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西宁市燃气在网上可以交费了吗

2.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

青海天然气价格_青海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

●燃气服务大厅

五四大街11号(水务大厦旁)

●五四大街支行

五四大街72号(大百广场店向东50米)

●西关大街支行

城西区西关大街39号(古城台小学东侧)

●昆仑阳光城社区支行

城西区同仁路13号昆仑阳光城小区43-53号

●中心广场支行

城西区黄河路36号银龙酒店旁

●西宁市行政审批局

海湖桥金座威尼谷楼下

●青海银行城东支行

大众街292-12号

●青海银行八一路支行

八一中路58号

●青海银行开发区支行

经济开发区路18号

●青海银行昌运世纪村社区支行

昆仑东路299号3号楼1单元112室

●青海银行站东支行

互助西路144号泰阳国际楼下

●青海银行南大街支行

城中区南大街18号

●青海银行莫家街支行

城中区莫家街市场旁

●青海银行南川西路支行

城中区南川西路76号(尕庄东台市场对面)

●新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城南奉青路15-1号

●青海银行小桥大街支行

小桥大街28号

●青海银行朝阳支行

城北区朝阳东路34号(物产大厦楼下)

●青海银行海晏路社区支行

城西区五四西路43号(海宏一号C区北门西楼一层)

●青海银行西城名邸社区支行

海湖新区西关大街143号西城名邸小区3号楼85号

在使用天然气时应保持厨房具有一定的通风环境,应经常检查天然气软管有无龟裂、老化、漏气现象并定期更换软管、定期更换计量的电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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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湟源天然气公司提供丰厚的待遇。

青海湟源天然气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一系列丰厚的待遇。首先,公司为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职位等级进行合理的薪酬调整。其次,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全面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和健康安全。此外,公司还为员工提供完善的员工制度,包括带薪年、节日、员工旅游等,提升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青海湟源天然气公司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和培训,提供广阔的晋升空间和专业培训机会,帮助员工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职业素养。因此,青海湟源天然气公司的待遇非常优厚。

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

亲亲,您好。西宁中油燃气网上缴费步骤如下:1、可以网上缴费。2、线上缴费入口: 西宁中油燃气公司微信公众号。3、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03月28日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连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天然气加工、销售、城市天然气管道、配气站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监督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销售,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和保护,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及新型燃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商务、公安、生态环境、水利、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信息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对燃气经营者实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并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分步骤、有地推进乡镇燃气设施建设,促进燃气向乡(镇)村延伸。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第十四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内具备燃气管道入廊条件的燃气管道应当全部入廊,并符合燃气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预留管道接口。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既有房屋需要建设燃气设施的,县级人民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有序开展配套建设。第十六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