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然气价格调整_浙江省管道天然气价格分类
1.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2.我们是浙江兴县泗安的用的是管道,而我在上海买的12t的燃气灶与12t的燃气热水器,请问回家可
3.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能源价格上涨对浙江经济生活影响不断加深
来源:中国统计信息网发布时间:2006-11-10 10:16?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能源是国家的战略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浙江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重化工业所带动的高能耗产业快速发展,以居住、汽车、家电等高能耗消费需求的快速升级,能源瓶颈问题日益突出。加之近年来各类能源价格波动对国民经济各行业及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使我们对经济的增长方式、生活的消费方式、能源安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引发反思。本文通过大量统计数据分析,提出我们的建议,以期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一部分 浙江能源消费现状及价格上涨情况
一、浙江能源消费快速增长、经济增长对能源的依存度不断加深
1.浙江能源消费总量迅速扩张。浙江近三年的能源消费增速均在十个百分点以上,2003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为9523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5.0%;2004年能源消费总量达10825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3.6%;2005年能源消费总量达12032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1.2%,其中消费煤炭9680.8万吨(原煤与洗精煤)、电力1642.3亿千瓦时、石油制品1931.9万吨。煤、电、油三大常规能源消费与上年相比,增幅分别为10.7%、15.7%和7.3%。近年来浙江能源消费尽管增速有所回落,但总量的扩大有目共睹。
浙江居民伴随生活质量提高,对能源消费需求增速惊人。浙江人均GDP自2000年超过1600美元,2005年达到3400美元,生活质量的快速提高,电器普及、升级;人均居住面积成倍增加;出行方式逐渐向私人汽车转化,生活质量的改善直接导致对能源需求快速增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耗电量从2000年的319千瓦时,上升到2005年的656千瓦时,增长105.6%;5年间农村居民人均电费和燃料支出增长了57.5%和99.0%。
2.浙江能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浙江作为能源小省,能源消费总量的迅速扩张,使能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2003、2004、2005三年,全省全年从省外调入和进口能源总量比上年分别增长12.2%、16.1%和9.4 %。
3.浙江经济对能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从投入产出产业关联的直接消耗系数来看,“十五”期间整个经济对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和天然气开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能源产业的直接消耗在上升,直接消耗系数分别从19年的0.80、0.60、1.08上升到2002年的1.20、0.69、1.23。2001-2005年浙江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分别为:0.99、1.12、1.02、0.94、0.87,平均比“九五”时期上升73.7%,高耗能部门在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值中占有更大的比例。
二、近年来主要能源价格进入持续快速上升通道
1.国际油价涨势迅猛,高油价时代提前来临。2003年以后,受美伊战争和国际局势趋紧的影响,国际石油脱离90年代10-25美元/桶的价格运行区间,出现节节攀升势头。纽约商品原油期货价格(WTI)自2003年年初的每桶30美元逐步上升,到2004年6月份冲破40美元,仅仅过了4个月在2004年10月冲破50美元大关,随后油价继续一路上涨,2005年7、8两个月上涨至70美元/桶价位,随后在2006年8月份创出80.3美元/桶的近20年新高,9月份开始稍有回落(具体见图1)。以原油价格年度涨幅计算,2003年上涨2.9%、2004年上涨34.1%、2005年上涨41.6%、2006年1-8月份上涨14.9%。
国际石油价格步入快速上升期,既有世界经济增长加快,引起原油供求关系趋紧的原因,也受地缘政治和产油区局势动荡、投机资本在原油期货市场兴风作浪等因素推波助澜。近期随着主要石油生产国加大原油产能、欧美国家纷纷加息调控经济增速,刺激油价上升的不确定因素大大缓解,使石油价格趋于回落,但低油价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提前进入高油价时代已是不争的事实。
2.煤炭、天然气价格上涨。重要能源的煤炭和天然气价格在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同时,也出现在消费需求拉动下的持续上扬。2004、2005年煤炭价格出现大幅上涨,2004年原材料购进无烟煤价格上涨31.3%、烟煤价格上涨40.2%;2005年购进无烟煤价格上涨15.3%、烟煤价格上涨12.8%。2005年浙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8752万吨,占能源消费总量的七成以上。煤炭价格上涨从根本上推动浙江能源价格走势,增加了冶金、化工等企业生产成本。
天然气价格和煤炭出现同步上涨,2005年上涨24.5%,2006年1至8月上涨21.4%。
第二部分 能源价格上涨对经济的影响
一、能源涨价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能源涨价加剧潜在通胀压力。能源涨价一是引起石油类企业燃料购进价的上涨。2003—2005年全省工业企业的燃料动力类产品购进价格分别上涨5.8%、14.5%、15.5%,加大下游企业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二是燃料价格上升,直接带动浙江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003年—2005年,汽油、柴油、电、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其他燃料等居民消费能源价格上涨,对CPI上涨贡献率分别为3.8%、6.68%、21.6%,成为推动价格总水平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
2.能源价格上涨直接导致外汇支出增加。浙江既是耗油大省,又是原油净进口省。石油市场油价的高低直接影响石油进口贸易,油价上涨导致外汇支出增加。2003年至2005年浙江进口原油支付外汇从2.2亿美元增长到6.1亿美元,年均增速120.2%,仅这三年国际油价上涨浙江进口原油分别要多支付0.06亿、1.36亿和1.74亿美元。
二、能源价格上涨对农业的影响
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价格上涨直接影响到农用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农资的涨价以及灌溉、耕田、运输等农机具用油的成本提高。尽管各地取各种措施控制农资的涨价,但在成本推动下,仍难以抑制主要农资产品价格出现持续上扬,给农民增收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1.能源价格上涨推动浙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扬。浙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从2003年开始进入一个上升周期,2003年农资价格总水平上涨2.9%,2004年上涨13.2%,2005年上涨5.8%,2006年1-8月份下降0.7%。
(1)近三年化肥价格涨势迅猛。化肥生产以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为主要原料,并要消耗电力,所以被称为高耗能产业,同时还有一定的环境污染。以煤炭为原料,每生产1吨尿素消耗1.2吨煤和1200千瓦时电,能源价格上涨直接提升企业生产成本,推动化肥产品涨价。浙江化肥价格连年上涨,2003年上涨2.3%、2004年上涨15.4%、2005年上涨10.0%,目前仍处高价位。主要化肥产品价格,2006年8月与2003年初比,氮肥上涨25.5%、磷肥上涨24.8%、钾肥上涨58.3%、复合肥上涨31.1%。
(2)农药价格涨幅低于原药价格涨幅。原油、煤炭价格、化工原材料价格上涨使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增加,导致农药、原药价格普遍出现大幅上涨。2003年初至2006年8月,甲胺磷原药价格上涨30%、草甘磷原药价格上涨17.3%、乙草胺原药价格上涨50.4%。与此形成反差的是,2003年至2006年8月,全省农药市场价格涨幅仅为7.2%、农药器械涨幅为6.6%。农药价格“水涨船不高”的现象固然减轻了农民的经济压力,但也使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在过度竞争后,用质量低下的产品扰乱农药市场,给农民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3)农用机油和农用薄膜价格大幅攀升。原油价格上涨直接带动农用机油和农用薄膜的价格上升。浙江农用机油价格上涨基本上与柴油同步,2003年初至2006年8月累计上涨36.4%。原油涨价造成农用薄膜原料生产成本上升,2003年至2006年8月,农用聚氯乙烯薄膜出厂价格上涨了49.8%,农用薄膜市场售价保持连续上涨态势上升17.2%(具体见表1)。
表1 2003—2005年浙江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幅(%)
名称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1-8月
全省农资价格指数
2.9
13.2
5.8
-0.7
化学肥料
2.3
15.4
10.0
-0.6
氮肥
2.5
18.1
7.1
-3.2
磷肥
1.6
8.0
11.4
2.1
钾肥
1.1
20.9
24.5
4.8
复合肥料
2.7
11.7
10.2
3.7
农药及农药械
-0.9
4.1
3.7
0.2
一化学农药
-0.1
4.2
3.8
0.1
二农药器械
-0.5
3.4
2.5
1.1
农用机油
7.2
5.5
7.7
12.0
农用薄膜
2.1
5.7
6.6
1.9
2.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影响农民增收。近年来,为促进浙江农业机械化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优惠,使农业机械普及率在农村逐年提高。2005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2111.27万千瓦,比2003年农业机械总动力2039.68万千瓦提高3.5%。2003年全省农用柴油使用量为175.76万吨,2004年柴油使用量为186.16万吨,2005年柴油使用量为187.23万吨。而这三年柴油价格上涨,使浙江农民用油每年分别要多支出4.8亿元、6.3亿元和10.4亿元。能源涨价引起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普遍上扬,直接导致浙江农民农业生产支出逐年增长。浙江农村居民人均农业生产支出由2003年的266.1元,2004年升到270.2元,2005年升到344.7元,这三年人均农业生产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1.5%、1.5%和27.5%。油价、电价的上涨还带动农业生产服务价格的上涨,2006年前8月全省机械作业费上涨4.1%、治虫费上涨7.4%。据初步测算,因成品油价上涨,农民耕作一亩水稻机耕费增加15元,抽水费增加10元,机收费增加12元。能源价格上涨在一定程度上冲抵了惠农政策的成效。
3.捕捞成本激增下浙江部分渔民陷于亏损境地。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水产品捕捞业在浙江东南部沿海地区农业生产中占很大比例,油价持续上涨对海洋捕捞产业发展、渔民增收带来了很大挑战。2003年下半年以来船用柴油每桶价格由500元-600元上涨至800元以上,使捕捞成本大幅提高。加上浙江近海海洋的再生能力大大低于捕捞量,经济鱼类急剧衰退,根本形不成渔汛,出海往往会入不敷出,导致近年来台州的临海、温岭等地半数以上渔民放弃传统冬汛,在1月份就提前回港休渔。今年上半年浙江象山县双拖渔船的捕捞效益低下,约有70%的渔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亏损,20%的渔船处于保本经营,只有10%的渔船略有盈余。象山县大小捕捞渔船一年的总用油量约为30万吨左右,根据现在柴油价格,象山县要比去年同期增加近3.3亿元的用油支出。尽管各级出台了扶持渔业的产业政策,但是主要能源价格上涨过快、渔农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范围广,抵消了优惠减免税费,使浙江部分渔民陷于亏损境地。
4.燃油涨价增加农产品物流成本。浙江农产品物流结构中,低附加值的产品居多,大部分长途贩运的农产品以初级形态为主,农产品运费与工业品相同,两者的运输利润却相差悬殊。在近几年汽油、柴油上涨较快的情况下,燃油成本成为农产品物流成本的大头。加上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路超载超限的查处力度,运输数量减少的情况下更是提高农产品的物流成本。据测算,油价上涨和治理“双超”分别影响农产品货运成本上升30%和10%,利润下降30%—50%。针对农产品运输严峻形势,省及时出台了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减免农产品货运公路收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产品的流通与销售。
三、原油价格上涨对工业企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海上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管道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管道企业负责的机制,落实和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决定相关重大事项,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商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权,可以根据省人民的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以及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组织编制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以及管道企业的意见。
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乡规划修改、地质结构变化等因素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改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修改,涉及现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应当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确需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省管道发展和布局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选线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拟建管道所在地的城乡规划。第九条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县级以上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管道建设用地范围内批准妨碍管道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管道确需通过地质结构复杂、人口密集、水源保护等特殊区域的,应当提高管道建设标准,并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与房屋、铁路、公路、河(航)道、港口、市政设施、水利设施、军事设施、光缆、电缆等的保护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我们是浙江兴县泗安的用的是管道,而我在上海买的12t的燃气灶与12t的燃气热水器,请问回家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沼气、秸秆气和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气体燃料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存充装站、门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上一级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等。
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气源以及与省天然气供气系统衔接、天然气高中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天然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和市区城市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内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和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 天然气管道供应项目应当以区域化、规模化统一建设的模式实施。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第十一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检测、预测和预警。
因气源短缺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县(市)人民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用原则启动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储备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由市、县(市)人民给予适当补贴。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与上游价格适时联动调整。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第十五条 燃气用户对其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燃气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修保养的,双方应当签订维修保养协议。
以下管道燃气设施属于燃气用户所有: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不含)后的燃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支线阀门后的燃气设施(不含支线阀门,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12T的燃气灶和12T的燃气热水器是使用的天然气气源,你回浙江长兴要看你家的气源是哪一种,如果是天然气的那就可以用,如果是人工管道煤气的那就必须改装后才能使用,请你咨询你当地的煤气公司确认后使用以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五、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六、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删去第十七条。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并明确安全责任人;“(五)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准,由省燃气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批准后执行。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九、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十一、删去第三十六条。十二、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二)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三)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四)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五)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六)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推广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提倡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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