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动态监测标准最新解读全文最新版_天然气监视器
1.求《中共保定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全文
2.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3.(八)构建调查与监测系统,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
4.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件,暴露了现代发展的哪些问题?
5.其他矿产资源
6.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7.深部咸水含水层二氧化碳地质储存选址原则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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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共保定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全文
第一章 总则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资料。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资料。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
(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6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资料。八、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地质资料;物探、化探普查、详查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资料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地质资料。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十、专项研究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极地地质等地质资料。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第十二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按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四条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中国***保定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保定实际,讨论了制定我市“十二五”时期(2011年—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刻认识保定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和严峻挑战,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制定好“十二五”规划,对我市未来五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充分认识“十一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过去的五年,我们团结带领全市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省决策部署,加压奋进,开拓进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崭新局面。我们正确把握保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把又好又快发展、强市兴县富民作为中心任务,以此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我们不断深化对基本市情的认识,大力实施一主三次、工业西进、对接京津三大战略,创造性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我们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把项目建设作为核心之举,保持了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我们牢固树立持续保稳定思想,妥善处置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圆满完成奥运安保、国庆安保任务,维护了全市大局稳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完成,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超2000亿元,财政收入超200亿元,均比2005年翻一番,全市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来之不易的发展成就为“十二五”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紧紧抓住“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发展机遇。综合判断国际国内形势,我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京津冀区域规划即将出台,特别是省委、省政府作出建设环首都经济圈的重大战略决策,将使我市毗邻北京的区位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我们必须深入谋划,主动对接,率先突破。从自身看,我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3000美元,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特别是近年来,我市政治清明,社会和谐,发展的思路清晰,干事创业的氛围浓厚,完全有条件乘势而上、加快发展。
3、主动应对前进道路上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必须清醒地看到,后金融危机时代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内外、省内外竞争更加激烈,我市发展面临不进则退、小进亦退的巨大压力。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发展速度慢仍是我市面临的基本市情。工业化进程不快、城镇化水平较低、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县域经济实力较弱、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突出。社会转型压力加大,资源环境约束增强,社会矛盾易发多发,体制机制转换缓慢等发展制约加剧。加快发展是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关键,是全市人民的强烈愿望,也是“十二五”时期的核心使命。一定要切实增强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和决心,紧紧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努力开创“十二五”时期跨越发展新局面。
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
制定“十二五”规划,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体现目标的进取性,确保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保定实际情况,符合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
4、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继续围绕又好又快发展、强市兴县富民中心任务,牢牢把握突出抓发展、重点抓项目、持续保稳定、着力惠民生主基调,深入实施一主三次、工业西进、对接京津三大战略,把奋进“十二五”、实现新跨越作为统领全市各项工作的奋斗目标,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更加注重统筹协调发展,更加注重调整经济结构,更加注重统筹城乡发展,更加注重壮大县域经济,更加注重改善人民生活,全力打造更具实力、活力、魅力、竞争力的新保定。
5、“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指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则,切实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坚持做到五个不动摇:
——始终坚持加快发展不动摇。把加快发展作为推进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前提和解决保定所有问题的关键,凝神聚力抓发展,千方百计促发展。把项目建设作为加快发展的核心之举,通过项目带动,加快全市发展。
——始终坚持协调发展不动摇。把统筹兼顾作为推进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本方法,处理好工业化与城镇化、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等各方面关系,努力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强市、兴县、富民相统一。
——始终坚持低碳发展不动摇。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推进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树立低碳理念,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
打造绿色、低碳、环保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既为当代提供发展支撑,又为未来奠定发展基础。
——始终坚持和谐发展不动摇。把社会和谐作为推进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保证,牢固树立持续保稳定思想,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努力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始终坚持共享发展不动摇。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推进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
6、“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十二五”规划目标的确定,要以奋进“十二五”、实现新跨越为核心,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相衔接,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又振奋人心、催人奋进。
——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主要人均指标力争接近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结构调整实现新突破。一产调优,二产调强,三产调大,积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外向度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节能减排扎实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城乡面貌发生新变化。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形成以中心城市为龙头、次中心城市为支撑、县城和小城镇为基础的梯次城镇体系。重大基础建设日益完善,城市品位明显提升,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加快。
——社会建设得到新加强。科教、卫生事业加速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就业再就业空间进一步扩大,民主法制更加健全,社会管理日趋完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经济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向广度和深度拓展,对接京津取得明显成效,经济环境进一步优化,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显著增强。
——人民生活得到新提高。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明显提高。
三、深入实施三大战略,统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实施一主三次、工业西进、对接京津战略,是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深入研究保定实际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把一主三次作为重构城市空间布局、增强城市带动能力的有效途径,把工业西进作为缩小区域差距的重要举措,把对接京津作为引领全市发展的方向性选择,加大实施力度,统筹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7、强化大保定中心城市龙头作用。按照分区控制、分类指导的原则,以主城区为中心,完善大保定发展规划,对清苑、满城、徐水、安新实行一体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明确功能定位,拉大城市框架,消除区县落差,拓展中心城市主体空间和辐射带动能力。统筹“一城三星一淀”产业布局,充分发挥高新区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的作用,着力发展新能源及能源设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加速发展文化、旅游、餐饮、物流等优势服务业,提升中心城市对全市经济发展的牵引作用。加快电谷新区、高铁新区等城市主体功能区建设,发展壮大河北保定工业园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区、高校创业园区,实施中心城市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城区规模倍增计划,到2015年,“一城三星一淀”大保定城镇人口达到200万人。
8、提高次中心城市区域带动能力。坚持把三个次中心城市作为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增强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
以涿州为次中心统筹推进保北地区发展。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环首都经济圈的机遇,发挥涿州毗邻北京的优势,全力启动建设100平方公里的涿州新兴产业示范区,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打造对接京津的桥头堡。统筹制定涿州、涞水、高碑店环首都一线地区发展规划,加强与定兴、易县等保北各县的区域协调,整合优势,加快发展,形成保北经济板块,打造一线带二线、二线带全市、梯次带动、整体推进的发展格局。
以定州为次中心统筹推进保南地区发展。强化定州市的区域带动功能,完善城市规划,扩大城区规模,提升城市品位,增强经济实力。坚持产业立市,加快建设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和沙河产业聚集区,提高汽车、电力、煤化工、食品等主导产业的集中度和竞争力。加强定州与周边县市的规划协调和产业对接,辐射带动安国、博野、曲阳、望都等周边区域,重点扶持安国中药等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形成保南经济板块。
以白沟新城为次中心统筹推进保东地区发展。以中国箱包之都、京南商贸名城、保东中心城市为定位,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和商贸物流等产业优势,着力打造全市加快发展带动区、现代特色产业聚集区、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白沟新城为区域中心,科学规划容城、雄县、高阳、蠡县等产业布局,培育壮大群体集中、特色明显、实力强劲、潜力巨大的保东经济板块。
9、力促西部地区加快发展。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西部地区工业发展的意见》,继续加大对西部八县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西部大开发,促进山区大发展。以京昆、荣乌、保阜等高速公路为发展轴线,充分发挥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坚持一手抓新型工业项目,一手抓绿色生态经济,形成西部地区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山前、山间经济板块,逐步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发展差距。着力支持涞源加快发展,发挥河北冶金工业园区和矿产资源、生态特色、交通区位等优势,加大县城规划建设力度,向河北经济强县和现代化中等城市迈进。
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坚持把新型工业化作为加快保定发展的主要路径,一手抓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一手抓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意见》,构建低碳高效型产业结构、技术先导型产品结构、龙头带动型企业组织结构,努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10、做大做强骨干支柱产业。按照创新引领、重点突破、培育龙头、推进聚集的思路,扶持现有支柱产业做大做强,形成一批带动能力强、财税贡献多、拥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从做产品、做质量向做品牌、做标准延伸。以国际一流为目标,着力发展新能源及能源设备制造业,提升龙头企业实力,扩大整体规模,完善产业链条,加快自主创新,叫响“中国电谷”品牌。突出民族品牌和民营特色,着力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做大做强整车企业,加快发展零部件企业,重点抓好一批整车专业化生产基地和汽车零部件协作配套基地建设,建设“华北轻型汽车城”和“河北长安汽车城”。其它具备一定规模的产业,尽快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形成新的骨干支柱产业。
11、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施品牌战略,开展企业对标行动,加速传统优势产业从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向高端转移,努力打造一批生产规模大、品牌美誉度好、市场占有率高的领军企业和特色产业集群。纺织服装业,突出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依托白沟箱包、容城服装、高蠡纺织、博蠡胶带、安新制鞋,建设京南纺织服装加工基地。食品饮料业,以发展有机食品、特色食品、功能食品为重点,建设不同区域、各具特色的食品加工产业带。化工医药业,引导企业向精细化、高端化发展。建材业,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提高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打造西部绿色建材和环京津新型建材产业带。塑胶、肠衣、雕刻等其它具备一定优势的传统产业,加快改造升级步伐,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产业集中度。
12、积极培育战略新兴产业。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放在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突出位置。以高新区、涿州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各级各类科技示范园区为平台,准确把握未来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加强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实施产业创新发展工程,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抢占经济和科技竞争制高点。着力推动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形成新的经济支柱。支持新能源汽车研发和生产,加快产业化进程,提高市场占有率。
13、着力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核心之举,加大谋划和跑争力度,确保每年重点项目规模、数量位居全省前列。重点实施一批规模型、财源型、环保型工业支撑项目,建设一批农业产业化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大项目引领大产业、支撑大投入、实现大发展。
14、发展壮大工业园区规模和实力。坚持企业集中、产业集群、资源集约、功能集合,加快建设一批产业结构合理、聚集效应明显的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形成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龙头,省级开发区为支撑,市级产业园区为依托,县级工业聚集区为补充的发展格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简化入园审批手续,搭建投资融资平台,促进项目向园区投放、企业向园区集中、各类生产要素向园区聚集。健全园区管理机构,理顺园区管理体制,确保园区建设规范、有序推进。
15、加快发展服务业。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着力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突出“文化古城、山水保定”两大主题,以建设环首都旅游带为重点,整合资源、打造精品、完善设施、改善服务,大力发展历史文化游、自然生态游、休闲度假游等特色旅游和旅游产业聚集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服务业的支柱产业,加快由旅游大市向旅游强市转变。发挥交通和区位优势,以产地物流和第三方物流为重点,扶持发展一批物流园区和龙头企业,打造面向京津的第三方物流产业基地,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业和会展经济。积极培育养老、社区、中介等新兴服务业。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
16、全面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指导意见》,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清洁能源,搞好节电、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控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坚决淘汰落后工艺和落后产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企业循环、区域循环和工业、农业、城市循环发展。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节能减排市场调节机制,强化统计监测和目标责任考核。
五、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增强城镇辐射带动作用
把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以更大的气魄、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加快人口、产业和各类生产要素向城镇聚集,提高全市城镇化水平。
17、构建梯次型城镇体系。认真落实《保定市一主三次城市发展规划纲要(试行)》,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以次中心城市为支撑,以县城和小城镇为基础,构建布局合理、梯次辐射、拉动明显的城镇体系。改造保定旧城区,建设新城区,拉大城市框架,拓展发展空间,提升承载能力。加快清苑、满城、徐水、安新与保定主城区在水系、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社会保障、户籍制度等方面的全方位对接。打通乐凯大街南延、七一路西延、朝阳大街北延、白洋淀大道、白洋淀北线旅游快速路等中心城市组团之间更多的连接通道。加快定州、涿州和白沟新城三个区域性次中心城市建设,打造产业集中度高、带动能力强的区域城镇体系。积极推进县城向中小城市发展,加快乡改镇进程,打造一批特色中心镇。加大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力度,促进更多农民向市民转变。
18、提升保定城市品位。把提升品位作为城市建设的主线,打造以“京畿重地、文化名城、山水保定、低碳城市”为标志的城市名片。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提升保定城市品位的指导意见》,坚持规划至上、精细至上、生态至上,促进历史、文化、生态相互融合,每年谋划实施一批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在实现两库连通、西水东调、引水济市的基础上,打造“两环四廊、五湖十园”等高标准水韵景观,加快推进穿府补淀工程,打通市区通往白洋淀的水路,完成大水系建设。搞好城市绿化,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科学配置学校、医院、市场、文化设施等公共资源,坚持公交优先原则,打造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建设一批城市标志、城市符号和品位街区。新建改造一批城市主次干道,谋划建设一批城市立交桥、高架路。基本完成市区城中村改造。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19、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京石客运专线、保津城际铁路、京石城际铁路建设,谋划建设京石城际铁路高碑店—白沟新城支线。建成京昆、张石、张涿、保阜、荣乌高速公路,规划建设西柏坡—阜平高速公路、石家庄—黄骅港高速公路曲阳支线、大广高速公路白洋淀支线,谋划推进曲阳支线北延—曲阳灵山、曲阳灵山—涞源高速公路建设,改扩建京港澳高速公路保定段,实现高速公路县县通。积极谋划推进保定民航支线机场建设。围绕全市区域发展整体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全面提升县乡村公路通行能力。加强电源、热源、气源等能源保障建设,加快推进西北郊、东北郊、涿州热电联产项目。完成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加快输气管网建设,实现县县通天然气。积极发展光电、风电、水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加快推进城市信息化建设,促进通信网、计算机网和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城乡覆盖。
六、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以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为核心,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20、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落实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抓好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增加蔬菜种植面积,不断扩大优型设施蔬菜比重,大力发展畜牧养殖业,加快发展林果业,扩大规模,打造品牌,建设一批面向京津的蔬菜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基地和果品生产基地。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贡献率、成果转化率、良种使用率。
21、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按照培植龙头、建立基地、带动农户的原则,建设一批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产业集群,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重点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开发一批高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延长产业链条,拓展增值空间。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支持农民以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把“一村一品”建设与标准化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培育一批农产品深加工特色产业聚集区。
22、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核心。严格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增加农民政策性收入。引导农民优化种养结构。加快各类农产品市场建设,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增加农民生产经营性收入。发展农村非农产业,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
23、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规划引领、产业带动,尊重农民意愿,稳步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和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完善农村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图书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推进农田节水项目建设,完成大中型病险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加大扶贫攻坚力度,着力解决集中连片困难地区的贫困问题。
24、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村征地制度改革,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鼓励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贷款,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县乡基本财力保障水平,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财富积累机制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机制。
25、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引导城市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投入农村市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等值化发展。加速农村工业化,改变农村生产经营模式,推进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覆盖和延伸,逐步改变农村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安全生产、医疗卫生和人口服务等信息系统和管理平台。集中力量抓好白沟新城等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探索统筹城乡发展的新途径。
七、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增强全市发展的整体实力
坚持把县域经济作为全市发展的根基,理顺体制机制,加强县城建设,壮大特色产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强县域经济对强市富民的支撑作用。
26、构建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本着提高效率、有利发展的原则,主动适应省管县改革趋势,逐步理顺市、县(市)管理体制。构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规划管理、财税管理、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等制度体系,提高各种生产要素和发展资源的配置效率。坚持分类指导,改革考核办法,下放管理权限,完善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深入开展县域经济发展对标行动,各县(市)经济总量、规模企业和财政收入净增量每年都要有明显增长,一批县(市)进入全省30强。
27、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坚持特色兴县理念,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县域主导产业。制定县域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资源要素向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集中,支持一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思路,培育发展一批新兴县域特色产业。实施县域经济“四名工程”:每个县(市)都要培育一个“知名特色产业”、一个“知名特色园区”、一批“知名特色企业”、一批“知名特色品牌”,每年都要新建、投产一批特色产业重点项目。
28、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放宽市场准入,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性障碍。着力推进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实现民营经济总量、比重和企业规模的新突破。着力建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服务三大平台,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倾斜。创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奖励,营造全民创业、竞相发展的生动局面。
29、加大县城建设力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县城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把县城作为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龙头,努力建设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特色鲜明,辐射带动力强、充满活力竞争力的县城群体,提高承载和带动能力。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路网、水网、电网、热网、气网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提高环境吸引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县城建设与工业园区建设相结合,依托县城建园区,努力实现集约经营、集群发展。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统一规划,分批实施,提高县城建设的质量和品位。
(八)构建调查与监测系统,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
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如图7.1所示。
7.3.1 国家、省、市、县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站网建设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承担地质灾害监测任务,负责业务技术管理,并可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地质灾害监测管理职能,发布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地质灾害监测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
(1)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站
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站负责全国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信息网的建设与运行工作,并承担国家级地质环境监测任务;承担全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拟编全国地质灾害监测规划、计划、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承担全国地质灾害监测数据、成果报告的汇总、分析、处理和综合研究,为政府决策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对省(区、市)级地质灾害监测业务的指导、协调和技术服务。
图7.1 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格规划图
图7.1 全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格规划图
(2)省级地质灾害监测站
省(区、市)级地质灾害监测站负责省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信息网的建设与运行工作;承担省级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受国家监测机构委托承担国家级地质灾害监测任务;编制省级适用的技术要求、实施细则;承担省级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和报告的汇总、分析、处理和综合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对市(地、州、盟)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3)市(地、州、盟)级地质灾害监测站
市(地、州、盟)级地质灾害监测站负责市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和信息网的建设、运行和监测设施维护;承担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相关调查工作;承担省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委托的地质灾害监测任务;承担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和报告的汇总、检查、分析研究,为当地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负责对县级监测机构以及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技术指导和实地培训。
(4)县(市、旗)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地质灾害管理需要,特别是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旗),必须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站(点),负责本县的地质灾害监测和组织群测群防工作;同时负责监测设施的维护;及时完成监测报告和监测数据的上传。
7.3.2 专业监测骨干网络建设
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骨干网络主要指由国家建立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包括区域性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山区城市和重大工程区地质灾害动态监测网、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区和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单体监测点。其选点原则如下:
1)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点;
2)威胁重要城市、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可能造成大江大河堵塞的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体;
3)威胁国家级名胜风景区或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区的重要灾害隐患点;
4)贫困地区威胁人口1000人以上,潜在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规模为大型以上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1)山区城市和重大工程区地质灾害监测网
对地质灾害发生较频繁、影响范围较大、具有国家级重大工程设施的地区,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定期对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城市和重大工程进行监控。
2010年之前,主要监测对象如下:
1)大江大河:对中俄界河、黄河上游主干流、长江上游主干流、雅鲁藏布江等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定期实施灾情监测。
2)南水北调工程:以南水北调西线和中线为主。
3)交通干线:川藏公路、青藏公路、宝成铁路、成昆铁路、南昆铁路、青藏铁路等。
4)管线:西气东输管线、涩宁兰天然气管线、宝成输油管线、汉川天然气管线、中俄输油管线等。
5)城市:重庆市、兰州市、抚顺市、鞍山市、铜川市、大冶市等。
6)矿山:辽宁抚顺煤矿、辽宁抚顺红透山铜矿、黑龙江七台河煤矿、山西太原市西山煤矿、贵州开阳磷矿等具有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地质条件和环境地质问题比较突出的国有老矿山。
(2)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单体监测工程
1)监测及选点原则:对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从防灾减灾角度一般可分为两类:①通过一定的工程措施可以消除灾害隐患,并且具有明显治理效益(治理费用与潜在损失相比)。对这类灾害应及早进行勘查治理,在消除灾害隐患之前必须采取可靠的监测手段对其动态变化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②灾害体特征复杂、灾害征兆不十分突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避让或治理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等出资建立专业监测点。也可接受其他部门的委托,对重大工程区(沿线)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建立专业监测点。
2)单体监测方案:建立以GPS测量法、钻孔倾斜仪法、地下水动态监测法等监测技术方法为主体的综合监测技术组合体系。包括滑坡地面绝对位移监测系统,滑坡深部位移监测系统,滑坡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滑坡相对位移监测系统,滑坡诱发因素监测系统等监测体系。
2010年之前,完成全国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单体监测网的建设,同时重点做好已发现的分布在13个省(区、市)的50处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表7.4)。其中,重庆市滑坡4处,浙江省滑坡4处,云南省滑坡及滑坡泥石流群7处,西藏自治区滑坡3处,四川省滑坡5处、泥石流3处,陕西省滑坡7处,青海省滑坡3处,湖南省滑坡1处,湖北省滑坡1处,贵州省滑坡1处,广东省滑坡3处,甘肃省滑坡6处、泥石流2处的单体监测工程。
表7.4 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点概况
续表
(3)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研究试验区
针对我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具有区域性、同时性、突然性、暴发性和危害大等特点,结合国土整治规划和资源能源开发,在代表性地区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在试验区建立自动遥测雨量观测站网,逐步建立试验区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区域爆发的降雨临界值,为突发性灾害的区域预警提供依据。同时,在试验区开展降雨期斜坡岩土体渗流观测,研究降雨诱发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机理。
2010年前,进一步完善和建设三峡库区立体式监测预警示范区。完成三峡库区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的立体监测网建设,在库区60处地质灾害点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传输和自动分析;完善库区20个县级监测点建设;完成1∶1万航摄飞行;建立全库区的遥感(RS)监测系统,完成全球定位系统(GPS)控制网、基准网建设。
2010年以前重点在重庆市区、北京市、甘肃兰州市、陕西安康市、四川雅安、云南新平、云南东川、浙江金华市、江西宜春市等地区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研究。
(4)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
1)国家级地面沉降监测网选址原则:①跨省区的地面沉降灾害区域;②有一定的监测工作和设施基础;③地方政府有积极性,并提供配套资金;④具有较为完善的法规和管理体系。
2)工作部署:2010年之前,重点开展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关中平原、淮北平原和松嫩平原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的建设;2010年以后逐步开展汾河谷地、辽河盆地、珠江三角洲以及全国其他主要城市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的调查及监测网的建设。
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包括上海市全部,江苏的苏锡常地区、南通地区和盐城地区南部的三个县(市),浙江的杭嘉湖平原,控制面积近5万km2。
华北平原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包括北京、天津市的平原区,河北省的环渤海平原区和山东的鲁西北平原,控制面积5万多km2。
关中平原和汾河谷地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监测网的覆盖范围自六盘山南麓的宝鸡,沿渭河向东,经西安到风陵渡转向北东,沿汾河经临汾、太原到大同,宽近100km,长近1000km,包括渭河盆地、运城盆地、临汾盆地、太原盆地、大同盆地等,涉及近50个(县)市。
7.3.3 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主要针对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山区农村,以县为单位,在专业队伍指导下,建立由当地政府领导下的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体系。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监测站的技术优势,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参与程度,完善监测预报制度,到2010年,建成1400个县(市)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1)群众监测网络建设
1)监测点选定原则:①危险性大、稳定性差、成灾概率高,会造成严重灾情的地质灾害隐患体;②对集镇、村庄、工矿及重要居民点人民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体;③一旦发生将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隐患体;④威胁公路、铁路、航道等重要生命线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体;⑤威胁重大基础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体。
2)监测点的建设:根据上述原则确定需要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后,由专业调查组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监测方案,同时协助搞好监测点的建设工作。①监测范围的确定:除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不稳定斜坡本身的变形迹象进行监测外,还应把该灾害点威胁的对象和可能成灾的范围,纳入监测范围。②监测方法与要求:对当前不宜进行治理或暂时不能进行治理的隐患点,危害大的应建立简易监测点,同时要对宏观地面变形、滑坡体内的微地貌、地表植物和建筑物标志等进行观察。以定期巡测和汛期强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巡测一般为半月或每月一次,汛期强化监测将根据降雨强度,每天或24小时值班监测。③监测点的设置:简易监测点一般采用设桩、设砂浆贴片和固定标尺,对滑坡体地面裂缝相对位移进行监测,对危害大的隐患点,如有条件也可用视准线法测量监测点的位移。
3)监测网点的管理与运行:①监测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与个人。被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的乡(镇)、村和有关单位为监测责任人,在其领导下,成立监测组,监测组由受危害、威胁的居民点或有关单位的群测人员组成。②建立岗位责任制,县、乡(镇)、村应逐级签订责任书。调查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与培训,教会监测责任人、监测组成员和群众,如何监测、如何判断灾害可能发生的各种迹象和灾情速报及有关应急防灾救灾的方法。③信息反馈与处理。县(市)国土资源主管行政部门负责监测资料与信息反馈的收集汇总,上报到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或地质环境监测站)进行综合整理与分析,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或省地质环境总站)将上报的资料与信息录入省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进行趋势分析,同时对下一步监测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④预测有重大险情发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同时应立即报告省、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专业人员赴现场协助监测和指导防灾救灾。⑤建立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按国土资发[1998]15号文附件执行。
4)资料的收集与监测数据的整理:①监测数据包括地质灾害点基本资料、动态变化数据、灾情等。②所有监测数据均应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在信息系统中,同时,必须以纸介质形式备份保存。③监测点必须进行简易定量监测,并须整理成有关曲线、图表等。应编制有关月报、季报和年报,同时,对今后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④监测数据应按有关程序逐级汇交。
(2)群专结合的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1)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群众监测网络,负责监测资料与信息反馈的收集汇总。
2)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环境职能部门应根据气象、水文预报和监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地质灾害危险点,并及时向有关乡(镇)、村和矿山及负有对重要设施管理的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3)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乡(镇)、矿山、重要设施主管部门编制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编制全县(市)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4)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活动和基层干部培训工作。
7.3.4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网建设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治数据是国家与地方进行地质灾害防治,保障社会与经济建设的重要信息,具有数量大、更新快、用途广等特点。通过信息网的建设,实现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发布,切实做到为政府、研究人员和社会提供所需的地质灾害信息,为国家经济建设宏观决策提供基础的科学依据。
到2010年,在完善中国地质灾害信息网与各省地质灾害信息网及部分地(市)地质灾害信息网的同时,建成集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等为一体的全国地质灾害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地质灾害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传输、存储、数据管理、查询、应用和信息实时发布系统。
到2020年,以科学技术为先导,不断完善全国地质灾害监测信息系统,结合气象、水文、地震等相关因素,建成多专业领域、多信息处理技术的信息系统;全面提升我国地质灾害监测信息水平,满足社会和民众对地质灾害信息的需求,实现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重要决策功能。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依托于各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具有统一要求、统一流程、分级管理等特点,是一个与现代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的系统工程。本书在第11章(全国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研究)全面讨论了包括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在内的整个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的建设问题,本节不再赘述。
7.3.5 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建设与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1)应急反应机制建设
从现在(2004年)起,国家、各省(区、市)要组建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指挥中心,以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院、中心)为主体,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专业队伍协同作战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反应系统。
1)应急反应系统要配置必备的应急设备,每年汛前对防灾预案中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主要县(市)进行险情巡查,重点检查防灾减灾措施、群测群防网络、监测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并对主要灾害隐患点进行险情巡查,汛中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查。
2)发现险情和接到险情报告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险情鉴定,同时能够及时对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接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临灾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险情,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2)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远程会商与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规模的日益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日趋突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必须针对重大地质灾害及时作出反应,提出科学的决策意见,及时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及应急指挥系统,是针对突发重大地质灾害的预报和应急指挥,在建立地质灾害综合数据库的基础上,构建连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数据中心与重点地质灾害发生区的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网络化多媒体环境及地质灾害应急数据传输环境,形成一套信息化的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工作流程。
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对重大地质灾害预报和应急指挥相关的信息进行提取、加工、整理、集成与分析,建立地质灾害综合数据库。信息内容包括地理、地质背景数据;气象分析数据;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数据;地质灾害情况资料;救灾条件信息等。
2)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平台。开发和建设重大地质灾害信息预报与应急指挥相关的动态信息发布系统、空间信息提取与发布系统、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
3)构建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的网络和多媒体运行环境。包括多点、多级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及有关音像、电话系统;国家与重点地质灾害区域之间的网络信息传输系统;构建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应急调查数据快速传输环境。
4)研究与制定形成一套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系统工作规范。分析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工作的特点,提出地质灾害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系统工作的模式,建立一套相关的工作规范。
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件,暴露了现代发展的哪些问题?
以“盘活资源增量和环境保护”为基本脉络,构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监测评价系统,实施开展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双一工程”,即建立“一库一图”监测平台,实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动态监测管理。
一是以基本建成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数据库为基础,完善升级全国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本底和潜力监测评价系统。
二是以煤炭、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大宗矿产及钨、锡、锑、钼、稀土等优势矿产为重点监测对象,开展以“低品位资源储量”为核心的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评价工作。
三是开展以“三率”为核心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监测评价,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将“三率”指标纳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取工作挂钩,促进矿产资源“三率”调查评价工作常态化。建立以节约与综合利用评价为基础的储量动态管理制度。
四是开展以“盘活资源存量”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按要求开展地质测量工作,建立储量台账,每年定期向矿产储量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报。制订、修订矿山储量管理的技术规范、规程和储量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矿山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建立以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为核心的大中型矿山全覆盖的督察机制。
五是开展以“生态环境”为核心的尾矿及废弃物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制定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标准,完善废弃物排放标准。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检信息网上报备,加强废弃物排放日常抽检,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
其他矿产资源
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件,暴露了燃气安全检测维护的薄弱,隐患排查不及时,投入不够,导致了最基础的生活质量保障不够,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老旧小区的燃气检查检测不到位,燃气公司和各个监管部门的不作为的问题。
天然气不仅经济,而且环保,作为一种最清洁的能源受到现代人的青睐,但是天然气的安全监测的重要性却往往被人们所忽略,这次湖北十堰的燃气爆炸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监测不够。
1、湖北十堰居民小区的爆炸声
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菜市场是一个很老的小区,很多房子都是20多年前建成的,事故现场的这栋二层楼就是很多居民买菜,吃早点的地方。爆炸发生的时候刚好是端午节假期,早上6点多的时候,因为放假人还不是很多, 爆炸最严重的 是菜市场理的一栋两层楼,从画面可以看出所有的玻璃门窗都被炸的支离破碎,有一部分楼顶都被震塌了,露出一个很大的漏洞。事故造成25人死亡,138人受伤,当消防员进入现场后又发生了二次爆炸,导致个别消防员也受了伤? 。
其实这起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可是由于人为因素被拖延,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就有居民反应?燃气泄露? ,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发现确实和居民反映的情况一样,当时已经是快到下班时间,工作人员说时间有点晚明天再来修,没想到第二天早上就发生了爆炸。
2、到底谁应该为这起事故负责
这起事故可以说完全是人为延误造成的,而且不仅仅是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还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治理力度不够?,就算是发现问题也没有切实解决,监管责任的落实不到位,居民的警觉性不够高,发现问题没有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而维修人员的不负责任,在接到居民反应 煤气泄漏的 报告竟然还能够安然下班,这不是个别环节的失职,而是一个整体的系统性失职,?燃气公司、物业、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应给为这次事件承担责任。明明就是一个完全可以处理的小意外,竟然最后酿成这样大的灾祸,海恩法则指出:任何不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而我们没有做到! ?
3、事故背后的一些思索
每一起事故发生后 都有内在原因和多层面客观因素? , 有不少在基层负责 安全工作的人员反映,很多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部门的文件纷至沓来,要求制定方案,总结安全工作,同一个专项行动,好多个部门都要求基层单位报材料,下面的基层人员为了上级领导的各种材料忙的不可开交,真正去做安全工作的落实? 的时间被大量占用?。一些部门的工作很难真正落到实处,像?艳湖社区菜市场这种老旧小区, 煤气管道,?电路,供水管道都已经老旧,但是改造工程往往就是刷刷墙,打扫个卫生? , 真正该检查该改造的地方就没人管了。
25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不管是追责还是赔偿都无法换回这些生命,无法抚平他们家人的悲痛,天灾我们没办法控制,但是这种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 我们应该能够,也必须杜绝,逝者已逝只愿这样的事故不要再发生!也希望这起事故的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矿产资源需求量的增加,环胶州湾地区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工作逐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应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和“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方针,对资源勘查、矿业结构、开发利用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统一部署,规范开发秩序,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恢复工作,改善矿山周边环境。
5.5.1 资源特点及分布
环胶州湾地区矿产资源以小型和矿点为主,主要有膨润土、花岗石、硅石等建筑石材以及河沙、海沙等非金属矿,具有资源种类少、规模小、总量不足、分布相对集中、开发利用配套性差等特点。
矿产资源分布于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的部分地区,地貌类型以低山、丘陵为主。低山主要分布在胶南市的大珠山、小珠山和铁橛山一带,其余多为丘陵和山前平原,海拔高度在200~400m之间。土壤类型以棕壤为主,间以部分潮土,土层浅薄,肥力较低。
5.5.2 开采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青岛市相继制定了“青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及“青岛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编制完成了“青岛市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使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实现了依法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开发中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逐步规范矿产开发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了非法和违法采矿行为,清理关闭了上百个矿山企业,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资源开采的同时,加强了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划定了以“山体风貌”、“自然景区”、“沿海沙滩”为重点的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对影响地质地貌景观的采沙、采石场予以关停。按照“青岛市减灾防灾预案”,及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的危害。矿区复垦和生态恢复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完成了一批矿坑和采石场的复垦、生态恢复工程。矿山企业建立完善了管理机构和资源管理制度,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和重点矿种的小型矿山企业都设立了地测机构和专门的地测人员。
但是,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①缺乏统一规划,开发布局不尽合理,部分矿产供需总量失衡;②矿山小而分散,矿业规模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受到制约;③矿产勘查工作滞后,后备资源紧缺;④矿产资源开采导致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等。
5.5.3 矿山环境问题
采矿活动对矿区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环胶州湾地区以中、小型矿山居多,引起的环境问题也比较严重。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区环境的影响分析见图5.14。
图5.14 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区环境的影响
区内采矿以露天开采为主。露天采掘矿坑及堆土,除占据大量土地、破坏植被、地表形态外,严重的甚至引起工农业争地的矛盾;露采排土增加了地面的水土流失量,据有关资料分析,采区比未采区水土流失量增大约1000倍;由于机械排土能力差,还易产生滑坡和岩崩等次生地质灾害。
废矿石堆放需大量占用耕地,污染空气(尾矿易风化,粉尘随风而起)、污染地表水(洪水冲蚀,杂质随水漂流,污染河流)及污染地下水(污染物质经风化淋滤后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选矿冶炼过程中污水的排放对土壤、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5.5.4 矿区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1)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
对已有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估、对比,要求矿山企业按照规划布局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无治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出资治理。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元化、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履约保证金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制度,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与防治。加强公益性矿山生态环境和矿山地质调查,使环境保护和次生灾害能够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减少危害发生的概率,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建立动态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的法规、管理及监测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矿山环境保护及矿区地质进行调查和监测,并建立资料数据库,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制度。
(4)矿山审批与监督检查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等方案的评估,实行“矿山生态环境一票否决制”。国土、环保等部门对矿山废物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控制采矿中的“三废”排放量,并防止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5.5.5 矿区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1)矿区复垦
因地制宜、统一规划进行矿区复垦是实现山地农业结构的立体布局、解决工农业争地矛盾、重建生态平衡、控制水土流失的重大战略措施。
露天开采和每年产生的大量新尾矿严重破坏了原有的地形地貌和生态平衡,农业种植、植树造林等矿区复垦措施日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尾矿可以作为矿坑的充填物料进行复垦造田。对已有的尾矿山(堆),要推平覆土,恢复耕种或造林绿化;杜绝新的尾矿堆出现,将单纯的排尾系统改造为排尾覆田系统,变害为利,形成良性循环。对面积、深度较大的矿坑,可进行修整用以发展渔业或旅游业,还可以调节局部小气候。
(2)严格控制矿山排污
环胶州湾矿山企业虽然规模和总量不大,但矿山污染、侵占耕地、过度开发等现象日益严重。应严格管理,按照有关矿产、土地管理法规,要求矿山污染大户限期达到排放标准,以防止或减少污染。要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因素,严控工矿企业的新建、扩建,切不可只顾眼前的经济效益,忽视长远的生态效益。
(3)确定合理的排水系统
大气降水、地表径流与矿坑、矿渣堆的关系是影响水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露天采矿,防止地表径流流入采场显得尤其重要。因此,矿区要做好防渗、排水措施,设立专门的排水系统;已停采的矿坑,应采用封闭的方法,进行密封处理,不使地表径流进入矿坑,阻止或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4)尾矿的综合开发利用
充分利用尾矿石可以减少尾矿石堆放对矿山环境的影响。对各种可能的利用途径进行研究、推广,开发新的利用途径,除用于铺路、制造建筑材料(如预制件、砖瓦等)外,还可在化工、机械行业等方面进行综合利用研究。
(5)崩塌预防
随着矿区,尤其是露天采矿区开挖的深度不断增大,山体开裂以致崩塌破坏,严重地破坏了地应力的自然平衡,影响到地表山体的稳定,可导致人工边坡的变形、破坏和滑移。
露天矿边坡破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沿具有明显滑面的边坡失稳、破坏;二是蠕变坍塌变形直至破坏,首先是产生裂隙,然后边坡上的岩体发生倾倒破坏、膨胀,局部出现滑移,最后导致崩塌,其发展的危险程度随开挖加深而加剧,严重的甚至导致滑坡、渣石流。为预防崩塌的发生,首先应查明矿区及附近的地质条件,特别要查明软弱结构面的性质、产出状态以及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程度,有预防地进行开采;其次是在开采过程中要使边坡坡度做到经济、合理、可行,以防边坡产生蠕变破坏。
5.5.6 资源供需与保证程度
青岛市是经济大市,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山东省第一。环胶州湾开发战略,将使其经济发展速度增长更快,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特别是对大宗矿产的需求也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大幅度增加,矿产资源的储、产、需比例会进一步失衡,矿产资源形势更趋严峻,经济增长面临的压力十分突出。
根据青岛市各矿种的保有储量和环胶州湾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情况的保证程度预测:
1)非金属矿产探明储量较大,资源前景广阔,保证程度高,能够满足需求,同时也是重要出口创汇的矿产品。
2)金矿等保证程度低,需求缺口较大。
3)能源矿产以及除金以外的金属矿产和化工原料矿产,资源短缺或稀缺,几乎全部依赖外部购入。
4)饰面花岗岩、大理岩和建筑料石等保有储量虽然较大,但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如果不能解决好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也不能满足各类建设项目所需。
5.5.7 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业的影响
1)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经济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将推动矿业全方位开放格局的形成。环胶州湾地区不仅与国内各经济区之间联系密切,同时与日本、韩国以及亚太经济圈内的国家和地区有联系,更具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对于吸引外资、开展国内外经济合作、推动矿业全方位开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2)环胶州湾发展战略建设规模庞大,建设事业的发展必将大幅度增加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尤其是建材、钢铁、能源、地下水及矿泉水的需求将快速增长,为矿业发展营造了巨大的空间和商机。
3)据预测,胶州湾及青岛市探明的大宗支柱性矿产中,除石墨、滑石、花岗岩等建材类矿产保证程度较高外,其余皆不能满足需求。而我国西部地区矿产资源十分丰富,许多重要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煤、铜等为胶州湾地区发展所需的紧缺矿种,而且勘查开发程度较低。因此,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将为本地矿产品需求提供保障。
4)青岛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后,构筑了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和现代化都市产业“三大板块”,使传统产业和产品增加了发展活力,重点产品形成了产业链,优势产品形成了产业群,并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使矿业布局更趋合理。
5)依靠科技进步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矿业生产力水平,促进科学、合理、综合、高效地利用矿产资源。提高非金属矿产品开发的高科技含量和深加工程度,严格控制或限制饰面石材荒料及粗加工产品出口、外销,提高创汇增效能力,增强其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矿业发展的经济效益。
5.5.8 矿产资源发展
(1)基本原则
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方针,面向青岛市和环胶州湾地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应遵循以下六大原则:①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不断勘查发现新矿种、新矿产地和保证老矿山的资源接续,实现可持续利用;②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手段,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③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原则,建立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多元、安全、稳定、经济的矿产资源供应体系;④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展区域性矿业,保持矿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统一,变资源优势为区域经济优势;⑤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力度;⑥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科技含量。
(2)经济布局
进一步完善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后续加工基地建设,立足现有优势矿产资源,建立和完善矿业开发基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争创名牌产品,增加产品附加值。依托港口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外引内联作用,建立多个外向型的矿业开发区。
(3)开采规划分区
将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划分出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和允许开采的范围。
1)禁止开采区,包括:①市场严重供过于求、开发效益差的矿产分布区;②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区域;③城市研究区和新建城区范围内、沿海防护林带、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海岸地貌及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森林公园、Ⅱ级以上水源地周围500m上游3km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区域;④军事禁区、有重要基础设施和存在难以防范的安全隐患的地区;⑤滨海大道两侧500m以内区域。
2)限制开采区,包括:①有可靠资源和市场需求,但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或利用方式不合理、选矿技术条件未解决的矿区;②市场容量有限,产品供过于求,受国家产业政策制约,开采规模受限制的矿区;③开发对生态环境或城市长远发展有一定负面影响,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达到要求的矿区。
3)允许开采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地区和矿种所在地区,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准入条件。
(4)加强外贸交流
在胶州湾地区矿产勘查、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内、外矿产资源,解决后备资源不足和对短缺矿产的需求。利用外资勘查、开发市内矿产资源;调整进出口产品结构,充分利用国外矿产资源;发展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拓宽矿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销售领域,提高市场占有率。
(5)结构调整与优化
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的同时,通过调整矿山规模结构,优化采、选、冶结构,调整产品与技术结构,以及严格要求资质、资源、规模、技术经济、生态环境保护等矿山准入条件,营造有较强竞争力的规模化、集约程度高的大型企业集团,使矿产资源产业和产品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与改善。
(6)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包括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资源综合利用率、矿山开采回收利用率等方面。
深部咸水含水层二氧化碳地质储存选址原则与程序
地质环境是自然环境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包括岩石、浮土、水、气和生物组成的相互关联的系统。下文是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地质环境管理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一)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
(二)开发矿产资源;
(三)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集中开采地热、地下水资源;
(四)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
(五)铁路、机场、公路、水库和干渠、发电站(场)等大型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
第九条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包括:
(一)对地质环境特征、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对居民生存影响的评价;
(二)对地质环境质量的评价和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对策。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状况,设置和完善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及资料分析、保存和利用;对发现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及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地质环境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发布本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所需资金按照地质灾害等级和地质灾害隐患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
地质灾害隐患等级划分以及防治专项资金分级承担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或者治理,其治理费用,按照谁破坏、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三条 开发矿产资源或者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不适于开发建设的,应当另行选址。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负责,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程序进行。出现重大紧急地质灾害险情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应急治理工程施工,但在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地质灾害治理。
第十五条 政府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但应急治理工程除外。
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时,采矿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地质环境现状;
(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析、影响程度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使之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按规定处理矿山开采废弃物;
(六)采取措施解决因采矿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降所造成的群众饮水困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不低于治理恢复费用的要求,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分阶段治理的,保证金可以分期交纳。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和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同级环保、林业等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及其利息应当及时退还采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提取、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对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定期记录,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二)开采方式;
(三)尾矿、固体废弃物、废水的年产出量和年排放量、年综合利用量、累计积存量;
(四)占用、破坏土地面积及累计治理恢复土地面积;
(五)矿山地质灾害发生及治理情况;
(六)地下水水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历史遗留的已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地质遗迹,是指古生物化石、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产地,典型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地质灾害遗迹、冰川遗迹、温泉、瀑布、丹霞以及岩溶洞穴、峡谷、峰林峰丛等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本条例所保护的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除外。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建设、林业、环保、农业等部门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具有科研、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确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范围,应当兼顾所需保护地质遗迹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类型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由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内进行损害地质遗迹的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取水、爆破等活动。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护措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公安、工商、文化、环保、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第二十九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因科研、教学和科普需要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采掘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后作出决定。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采掘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方案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应当包括采掘者的基本情况、采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种类、数量、采掘方式、保存方式、环境恢复措施等。
采掘者必须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采掘。采掘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掘活动进行监督。
采掘者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完整档案,如实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确认属重要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交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保存。
第三十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申请建立古生物化石博物馆。
古生物化石博物馆及其他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古生物化石档案及安全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下列重要古生物化石不得买卖:
(一)正式命名的古生物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演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古生物化石。
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第一款(一)项所称模式标本是指用来定义生物一个属或种所依据的主要标本。
第三十二条 古生物化石科研机构利用本省古生物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科研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科研报告副本;与外国组织、个人合作,利用本省古生物化石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作研究中采集的古生物化石归中方依法保存。
第三十三条 因科研、教学、科普、展览等需要将重要古生物化石运送出省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运送出境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疑似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勘验,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属重要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将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应当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在结案后15日内无偿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收藏单位收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启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组织治理,可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件地质遗迹保护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地质遗迹损坏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采掘的,没收采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件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买卖重要古生物化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的古生物化石,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提交科研副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制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其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制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制定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出具虚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或者评审的;
(二)侵占、挪用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三)不按规定公布地质环境状况公报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质环境同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关系
主要表现在:
①地质环境是生物的栖息场所和活动空间,为生物提供水分、空气和营养元素。地质环境的区域差异,导致生物向不同方向进化。生物是地质环境的产物,但又改变地质环境,例如土壤是植物和地质环境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生命在长期演化中,同环境愈来愈适应,因此生物体的物质组成及其含量同地壳的元素丰度之间有明显的相关关系。英国地球化学家E.哈密尔顿等人通过对人体脏器样品的分析发现,除原生质中主要组分(碳、氢、氧、氮)和岩石中的主要组分(硅)外,人体组织(特别是血液)中的元素平均含量和地壳中这些元素的平均含量具有明显的相关性(见图)。这说明人体是地壳物质演化的产物。
②地质环境向人类提供矿产和能源。目前人类每年从地层中开采的矿石达4立方公里,从中提取金属和非金属物质。人类还从煤、石油、天然气、水力、风力、地热以及放射性物质中获得能源。矿产资源是经过漫长的地质时代形成的,属于不可更新资源,经人类开发利用后,很难恢复,因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节制地使用是非常重要的。
③人类对地质环境的影响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愈来愈大,例如采掘矿产,修建水库,开凿运河都直接改变地质、地貌;大规模毁坏森林草原,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矿物燃料的大量燃烧,增加大气层二氧化碳含量,造成全球气候异常;人类向地质环境排放大量工业废弃物,造成对有机体有害的化学元素如汞、铅、镉等在地表的浓度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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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模化二氧化碳地质储存选址的基本原则
所谓“规模化CO2地质储存”相当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商业运行”CO2地质储存。目前,国内对于规模化CO2地质储存年灌注量尚无界定。在此借鉴澳大利亚的划分方案,即中试阶段CO2地质储存量为5~10000t/a,示范工程阶段CO2地质储存量为50~100000t/a,商业运行阶段CO2地质储存量为(400~500)×104t/a。结合我国CO2地质储存地质条件和国情,初步确定中国规模化单项CO2地质储存工程灌注量为≥100×104t/a。
欲实现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必须满足CO2以超临界流体态的形式储存于地下,即储存深度必须≥800m。CO2地质储存相当于营造一个地下人工气藏,其选址条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位于地质构造稳定的地区,地震、火山活动和活动断裂不发育,所储存的气体向大气泄漏的可能性微小;储层孔隙度和渗透率高,有一定厚度,能达到所需要的存储容量;上覆有不透气的盖层(张洪涛等,2005;孙枢,2006;许志刚等,2008)。
与天然气藏储层条件不同的是还要考虑以下因素:储层压力超过CO2的临界值,在这种压力下CO2受到压缩,密度达到600~800kg/m3,浮力低于天然气而高于原油;较低的地热梯度和地热流值,使CO2在较小的深度下能达到较高的密度;对人类社会、自然环境和资源带来的负面影响小(沈平平等,2009)。
综上所述,既有可灌注性良好的储层,又有稳固的盖层,区域地质构造稳定,地震、火山活动和活动断裂不发育,无未贯通性的盖层裂缝、断裂和废弃井等地质缺陷风险因素,能够确保CO2安全地质储存1000年以上,且灌注场地地面工程不受地表不良地质作用影响,源汇匹配合理,成本相对较低,并符合当地工农业发展规划、相关法律政策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以及“地下决定地上,地下顾及地上”是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选址的基本原则。
1.目标储层具有可储存CO230年以上,有效储存量大的原则
就现代燃煤电厂的平均使用寿命而言,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场地合理使用年限应大于30年。
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场地的使用年限是从注入CO2开始至封场结束的时间。从理论上讲,使用时间越长,单位CO2地质储存的费用就越低。因此,场地使用年限在选址时就应首先予以充分考虑。
有效储存量是通过应用一定的技术条件(地质上的和工程上的)来限制储存量的评估范围,如储层的物理条件(孔隙度、渗透率、温度和压力)、埋深、盖层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该储存区域其他资源(油、气、煤、地热和矿产等)的开发利用情况等。
为确定拟选场地有效储存量须通过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样品采集与测试、灌注试验与监测等手段进行数据采集,明确储层的几何形状、圈闭构造的完整性,以及储盖层的埋深、厚度、孔隙度、渗透率、非均质性、压力、温度、岩石矿物学特征、流体流动方向、咸水含水层的矿化度等数据,筛选潜在的储层,通过数值模拟初步确定场地有效储存量和使用年限。
2.安全原则
安全原则是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选址的重要原则。CO2地质储存潜在的泄漏路径有(IPCC,2006):①如果CO2能突破盖层毛细管的吸附压力,那么CO2就可以通过盖层的孔隙系统发生泄漏;②通过盖层中断层和裂缝通道系统泄漏;③通过人为因素,如对废弃井或现有钻井套管水泥封固存在质量问题发生泄漏;④通过储层与周围岩层的水动力系统进行泄漏(许志刚等,2008);泄漏方式有侧向泄漏(断层、跨越水力圈闭、溢出点)、通过盖层裂缝或断裂以及井筒泄漏(封井泥浆、井壁腐蚀)等(江怀友等,2008)。
泄漏的CO2对当地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可能增大接纳水体的酸度,打破原有的地球化学和生态平衡,导致地下水污染;二是一旦发生大规模地层运动,大量的CO2泄漏地表将给附近地区造成毁灭性的灾难(周锡堂等,2006),影响人群健康;此外,还可能诱发地震,产生地面变形,产生地质灾害。
因此,在工程选址阶段必须开展场地地质资料搜集、遥感地质调查、场地综合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灌注试验和环境背景监测等工作,查明场地盖层封闭性质量,有无废弃钻井、断裂等等潜在的CO2泄漏通道。明确储层上部是否有可供工农业利用的地下水含水层、与可利用地下水主要补给区的关系及距离、与河流、水库等地表饮用水水源的位置关系及距离、与固定居民点的距离、与固定居民点的主导风向关系,以及与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目标区的距离等基本数据。在选址阶段,排除因地质缺陷导致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局部风险的产生。
3.经济原则
以合理的技术和经济方案,以较少的投资,不过多额外地消耗其他化石能源,实现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是现阶段CO2地质储存选址的基本原则。
对此,在工程选址阶段要查明CO2源的分布和规模、碳源距离、基础设施(水、电、交通、通讯、医疗等),对场地征地、CO2灌注工程建造等价格进行了解,对运输方式进行论证,提出最佳的经济方案。
4.符合一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选址条件,不受外部不良地质因素影响的原则
目前,有关CO2地质储存实践更多的是把CO2作为工业废物来看待。由此界定,CO2地质储存工程属环保型项目。同时因为CO2地质储存存在着泄漏的风险,所以,在选址阶段就应坚持符合一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选址条件的原则。
如《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规定:
1)填埋场场地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地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2)填埋场场地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4)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5)填埋场场地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6)填埋场场地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7)填埋场场地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地质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8)填埋场场地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9)填埋场场地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以上环境保护选址条件,可供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地面工程选址时借鉴。
图9-3中国CO2地质储存工作阶段与潜力分级图
二、二氧化碳地质储存选址程序与地质工作重点
基于我国多年来地质矿产和地下水资源勘查实践,我国CO2地质储存地质选址工作程序也是一个分阶段、循序渐进式的专业技术工作,是全国CO2地质储存潜力与适宜性评价工作的深化和延续。CO2地质储存选址包括规划选址和工程选址两大阶段。
全国CO2地质储存潜力与适宜性评价工作包
括如下5个阶段:第一阶段国家级预测潜力评价;第二阶段盆地级推定潜力评价;第三阶段目标区级控制潜力评价;第四阶段场地级基础储存量评价和第五阶段灌注级工程储存量评价。按CO2地质储存潜力评价精度由低到高,依次分称CO2地质储存潜力与适宜性评价E、D、C、B、A级(表9-6)。对应碳封存***论坛(CSLF,2008)CO2储存量金字塔分级图见图9-3,各级别潜力含义见表9-6内说明,与CSLF储存量金字塔分级的异同见表9-7。
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规划选址的第一阶段是国家级潜力与适宜性评价;第二阶段为盆地级一、二级构造单元潜力与适宜性评价;第三阶段为盆地三级构造单元圈闭级(CO2地质储存目标靶区)潜力与适宜性评价;第四阶段即工程选址阶段。
规划选址的第一、第二阶段主要是对国家级和盆地级CO2地质储存潜力进行评价。第三阶段重点是在选择出可供CO2地质储存的圈闭或地区的基础上,对圈闭内各地质时代形成的储、盖层做精细描述和刻画,通过圈闭内物化探资料、井筒资料和综合研究资料,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圈闭CO2地质储存条件进行评价,优选出CO2地质储存目标靶区。
表9-6全国CO2地质储存潜力与适宜性评价地质工作阶段划分
表9-7中国CO2地质储存潜力分级与CSLF(2008)对比表
图9-4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选址工作流程图
第四阶段即工程选址阶段,开始于沉积盆地各三级构造单元CO2地质储存目标靶区(圈闭)评价所筛选出的3处以上比选场地。通过对各比选场地相关资料全面搜集、遥感调查、现场实地综合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工作,获取各类评价参数,详细评价这些比选场地,选择出优选场地,最终评价推荐出当地公众、政府和业主可接受的CO2地质储存工程选定场地。
深部咸水含水层CO2地质储存工程选址程序包括比选场地选址、优选场地选址和选定场地选址三大阶段。各阶段排序选出的场地分称比选场地、优选场地和选定场地(图9-4)。
(一)比选场地选址及地质工作重点
比选场地选址工作宜在沉积盆地各三级构造单元内圈闭级CO2地质储存潜力与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本着“地下决定地上,地下顾及地上”的原则所筛选出的3处以上比选场地而开展,相当于地质矿产和地下水水源地勘查的普查阶段,地质工作程度初步确定为1∶5万,选址控制面积依储存规模而定,宜大不宜小。
该阶段地质工作以3处以上比选场地为研究对象,首先在已有区域地质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比选场地已有钻孔、地震地球物理、储、盖层和流体资料等资料的搜集,重点对800~3500m深度区间各地质时代形成的储、盖层进行概化,确定和分析、描述各评价指标。进而本着“先遥感,后地面地质调查,再物探”的工作程序,依次开展:①1∶5万遥感技术选址→②1∶5万综合地质调查选址→③2D/3D地球物理勘探选址。如果过程①、②和③依次分别得出“可选”的结论,各项选址工作亦依次正常进行;若过程①、②和③分别得出“不可选”的结论,则须对目标靶区进行复核评价,重新确定比选场地,重复上一过程。最后依新获资料对3处以上比选场地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给出1处以上待优选的场地。如果不能给出待优选的场地,则返回第三阶段目标靶区确定阶段,因此,沉积盆地内CO2地质储存目标靶区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CO2地质储存比选场地评价结束后应提交比选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目的是利用充足的资料说明是否具有可选性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优选场地勘查及地质工作重点
该阶段工作对象是上一阶段确定的1处以上待优选的场地,相当于地质矿产和地下水水源地勘查的详查阶段,工作精度为1∶1万,初步确定待优选场地地质工作控制面积为25km×25km。目的是通过对场地已有资料深入分析、1∶1万综合遥感、1∶1万综合地质调查、3D/4D地震地球物理勘探,基本查明场地储、盖层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活动断裂、地壳稳定性、地质灾害、社会经济、气象水文和矿产资源分布等。深入研究待优选场地CO2地质储存地质条件,通过地质建模和数值模拟,计算有效储存量。最后对待优选的场地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确定出选定场地。
优选场地综合评价结束后,应编制优选场地综合地质评价技术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优选场地的综合地质条件与各种利弊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与排序,给出选定场地,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并以报告的形式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再由业主单位报请官方审批,列入国家或地方的计划项目。
优选场地综合地质评价技术报告是CO2地质储存选址的关键依据和工程立项依据,标志着CO2地质储存项目由选址阶段正式过渡到工程阶段。该报告也是场地进入钻探及灌注试验阶段的依据。如果该阶段工作得到“不可选”的结论,以上选址工作将面临返回第一或第二阶段进行重新选址的风险。
(三)选定场地勘查及地质工作重点
选定场地勘查工作相当于地质矿产和地下水水源地勘查的勘探阶段,工作手段以钻探、岩心样品采集与测试试验、CO2环境背景值监测、CO2灌注试验、灌注期动态监测和数值模拟为主。通过优选场地钻探、储盖层岩心采集、测试与试验、井中物探、CO2地质储存灌注试验、地质模型修正与数值模拟等工作,重点解决选定场地的可灌注性、使用年限等关键技术问题。
钻探及灌注试验场结束后,应编写“二氧化碳地质储存场地勘查与场地选定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选定场地的综合地质条件,评价选定场地CO2可灌注量,安全及环境影响、经济合理性等。如具备规模化CO2地质储存条件,则转入工程性实际灌注,选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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