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2.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3.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报告

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5.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订)

燃气行业新技术_燃气信息化发展规划最新版解读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制度,每年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实行村(居)燃气安全协管员和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居)安全员制度,对农村燃气居民用户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十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十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城乡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信息化、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是当今理论界、产业界以及各级部门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研究和探讨这类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走向,推动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信息化、新型工业化等概念进行了阐述,对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建设事业信息化与工业化工作做了论述,最后提出了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与工业化应注意的问题。

一、信息化与新型工业化的理解

1、新型工业化的含义:

(1)新型工业化的核心:即是发展高新技术(包括信息技术)和优化产业结构。

(2)新型工业化的五个要素,即:①科技含量高;②经济效益好;③消耗低;④环境污染少;⑤人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其中,科技含量高是指高科技作用的充分发挥,它统率其他四个要素:①要使经济效益达到较高水平,必须充分应用高技术改造原有产业,使生产效率不断提高;②要降低的消耗量,必须改造原有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这也必须依赖高新技术作用的发挥;③要减少环境污染,不仅要靠治理污水、废气、废物的高技术和新工艺的发明和创造,而且要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和流程,减少生产过程的“三废”的产生量和排放量;④要充分发挥人力的优势,同样离不开用高科技内容来武装劳动力和管理人员。

事实上,在新世纪,对于高新科技的掌握、创新和应用程度将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力强弱的主要标志。因此,新型工业化必须紧紧抓住高科技这一主导工业化发展的“总纲”,从而为新型工业化确定更加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2、信息化的含义:

(1)信息化是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互联网等生产工具的革命所引起的工业经济转向知识(信息)经济的一种社会经济过程。

(2)信息化包括信息技术的产业化、传统产业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的信息化、生活方式的信息化等内容。

3、信息化与工业化的关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1)信息化是手段,目的是要加快提升我们的工业化水平。离开了工业化之本,信息化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信息化只有和产业结合,在工业化进程中发挥其高效率的优势,才能真正发挥出威力来。

(2)信息化覆盖工业化的整个进程,伸展至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个角落,赋予工业化以崭新的内容和现代化特征,并以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广度和深度为主要标志。

4、信息化与高科技的关系:

(1)信息化是高科技的基础,它提供了高科技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信息化构建的网络科研平台,高科技的发展不可想象。

(2)高科技又源源不断地为信息化输送更加新鲜的血液,提供更加强劲的动力。

5、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三化”水平:

(1)信息化水平(NIQ):38.46%(2000年);工业化水平:51%(2001年工业产值);城镇化水平:37.7%(2001年)

(2)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完成工业化的标准:

国际上有三个最重要的结构性指标: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必须降到15%以下;农业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降到20%以下;城镇人口上升到60%以上。

(3)我国工业化现状:

在我国,19年的GDP总量中,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28%、48%和24%.到了2001年,这三个数字已变为15%、51%和34%.所以从产值指标看,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基本实现了工业化。

但是,从更为重要的就业和城镇化指标看,我国的工业化之路才刚刚走了一半左右。2001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数为3.65亿,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仍然高达50%,高于20%的国际工业化标准;而到2001年,我国城镇人口所占比重为37.7%,也低于60%的国际标准。

二、信息化与建设事业

建设事业涉及的领域多,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宅与房地产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城乡规划关系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关系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等。所以重视和加快信息化与建设事业的结合,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行业,推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以上分析和建设事业发展要求,以信息化带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应重点开展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1、积极推进建设事业电子政务,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决策水平。加快对企业和社会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加快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挥信息的导向作用。

2、积极推进建筑业、住宅产业信息化,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3、积极推进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房地产等领域信息化,提高服务水平。

4、科学、有效地推进建设事业各类企业信息化,加快企业信息化发展步伐,以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使企业适应新的技术、市场、体制环境,成为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5、积极推动数字社区建设,提高社区信息化水平。

6、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这也是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新的国际竞争环境,根据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要求,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探索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路径,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各项必须的基础,包括信用、法制、物流、观念、体制的基础等。

7、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信息商品化进程。在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中,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信息商品化具有双重意义:通过创造信息市场化的环境,使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通过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更多地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知识、信息的需求,为经济结构调整创造产业基础、就业基础。如建设领域的GIS数据的开发应用。

8、构造完整的建设事业信息化支撑体系,从装备、技术、市场、管理、运行

机制到人员培养等各个方面努力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为行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良好的信息化环境。

三、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与工业化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问题。在前面论述中,我们知道新型工业化的核心是发展高科技和优化产业结构,事实上,我国面临着既要完成传统工业化,又要迎头赶上世界新产业革命的双重任务,从全局看,要发展那些对国民经济增长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呈现多层次性,劳动密集型产业还有很大需求和发展潜力。我国人力丰富的特点,既形成了低劳动力成本的国际经济竞争中的独特优势,也对就业造成了巨大社会压力。比如,建筑业是典型的传统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拥有一支庞大的产业队伍,但长期以来,劳动生产率较低、效益也不高。在利用信息等高新技术手段提升建筑业劳动生产率和效益的同时,解决好就业问题致关重要。

2、关于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实现信息共享问题。

标准化是信息化建设中的一项关键性基础工作,对于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建设事业涉及的领域多,业务跨度大,情况复杂,所以,建设事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的成败。人们常讲改造和统一已有的多个应用系统比新建一个统一的、新的应用系统要困难得多,这个问题是由于原有各系统标准不统一或无标准造成的。标准不统一就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过去我们对规范化、标准化重视不够、工作滞后,造成了行业内各自为政、遍地开花式的开发,导致重复劳动、浪费以及通用性差、生命周期短等一系列弊端。所以在新一轮的信息化建设中,首先要重视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要加强组织领导;第三、制定的标准要具有开放性、兼容性和公正性,应使其成为市场发展的原动力,并能引导技术的发展方向,但不应使标准变成技术壁垒或成为技术发展的阻力。

3、关于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推动、需求牵引问题。

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和资金密集的系统工程。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庞杂,概括起来说建设事业信息化内容包括:电子政务、行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三大方面;二是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众多,各地信息化水平,经济条件迥异。所以为确保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整体效益的正常发挥,应首先制定出总体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其次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行业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第三本着实用为本、急用先上的原则分期分批开展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的推动和组织协调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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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自然、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高效、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第十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民用建筑,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九十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报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液化石油气气瓶管理,以及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 人民确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燃气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引进燃气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住建、质监、安监、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七条 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将燃气输送管网设施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第八条 城市道路进行规划建设时,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应与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九条 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第十条 燃气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燃气专家组进行竣工验收,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二条 在城镇燃气输送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单点供气站。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依法取得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为管道燃气经营者划定经营区域,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充装业务的,需要办理气瓶充装许可。

燃气经营者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覆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钢印。

鼓励燃气经营者积极用智能阀气瓶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不得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经营(供应站)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经营的燃气;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三)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其他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设置咨询服务电话,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组织专业人员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解答用户咨询,并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技术指导。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叶建平

作者简介:叶建平,男,1962年生,教授级高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煤炭学会煤层气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主要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科研工作。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甲88号(100011),电话:(010)64265710,E-mail:yejp01@163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煤炭学会煤层气专业委员会 北京 100011)

摘要:分析了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现状,梳理了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进展,对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进行了基本评估。认为当前我国煤层气勘探快速推进,探明储量显著增长;煤层气产能规模扩大,产销量同步上升;煤层气产业初步形成,煤层气成为天然气的最现实的补充能源;煤层气技术有力支撑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依然存在。

关键词:煤层气 勘探开发技术 产业发展

China's Coalbed Methane Industry Development Report

YE Jianping

(China United Coalbed Methane Co., Ltd., Beijing 100011, China)

(Coalbed Methane Specialized Committee, China Coal Society)

Abstract: This report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BM exploration,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combs the technical progress of CBM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meanwhile,it makes basic assessment of China's CBM industry development. China's CBM exploration has been making rapid progress at present. The proved reserves has increased notably. The CBM production capacity scale has enlarged. Both production and sales he risen. CBM industry has formed preliminarily. CBM has becomeg the most realistic supplement energy of natural gas. CBM technology gives strong support to CBM industry; however,technical bottlenecks still exist.

Keywords: Coalbed Methane; technology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industry development

我国煤层气开发已经步入产业化初期阶段。煤层气地面开发产量2005年达到1.7亿m3,2009年达到10.1亿m3,预计2015年将达到100亿m3,因此煤层气产业步入快速发展轨道,成为现实的天然气的补充。本文简要报告近年来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发展情况和技术进展状况。

1 煤层气勘探快速推进,探明储量显著增长

近两年,我国煤层气勘探进度明显加快,探明储量显著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到2011年6月底,全国煤层气钻井总数5942口。到2010年底为止,我国已累计探明煤层气储量2902.75亿m3,新增探明储量近1121.55亿m3,占总量的39%。“十一五”探明了千亿立方米大气田。我国煤层气探明储量区分布较集中,共11个区块,主要分布在沁水盆地南部和鄂尔多斯盆地东南部,如沁水盆地南部潘庄、成庄、樊庄、郑庄、枣园、长子等区块,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三交、柳林、乡宁-吉县、韩城等区块。如表1,沁水盆地探明储量2007.69亿m3,占69.17%;鄂尔多斯盆地煤层气探明储量817.76亿m3,占28.17%。其他地区占2.66%。探明储量成为这些地区煤层气产业发展强大的基础。但是,相对全国36.81万亿m3的量而言,我国煤层气探明率很低,仅8‰。广大地区煤层气勘探潜力尚不明朗。

表1 全国煤层气探明储量分布情况

沁水盆地作为我国特大型煤层气田,勘探潜力巨大。山西组3号煤层和太原组15号煤层厚度大,分布稳定,含气量高,渗透性在全国相对最好,煤层气可性良好。除了已探明的南部区块以外,柿庄南和柿庄北、马璧、沁南、沁源、寿阳、和顺、上黄崖等区块均属于煤层气富集区和极有利目标区。寿阳区块不同于晋城地区,它以太原组15号煤层作为目的层,经过多年勘探,已获得经济单井产量的突破,韩庄井田多口煤层气井产量达到1000m3/d以上,近期将可以提交探明储量。阳泉钻井461口,日产量15万m3,获得商业化生产的产能。

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具有较好的含煤性、含气性和可性,渭北区块的韩城—合阳井区、临汾区块的午城—窑渠井区、吕梁区块的柳林—三交井区、吕梁区块的保德—神府井区是4大煤层气富集区,也是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勘探开发有利区。鄂尔多斯盆地东缘探明率和转化率、勘探程度均较低,煤层气勘探开发前景广阔,具有商业化产气能力和形成大型煤层气田的条件,必将成为全国煤层气规模化、产业化、商业化运作的“甜点”区。

除了上述地区以外,在黑龙江依兰、云南老厂、贵州织金、四川綦江、安徽淮北、新疆准噶尔盆地南部、陕西彬县等地区相继取得勘探突破。

黑龙江伊兰区块煤层埋深700m左右,厚16m,含气量8~10m3/t,长焰煤,盖层油页岩厚80m。黑龙江煤田地质局2011年在伊兰区块钻井4口,YD-03、YD-04两口煤层气生产试验井,经排,两口井日产气量均在1500m3/t左右,达到了工业气流的标准,标志着黑龙江低阶煤煤层气开发的有效突破。

彬长煤业集团在鄂尔多斯盆地中生界彬长区块钻1口水平井,日产气5600m3。

内蒙古霍林河地区中石油煤层气经理部在华北二连盆地霍林河地区施工霍试1井,日产气约1300m3;进行了勘查研究,取得一定的进展。

依兰、彬长和霍林河区块的勘探成功,标志着低阶煤煤层气勘探取得了初步的成功,意义深远。

四川川南煤田古叙矿区大村矿段煤层气地面抽试验取得了历史性突破。DCMT-3煤层气试验井平均产量1160m3/d,一年多累计产气超过50万m3。之前的DC-1井、DC-2井产气量均达到了500~1000m3/d。初步认为大村矿段煤层气具有较好的商业开发前景。该区煤层气井的排试验成功,意义重大,将为川南煤田低渗透、薄煤层、大倾角、高应力等特点地区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提供技术和经验。

云南老厂施工5口井先导性试验井组,压裂后,发生自流现象,经过初期排,产量逐步上升,显示良好勘探潜力。

安徽淮北矿业集团2008年以来在芦岭淮北Ⅲ1、Ⅲ2区共施工12口“一井三用”井的压裂阶段试验,各井大部达到800m3左右,也有个别高产井,如LG-6井最高日产量曾到3000m3以上,稳产1200m3左右。中联公司对外合作项目和煤炭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分别在淮北宿南向斜的先导性试验相继取得商业产量,预示着具有良好的勘探潜力。

全国其他地区的煤层气勘探工作也如火如荼地展开。如贵州织金—纳雍、陕西延川南、山西和顺、山西沁源新疆准噶尔盆地南部等地区,初步勘探实践表明具有良好的煤层气勘探潜力。

上述可知,在沁水盆地南部高阶煤煤层气开发成功后,中阶煤和低阶煤煤层气勘探也正在逐步取得成功。

在煤层气勘探同时,广大研究人员开展了大量的煤层气富集规律和地质控制因素研究,进行了煤储层孔隙性、渗透性、吸附解吸扩散、力学特性、变形特性等广泛研究,进行不同煤级煤的煤层气成藏特征和选区评价研究。这些地质和储层特征的基础研究有力支撑了煤层气基础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2 煤层气产能规模扩大,产销量同步上升

“十一五”期间,煤层气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煤层气产能规模扩大,产销量同步上升。以中联公司沁南煤层气开发利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中石油华北煤层气分公司沁南煤层气田煤层气开发项目和晋城煤业集团煤矿区煤层气开项目等商业化开发项目竣工投产为标志,我国煤层气开发快速步入产业化初期阶段,煤层气开发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我国现有生产井3200口,到2010年全国地面煤层气产能达到25亿m3,产量15.7亿m3,利用量11.8亿m3,利用率78%。井下煤层气抽量69.6亿m3,利用量21.9亿m3,利用率相对较低,31.5%。2011年地面开发产量将达18~22亿m3,见表2。地面煤层气产量在近五年呈数量级增长,2005年1亿m3,2009年达到10.1亿m3,预计2015年将达到100亿m3。煤层气产量主要来自沁水盆地南部,占96%,少量产自韩城、阜新和柳林、三交地区。

目前进入商业性开发地区包括山西沁水盆地南部、陕西韩城、辽宁阜新。具备进入商业性开发地区包括山西三交、柳林、大宁—吉县、阳泉、寿阳。

表2 全国主要煤层气田煤层气生产情况(不完全统计)

说明:投产井数包括已产气井和未产气井。

3 煤层气技术有力支撑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依然存在

技术进步是煤层气发展的源动力,这已被国内外的勘探开发实践所证实。“十一五”期间在煤层气增产改造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取得了有效突破,针对不同储层参数研制了适宜的压裂液、压裂工艺等。钻完井技术、地面集输技术、煤矿区煤层气抽技术等方面均有创新性成果。当前最显著的技术进展就是煤层气水平井钻完井技术、煤层气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发展。

3.1 煤层气水平井钻完井技术

煤层气水平井地质和工程影响因素认识显著提高。煤层气水平井、多分支水平井的地质条件局限性强,要求构造相对简单,断层少、地层平缓起伏小;煤层发育稳定、煤层硬度大结构完好;煤层钻遇率高,避免钻探沟通含水层;水平井眼轨迹按上倾方向布置,有利排水降压产气;水平井眼长度尽量长,分支水平井间距适中,与煤层渗透性相匹配。

煤层气水平井井型设计多样。根据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和储层渗透性,设计“U”型井、“V”型井、川字型井、丛式井(两层煤层的双台阶水平井)等,在柿庄南、柳林获得成功。

多分支水平井的工艺技术、关键工具实现国产化。多分支水平井钻井实现一个井筒钻多翼分支井,提高了钻进效率和有效排泄面积。在“863”项目支持下,地质导向装置实现国产化,并取得良好应用效果。

借鉴页岩气完井技术,开始进行了煤层气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的试验,并在三交区块获得成功。目前在柿庄南区块继续进行该项技术的试验应用。

煤层气多分支水平井修井一直是一项难题,现在开始探索性试验,包括分支井段井眼坍塌的诊断、二次钻井导向和储层伤害控制等。

研究结果表明:水平井煤层段用PEC筛管完井能有效保护井壁稳定性,减少井眼坍塌,即便排过程中井眼发生局部垮塌,筛管仍能为煤层气、水提供良好的流动通道;充气欠平衡钻井技术可有效减少煤储层的污染和损害,保护煤储层;沿煤层顶/底板钻水平井可有效避免粉煤、构造煤等井壁稳定性问题,定向射孔分段压裂可有效沟通煤储层,释放储层应力,实现煤层气的开。通过对井眼轨迹和钻井工艺参数进行优化设计,可增大煤层气降压解吸范围,加快煤层气解吸,并减少煤储层伤害。

3.2 新型压裂液研究方兴未艾,成果丰硕

研究压裂液对储层伤害机理,根据煤中化学元素组成,研制含有粘土防膨剂的压裂液及活性水,降低对煤层气解吸附伤害。

研究认为嵌入伤害和煤粉堵塞裂缝是影响煤储层长期导流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施工中可取增加铺砂浓度、加大支撑剂粒径、加入分散剂悬浮煤粉等方法。

通过重大专项攻关研制了新型低伤害高效清洁压裂液,特点是分子量小,300~400;粘度较高,15.0mPa·s;残渣较少;煤层伤害率低,11.5%;摩阻低,约为清水的30%。研制了新型煤粉分散活性水压裂液,煤层伤害率低,11.8%,使煤粉在压裂液中均匀分布,避免施工压力过高,在返排时,煤粉随着液排出,避免堵塞裂缝通道。研制了高效适宜的氮气泡沫压裂液。

3.3 低密度固井液减少了固井水泥对储层的伤害

通过重大专项攻关,针对煤储层井壁易坍塌、钻井液易污染煤储层等难题,研发出了中空玻璃微球低密度钻井液体系。该钻井液具有良好的流变性和滤失性,泥饼薄而致密。同时具有很好的抗温性、抗污染性能、防塌性能、沉降稳定性和保护储层作用。研制了超低密度水泥浆体系:确定了超低密度水泥浆体系配方。该配方在40℃,24h时抗压强度达到8.04MPa(超过预期7MPa指标)。在沁南柿庄南区块成功进行了现场试验,有效防止了液体对煤储层的污染。

研制了一种应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孔的可降解钻井液,生物酶降解加盐酸酸化的双重解堵措施可有效地清除可降解钻井液对煤层气储层的伤害,并能恢复甚至提高煤岩气体渗透率。

开展了煤层气钻井井壁稳定机理及钻井液密度窗口的确定的研究。

3.4 地面集输工程技术有效增大集输半径,实现低成本建设

沁南煤层气开发利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研究设计了“分片集输一级增压”煤层气田地面集输技术,亦称“枝上枝阀组布站”工艺技术,使煤层气集输半径增大到13km以上。新技术的应用取消了传统技术中需要建设的无数个有人值守的站,最重要的是极大地改善了流体流动环境,简化了工艺流程,节省了投资成本。用汽油煤层气两用燃气发动机新装置,代替抽油机动力系统,气管线用聚乙烯管(PE管)新材料,节省了工程建设投资。

沁水盆地煤层气田樊庄区块用单井进站方式、增压工艺及压力系统优化等地面集输工艺的优化技术。煤层气水合物防治技术、低压输送不注醇集气工艺、多井单管串接技术、低压气管网管径的确定、新型材料聚乙烯管(PE管)和柔性复合管的应用等气管网优化技术。提出煤层气田“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煤层气田集气站建设核心是“四统一、一和谐”,即:统一工艺流程、统一设备选型、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单体安装尺寸,保持平面布置与当地环境的和谐发展,实现集气站功能统一,操作统一。

数字化气田建设,实现了基于无线、光缆、电缆等多种通讯方式在SCADA系统中的融合,成功地降低了煤层气田信息化建设和维护过程中自控系统的投资,适合了煤层气井地处偏远、井多、井密、低压、低产等特点。

3.5 煤层气排生产技术

实践表明,合理的排制度和精细的排控制是煤层气井排技术的核心,定压排制度适用于排初期的排水降压阶段,定产排制度适宜于稳产阶段,分级平稳连续降压是精细的排控制的核心。

通过对柳林煤层气井的井下管柱及地面流程设计,引入无级数控抽油机、永久监测压力,较好地完成了排的施工及资料录取的要求,为该区的大规模开发奠定了基础。

研究煤层气动液面高度的合理区间及降低速率对开过程中有效保持井周应力的合理分布,维持或提高储层渗透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煤层气井不同阶段的产能方程和煤层气藏井底流压修正后的计算公式,确定煤层气井的生产压差,为煤层气井合理生产压差的确定和正常排提供了技术支撑。

3.6 煤层气利用技术

煤矿开过程中排放出大量低浓度煤层气,提纯利用这部分煤层气对我国能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其难点是如何经济高效地分离CH4和N2。

用低温精馏法分离提纯,分离低浓度含氧煤层气中氧气、氮气,在阳泉石港矿建成年产2万吨液化(LNG)瓦斯的工厂,在阳泉新景矿神堂嘴建设年产2000万m3低浓度提纯压缩(CNG)瓦斯工厂,为阳泉市公交车、出租车提供城市低成本压缩瓦斯,以气代油。

用变压吸附法实现低浓度瓦斯的分离和净化。该技术2011年3月已在阳泉进行试生产,2011年底5000万m3CNG工业化生产线将投产。

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下,中科院理化所和中联煤层气公司合作成功研制了10000m3撬装液化装置,该项成果适合煤层气单井产量低特点,将直接在煤层气井场实现煤层气液化利用。

3.7 技术仍然是煤层气勘探开发的瓶颈

煤层气高渗富集区预测缺乏成熟理论指导,或者说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理论还不成熟。

除了沁南以外,我国大部分勘探区煤层气单井产量低,同一地区单井产量差异大,除了地质和储层条件外,钻完井技术和增产改造技术有待试验形成。如何针对复杂多裂缝煤层特征,增大铺砂面积,有效提高储层导流能力,提高单井产量,是面临的增产改造的关键问题。

水平井、多分支水平井如何控制保持井壁稳定、防止井眼坍塌,高地应力、松软储层条件的钻井完井技术,有待进一步探索试验。

深煤层高地应力、低渗条件下储层物性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钻井、完井、增产改造技术和工艺参数的一系列变化,是亟待研究的方向。

4 煤层气产业初步形成,煤层气成为天然气的最现实的补充能源

煤层气主要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户,约占85%~90%,少部分用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形式输送。目前建成煤层气管道包括端氏—博爱管道、端氏—沁水八甲口管道、晋城煤业集团西区瓦斯东输管道等,年输送能力50万m3。正在建设的韩城—渭南—西安管道、昔阳—太原管道,输送能力30万m3。

煤层气用户主要为西气东输管道用户,其次向山西省内及沁水煤层气田周边省份河南、河北等省供气,以及韩城、阜新等煤层气所在地城市供气。广泛用于城市燃气、工业锅炉燃气、汽车加气等天然气市场。2010年底,我国井下、地面煤层气产量达到85.3亿m3,约占天然气产量946亿m3的9%。煤层气已成为当地天然气的最现实的补充能源。

5 煤层气产业发展展望

根据我国“十二五”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规划,“十二五”末,我国煤层气产量将达200亿~240亿m3,其中,地面开煤层气100亿~110亿m3,井下瓦斯抽量110亿~130亿m3。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将进入快速增长期,到2015年,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0000亿m3。因此煤层气将在“十二五”进入快速发展轨道。一是通过“十一五”发展,积累了较好的技术基础和储量基础;二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公司的积极投入,勘探和开发资金有了根本保证;三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持续支持,为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攻关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产业目标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感谢赵庆波教授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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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和自然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第九条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四条 在城乡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乡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乡燃气管网。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供气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统筹规划、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燃气设施运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跨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高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单位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本市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和智能化的燃气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提高燃气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区人民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并明确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供应要求和安全保障等专项措施。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一条 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