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民用天然气价格查询表_邯郸民用天然气价格查询表图片
1.邯郸市煤改气补贴政策
2.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用户网上缴纳天然气气费的需求,2020年1月7日起,峰峰华润燃气经营区域内的物联网表、远传表、普表用户只需登录支付宝平台,即可实现网上缴纳天然气费用,IC卡表用户暂不支持网上缴费。
支付宝缴费操作步骤
1.打开支付宝,并点击“生活缴费”。
2.进入生活缴费页面后,选择“燃气费”(您需确认所在城市是“邯郸”)。
3.进入燃气费页面后,选择“邯郸市峰峰矿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4.在弹出的页面,输入“户号”,点击下一步。记得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支付宝自助缴费协议”。(如果不知道您的户号,需到公司客服中心前台进行查询。)
5.在弹出的页面,核对缴费信息后,输入缴费金额,点击“立即缴费”。
温
馨
提
醒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用户,冬季是户内燃气事故易发季节,如遇突发燃气泄漏,要保持镇定,应迅速打开门窗,关闭燃气总阀,不要触碰或打开室内任何电器开关,到室外拨打燃气公司抢险电话:
0310-5151332
0310-5426096
无论您有任何的燃气服务需求或者疑问,欢迎拨打0310-5151234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将竭诚为您服务。
邯郸市煤改气补贴政策
邯郸市曲周县四疃镇用的华燃天然气。曲周县四疃镇地区所属使用的是华燃的天然气,曲周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6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天然气经营(燃料用)、管道施工、市政工程施工。
邯郸市燃气管理条例
最近有一些邯郸的网友在提问的就是关于邯郸的煤改气的补贴政策的,这个的话邯郸当地政府也是出台了具体的补贴方案的,一般是根据用气情况来补贴的,下面就由我给大家解说一下有关河北邯郸的煤改气的补贴政策的。
邯郸市煤改气补贴政策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生态新区、富裕新区、美丽新区的目标,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深度治理燃煤污染,着力削减污染物排放,加快居民生活方式转变,不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打造更加干净整洁、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二、目标任务
2017年10月底前,对邯郸绕城高速环路以内及其周边肥乡区行政区域内的10959户居民完成“煤改气”工程,分别为:大寺上镇4049户、辛安镇镇2699户、天台山镇3342户,肥乡镇334户、毛演堡乡535户。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标准。 按照“改造政府补贴、不足用户补齐”的原则,对实施“煤改气”的燃煤用户按燃气设备购置安装投资的70%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2700元,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由用户承担;灶具每户补贴200元,由区财政承担;燃气管网初装费执行特殊优惠价每户2600元,由用户承担;对“煤改气”用户取暖期用气采取每立方米补贴1元,最多补助1200元的价格补贴,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补贴500元,区财政补贴700元;对于低保用户,在享受以上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区政府在给予初装费补贴1300元。 (二)补贴程序。 1.燃气壁挂炉补贴 (1)燃气壁挂炉招投标范围参照原市公用事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审核推荐的燃气壁挂炉合格产品企业目录执行。 (2)区城管局负责燃气壁挂炉的招标工作,中标企业要在本市银行开设帐户,“煤改气”用户持本人身份证到企业开户银行向企业账户缴款,缴款额为产品中标价与财政补贴的差价。 (3)燃气壁挂炉中标企业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帮助下,负责把燃气壁挂炉安装到户,向“煤改气”用户开具发票。 (4)村委会结合燃气壁挂炉中标企业,负责登记汇总“煤改气”用户名单、壁挂炉具型号、数量等信息,汇总表由“煤改气”用户、村委会、中标企业三方签字确认。村委会负责将汇总表在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7天; (5)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村委会、乡(镇)政府将汇总表、发票和银行收款票据逐级据实上报区政府,经审核无误后上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局、市审计局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据实拨付到区财政,由区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燃气壁挂炉中标企业。 2.燃气价格补贴 (1)燃气运营企业对采暖期“煤改气”用户分两个时间节点售气,即:当年11月15日和次年3月15日对采暖期“煤改气”用户进行抄表到户,执行预售价1.4元/立方米的补贴后标准,于每个采暖期结束后20日内,将“煤改气”用户燃气表字数明细等资料报至区政府,其它时间预售价仍按2.4元/立方米执行。 (2)区政府在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对本地采用壁挂炉取暖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对达到采用壁挂炉取暖80%以上比例,由区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制定的补贴政策及燃气运营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市财政局组织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有关市直部门及中介机构对区政府申请的补贴户数进行核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到区政府。 (3)区政府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会同区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燃气运营企业。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5月20日前)。 5月20日前,组织召开肥乡区“煤改气”工作动员会议。各单位要立即开展组织动员活动,将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新闻媒体要及时跟进,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报道,迅速掀起“煤改气”工作高潮;相关乡(镇)政府要将宣传发动工作和燃气初装费的征收工作同时进行。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城管局、区电视台,相关乡(镇)政府。 (二)组织施工,兑付补贴阶段(5月21日—9月30日)。 按照科学组织、统筹安排、有序衔接、交叉同步的原则,精心组织施工。施工环节分为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两个阶段进行,包括燃气工程申请报批、燃气壁挂炉招投标、市政管网敷设、庭院和户内管线施工及入户挂表、竣工验收、供气点火、燃气壁挂炉安装调试及与取暖设施连接等工作。 1.申请报批阶段(5月21日—5月31日)。 5月31日前,完成向实施“煤改气”工程的燃气企业提供相关村庄资料等工作;组织相关燃气企业完成市政燃气管网、庭院和户内燃气管线等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手续报批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规划局、区城管局,相关乡镇政府。 2.组织实施阶段(6月1日—9月30日)。 6月30日前,完成所有市政燃气管网敷设工程;7月15日前,完成燃气壁挂炉招、投标工作;7月31日前,完成庭院燃气管网敷设、户内燃气管线施工及燃气表安装工作;8月2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供气点火工作;9月底前,完成燃气壁挂炉安装到户,并完成与取暖设施的连接工作。 相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各个施工阶段要交叉进行,同步推进,按照“竣工一个、验收一个、供气点火一个”的原则,卡死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工;区直各相关单位、相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区城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局、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区水利局、区供电公司、**肥乡分公司、**肥乡分公司、**肥乡分公司。 (三)竣工验收阶段(10月底前)。 10月底前,对实施“煤改气”工程的村庄,按照竣工一个、验收一个、供气一个的方法进行验收。由区城管局组织质监、安监、规划、消防及相关燃气企业、燃气壁挂炉中标企业,对燃气管线工程和燃气壁挂炉安装进行工程验收。 上面就是关于河北邯郸的煤改气的补贴方案的,总体来说补贴的力度还是很大的,农村使用天然气的还不是很多的,因为农民的经济压力大,因为虽然是有的政府承担一半的,甚至还超过一般的达到70%的,最主要是个新兴的东西接受需要时间的,了解更多的法律法规就找。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与事故预防、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公安、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多元投资经营燃气;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管道燃气的优先发展,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第九条 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行建设独立的管道燃气设施。已经建成的独立管道燃气设施,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该区域时,燃气管网应当依法并入市政燃气管网。第十条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设计、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燃气工程中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按照设计要求,燃气经营者需要在燃气用户所有的燃气设施上连接管道发展新用户时,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现供气状况重大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气供应应急方案,配合政府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因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而增加的成本费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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