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气表怎么申请

2.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解读

3.农村第二批天燃气还有希望吗

4.农村天然气、安装费是多少,知道的请讲一下,谢谢

5.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

湖北天然气收费标准2021_湖北省天然气价格办法全文最新版

不用交。

根据《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二)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单价中包含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符合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费用,以及已装修的商品房装修费用”的规定,开发商要求缴纳水、电费和天然气初装费用是违规的。如您在大金镇某小区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开发商要求您缴纳上述费用,请向大金镇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执法人员将依法调查处理。

煤气表怎么申请

天然气。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黄梅当地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煤气污染和煤气中毒先现象,下调了天然气的价格,天然气比煤气便宜的多。黄梅一般指黄梅县,黄梅县,隶属于湖北省黄冈市,全县共辖12个镇、4个乡,总面积1701平方千米,黄梅县地处湖北省东部,长江北岸,地跨东经115度43分至116度07分。

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解读

可以直接拨打燃气热线电话,通常为7天之内,公司所属燃气办事处会主动约定具体上门时间段即可成功申请煤气表。

由业主单位(比如物业管理方)向煤气公司市场发展部提交申请;由煤气改造工程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答复申请单位,并负责统一协调设计、安装、点火各个环节;

扩展资料:

根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计量表尾阀后的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使用、维护和更新,表前的管道等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也就是说,燃气灶、燃气炉等出现问题,还是应该找相应的厂家进行售后。

此外,根据新的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天然气延伸服务收费从《湖北省定价目录》中取消,实行市场调节价。天然气公司对《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免费服务外的服务事项实行服务收费,户内尾管改管、预约安检、开孔等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该公司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进行了公示。

凤凰网- 武汉新型燃气表开始试用 以后购气不用再圈存

农村第二批天燃气还有希望吗

物价问题涉及民生、关系全局、影响稳定,各级党委和都高度关注。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依法设立,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2011年4月18日,省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规章的公布施行是我省价格调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切实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政理念。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立法目的是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根本追求。《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宣告其目的是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行为,增强价格调控能力,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在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办法》草案时,李鸿忠书记强调,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出发点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扶贫济困,帮助的对象一定是弱势群体。制定这个《办法》的政治性很强,指导思想要十分明确。这一点,在《办法》公布后要取适当的形式广为宣传,解释清楚。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2010年11月19日,《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要求,“各地区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及时研究制定价格应急预案,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制定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有助于增强价格调控能力,克服单纯用行政手段调控物价的弊端,保持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价格影响日益显著,互联网迅速发展,信息快速传播,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加剧,自然灾害频发,动物疫情增多,加上社会游资投机炒作等因素,对价格调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办法》,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价格异常波动,预防和制止社会游资投机炒作,在维护基本生活必需品正常价格秩序,稳定价格,安定人心等方面,将产生积极作用。目前,山西、湖南、广东、内蒙古、重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设立了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在调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我省已有武汉、黄冈、大冶等多个市、县开征了价格调节基金,并在应对非典、雪灾、洪灾等价格异常波动的非常时期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由于缺乏全省统一规定,各市、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标准、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统一规范。特别是当前宏观调控既需要处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与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又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性产品价格与环保收费改革,而全国统一的政策尚在调研中,短期内难以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全省统一的《办法》,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有利于更好地彰显价格调节基金在平抑物价方面“四两拨千斤”的功能,增强稳定社会通胀预期的信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一)界定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办法》第四条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是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2%;二是实行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其中车用天然气为加价收入用于补贴支出后的结余部分;三是向社会征收部分;四是经省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规定了价格调节基金向社会征收部分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征收方式。鉴于我省的实际情况,《办法》没有完全照搬其他省市做法,而是将普遍征收改为了部分征收。对于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办法》第五条将征收范围确定为四类:业;旅店业、饮食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必要时,经省同意可以对磷矿石等性产品单独计征。征收标准为上述行业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方式统一为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税环节一并征收,并按规定缴入国库,这样有利于节约征管成本,提高效率,保证应收尽收。

(三)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是为了稳定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应当把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关键部分,避免“撒胡椒面”式的做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并参考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办法》第八条明确了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平抑粮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对生活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储备等。一是当粮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等因素综合考量,可以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适当补贴。二是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者提价影响到低收入群体等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时,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这部分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三是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者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另外,对本省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或者重大突发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省人民也应当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予以应对。

(四)完善了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管制度。价格调节基金是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真正造福于民。《办法》着重从下列几个方面完善了制度:一是分工负责,《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各自的责任;二是规范使用程序,《办法》第九条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重要商品价格形势的监测分析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并经本级人民审批;三是强化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二条专门规定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四是突出社会监督,除了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并组织绩效评估,突出社会监督,向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明白账、廉洁账、放心账;五是严格法律责任,《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逾期仍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十六条规定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要视具体情形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六是制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增强可操作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四、保证《办法》贯彻实施取措施积极有效地稳定物价,抑制通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是摆在各级党委和面前的重要任务,躲不过、绕不开。全省法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法制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做到从严监管,让价格调节基金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还应当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省法制办相信各有关部门一定会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组织实施《办法》,承担起维护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的重任,将有关安民、惠民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同时也希望承担筹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义务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能够顾全大局,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积极主动地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切实履行法定的义务。

农村天然气、安装费是多少,知道的请讲一下,谢谢

有。

文主要是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2021年农村安装天然气政策及规定”的核心内容以及“2021农村天然气初装费国家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请往下看。

天然气现在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了,农村地区也开始普及天然气,对于用惯了柴火灶和煤炉的农村来说,改用天然气肯定是有很多的不习惯,国家为了让农民用上环保便利的天然气推行了很多政策,那么2021年农村安装天然气政策是什么?2021年农村天然气开口费是多少?2021年安装天然气要收费吗?下面就跟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2021年农村安装天然气政策

一、燃气下乡入户费一般是多少钱?

天然气安装费用主要是铺设天然气管道费用,而天然气管道铺设与管道的长短及道路远近都是密切相关的。管道越长,道路越远,安装费用也就越高。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农村天然气安装费用多在4000-6000元。

1.老河口市天然气入户费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046号文件精神,放开水、电、气等网络型公用设施安装收费,实现天然气建设配套施工费“公示”制度,我司于2019年5月3日进行了燃气配套施工费价格调整公示,5月13日正式执行。其中周边乡镇配套施工费为2800元,在收取施工费时给客户同时宣贯燃气保险费实行投保志愿、退保自由的原则,由客户自行选择。

二、燃气下乡有补贴吗?

1.购买及安装设备的补贴

补贴标准为农户购买燃气设备并安装后总费用的70%,此项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700元。

2.使用天然气的补贴

给予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仅限暖期使用,使用补贴暂行3年)

3.“气代煤”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

天然气的收费是按照阶梯式计算的,每年超过一定使用量再购气的话,购气收费标准会有所提高。

以长沙市为例,《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含本数),2.45元/立方米;第二档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至600立方米(含本数),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2倍计算,为2.94元/立方米;第三档为年购气量600立方米以上,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5倍计算,为3.68元/立方米。

而农村“气代煤”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无疑是个大。

4.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

针对储气设施的建设,国家也会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商储气企业确定。

由于每个村的实际情况不同,安装费用也不一样,且农村天然气安装是自愿原则。

农村天然气补贴政策有哪些

一、2021农村天然气补贴政策

现在农村天然气补贴政策正在推行,这也充分调动了农村居民的生产积极性,减少了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2021年农村天然气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再做决定,不过想要大范围的领取补贴肯定是不可能的了,今年河北省完成了煤改电253.7万户,一共完成180万户,实际超出预计19%,这对于解决河北地区的雾霾有相当好的作用,不过现在河北地区的经济压力也是比较大的,这是导致现阶段取消大规模财政补贴的主要原因。煤改电实行的是满三年运行补贴,年满三年后,农村居民享受的补贴将在第一年退坡50%,第二年退坡至25%,第三年不再补助。这也为国家财政补贴方面减轻了负担,而且随着天然气需求量增加,这也可以减轻居民取暖费用压力。

二、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完善调峰用户清单,保证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

截止至2020年1月,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

以重庆市为例,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含初装费、安装费、材料超长费、特殊材料费。其农户需承担费用情况如下:天然气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

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此收费中,含普通气表(型号G2.5)、表前后阀门、气表箱及雨棚、表前后管道各4米。但农村居民安装费不包括安装工程管沟开挖、回填及青苗损失赔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农户承担。

扩展资料:

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农村供气应保证稳定性和连续性。靠近管道气源的地区,宜用管道供气作为气源;不具备管道气源的地区,宜用供气厂站供气作为气源。

2、农村燃气供气方案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地质条件、能源现状、暖方式和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散煤治理、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统筹确定。

3、?室外架空燃气管道与农村建筑沿墙明装敷设的绝缘低压电力线(220V)平行或交叉时,应根据安全需要,在燃气管道上加装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装置,且最小净距不得小于25cm。

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天然气初装费到底该由谁来买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的供应和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沼气的管理以及国家规定不属于燃气管理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第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