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哪里可以交管道燃气费?

2.南宁建政路附近哪里可以管道燃气充值

3.2023年天然气初装费国家规定

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5.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修改)

南宁管道燃气收费标准_南宁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多少钱一方今日价格

这要看你的当地气价和电价,还有气的热值有关,还有你用的热水气的大小升数有关。

耗气量与热水器的燃气种类{分管道天然气,热值为8000大卡/方;管道煤气,热值为3500大卡/方;管道(或罐装)液化气,24000大卡/方]与热水器额定流量有关。

如果是7升热水器,30分钟一方天然气(4。5元),正常人洗澡(10分钟淋浴),1.2元一次的成本左右。

如果是液化气罐装120一瓶,正常人洗澡(10分钟淋浴)可以洗150次左右。成本在8毛左右。

如果是用电的,成本就低很多,我这边是0。75元一度电,正常是1500W,烧半个小时可以两个人洗澡,就算一直处于加热状态,一个小时成本为0。75元,就时一个人洗澡成本是0。38元。

且电热水器平时跟不不用拔下插头,我做过测试,我单位的休息房里装海尔1500W60L的电热水器,我从没拔过电,我测试了一个星期,在保温的状态下,基本是一个星期用一度电(我不在那洗澡,也不开灯)。每天就耗电1毛钱。所以我强烈支持装电热水器。

以上是广西南宁的价格,其他地方可能自己算

南宁哪里可以交管道燃气费?

燃气。南宁中燃是管道燃气,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城市管道燃气唯一经营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资产总额16亿元。主营业务为城市燃气储存、充装、输配和销售;对城市管道燃气、燃气设施和设备、燃气储配站、气化站、加气站及配套设施、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三联供项目、集中供热项目、供热系统技术的投资、咨询等。

南宁建政路附近哪里可以管道燃气充值

1、用户可持市民卡到南宁中燃公司各网点刷卡缴费;

2、中国银行(自助)缴费;

3、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自助)缴费;

4、中国民生银行(柜台、自助)缴费。

扩展资料:

自2017年9月1日起将在全市66家“宁家”连锁便利店(含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19家)全面开通燃气充值业务,成为南宁首家也是目前唯一可充值燃气的便利店。

今后,市民在全市任意一家“宁家”连锁便利店都可以进行燃气充值,甚至在等待搭乘地铁空余时间也可以完成充值。在一些社区门店,小区居民只要一出门就可以充值,非常方便。

威宁捷信公司自2013年6月成立以来,始终以为市民提供时间便利、商品便利、购便利、服务便利为经营理念,利用旗下“宁家”连锁便利店数量多、分布广的优势,不断完善便民服务。燃气充值是继市民卡业务后公司引进的又一项便民服务。

威宁捷信公司董事长韦义勇表示,“宁家”连锁便利店作为国有品牌便利店,始终致力于打造成为市民百姓身边的暖心便利店。引进燃气充值业务在南宁市便利店行业还是首创,为市民充值燃气提供了新的方式,而且门店点多面广,遍布南宁市区和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使市民获得就近充值的便利。

广西南宁市人民-南宁燃气充值点新增66个

2023年天然气初装费国家规定

金焰燃气(建政门市部店)。建政路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金焰燃气(建政门市部店)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两地相距17米,用户可以到该地进行管道燃气充值。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3年燃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

天然气初装费是指在安装天然气管道系统时,为保证其正常运行,需要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主要由安装设备、管材、施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组成。

天燃气的优势具体如下:

1、是低碳环保燃气通常进而改进自然环境的品质,动能,尘土和其他有害物,其具备造成越来越少的二氧化碳,全球变暖,清理和对绿色环保的品质因为低点燃比别的不可再生;

2、经济发展与人工煤气对比,燃气具备与前一年同样的发热量,燃气清理整洁,能延长厨具的使用期限,有利于减少维护保养成本费。燃气是一种清理的燃气,供货平稳,可以提升空气质量指数,为地方是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经济腾飞和改进自然环境给予新的驱动力;

3、可以信赖,易分散化,比气体轻,因而不可堆积在可燃性汽体中。因为家中应用可以信赖的燃气,将大大的改进家庭氛围,提升生活品质。燃气耗氧测算:1立方燃气(100%纯净度)必须约2.0立方的o2才可以彻底点燃,必须约10立方的气体。

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含具体如下:

1、初装费;

2、安装费;

3、材料超长费;

4、特殊材料费。

燃气安装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准备天然气专用器具并符合国家颁布的气源适配性目录;

2、热水器(炉)需挂机,烟道及冷、热水管请提前安装好;

3、管线经过位置请提前预留5公分左右的孔用于穿管;

4、提前准备户主号码以备登记;

5、上门如产生费用,维修员会提供价目明细表供您核对;

6、预售卡内已预存20立方燃气,需支付53元,开通即可使用,这里要注意“领余尺卡7个工作日后方可竖携高充值”。

综上所述,安装天然气管道系统时,初装费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以上措施来节省费用,以降低安装成本。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地使用燃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其中用钢瓶灌装的统称瓶装气,用管道输送(含瓶组供气)的统称管道气。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方便群众的原则。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燃气的有效供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对燃气工程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燃气工程的建设施工,必须保证质量,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第九条 燃气输送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通讯电缆和自来水管同沟,布局时应按规定保持水平间距,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规划在燃气管道上,防止重压。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必须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管道燃气工程首次通气,应当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二条 具备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条件的用户,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按城市规划统一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按照规范设计,燃气管道需从其单位或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阻挠;因施工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予修复。第三章 经营企业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配、安全、计量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有完备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供气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气站应为平房,防火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配足、有效;

(四)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五)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六)设置合格计量具;

(七)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 凡需从事燃气充装和经营业务的,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体充装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场所或变更钢瓶存放地点,必须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地使用燃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

用钢瓶灌装的燃气统称瓶装气,用管道输送(含瓶组供气)的燃气统称管道气。第三条 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销售、使用和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有关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可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具体实施。

县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和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园林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仁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燃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九条 燃气输送管道应当与其他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不得规划在燃气管道上。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单位应当按燃气专业规划和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位置,预留的建设位置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装燃气管道设施。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管道需从有关单位或者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因施工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给予补偿。第三章 燃气经营企业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储存、输配、安全、计量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三)有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人员;

(四)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有完备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资格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瓶装供气网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气网点应当为平房,防火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配足、有效;

(四)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五)管理间与瓶库以防火墙分离;瓶库地面铺设防静电胶板或防火花地面;

(六)设置合格计量器具;

(七)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八)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凡从事燃气充装、经营和设立瓶装供气网点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供应网点资格证书》和《气体充装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网点定期进行资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