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_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方案和要点有哪些内容
1.天然气9月1号涨价吗
2.《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
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年用气量小于等于400立方,每立方的价格是2.75元。
年用气量大于400立方,小于等于1000立方,每立方的价格是3.30元。
年用气量大于1000立方,每立方的价格是4.13元。
备注:每户以4人为计算标准,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档相应增加年用气量80立方米。
对市区持有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民政部门颁发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对象以及持有城乡“五保供养证”的散居五保人员,每户每年补贴80立方米用气量。
以上就是苏州市天然气的价格介绍,根据年用气量来决定每立方的价格。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苏州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将调整财联社11月21日讯,苏州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疏导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从今年6月10日起,苏州市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04元,每立方米上调幅度为0.29元(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根据“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规定,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同向同幅调整,每立方米应上调0.29元,原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一档为每立方米2.48元,调整后为每立方米2.77元。
苏州市建立了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同向调整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法律依据:《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然气9月1号涨价吗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自2021年9月22日起,将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降低2.4分,调整后的供各城市管道运输和城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陕西发改委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也应按相关办法规定加快理顺。
二、从严核定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要抓紧开展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工作,综合考虑本次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将省内管输价格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要加快推进配气环节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在不增加居民用气负担的前提下,适度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本次调价有条件实现价格并轨的市县要直接并轨,条件暂不具备的市县要缩小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差。按规定今年重新核定配气价格的,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原则上在2021年-2022年供暖季开始前完成。尚未制定出台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部分市县,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国家和省上相关精神及要求,加快建立联动机制,为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创造条件。
三、有关要求
省内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次价格调整相关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面理解支持。同时做好舆情应对,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陕西发改委。
附件: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省内管道运输和城市基准门站价格表
《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
天然气9月1号涨价。
以天津为例,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天津城市燃气管网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提高。
据了解,受国际国内天然气市场供需紧张影响,今年4月1日起,中石油等上游企业供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在本市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上浮15%。为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疏导上游气价上浮的矛盾,根据本市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此次对居民气价进行联动调整。
为做好兜底保障,对于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气继续按一档气价执行,不执行阶梯价格。对受2023年洪涝灾害影响的村镇居民用气价格延后一年调整。
使用天然气的注意事项
1、确保燃气管道安全:燃气管道应定期检查,确保有无泄漏、老化等情况,并及时修复或更换。使用专业工具和材料进行安装和维修。
2、安装燃气探测器:燃气泄漏可能导致爆炸或中毒,安装燃气探测器能够及早发现泄漏情况并发出警报,保障安全。
3、建立良好的通风系统:正确安装好厨房通风设备,避免燃气中的有害气体积累,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4、使用专用燃气设备: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设备,避免自制或改装的简易设备,以防止安全隐患。
5、避免长时间开启无人看管的燃气设备:当无人在场时,应关闭燃气设备,避免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泄漏引发危险。
6、不将易燃物品靠近燃气设备:避免将易燃物品如酒精、香水等靠近燃气设备,以防止发生火灾。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天津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为加强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省发改委制定《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办法适用于制定调整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行为。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
制定管输试行价格
本办法所称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运输经营企业,通过省内短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包括煤制气、煤层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要求,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为实现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和上下游价格联动奠定基础。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准许收益率7%、经营期40年来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后,根据管网结构、输气流向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输价格形式,可实行同网同价,也可按距离或区域确定价格。其中:实行同网同价的,管输价格按照管道运输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管道运输气量计算确定。
管道运输企业有多条管道供气的,可根据各条管道运输气量之和确定价格。同一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新建管道投产时,原则按照所属区域管输价格执行,下一监管周期纳入有效资产统一管理。
同一区域配气管网
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以经营天然气配送业务企业为管理单位,同一城镇区域内有多家燃气企业的,鼓励建立激励机制,科学确定标杆成本,在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金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安装施工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其他业务和配气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年度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核定:配气管网负荷率(实际配气量除以设计配气能力)高于4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40%的,按设计能力的40%计算确定。
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准许收益率不超过6%,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时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配气价格。
各地可对配气成本按合理比例在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间分配,逐步减少用户间价格交叉补贴。
管输和配气价格原则上
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加快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清理规范配气延伸服务收费。属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气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建筑区划红线范围以外的供气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
管输和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管道运输企业、燃气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具体执行价格等相关信息,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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