法规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03.16发布/2016.09.01实施)

内容提要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的可持续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

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议(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政策衔接。

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2016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加大力度。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减税降费,二是扩大财政赤字规模,三是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四是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切实增强发展协调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四大板块”协调发展。

二、行政法规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03.10发布/2016.05.01实施)

内容提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院财政部门、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院外汇管理部门、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推动国际注册认证。引进和培养熟悉境外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国际医药注册人才,提高国际注册能力。系统开展国际市场产品注册,推动已获得专利保护的国产原研药国际临床研究和注册,加快品牌仿制药物国际注册认证。积极开展与医疗器械相关的计量国际比对。

3.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航天日”的批复(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自2016年起,将每年4月24日设立为“中国航天日”。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2016.03.14发布/2016.03.14实施)

内容提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5.院关于落实《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6)(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一视同仁。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03.21发布/2016.04.01实施)

内容提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情节较轻”。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本案原告的父母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时,取名“北燕云依”,既未随父姓或母姓,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起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虚构推荐优质股票案;推销冒保健产品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语音信息案;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案;帮助团伙转取赃款案;发送考试改分等虚信息案等。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应当将所获得的被执行人证券相关信息作为内部办案信息予以保护,做好信息处理、传输、接收、使用中的信息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相关信息被违规泄露、扩散。

四、部门规章

1.司法部2015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2015年,司法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677件,其中:办结562件信息公开申请(含延期答复申请人申请76件);申请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115件。另外,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案14件、行政诉讼案33件。

2.农业部公告第2381号――新兽药注册目录(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批准瑞普(保定)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鸡传染性支气管炎耐热保护剂活疫苗(H120株)等3种兽药产品规格增加2000羽份/瓶变更注册。新兽药注册目录及说明书标签见原文。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的,依据现有政策法规无法作出判断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函询上市部,除涉及重大监管政策把握外,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或我部)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4.科技部2015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6.03.23发布/2016.03.23实施)

内容提要高度重视通过新媒体推进信息公开。2015年,科技部“锐科技”官方微博、微信共发布信息4295条,其中微博2705条、微信1590条,第一时间发布科技动态资讯、深入解读科技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社会影响与日俱增,成为和公众互动的连心桥。

5.中国保监会关于2015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核查情况的通报(2016.03.22发布/2016.03.22实施)

内容提要8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风险管理状况信息披露不完整:安盛天平、鑫安保险、中华财险、长江财险、浙商财险、民安财险(现为亚太财险)、众安财险、长江养老。

五、团体规定

1.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6.03.18发布/2016.03.18实施)

内容提要充分利用和借助现有传播渠道,拓宽网络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科学传播渠道。发挥好互联网企业等专业机构的主体作用。

2.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建设办法(暂行)》的通知(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中国残联将根据各地“示范点”建设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以资金补贴或健身器材配发的形式支持地方一定数量的“示范点”建设工作。补贴的资金主要用于“示范点”无障碍设施建设、体育健身器材配备等用途。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6)(2016.02.06发布/2016.02.06实施)

内容提要广泛凝心聚力,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自觉用中央精神指导政协做好民族和宗教工作。

4.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科普大篷车配发和运行工作的通知(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云南省、四川省、广东省、青海省、河南省在2015年积极利用全国科技馆科普服务平台(开展科普大篷车运行管理工作,为鼓励先进,特向5省配发20套IV型车载展品,由5省科协统一调配。

5.全总法律工作部关于开展《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方案》中涉及工会法律工作相关问题调研的通知(2016.03.18发布/2016.03.18实施)

内容提要调研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进行个案访谈等方式,了解各地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和听取意见建议。全总调研组将适时召开片会,邀请部分省(区、市)工会集中研讨,听取意见建议。

六、行业规定

1.深圳证券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03.29发布/2016.03.29实施)

内容提要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1506”,证券简称为“国债1506”,是2015年4月13日发行的1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兑付可获本息103.13元。

2.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暨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16年度工作要点及2015年度工作总结》;《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15年度财务决算和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建议成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商业分会、信息化分会的议案》等。

3.上海证券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十三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2016.02.25发布/2016.02.25实施)

内容提要本期国债期限91天,发行价格为99.531元;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16年3月28日,2016年6月27日(节日顺延)到期按面值偿还。

4.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举办“人工智能在资管行业的应用及网络安全研讨会”的通知(2016.02.23发布/2016.02.23实施)

内容提要2016年4月8日13:30-17:10,交通银行大厦2层报告厅(西城区金融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A座2层)。

5.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2016.03.22发布/2016.03.22实施)

内容提要统筹利用各种宣传,巩固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传统宣传阵地,积极拓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着力构建覆盖广、影响大的行业宣传平台,实现行业宣传的全方位和立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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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发布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院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正)

(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市政局。

第三章 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中长期供求,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购活动。

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燃气中长期供求和燃气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

市市政局根据年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

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第十六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燃气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制定燃气地方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企业受委托,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燃气地方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市燃气管理处。

燃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所增加的成本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以及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或者有生产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经营类型相适应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八)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残液回收处置装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市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市市政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

(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地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燃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设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涉及三千户以上用户的,燃气企业应当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同时还应当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禁止燃气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

(三)用燃气贮罐、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气瓶,或者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四)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五)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六)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用户利益的其他供气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

(三)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供气的燃气企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拒绝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用户自燃气企业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的,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

用户支付所欠燃气使用费后,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普遍供气服务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用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符合标准。

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企业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使用。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抄表,抄表人员入户抄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数据为依据。用户对用气量有疑义的,燃气企业应当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用户或者燃气企业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或者相关服务费,并为用户查询燃气收费和服务提供便利。

市市政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燃气成本费用、调价收入分配实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用户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提高燃气器具标准化水平,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能耗的燃气器具。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产品的市场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燃气器具还应当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