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信息安全监管情况怎么填比较好_燃气安全检查信息
1.燃气因安全问题进黑名单还能交费吗
2.燃气安全教育有哪些
3.住建局加强供气的相关措施
4.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5.学校安全隐患我排查表怎么填
6.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其他信息
检查内容:
检查组成员抽查管网运行部巡线人员是否对辖区现有中、
低压外网、
调压站、
阀门井、曾经凝水缸、放散井,及管线附近各种沟槽、井进行安全巡视;且巡视
区域内的各类设备,认真做好表纸更换及清洁卫生工作,如於土、垃圾等,保证
能够辨识清晰、便于正常使用与维护。
同时认真做好巡视、养护记录,避免、杜绝“神游巡线”
、编造相关记录的
行为作风,
要清楚的意识到平时文字性的记录工作,
不是简单地应付主管责任人、
安全监察部、
及公司领导的检查,
记录务必清晰、
完整、
规范,
内容具体、
详细,
妥善存档,慎重对待各自的职责所在,不得玩忽职守。
在发现违章施工和违章建筑物或规程物时,是否做到查明情况,予以制止,
下发事故隐患通知书及相关施工作业协议书,
并及时向领导、
相关部门报告,
在
于重大隐患、
置之不理时,
必须现场进行监护,
待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说明情况
再行处理。对不合格、违规操作的情况做出责令整改,并复查。其间所有巡视检
查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以备查询。
要做到定期巡检、
定期做好各类设备内附表纸的记录,
详细记录每次巡检的
情况、人员、日期等信息资料,往期缺失的及时补齐,后期要有常态化的机制进
燃气因安全问题进黑名单还能交费吗
在当前的社会发展环节中,燃气设施不断增加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很多安全问题,比如燃气泄漏问题,如果燃气出现泄漏,轻则出现燃气中毒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发生爆炸事故,对于人的生命健康也将产生极大的威胁和影响。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燃气泄漏必然也将严重威胁社会稳定。所以在进行燃气管道的施工也需要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对燃气安全进行保障,最终才能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对群众的生活提供更大的便利。
在近年来的社会发展中,我国城市燃气设备也得到了更为显著的发展,特别是当前人们对燃气的需求不断提升,使得燃气已然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在对燃气进行使用的环节中,由于质量问题的影响,也很容易出现一些安全事故,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后果。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更需要强化燃气管道工程的质量管理。在此环节中,要求相关企业在工作工作中也要用标准的施工作为出发点,以便更好的实现对质量和安全性的全面提升。为此,本文就将针对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和技术管理展开研究,希望对这项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大的帮助作用。
一、燃气管道工程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一)质量问题
在当前我国的燃气管道建设中,施工环节作为燃气工程建设环节中最重要的组成环节,更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针对现阶段我国燃气管道建设和发展来说,由于工程管理制度存在较强的不完整性,对于施工管理工作的开展也不够重视,所以广大施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有效发挥自身的管理作用,监督工作无法得到充分落实,因此必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施工质量。此外,当前对于施工单位的能力也作存在不重视的情况,不能对当前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研究,不能详细了解和掌握单位的资质、施工能力,最终出现了城市燃气管道质量差距明显的问题,这也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安全问题
在近年来我国整体社会水平都实现了有效发展与提升,所以燃气管道工程的规模更是不断得到提升,但是工程发展的同时也时常伴随着安全隐患。同时由于燃气管道工程本身就是一项具备较强危险性,同时工程施工人员很多都是农民工,在文化素质和综合水平上也比较低下,使得燃气管道的安装工程或是维修都存在较强的随意性,不能严格落实和贯彻施工技术要求。同时工程施工环节中,工程企业较为重视工程进度,对于安全性问题和施工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这也是当前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还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生命安全的影响。
(三)材料和设备的问题
在当前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以经济效益作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已经有了全面的推进,针对我国燃气工程而言,对于材料的要求更是十分严格,但是当前很多企业为了实现对经济成本的节约和控制,经常会选择一些价格更为便宜的材料,这些材料之所以便宜,往往都是因为材料自身存在质量问题,这也会给工程的开展留下较大的安全隐患。此外,燃料工程作为一项比较特殊的工程,所以在对材料和设备进行应用的环节中也会存在较大的影响,大大的影响了自身的性能。随着当前时间的迁移,管道也很容易出现腐蚀性问题,最终甚至还将对燃气工程的效益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和技术管理需要取的对策
(一)制定科学的施工
施工之前施工单位需要对施工中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要加强对施工勘查工作的开展,从而更为科学和合理的实现对施工现场信息的收集,通过对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整理,在按照施工场地的自然环境或是条件进行方案的制定,从而更合理的开展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施工的顺利开展,施工质量也才能更好的落实施工标准。
(二)施工中投入充足的资金,实现人员设备的安全使用
作为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应该在设备的使用中加大对资金的投入,对此就要强化施工中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当进行安装时加强对技术的使用,做好设备出现故障时取有效的解决措施,才能在设备出现损坏时对安全责任引起的事故进行避免。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产生,对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设备正常运转进行保证,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对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有效检查,并结合施工设备运行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考察,特别是在雨季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更需要加强对防水设备的购和排水装置的应用。当大型起重机械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后,施工人员也需要按照必要的施工流程对其进行故障判断和检修,从而更好的促进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进一步对燃气施工的连续性进行提高。
(三)执行和落实安全责任管理制度,提升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监管力度
施工过程中因为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就包括安全管理,和施工安全、质量都是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要想对燃气管道施工安全管理水平进行提升,相关的单位就需要对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进行执行和实施,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管理方式,为更好的实现施工质量、安全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在工作开展中还应该督促工程负责人员、技术人员签订相关的安全施工责任书,为燃气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更有效的保证。
综上所述,当前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升,城市中对燃气的使用也在逐渐增加,虽然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也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在今后的发展中要想更好的控制事故发生概率,施工单位除了要对自身技术水平进行提升,还需要加强对制度的健全,强化设备,最终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大的帮助。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s://bid.lcyff/#/?source=bdzd
燃气安全教育有哪些
不能。燃气因安全问题进黑名单,燃气公司会停止该户的一切燃气服务,预防燃气意外,只有解决好燃气安全问题,从黑名单中放出,即可正常缴费。因此燃气因安全问题进黑名单不难缴费。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
住建局加强供气的相关措施
燃气安全教育有哪些
燃气安全教育有哪些,现在每家每户都会使用燃气的,对于洗澡、煮菜都起着非常主要的作用,可是很多用户都不清楚使用燃气的时候要注意哪些安全,我今天和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资料。
燃气安全教育有哪些1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北方已进入冬季暖期,是城镇燃气事故的易发期和多发期,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树立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相关工作,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单位内部自建自管的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巡查巡检的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特别是燃气暖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液化气钢瓶灌装和使用的情况。要通过本次燃气安全检查,提高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性,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同时今后要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和完善相关本地区、本部门预案,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城镇燃气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四、防范煤气中毒,确保冬季取暖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10月20日院安委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建设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建城[2006]27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加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治,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特别是要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做好有关防范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冬春取暖安全。
五、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燃气企业、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的优势和作用,大力推动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逐步将燃气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中。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消防知识,增加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知识。住宅的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器具使用须知,正确使用燃气器具,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燃气安全教育有哪些2一、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
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2米内;
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6.5米范围内的区域;
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5米内;
天然气门站、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下列作业的,应当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开挖沟渠、敷设管道、挖掘、钻探;
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住建局加强供气的相关措施旨在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为实现这一目标,住建局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供气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燃气设施监管
住建局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住建局会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住建局还加强了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
二、完善供气应急预案
住建局制定了完善的供气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和紧急情况。预案包括应急响应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内容,确保在燃气供应中断或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宣传
住建局积极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和企业的燃气安全意识。通过举办燃气安全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建立供气信息共享机制
住建局与燃气供应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燃气供应情况,协调解决供气问题。通过信息共享,住建局能够更好地了解燃气市场的动态变化,预测燃气需求趋势,为制定合理的供气政策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
住建局加强供气的相关措施包括加强燃气设施监管、完善供气应急预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宣传和建立供气信息共享机制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提高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的保障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
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应急预案体系。院制定国家突发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专项应急预案;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部门应急预案。
学校安全隐患我排查表怎么填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燃气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则,体现到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保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属地责任,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保护燃气设施,规范使用燃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有权制止和举报妨害燃气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第四条 责任
(一)市人民领导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部门联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燃气安全使用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燃气安全工作调度会,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监管领域的重要事项。将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市场规则完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燃气经营者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因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燃气成本上升和政策性亏损的,应当及时调整用户燃气供应价格或者财政足额补偿。
(二)旗县区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行业、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规范,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执法检查,加强燃气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落实燃气场站、管线、设施等燃气建设工程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依法制止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违法行为。负责制定本辖区燃气隐患排查整改、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燃气安全防护技术应用推广、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普及等专项工作方案,报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每季度调度一次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到有记录、有检查、有落实。将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旗县人民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安装和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经营行为;区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情况,清理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和燃烧器具维修站点等。
(三)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协助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社区将安全用气纳入社区安全管理网络,建立日常巡查台账、隐患整改台账,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巡查和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燃气经营者通报,向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监督隐患整改到位。负责定期向燃气经营者通报地区安全用气形势,落实燃气安全宣传责任,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用气安全隐患等。负责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和重要节日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第五条 有关部门责任
(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范和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相关行业、场所和居民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
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燃气和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经营行为,组织清理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和燃烧器具维修站点等。负责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等燃气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依法查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组织落实燃气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制度,单位燃气用户管理人员、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制度。负责制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燃气安全防护技术应用推广、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普及等专项工作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月调度制度,做到有记录、有检查、有落实。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安全监察,对燃气钢瓶充装、检验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燃气钢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燃气钢瓶、超许可范围充装燃气钢瓶,充装非自有产权燃气钢瓶、超期未检燃气钢瓶,充装改装、翻新、报废燃气钢瓶和燃气销售掺杂掺等违法行为。
负责对燃气计量表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燃气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强制检定工作。组织和监督燃气充装单位建立燃气钢瓶电子技术档案,推行“一瓶”数字化管理;监督检查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燃气以及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认真履行“双告知”义务。燃气供应、经营的企业新办、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时,告知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许可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燃气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保障或预留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办理规划许可时充分考虑建设项目与燃气设施间防火安全间距。建立完善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城市地下燃气设施信息。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五)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占压燃气管道、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六)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单位和车辆实施严格监管,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制度,并依法查处企业和个人无证运输、使用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车辆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买卖、储存、运输燃气和盗窃、损毁燃气管道、设施等妨害公共安全的治安违法案件和燃气管理、燃气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划定城区燃气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通行时间,依法查处无证运输、不按规定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消防工程审核、消防工程验收(备案)行政许可等。
(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单位配备专兼职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培训,配合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者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九)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落实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防雷、防静电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指导燃气经营者做好城镇燃气设施设备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工作。
(十)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商业用气单位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教育引导商业用气单位安全使用燃气。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地区、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综合监管,对重点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负责对以城镇燃气以外的化工燃料替代城镇燃气的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调查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负责面向社会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十三)监察机关: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燃气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处分。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其他信息
按实际情况填。
排查内容:
消防安全、校舍安全、网络安全、燃气安全、校车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及特种设备等,重点在防易燃易爆和防火、防盗、防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隐患。
(一)建筑物安全。检查学生宿舍、教室、功能室、实训室、办公室等区域的墙壁、门窗、天花板、吊顶、护栏、悬空设施、高空置物、破损物件是否存在危险。门窗、防盗网是否完好,供电线路是否存在故障,设备设施是否会受潮湿等。
夏季多雨,检查楼顶、屋顶是否有破损现象,校园排水设施是否通畅。
(二)消防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楼梯是否堆积杂物,消防设备设施、水电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乱拉电线情况,是否加强特种设备、物资和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三)治安安全。是否配齐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装备,校园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外来人员的登记情况。
(四)放前安全教育。是否开展放前安全教育,突出防溺水、防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安全、防等安全教育。
扩展资料排查方式:
实行各部门自查、分管部门、学校安全办公室巡查相结合的排查方式,严格做到不漏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
(一)各部门全面自查本部门办公、教学、实验、实训所使用的设备设施、易燃易爆物,所属区域的消防设备设施、消防通道以及所管辖的办公室、图书楼、实验楼、实训楼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二)公共区域安全隐患排查,按学校分工执行:
1、办公室:办公楼及停车场安全隐患排查。
2、教务处:教学楼及其他与教学相关的功能室教学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3、德育处:学生宿舍楼及附属安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
4、后勤处:教学区各楼宇公共水电设施和设备;宿舍区各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及设备;校内施工场地安全隐患排查。
5、保卫处:学校大门、校园和各楼宇及周边防护设施设备、交通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6、年级组:本年级所涉及的教室、宿舍及学生间矛盾排查。
7、网络信息中心:全校校园网络安全与服务设施和设备运行、内部安全防控隐患排查。
8、餐饮办公室:餐厅建筑、附属物品及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10月31日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嘉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6年7月2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上有15位委员和代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委员和代表们认为,《条(草案)》的制定是必要、及时的。随着国家燃气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北京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以及燃气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市燃气事业发展迅速,燃气应用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产生了日益巨大的影响;但面对新形势下的要求,本市缺乏一部关于燃气安全生产、使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的制定将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本市的燃气工作,提高燃气安全监管水平,科学合理地调整燃气市场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我市燃气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基本上吸纳和体现了各方面的意见,内容较符合本市燃气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委员和代表们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结合了本市燃气工作的实际情况,内容较为全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第二条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第二条对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本条例适用范围只强调“管理活动”不够全面,建议增加经营、建设等方面活动的内容;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本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表述过于简略,同时对天然气长输管线设施的管理由于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有专门规定,建议不在本条例中作规定。法制委员会同意委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的制定、燃气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以及用气设备管理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条例(草案)》第七条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了本市应当建立燃气供求的宏观调控机制的内容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增强燃气供应能力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同意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本条修改为:“本市应当制定政策,取措施,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加强用气管理,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宏观调控机制。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供应,平衡全市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气,并按照年度用气分配天然气指标,保障天然气的安全、稳定供应。”(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三、关于《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对从事燃气作业活动的单位作出了规定。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由于在设计环节没有充分考虑用户对于景观环境和方便实用的要求,致使一些燃气设施的设置与周围景观不相协调或给用户带来不便,建议增加一款对这方面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同意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具体表述为:“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并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使用的要求。”(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关于《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燃气经营活动、取得许可条件、许可时限和程序以及经营范围作出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燃气经营活动的范围有具体的界定。法制委员会同意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本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五、关于《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对收回、终止特许经营权及临时接管问题作出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本条规定应属于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同意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本条移至法律责任部分,并作相应修改,具体表述为:“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人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取措施保障燃气供应和服务: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或者特许经营项目资产的;
(二)不按照规定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设施,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安全的;
(三)达不到燃气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燃气行政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评估。法制委员会提出,本款的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关于行政许可评价的规定进行规范。建议将本款修改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许可评价制度,对燃气供应企业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进行评价。”(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关于《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了燃气供应单位应按规定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有的委员提出,建议明确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并落到实处。法制委员会同意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本项修改为:“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五项)
八、关于《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第二款对燃气用户在遇到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异常及意外情况时的正确做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增加燃气用户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同意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本款修改为:“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并及时向燃气供应单位报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九、关于《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用户变更用户名、用气量、燃气使用性质的,应办理相关手续。有的委员提出,由于管道燃气用户中包含的居民用户数量大,因此本款可操作性不强。法制委员会同意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本款修改为:“管道燃气单位用户变更户名、用气量、燃气使用性质的,应当到燃气供应单位办理相应手续。”(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十、关于《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处罚权及处罚额度。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款的处罚额度应当依照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内容进行调整。建议将本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十一、关于增加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设施的法律责任的建议
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损坏地下燃气管线及其他燃气设施的事故时有发生,不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安全、稳定供气也产生不利影响。建议针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的行为规范,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同意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具体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燃气设施相关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取保护措施,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
十二、关于《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性行为的处罚。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由于罚款额度低,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建议分两款进行处罚,适当调整罚款额度。法制委员会同意城建环保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并可以按照违法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十三、关于增加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修改建议
有的委员提出,建议法律责任中应当对部门的不作为或者违法滥作为做出规定。法制委员会同意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具体表述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6年11月3日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嘉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6年10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上有3位委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过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同时,委员们还就《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10月31日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对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本条的适用范围概括不准确。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将该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供应和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决稿第二条)
二、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安全巡检制度。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定期安全巡检是否收费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本项修改为:“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按照国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用户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二款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认为,上述五项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不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建议将本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表决稿第五十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