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动态监测标准最新规范文件_天然气在线监测标准
1.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2.天津滨城:提高住房保障服务 协调新房和租房优惠
3.国办: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保交楼、防烂尾、稳预期相关工作
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法规内容
5.吉林省国土厅的主要职责
6.吉林省人民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职责
为遏制的粗放利用和无序开,促进的保护、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更好地维护国家性资产的合法权益,国土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同意深化煤炭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加快改革和制度建设,矿产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传统体制下廉价或无偿使用的情况已经改变,充分反映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初步建立,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机制正在形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用经济手段配合矿产管理政策的调整:
一是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从 2006 年 10 月起,全面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落实《关于同意深化煤炭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 号)的要求,积极推进煤炭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等 8 个煤炭主产省进行煤炭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起煤炭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以及煤炭开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 号)和《关于探矿权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 号),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并对矿业权价款有偿处置的范围,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矿业权价款的分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的管理,对矿权人已经占有、无偿取得矿业权的清理工作已逐步展开。
二是完善矿产税费制度,积极推进税改革。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率提高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基础上,全面复查核定开回率,规范确定开回率系数,积极探索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建立矿业权人珍惜利用的经济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研究税费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措施,研究对矿产补偿费、探矿权矿权使用费和税征收标准、方式的调整。同时,还按照《关于促进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38 号)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重点解决型企业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关闭后的善后工作。
“十一五”期间,全国税收入年均增长 23.%,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10 年,全国税收入为 417.6 亿元,同比增长 23.5%,增速较前两年大幅提高(表 8-1)。
表8-1 税收入及增长情况
2010 年 6 月,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税改革。6 月 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原油、天然气税由从量计征改为按照 5% 的统一税率从价计征,这标志着中国税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内蒙古油气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 5%。中国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专栏8-1 税改革试点
2010年6月1日,新疆在全国率先实施石油天然气税改革,将计征方法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2010年12月1日,税改革的试点范围被扩大到了西部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能够进一步体现有偿开原则,促进节约使用,目前改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地方税收入大幅增加,增加地方财力的效果已初步显现。以新疆为例,2010年6月1日至年末,新疆油气税收入累计达到21.64亿元,每月增幅基本均衡稳定,且同比增幅较大,平均每月征收3.61亿元,平均同比增长450.89%,平均增收2.95亿元。2010年全年全区共征收油气税25.35亿元,较2009年的7.66亿元增长了230.94%,占全区税总收入32.32亿元的78.4%,比2009年提高15.9个百分点。
二是相关企业税负增加,但增幅有限。改革前,新疆各油田企业税的平均税负率约在0.8%左右,而改革后的平均税负率是4.5%。油田企业税应纳税额虽然有所增加,但企业所得税却相应减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做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导致油田企业的总体税负增加的并不多,与企业的利润率相比仍然较轻。
三是完善收益分配。将收益进一步向原产地倾斜。印发了《关于探矿权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 号)、《关于加大对国有重点矿山企业财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794 号),《财政部、国土部关于将矿产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 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业权收益分配的管理,从 2006 年 9 月 30 日起,中央和地方收取的矿业权价款收入,统一按照 2∶8 的比例分成。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矿产中央收入部分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外风险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和节约与综合利用等方面;地方分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矿产勘查和矿山环境治理外,也可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五”期间,矿产补偿费、探矿权和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国土专项收入中央分成部分持续稳定增长。其中:矿产补偿费 233.68 亿元,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 294.74 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 21.8%、39.9%(表 8-2,图 8-1)。
表8-2 国土专项资金中央收入情况
图8-1 矿业权价款中央收入情况
“十一五”期间,除 2009 年受价格影响比上年略有下降外,中央矿产补偿费收入整体上保持较快增长(图 8-2)。
图8-2 矿产补偿费中央收入情况
四是加强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2010年,财政部与国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通知》一方面维护了矿业投资主体(包括国家和社会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管理,提高地质勘查单位找矿的积极性,稳定矿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规范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制度,推进改革。
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
总体要求: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与各省(区、市)人民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十、明确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天津滨城:提高住房保障服务 协调新房和租房优惠
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我为大家整理的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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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将《xx省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x月xx日
方案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燃气供应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减少燃气安全使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
二
整治时间
2020年5月至12月
三
整治范围
全面排查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整治供应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管理;全面排查各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推动燃气泄漏监控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四
整治重点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各类场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xx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范要求。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
3.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是否100%持证上岗。
(二)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4.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加强对供应站(点)、送气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统一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
5.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6.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出入道口运送钢瓶车辆的关注和临检布控,依法打击?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
7.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指导。
(三)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机构)行为及产品质量。
8.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实现充装数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实时联网传输。
9.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本单位检验气瓶的电子技术档案,实现检验机构的气瓶检验数据信息与气瓶充装单位、地方监管部门互联互通。
10.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严厉打击无资质充装二甲醚、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
11.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存在出具虚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或者擅自销售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是否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进行检验。
12.对辖区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减压阀、灶具、热水器等产品质量开展,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钢瓶、阀门、灶具和热水器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
(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13.餐饮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
14.餐饮用户是否每月对户内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件1);是否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2)。
15.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五
整治措施
(一)严格隐患销号。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滚动排查、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制度;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费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行挂牌督办,同时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有效完成隐患治理的工作闭环。
(二)明确配送标准。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送液化气的,应当申请许可;使用三轮车、电动车开展城市内?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可以不申请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制定钢瓶配送的小型运输工具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确保配送安全。
(三)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核发,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充装、销售、配送和入户安检等环节经营检查,对没有健全的经营方案、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未建立配送服务体系、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可溯源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清出市场。
(四)实施智能管控。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分析集的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燃气浓度。
(五)强化监督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严格依法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定期检查餐饮用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取停止供气措施,由属地街镇和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六
责任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燃气、城管执法):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x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教育、民政、旅游、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七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31日前)。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0月)。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6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检查约谈曝光。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开展督查,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三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八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请省直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本部门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用好《x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12345热线,xx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和119消防举报电话等,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 工作总结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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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保交楼、防烂尾、稳预期相关工作
关于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
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天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市委关于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重大决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构建“津城”“滨城”双城发展格局的决定》和市人民《关于支持“滨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发〔2022〕11号),发挥滨海新区战略引领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增强滨海新区人口导入能力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滨城”落户。符合条件的本市范围内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的毕业生、在校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亲属通过投靠方式落户。(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教体局)
(二)鼓励新区产业工人在“滨城”落户。在新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在该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1年的居民(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保记录),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
(三)鼓励京津冀协同重点企事业单位员工落户。经区或各开发区管委会集体研究认定并签订框架协议的北京等外省市整体迁移企事业单位,支持其随企业迁来的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在新区落户,支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通过投靠方式在新区落户。(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各开发区)
(四)鼓励在“滨城”生活的准市民落户。持新区有效居住证满3年(近1年在津正常连续缴纳社保费且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保记录)、且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支持其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在新区创业,且该企业聘用5名以上就业人员(企业为其连续缴纳1年社保且同期无异地社保),企业原始法人代表(不得注册高中、职高及以下学籍)正常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且外省市且同期1年无社保记录,支持其落户稳定住所。(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五)鼓励为“滨城”贡献者落户。对符合条件的新区区级及以上荣誉获得者,可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
二、完善基本服务保障
(六)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凭有效居住证申请滨海新区购房资格,享受本市市民同等购房待遇。所购房屋转让时,需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满一年后方可交易。(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
(七)积极支持新区购房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所购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的,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公安部门在居住地社区办理集体落户,区教体局统筹安置入学。(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公安局、区教体局)
(八)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为来新区创业的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住房保障。(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人社局)
(九)争取符合条件的蓝白领公寓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奖补范围。(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人社局)
(十)积极争取购房金融支持,鼓励新区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投放,对合理购房给予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金融局)
(十一)为来新区投资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量身制定相应支持政策。支持取订单式限价商品房的模式实施开发建设,定向对单位职工进行销售,同时鼓励企业或单位取团购的方式购置新区存量商品住房。(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
(十二)对新区引进认定的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种人才,在租房、购房时给予相应的支持。拓展升级滨城人才服务证事项,提供精准高效的购房租房等住房保障服务,协调新区优质商品住宅和租赁房源给予特别优惠,购置新区特定房源可享受团购价格。(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委人才办)
三、给予重大项目政策支持
(十三)争取对于纳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重点储备项目范围,项目总投资超50亿元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属于市级大企业范围的,报请市同意,由属地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在激励机制以外按照3:7比例由市与区分成,分成范围扩大到地方全量税收,分成税收不计入现有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额度,或由市财政按照新区前期投入的更高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四)争取将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70%)返还新区。其中,海域使用金50%部分,研究调整海域使用金入库级次,将该部分收入直接缴入新区国库;在调整级次前,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将海域使用金50%部分拨付新区;海域使用金20%部分,纳入市规划和自然局部门预算,由新区向市规划和自然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用于新区海洋海域方面支出。2020年以来,应拨未拨新区的海域使用金50%部分,力争纳入以后年度预算统筹考虑,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方式补助新区。(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海洋局)
四、开展液化天然气直供政策试点
(十五)争取由新区独立出台天然气(包含LNG,下同)配气价格,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以临港、南港地区为试点,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石化、化工等大工业企业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署直购长期协议,并逐步向大港等地区推广复制;鼓励新区、开发区国有企业、园区运营企业牵头组建直购共同体,取保本运营或微利运营的方式,集合中小工业企业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署直购长期协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相关开发区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
(十六)推动新区新能源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迈出关键步伐。争取出台在相对封闭的产业区域内对重点产业隔墙售电的政策,支持天保临港、经开区西区、南港等燃气分布式项目如期供电。争取对新区新能源装机总量上给予倾斜,确保2025年达到7GW。规范氢气制取、冷能应用、CCUS等项目审批,出台燃料电池车补贴政策,支持加氢站建设和运营管理。引导放开全市氢能应用场景,鼓励氢能应用。充分利用新区地热,依法依规放宽地热矿权限制,拓展新区地热利用发展空间。推动出台绿电交易实施细则,核定发布绿电交易过网费价格,降低绿电市场化交易成本。以中新生态城、经开区为试点,建设绿电交易展示服务中心,逐步将试点经验推广至全区,扩大绿电市场化交易规模。鼓励新区大工业用户、园区售电企业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交易”,实现新区绿电直供重点项目和重点园区。(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相关开发区、各街镇等)
(十七)探索建设绿电、氢、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与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海水淡化综合利用试点,打造源网荷储一体化、水电热气冷联产、成本最优低碳示范园区;规划建设保税区氢能产业园、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和南北“两翼”共享储能站。(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相关开发区、各街镇等)
(十八)出台新能源发展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重点支持利用油田、盐田等土地,建设新能源项目。拓展海域立体利用空间,鼓励利用近海滩涂区、围而未填海域等区域建设海上光伏项目;鼓励利用已建成码头、防波堤及调整后的闲置锚地、划而未用锚地等建设分散式清洁能源项目。争取建立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上地热项目(南港)涉海审批市级“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海洋局)
(十九)争取市级支持,满足新区重点项目用能需求,平稳实现碳达峰目标,对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和关系全市保供安全的项目,由市级统筹解决能耗双控指标。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对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能耗优于平均水平、符合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优先保障用能指标。(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二十)发展海水淡化产业,核定海水淡化用能优惠价格,出台海水淡化用能补贴政策,降低海水淡化企业用电、用煤成本;支持海水淡化项目与周边电厂加强用能方面的整体合作,实现电力自发自用,降低海水淡化成本。鼓励新区大力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加快建设临港、南港海水淡化项目。推动浓盐水综合利用,支持深海排放口试点项目建设及浓盐水处置后入海,建立长时间序列动态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
(二十一)争取将海水淡化水纳入全市水配置体系,推动制定全市特别是工业区、高耗水行业海水淡化水利用。争取市水务局组织市水务集团等骨干供水企业参与配送利用海水淡化水,出台使用海水淡化水用户免予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政策。(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数字产业发展
(二十二)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支持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建成立足新区、辐射全市及京津冀地区的,以公共算力服务为核心的人工智能产业化服务平台,争创工信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超算天津中心等联合行业领先的服务机构构建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的深度融合,持续推进全市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三)争取将新区教育云平台纳入市教育系统“一网五平台”(天津教育科研网和天津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服务平台、安全平台、终身教育平台、治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总体范围内,实现共享,丰富新区教育云平台功能,实现网络学习空间全覆盖。(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二十四)支持第五中心医院与市总医院、肿瘤医院、胸科医院、环湖医院等建立检查检验共享机制,开展远程会诊、病案讨论、医疗教学等活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新区三甲医院与市级有关医院的数据互联互通。支持新区有条件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率先与市级平台对接。争取新区需求的防疫等领域数据与市级平台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开发区)
(二十五)依托天津市信息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推进新区政务服务平台与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业务对接和数据共享。推动新区与市级政务“一网通”平台全面对接,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区通办、就近可办。开展津滨双城政务服务协同场景试点,加快推动低保、特困、就业、社保、信用等领域的市级数据向新区共享开放,进一步优化“滨海通办”业务场景,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区委网信办)
(二十六)鼓励开展数字经济领域“一企一证”改革试点。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和“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事项纳入互联网医院“一企一证”改革。持续推动将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涉及的相关审批权限下放或延伸至新区办理,并优化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区政务服务办)
七、支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
(二十七)加快城市老旧空间复兴和品质提升。构建完善城市更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政策体系,成本核算、土地规划等方面的差异化政策。结合新区城市更新特点,在城市更新模式、房屋征拆政策、拆建比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纳入全国城市更新试点。(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
(二十八)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着力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提升城市路网建设水平,大力发展市域(郊)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重点支持沿海大道整改提升、集疏港通道、跨海河大桥以及重大港通设施等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继续支持滨海新区B1、Z4、Z2线纳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共同考虑,继续支持新区轨道交通发行专项债。(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建设委)
(二十九)争取给予新区更大一般债券支持额度,保障区域交通、卫生、教育等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区一般债券分配额度,在全市占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新区一般预算支出占全市或区级比重安排。(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十)争取给予新区更多专项债券限额倾斜,在符合投向领域的前提下,支持交通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等重大项目,纳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专项债券续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十一)争取进一步在再融资债券额度方面给予新区支持,“十四五”期间,除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如期实现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情况外,支持新区全额发行再融资债券,推动新区到期债券有序衔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十二)承接网络货运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及专家评审权限下放,制定审管办法,并支持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东疆综合保税区等开发区行使网络货运项目独立审批权限,强化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支持新区各监管单位进入天津市网约车监管平台查询相关数据。(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三十三)推进医疗体制机制改革,推动优质布局新区,争取将天津市妇产医院优质迁入新区,支持肿瘤医院建设国际级质子中心。推进新区中医医院与中医一附院、二附院深度合作,推动泰达医院与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中医一附院等市内高水平医院开展合作,支持塘沽妇产医院与市儿童医院建立合作关系。支持第五中心医院建设市级医学中心,在标准、投资、专科建设、医生引进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尤其在大学附属医院、科研平台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建成区域龙头医院。(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三十四)争取市名校核心优质教育引进新区。以塘沽一中以及市教委直属校滨海学校等优质名校为主体,组建一批教育集团,放大辐射效应。在学校级格、领导职数、管理人员和教师编制及专项资金方面予以倾斜,积极争取1—2所市教委直属学校布局“滨城”,支持和平保育院在新区建设分园。支持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等一批职业院校迁入新区或新建校区,建设全市职业教育高地。(责任单位:区教体局、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开发区)
(三十五)争取承接市级公办示范幼儿园评定职能下放,对现有示范园分园独立办园后,直接评定为市公办示范幼儿园。争取市级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政策向新区倾斜并适当增加市级公办示范幼儿园指标。(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三十六)建立名中医、名院长等退休后在新区返聘补贴机制,搭建市、区两级退休返聘信息畅通机制,对在学术领域具有高超造诣和取得突出成果的名家大师,支持其在新区设立专家科室,吸引其学生或合作团队来新区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三十七)制定引进退休名校长、名教师和知名教育专家方案,明确退休名校长、名教师引进后的工作内容和管理考核办法及相关待遇,规范引进人员条件和程序,每年引进2—4名退休名校长、名教师和知名教育专家。(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八、在自然管理和审批方面给予支持
(三十八)高水平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在新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由新区批准工业项目用地弹性出让年期期限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编制新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工作细则,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全周期操作流程。(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
(三十九)争取由市出具委托文件,授权新区审批新区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新区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项目,经专家论证后的开发方案由新区审批,同时向市规划自然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
(四十)将城市更新项目发生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及前期工程费等”成本费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扣除。(责任单位:新区各税务局)
(四十一)鼓励引进产业、人才和高科技企业,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对经开区中心商务片区范围内的酒店型公寓,出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水、电、气、热居民用户价格。对经开区中心商务片区,由商业、办公楼宇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后,可按规定申请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人社局、有关开发区)
(四十二)做好升压站、储能站、上网电力廊道等新能源配套设施用地保障。推行新能源项目用地、电力行业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推动市级审批权下放,争取分批次逐步授权给新区;争取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验收,下放至新区审批。推动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修订,承接海洋相关审批权,制定海域使用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滨海新区分局、区海洋局)
九、支持完善人才政策
(四十三)产业(人才)联盟成员单位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可不受经营年限、职工人数、经营场地等条件限制。简化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的设立审批,实施人社部备案制。在新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允许具备条件的联盟内龙头、骨干企业,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组建评价机构,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四十四)支持东软团队在新区创办学校。鼓励天津滨海职业学院与企业加强对接,对应智慧商贸物流、智能制造等专业群,建设产业学院。(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四十五)制定深化产教城融合、打造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标杆的实施方案,对接“1 3 4”产业体系,重点建设一批优质专业群,启动“创优赋能”、“1 X”证书制度试点等项目建设。鼓励天津大学等高等院校及各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实行现代学徒制,推动订单式培养,提升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四十六)积极筹建“滨海新区职业教育产教城融合发展基地”。吸引世界知名大学在新区开展职业教育联合办学。支持滨海职业学院与国内外应用技术大学等学院开展合作交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鼓励有办学经验的高水平民营企业在新区举办职业教育院校。(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四十七)世界技能大赛、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争取直接申报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海河工匠、天津市技术能手等荣誉;争取参与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争取直接申报天津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表彰;争取直接认定为相应水平的技能等级;争取根据个人和企业的需求,破格认定为相应层级职称。(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总工会)
十、支持创新发展
(四十八)支持海河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积极争取承接国家级重大专项,聚焦信创、合成生物等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科技专项,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解决相关行业关键“卡脖子”问题。推动海河实验室纳入“国家实验室 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或后备队。支持海河实验室以重大产业需求为引导,建立以应用需求为导向的科研项目合作机制。“十四五”期间,在脑机交互等领域筹建海河实验室。(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开发区)
(四十九)加快培育以国家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科研机构、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骨干的战略科技力量。瞄准国家战略需求和天津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新区动物疫病防控、动物育种、海水利用等重点发展领域,谋划建设更多高水平创新平台,争取在新区推荐申报1-2家国家级创新中心或重大创新平台。支持新区产业链领军企业牵头,联合行业领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建设申报各类市级创新中心,到2025年,新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达到12家以上,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达到10家以上,推动建设一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支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组并纳入新序列,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重组。支持新区申报一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委、各开发区)
(五十)争取新区具有研究生培养资质的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大学滨海工业研究院、南开大学泰达学院等高校,联合科研院所申请硕士生、博士生培养指标,确保“十四五”时期实现指标增加。(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五十一)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常态化对接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国家重大专项和重大平台。争取将职称评审自主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争取市级天使母基金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吸引更多企业落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培养技术经纪人,培训费用可列入单位员工培训经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行业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技术转移机构,并给予一定补贴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市场化合作机制,可在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促成交易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奖励,可将不低于转化净收入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将不低于转化净收入的5%奖励给技术转移机构人员和管理人员。支持新区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建设“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到2025年,支持新区“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达到15家以上。(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各开发区)
(五十二)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培育或参建1—2家大学科技园。争取天津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等高校在新区建设高水平技术转移机构,与海河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主导产业重点科技企业共建研究生、博士生联合培养机制或联合培养基地。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着力打通转移转化通道。(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
十一、保障措施
(五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在区委、区统一领导下,成立落实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协调统筹各单位工作,压茬推进政策落地;各牵头单位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并成立本单位专班组织推动,将名单报区工作专班备案;各涉及单位明确1名班子成员负责,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参加区工作专班。
(五十四)加强协调调度。各牵头单位细化落实工作方案,2个月内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并持续推动细则落实。区级专班建立每季度调度机制,持续推动方案落实;各单位工作专班建立每月调度机制,及时推动细则落实进度;各责任单位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推动政策措施落地,在服务构建双城发展格局中展现滨海新作为。
(五十五)建立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符合支持“滨城”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工作实际的评价体系,将落实方案中各项政策情况纳入“三考合一”。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法规内容
财联社10月26日讯,办公厅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方案提出,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释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促进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
落实好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放宽二手车迁入限制等政策。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因城施策运用好政策工具箱中的40多项工具,灵活运用阶段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保交楼、防烂尾、稳预期相关工作,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防范发生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结合实际出台针对性支持其他消费领域的举措。
全文如下
、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2年8月29日,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职能深刻转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推动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依靠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增长潜力
(一)继续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给予同等政策支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落实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用工、融资、社保等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个体工商户发展预期。(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开展制止滥用行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更大力度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及省级规划的重点项目,运用“放管服”改革的办法,打通堵点卡点,继续取集中办公、并联办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同时,进一步压实地方和相关业主单位的责任,加强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自然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依托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高效保障重要项目尽快落地,更好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恢复发展的关键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对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用海用岛审批实行即接即办,优化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自然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依法盘活用好5000多亿元专项债地方结存限额,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相结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在专项债资金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使用过程中,注重创新机制,发挥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中长期投放,为重点项目建设配足融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指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用好用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和8000亿元新增信贷额度,优先支持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鼓励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等通过银团、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重要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紧研究支持制造业企业、职业院校等设备更新改造的政策,金融机构对此要增加中长期投放。完善对银行的考核办法,银行要完善内部考评和尽职免责规定,形成激励机制。持续释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和传导效应,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释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促进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督促21家全国性银行完善内部考核、尽职免责和激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中长期投放,为设备更新改造等配足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五)落实好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购置税、延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放宽二手车迁入限制等政策。给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因城施策运用好政策工具箱中的40多项工具,灵活运用阶段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保交楼、防烂尾、稳预期相关工作,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压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防范发生风险,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结合实际出台针对性支持其他消费领域的举措。(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和汽车“品牌向上”系列活动,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好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政策,积极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和家电下乡。办好国际消费季、家电消费季、中华美食荟、老字号嘉年华等活动。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尽快扩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商务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到国际市场打拼,在公平竞争中实现互利共赢。加强对出口大户、中小外贸企业服务,帮助解决生产、融资、用工、物流等问题。加大对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支持力度,线上线下相结合搭建境内外展会平台,支持企业稳订单拓市场。(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再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加快出台更多支持海外仓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贸促机构、会展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方式举办境外自办展会,帮助外贸企业拓市场、拿订单。(商务部牵头,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贸易金融产品,提升贸易融资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海外仓企业和项目提供定制化的信贷产品及出口信保等金融产品和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继续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进通关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升港口集疏运水平,畅通外贸产业链供应链。(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开展进口关税配额联网核查及相应货物无纸化通关试点。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海关总署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降低综合货运成本。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助企惠企、购等政策,推动一批制造业领域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增强外资在华长期发展的信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政策文件,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高标准落实外资企业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更好发挥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作用,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有效解决外资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中国贸促会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面向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政务服务效能
(九)继续行简政之道,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落实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坚决防止清单之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2022年底前省、市、县级要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加快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同标准、无差别办理。(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省、市、县级人民按照统一的清单编制要求,编制并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办公厅牵头,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2年底前,对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实施规范,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强化监督问责,坚决防止清单之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不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管出公平、管出质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完善监管规则,创新适应行业特点的监管方法,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加快建立健全职责清晰、规则统一、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侵权冒多发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对重大典型案件开展督查督办,持续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落实行政处罚法,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问题,决不能搞选择性执法、“一刀切”执法、逐利执法。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牟取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深入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指导督促各地区尽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规范行政执法,避免执法畸轻畸重。(司法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规范行政罚款行为,抓紧清理调整一批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进一步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司法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全面清理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落实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抓紧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建立健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健全处理回应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出台细化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配套政策文件,编制登记注册业务规范和审查标准,在全国推开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政务数据共享,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常办事项由多环节办理变为集中办理,扩大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等应用。(办公厅、自然部、人力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实现企业开办、涉企不动产登记、员工录用、企业简易注销等“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不断完善政务数据共享标准规范,提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支撑能力,促进更多政务数据依法有序共享、合理有效利用,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并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有序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金融、招投标等领域的应用,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再推出一批便民服务措施,解决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关键小事”。(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延长允许货车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时间,放宽通行吨位限制,推动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对新能源配送货车扩大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公安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开展“互联网 考试服务”,建立中国教育考试网统一用户中心,丰富和完善移动端功能,实行考试信息主动推送,进一步提升考试成绩查询和证书申领便利度。(教育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进一步扩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以点带面促进全国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密切跟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举措,适时研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提高便利度,继续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确保应发尽发。加强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需要纳入低保的对象,该扩围的扩围,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并足额发放补贴。加强和创新社会救助,打破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群众在哪里遇到急难就由哪里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加强各类保障和救助资金监管,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民政部、人力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国家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指导督促地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推进线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简化申领手续、优化申领服务,推动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指导督促各地于2023年3月前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启动条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国家统计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推动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
(十七)用“放管服”改革办法加快释放政策效能,推动各项助企纾困政策第一时间落到市场主体,简化办理程序,尽可能做到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各级包括财政供养单位都要真正过紧日子,盘活存量资金和资产,省级要加大财力下沉力度,集中更多资金落实惠企利民政策,支持基层保基本民生支出、保工资发放。严厉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企业“即申即享”。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在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推送退税提醒、提取数据、预填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退税提醒服务,促进留抵退税政策在线直达快享。(人力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2年底前,在交通物流、水电气暖、金融、地方财经、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行动,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稳就业政策实施力度。着力拓展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主渠道,落实好各项援企稳岗政策,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吸纳就业上继续当好“主角”。对200多万未落实就业去向的应届大学毕业生,要做好政策衔接和不断线就业服务,扎实开展支持就业创业行动,对自主创业者落实好担保、租金减免等政策。稳住本地和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岗位,在重点项目建设中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规模,帮助农民工就近就业增收。支持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其吸纳就业等作用。同时,坚决消除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人力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持续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校园招聘活动,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机会,确保2022年底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帮扶就业率达90%以上。深入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教育部、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针对肺炎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问题,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人力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保障好粮食、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确保全年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围绕保饮水保秋粮继续抓实抗旱减灾工作。强化农资供应等服务保障,把农资补贴迅速发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进一步保护他们的种粮积极性。稳定生猪产能,防范生猪生产和猪肉价格出现大的波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应急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1.及时启动或调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抗旱应急响应,加大对旱区的抗旱资金、物资装备支持力度,督促旱区加快蓄引提调等抗旱应急工程建设。加强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依据晚稻等秋粮作物需水情况,适时开展抗旱保供水联合调度,为灌区补充水源。(应急部、水利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压实生猪产能分级调控责任,督促产能过度下降的省份及时增养能繁母猪,重点排查并纠正以用地、环保等名义关停合法运营养殖场的行为,确保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4100万头以上。加强猪肉储备调节,切实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煤电油气运调节,严格落实煤炭稳价保供责任,科学做好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确保重点地区、民生和工业用电。国有发电企业担起责任,应开尽开、稳发满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矿核增产能相关手续办理,推动已核准煤炭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督促中央煤炭企业加快释放先进煤炭产能,带头执行电煤中长期合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持续推进物流保通保畅,进一步畅通“主动脉”和“微循环”,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全行业、全链条稳产达产,稳定市场预期。(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举措:
密切关注全国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关闭关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指导各地认真落实优先过闸、优先引航、优先锚泊、优先靠离泊等“四优先”措施,保障今冬明春煤炭、液化天然气(LNG)等重点物资水路运输。(交通运输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上述任务分工,结合自身职责,细化实化相关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协同配合,切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办公厅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协调,支持地方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改革取得更大实效。各地区、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
吉林省国土厅的主要职责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开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企业依据开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石场,即年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及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标准化建设和咨询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改造、完善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吉林省人民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领域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矿产等自然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定土地、矿产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国土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研究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省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省内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监督管理和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产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四)推进国土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省国土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负责国土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实施国土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承办省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
(二)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负责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厅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土地和矿产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国土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全省国土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我省国土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省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和国土调查评价;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研究有关国土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的政策措施。
(五)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国土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国家和省拨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购工作;承担国土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性资产以及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负责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制定全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政策和办法,管理指导全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
(七)土地开发整理处。
拟订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政策;拟订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
(八)地籍管理处。
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订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拟订土地权属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订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和收购管理办法;对土地供应实行全程监管;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指导并实施基准地价更新,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十)地质勘查处。
负责探矿权管理。组织矿产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探矿权市场和地质勘查资质;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和纠纷;承担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产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矿权管理。负责组织拟订省内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权设置方案;负责落实国家有关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并下达开总量控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管理矿权市场;拟订矿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组织监管矿产开活动;依法调处矿权权属纠纷。
(十二)矿产储量处。
贯彻执行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组织拟订我省实施办法;负责矿产储量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补偿费核定、矿产储备、压覆矿产管理事项;组织建立健全矿产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三)地质环境处。
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矿泉水矿产勘查开发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热水、矿泉水勘查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工作;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四)执法监察处。
组织对全省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矿产的非法开、非法勘查、非法转让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五)科技外事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和;负责全省国土行业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国土科技成果和信息化建设的管理;组织管理全省国土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人事处(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省市(州)国土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全省国土系统处级干部的管理;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七)信访处。
负责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国土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的受理、调查;协助有关处室办理听证事务;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厅机关行政编制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土地监察专员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国土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水利厅对河道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砂规划和。河道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执法监察处对外使用吉林省国土厅执法监察局名称和印章。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拟订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 (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经本级人民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提请地方实施对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检查;承担煤矿生产许可证及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审查。
(七)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下简称 “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八)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九)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推广工作。
(十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项目建设。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 “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汽车、石油化工 (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装备、医药、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通安全的问题,参与铁路监护道口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结合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 (含民办学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学生校外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的监督管理。
科技部门职责
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级人民组织的政治性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统称大型活动)的安全组织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选择预防事故的载体,制定预防事故方案;依靠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预防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消除妨碍交通畅通安全的各种隐患;参与影响道路交通的大型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拟定和工程验收评估;取缔道路上的动态、静态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负责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的考试管理,按期履行对车辆检验审验登记和对驾驶人的审验、教育职责,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拟定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社会各单位或个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监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对受理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审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拟定各类民政事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司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劳动教养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三)负责组织制定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负责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狱系统安全生产投入机制,监督资金的使用,保证投入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并督促隐患的整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财政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六)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国土部门职责
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以探代、越界开等非法勘查开矿产及从事违法选 (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对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矿许可证。
环保部门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依据。
(二)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设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指导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运输部门职责
(一)依法负责组织制定公路、道路运输及水路交通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督促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管理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监督工作,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 (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指导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检验。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实施检验,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协调落实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六)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拟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渔业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对水库、塘坝、河道 (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灌涝区和引供水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工程运行、水利 (水产)科学实验研究、水文测报、水利综合经营、防汛抗旱、渔业生产、装机五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水利系统管理的农村电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系统应急预案,开展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水利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农药、鼠药的经营标识、质量监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安全技术检验;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林业部门职责
负责所辖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宣传、指导、监督检查及信息统计发布上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商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部门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审核安全条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承担商贸服务业 (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相关政策,组织推广行业标准。
文化部门职责
(一)组织拟订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大型文化活动及歌舞、游艺、营业性演出、网吧和画廊画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组织拟订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卫生医疗机构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管理部门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三)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所监管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六)以上安全责任,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工商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 (经营)许可的企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依法对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质量部门职责
(一)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广播电职责
组织落实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新闻职责
(一)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特点,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以新闻出版部门名义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体育工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系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以体育部门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粮食部门职责
督促检查和指导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意识;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定颁布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粮食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编制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救援措施。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结合旅游业的特点,组织制定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 (旅行社、A级旅游区、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职责
(一)负责审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省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代表对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人防职责
负责结合人防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人防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能源部门职责
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管理;负责煤炭勘探开发,负责组织煤矿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指导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现代化矿井建设,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安全检测及资格证、资质证的发放;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组织管理。
煤矿职责
(一)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四)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评价、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的乙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安全培训业务的二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烟草职责
负责所属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铁路部门职责
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通信职责
负责省、市 (州)、县 (市、区)各级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邮政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邮寄危险化学品 (依据危化条例)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自控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电力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电力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二)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三)配合相关部门对责令停产、停业和关闭企业停止电力供应。
民航职责
(一)承担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按规定承办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适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审定、民用航空飞行等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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