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2023年度供热收费公告

2.烟台市人口总数2023

3.烟牟政发[2008]31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关于印发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4.山东各市供暖时间

5.烟台供暖期的起止时间2023

烟台市天然气价格2023年_烟台市天然气价格2023年11月份

2022-2023年度暖季即将到来,烟台各地区供暖时间最新消息汇总来了,具体详见正文。

2022-2023年度暖季烟台供暖时间

烟台

距离11月16日全市正式供热还有不到10天时间,全市供热企业的供热主管网、二级网、换热站等设施设备均已完成冷态调试,达到运行条件,供热前期准备工作已全部到位。

根据今年11月份气象情况,定于11月8日全市供热企业启动“低温试运行”并逐步升温,11月16日正式供热

重要提醒:因各供热企业供热运行方式、辐射范围、管网长度及换热站数量不等,从启动“低温试运行”到全部市民家中暖气片有温度,约需3-6天时间。若“低温试运行”初期,家中暖气片还未热,请耐心等待暖流注入循环、安全提温;若遇到跑冒滴漏等情况,请第一时间拨打供热企业客户服务电话,及时处理故障,消除安全隐患。

开发区

根据烟台业达热电发布的《2022~2023年度暖期暖收费通知》:

供热时间: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3月31日,共计136天。

长岛综试区

根据长岛发布的2022-2023年度供暖缴费通知:

供暖时间: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31日(低温调试、提温运行,根据烟台市统一部署)。

招远市

根据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的《关于2022-2023年度城区集中供热的公告》:

根据上级通知,2022-2023年度暖期正式供暖时间为11月16日。招远市拟定于11月8日启动低温试运行并逐步升温,11月16日达标供暖。若有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将另行通知。

栖霞市

根据栖霞市公布的相关信息:

目前主管网已经贯通,10月28日夜间已经开始注水试压,换热站已经基本结束,二级管网正在全力施工中,在11月15日前全部敷设完成。燃气锅炉安装已经进入尾声,于11月10日前点火调试,11月15日正式提温运行。

莱阳市

莱阳市集中供热正式启止时间为每年的11月17日至次年的3月27日,共131天,为保障民生,本暖季,将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天气情况,适时启动供热试运行。

莱州市

今冬供暖将在11月1日开始低温运行,11月6日升温运行,11月10日达标供暖;建立抢险队伍,保证遇有突发抢修时不停供,不降温;供暖期间保证好供暖参数,遇有极寒天气适时提前调整供热温度;及时化解供暖诉求,对于群众的期望,全力而为,快速解决,服务诚恳,确保住户家中温度适宜,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龙口市

根据《龙口市东城区(嘉元供热)2022至2023年度供热收费通知》和《华电龙口供热2022至2023年度供暖季缴费通知》:

供热时间: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3月31日。

2022-2023年度供热收费公告

安装。除偏远山区、海岛外,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天然气‘镇镇通’”,这是《烟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细则》和《烟台市加强污染源头控制推进“四增四减”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涉及燃气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

烟台市人口总数2023

尊敬的辖区供热用户:

威海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冬季供热收费自2022年10月10日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01

收费标准

威海市区供热收费标准不变,居民用户收费价格为使用面积25元/平方米,非居民用户收费价格为建筑面积33.9元/平方米。文登区、烟台市牟平区、荣成好运角旅游度区港西镇执行当地的供热价格。

02

交费时间

2022年10月10日-11月20日(节日不休)。

03

交费方式

(一)手机服务

1.扫描下方二维码,也可微信搜索“威海热电集团”加关注,绑定供暖用户卡后,可在线办理交费、电子、暖气报停、开通、过户申请等业务。

2.微信/支付宝扫描下方二维码,通过“生活缴费”交纳暖气费。此外,也可通过爱山东生活缴费和云闪付生活缴费办理交费业务。

(二)服务

登录威海热电集团.whredian.cn,点击“交费入口”,按照提示完成网上查询、交费业务。

(三)自助交费机交费

我公司除了在各营业厅设置了自助交费机外,南郊公司还在林泉社区居委会设置了一台自助交费机,用户可持供暖用户卡完成交费。

(四)营业厅业务办理(中午不休息)

收费业务

用户持供暖用户卡到就近营业厅交费,支持现金、刷卡、微信/支付宝扫码等方式。

其他业务

用户可就近在热电营业厅办理的供暖业务有:开启、封堵、过户、修改用户资料等。

(五)银行代收交费渠道

用户可在威海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日照银行的银行柜面或手机银行APP交费,也可通过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手机银行APP交费。

(六)临时收费点交费渠道(8:30-15:30,中午休息)

1.汪疃收费地点: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交费时间:10月10日——10月14日。

2.初村收费地点:初村农商银行一楼;交费时间:10月17日——10月21日。

3.今年黄岚站、界石站不设立临时收费点:用户凭供暖用户卡可到当地农商银行理交费业务,特殊情况可到就近营业厅办理。

烟牟政发[2008]31号烟台市牟平区人民关于印发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年烟台市人口总数是696.82万人。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烟台市常住人口为7102116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6968202人相比,十年共增加133914人,增长1.92%,年平均增长率为0.19%。全市共有家庭户2718345户,集体户157332户,家庭户人口为6508025人,集体户人口为594091人。

烟台市别称港城、登州、东莱、芝罘,山东省辖地级市,地处中国华东地区、山东半岛东北部,东连威海市,西接潍坊市,西南与青岛市毗邻,北濒渤海、黄海,与辽东半岛对峙,并与大连市隔海相望;全境地形以低山丘陵区为主,截至2022年末,全市下辖5个区,代管6个县级市,土地总面积13930.1平方千米,城镇化率68.23%。

烟台市地形与气候特征

烟台市地形为低山丘陵区,山丘起伏和缓,沟壑纵横交错。山地占总面积的36.62%,丘陵占39.7%,平原占20.78%,洼地占2.90%。低山区位于市域中部,主要由大泽山、艾山、罗山、牙山、磁山、蛤?(山卢)山、嶛(山昔)山、昆嵛山、玉皇山、招虎山等构成,山体多为花岗岩,海拔在500米以上,最高峰为昆嵛山,海拔922.8米。

烟台市属温带季风气候,与同纬度内陆地区相比具有雨水适中、空气湿润、气候温和的特点,可谓冬无严寒、夏无酷暑。烟台市年平均降水量524.9毫米,年平均气温13.4℃,年平均日照时数2488.9小时。烟台四季分明,各季气候独具特色。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烟台市

山东各市供暖时间

烟牟政发〔2008〕31号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烟台市人民烟政发〔2005〕110号《关于给予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支持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牟平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牟平燃气行业发展的方向是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是区城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工程建设及经营,给予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为期30年的特许经营权。执行时间依据市烟政发〔2005〕110号文件规定,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的城市燃气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因前期建设液化石油气瓶组供应站较多,以后不再申报建设新的液化石油气瓶组供应站。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再提倡建设新的管道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已建成投产使用的管道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在天然气管网覆盖到该区域时,应并入天然气管网。

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燃气管线需要穿越某一地段、路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建设单位自筹。

(二)银行。

(三)燃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受益单位或用户,按规定交纳燃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收取。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和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九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第三十三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它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九条 管道天燃气设施产权分界和管理。

居民住宅燃气设施界定为从供气门站(调压站)至居民用户楼内用气表处(含气表)为供气设施,表至灶具处(含灶具)为用气设施。

单位燃气设施界定为从供气门站(调压站)至单位建筑红线外供气阀门处为供气设施,阀门至器具处(含器具)为用气设施。

供气设施的管理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用气设施属于用户自己购置的器具,由经营企业负责安装的,其管理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气设施属于用户出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安装的,其管理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六章 器具管理

第四十一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四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四十三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城市燃气供气价格由燃气经营企业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区批准。

第四十五条 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建小区按每户2652元收取;新开发小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收取。第四十六条 收费人员入户收费时,应主动出示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四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或燃气供应许可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呈报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应当建议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和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第五十一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组织有关人员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报批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报批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建议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

烟台供暖期的起止时间2023

山东济南市供暖时间:2022年11月15日开始供暖。

山东青岛市供暖时间: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可以适当调整暖期。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山东淄博市供暖时间:暂无。(淄博民通热力有限公司、山东中豪能源有限公司的供暖准备工作也进入新阶段,从10月20日开始,陆续对供热范围内所有供热管线进行注水试压。)

山东枣庄市供暖时间:2022年11月15日开始供暖。

山东东营市供暖时间:暂无。(东营市供热管理处定于2022年10月29至30日开始对市供热管理处供热范围内所有供热管线进行注水、打压。)

山东烟台市供暖时间:牟平供暖时间11月16日至来年3月31日,共136天。长岛供暖时间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31日。莱州市2022年11月10日达标供暖。

山东滩坊市供暖时间:2022年11月15日0时至2023年的3月15日24时。

山东济宁市供暖时间:暂无。

山东泰安市供暖时间:2022年11月10日开始暖,约130天。居民住宅继续执行23元/平方米收费标准。

山东威海市供暖时间:荣成市供暖自2022年11月中旬至2023年3月底,视天气情况适时提前或延后。乳山市城区集中供暖时间为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3月20日。届时,我们将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对供、停暖时间予以适当合理调整。

山东日照市供暖时间: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提前供暖或推迟停止供暖,不增加用户暖费。

山东临沂市供暖时间:2022年11月10日开始,共计125天。(供暖价格:按沂政发[2019]号文件规定,居民用户23元/_;非居民用户:37元/_。)

山东德州市供暖时间: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烟台市供暖开始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开始,结束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没有安装供暖设备的不用交暖费。取暖费按房屋面积征收,按每月每平方米价格收取。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安全运行、规范服务、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在开发商供热设施保质期内,如发现暖设施故障,可及时与建设安装单位联系解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不提供分户供暖的热用户;保修期内新建建筑供热设施;首层和顶层房屋危及相邻热用户热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可能危及相邻热用户热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供暖期间注意事项

供暖期间,应保持暖气片良好的散热空间,不要在暖气片上及周围堆放杂物。遮盖暖气设施会影响散热效果,会导致室温降低约3℃,且不能及时发现暖气漏水故障,不便于检修。

暖气片不要包装过严,以免造成散热不畅;不要随意排放或取用暖设施里的热水;经调试完毕的暖管道上的各种阀门,不能随意关闭和开启;暖房间门窗应保持良好密封状态,不能长时间打开门窗,注意保持室内温度;新入网首次用热的用户,请不要改动室内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