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天然气的法律法规

2.特大型用户用气标准

3.燃气安装规范要求

4.LNG在我国有哪些标准、规范?

5.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修正)

6.国家燃气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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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关天然气的法律法规

制定煤层气储量规范的依据,首先是十多年的勘查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对部分地区的煤层气已经达到了较高的认识程度,大量的量等待上升为储量投入开发。广泛的国际合作为煤层气储量规范提供了实施环境。

另外,大量可借鉴的相关规范和文件,为制定煤层气规范提供了技术支持,这些规范、文件有:

1)GBn/T270-1988 天然气储量规范;

2)煤炭地质勘探规范(全国储委1986年);

3)GB212—1991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4)MT/T77—1994 煤层气测定方法(解吸法);

5)美国石油工程师协会(SPE)、世界石油大会(WPC)、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关于油气储量的定义、分类与分级;

6)联合国国际储量/分类框架(固体燃料和其他矿产);

7)GB/T17766—1999 固体矿产/储量分类;

8)国内外关于煤层气储量分类、计算、评价及实例的相关文献;

9)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规范:煤层气含量技术规范;煤的高压容量法等温吸附实验规范;煤层气钻井工程质量标准;煤层气井测井作业规程;煤层气注入/压降试井技术规范;煤层气井压裂技术规程;煤层气井排工程技术规程。

特大型用户用气标准

法律分析: 1《输配及验收规范》 (CJJ33-20)

2《设计规范》 (GB50028-93-2002年版)

3《输气设计规范》( GB50251)

4 《暖与卫生及验收规范》(GBJ242-82)

5 《建筑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评定标准》(GBJ302-88)

6 《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9)

7 《钢手工方法和结果分级》GB11345

8《钢质管道及质量分级》SY4065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0《供电规范》GB5005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条 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燃气安装规范要求

年用气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根据查询天然气公司资料显示,特大型用户用气标准是年用气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年用气量超过5000万立方米的工业集中区、清洁化集中暖、热电联产等各类用气项目均可以选择使用管道天然气直供服务。一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允许各类用气项目使用已建供气管道提供天然气代输直供服务;另一方面《实施意见》也同时明确,支持取等多种方式,单独选址新建供气路径提供管道天然气直供服务,并规定新建供气路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济南市燃气发展规划和济南输油气管道设施布局规划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LNG在我国有哪些标准、规范?

天然气管道施工技术要求1本技术要求是对所用规范的补充说明。除本技术要求外,还应按《城市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技术要求必须下发到每个参与施工的施工单位。2用的标准和规范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2)《城市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2年版);4)《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SY/t0015.1-98;5)《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4079-95;6)《埋地钢质框架聚乙烯复合管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ECS131:2002;;7)《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GB15558.1-2003;;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63-95;;9)《燃气用埋地网状钢带聚乙烯复合管》CJ/T182-2003;10)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200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12)钢制法兰的尺寸GB/t9113;;13)《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天然气管道与公路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698号、华友管道452号)。3施工队伍应具备的条件3.1进行城市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3.2承担燃气钢质管道和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工(焊接)焊工资格证书。4施工作业区为了避免或减少对原有地貌特征的破坏和对交通的干扰,施工区用少占土地的原则。对于特殊地段,可根据管沟深度、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法,适当加宽陆域宽度,但必须经业主同意。在繁华街区,由于施工区域狭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沟渠、管道、电杆、树木等。施工区域内妨碍施工的,应由业主、施工方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后方可施工。必要时,施工区的宽度可以减小。4.1地下隐蔽物清单施工方应在开工前检查施工区域内所有地下管线和与管线相关的构筑物。为确保万无一失,必要时挖一个测试坑进行验证,并得到主管部门的确认。4.2施工区域的清洁施工方应清除作业区内需要拆除的障碍物,如农作物、树木、混凝土路面、临时围墙、花坛等。在保证正常施工和安全的前提下,拆除工作量可适当减少。施工方应向业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各种情况下的保护措施,包括管线、电(光)缆、架空线、道路、水渠等地上或地下构筑物,经业主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4.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管沟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繁忙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应用封闭式施工方法。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无路灯的路段沿线应设置照明灯。在牢不可破的路面上,应取措施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安全员应该日夜巡视施工现场。施工中使用吊车吊装时,应注意管沟上方的高压线等设施。5管道敷设的一般规定5.15.1.1聚乙烯和聚乙烯钢骨架复合管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63-95的规定。管道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确定连接方式、连接条件、焊接设备和工具、操作规范、焊接参数、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控制方法。5.1.2管道连接前,根据说明书检查连接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5.1.3管道连接前,应检查预连接管道和管件的规格和压力等级,并检查管道表面,不得有磕碰和划伤。疤痕深度不应超过管道壁厚的10%。5.1.4连接后,接头应自然冷却。在冷却过程中,禁止移动接头、拆卸紧固工具或对接头施加外力。5.1.5管道在沟底标高和管座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沟。5.1.6管道安装时,应排干管沟内的积水,并在每次工作结束时临时堵塞开口管端。5.1.7不要用金属材料直接捆绑和起吊管道,防止管道下沟时划伤、扭曲和强力拉伸。5.1.8穿越公路、河流和城市的主要道路,应减少接口数量,并在穿越前对连接管段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5.1.9管材和管件从生产到使用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超过存放时间的,必须重新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1.10钢塑过渡接头的金属端与钢管焊接时,过渡接头的金属端应取冷却措施,但不得影响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该防腐部位严禁使用明火加热的防腐材料。5.1.11法兰或钢塑过渡接头连接完成后,金属部分应除锈至Sa2.5或St3,并刷两遍硼钡酚醛防锈漆和两遍调和漆。5.1.12当管道阀门安装有管道附件如直径大于DN100的阀门时,应提供支架。5.1.13聚乙烯燃气管道的用户入口管应距建筑物外墙0.7m,带钢塑过渡接头;调压管应距箱体0.7m,用钢塑过渡接头。支线钢塑过渡接头应安装在距干线2m处。5.1.14地下燃气管道的最小覆盖厚度(从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在巷道下,不得小于0.9m;2)埋在非车行道(包括人行道)下时,不应小于0.6m;3)埋在庭院(指绿地和货车不能进入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4)埋在水田下不得小于0.8m.5.2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5.2.1管道在施工现场破裂时,其横截面应垂直于管道轴线,断面应进行塑封(材质与母材相同)和热风焊接。禁止使用未密封的管道。天然气是指所有的天然气,包括大气圈、水圈以及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气)。长期以来被广泛使用的“天然气”的定义是从能量角度的狭义定义,是指地层中天然含有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在石油地质学中,通常指油田气和气田气。其成分主要是烃类,并含有非烃类气体。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修正)

6月29日,从中国国际液化天然气会议天然气汽车与加气站专场讨论会上传出消息,由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的《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已进入送审阶段。

记者随后致电国家能源局证实,由该局组织编制的《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目前已完成审核,将于近期公布。与此同时,记者还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由该部组织编制的GB50156-201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国家标准现在也已进入编制尾声,即将进入审核阶段。知情人士指出,GB50156有望在今年年底颁布实施。

上述两标准的出台,意味着我国LNG加气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缺失的局面将结束,这对天然气汽车行业的发展无疑是一重大利好。

国家燃气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在燃气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遵循建设供气管网必须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建设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第八条 承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燃气工程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九条 从事燃气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建设燃气工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管道燃气应当实行特许经营。

城市新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附送国家规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燃气企业持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燃气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办事程序公开、服务网络分布合理;

(三)履行供气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压力监测工作,实现安全平稳供气;

(五)供应的燃气器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具备地下隐蔽燃气管网等设施的完整技术管理资料;

(七)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费和缴纳管理费;

(八)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家燃气灶具或热水器的品牌。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分立、合并或撤销的,应妥善处理用户转供等有关事宜,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缴销经营许可证。分立或合并而成立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审查,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燃气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更换经营许可证。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深根植物;

(二)修建与燃气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

(四)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

(五)损坏护坡、保坎;

(六)进行烧焊、爆破、烘烤及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的,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所涉及的燃气企业监督下实施。需要改迁燃气设施的,由所涉及的燃气企业负责改迁,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我国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2010年10月19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666号《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