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多少钱_包头市民用天然气多少钱一方
1.包头昆区燃气缴费营业厅具体位置
2.包头市昊华燃气有限公司怎么样?
3.包头中浩燃气属于天然气还是液化气
4.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2008修订)
没有。包头市天燃气总供应量有15亿立方米,2021年,包头市城市人工煤气供气总量0.33亿立方米,同比增长4.22%;天然气供气总量11.42亿立方米,包河区,安徽省合肥市辖区,是合肥市的中心城区之一,因辖区内的包河景区而得名,因北宋名臣包公故里而闻名。
包头昆区燃气缴费营业厅具体位置
包头市东河区燃气缴费地址是包头市东河区西门大街龙藏新城和风苑西南侧约190米。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煤制气。
包头市昊华燃气有限公司怎么样?
包头市昆都仑区金桥工业园区昆都公路南侧少先路。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包头昆区燃气缴费营业厅是在包头市昆都仑区金桥工业园区昆都公路南侧少先路,是包头昆区燃气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日,注册地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金桥工业园区昆都公路南侧少先路,法定代表人为聂翠兰。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收取液化气费、煤气费、天然气费;燃气设备、燃气用具、仪器仪表等。
包头中浩燃气属于天然气还是液化气
包头市昊华燃气有限公司是2014-05-20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段四圪堵村包巴公路39公里处路北。
包头市昊华燃气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207099556227T,企业法人王心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包头市昊华燃气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批发、零售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天然气(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天然气的管道设施及网络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天然气下游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加气站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内蒙古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6516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2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包头市昊华燃气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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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2008修订)
天然气。根据查询企查查得知包头市中浩城市燃气有限公司是属于天然气供应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张玉玲,注册资本为161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稀土大街33号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探开发院1606号,所属行业为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经营范围包含:新能源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燃气、天然气、煤尘气、页岩气管资运营及管理;城市管道天然气设计、安装、设备供应;燃气、天然气下游产品开发、销售及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生产、经营、使用、设施管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经国家鉴定合格的新型燃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和秸秆气。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第四条 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燃气工作进行直接管理。市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燃气管理机构对本市燃气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种气源协调平衡和结构优化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做到安全规范、保障供应和节能高效。第六条 鼓励开展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环保、节能的先进技术。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第八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保护设施的,燃气设施与燃气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经市燃气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特许经营权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内容、区域、期限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成份的,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以及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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