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2.山东淄博液化气价格

3.山东省临沂市燃气初装费如何计算

4.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价格调整方案_山东省燃气价格调整方案公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城市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城市人民应将城市燃气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城市燃气事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燃气设施,并有权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城市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城市人民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人民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经营网点,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

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十二条 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和小区自供的管道液化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

燃气应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三条 经营燃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

(四)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经营瓶装燃气的,还必须取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第十五条 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经营城市燃气。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或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合并、分立以及经营场所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提前1个月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劳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燃气质量。经营管道燃气的,燃气压力、流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液。第十八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停气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取确保用户生活用气的措施。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需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以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新型合成气化燃料必须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检验合格,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置维修、抢修和报警电话,并通告用户。电话应实行专人值班、昼夜服务制度。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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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济南市(山东省)

天然气

参考价格分别为:

最高门站2.68

管道民用2.7

管道工业4.5

CNG零售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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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液化气价格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液化石油气气瓶管理,以及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燃气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引进燃气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发展改革、自然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七条 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将燃气输送管网设施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第八条 城市道路进行规划建设时,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应与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九条 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依法取得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为管道燃气经营者划定经营区域,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充装业务的,需要办理气瓶充装许可。

燃气经营者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覆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钢印。

鼓励燃气经营者积极用智能阀气瓶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不得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经营(供应站)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经营的燃气;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三)在销售的燃气中掺混其他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设置咨询服务电话,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组织专业人员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解答用户咨询,并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技术指导。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符合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

山东省临沂市燃气初装费如何计算

燃气在线给您回答:

燃气在线价格中心显示,2014年4月21日 山东省淄博市液化气零售价为:78元(12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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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临沂,不确定是不是新奥经营的燃气城市,新奥燃气为新开发的小区收费是按照开发商开发的建筑面积来确定的,建筑面积乘以单价来确定最终的配套费用,一般是包含网点和地上的建筑面积,地下车库面积其实不应该包含,如果是老户开发则按照户数收取,单户有固定的价钱一般在2400元左右,各地有所区别。按照道理如果他们收取你车库的面积的费用那就应该给你的车库也得考虑供应燃气的,但是燃气行业毕竟是垄断行业,很多事情是没有办法较真的。我们这边开发收取费用针对新小区也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但是不收取地下车库的,只收取地上面积的。如果收取了网点的费用,开发商如要求网点通气,那我们就会给通上,如开发商不提出来,一般情况就不给考虑。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确保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第二章 筹 集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付。县级以上人民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价格调节基金;

(二)社会筹集。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性、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筹集价格调节基金。第八条 省价格调节基金从下列项目中筹集:

(一)山东电网销售的电能(不含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

(二)批发环节的成品油、燃气;

(三)省内开的原油、天然气;

(四)通信等行业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等;

(五)经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取特殊价格政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六)省人民批准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筹集标准和缴纳义务人,由省人民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方式、项目、标准和缴纳义务人,由当地人民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下级人民对上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筹集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征得上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逐步增加财政性资金在价格调节基金中的比例,并适时调整筹集项目、标准和缴纳义务人。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筹集;根据工作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筹集。筹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筹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筹集价格调节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附加在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以外,以价外加价的方式筹集;

(二)对同一商品和服务取差别筹集标准;

(三)对同一缴纳义务人重复筹集。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应缴数额,并如实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定其应缴数额。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突发公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的生产经营数据等材料。

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和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理由、数额和起止时间。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审批。予以批准的,应当明确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的具体数额和期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未经批准,不得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