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谁来定_天然气价格国家有规定吗为什么
1.天然气入户费是怎么规定收费的
2.天然气开口费最新政策2021
3.天然气接头费国家有规定吗
4.燃气安装费国家规定
新建商品房的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2002全面取消天然气初装费,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
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所以,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天然气入户费是怎么规定收费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 2113号585号文件指出,取消“天然气初始装卸费”,不得以“安装费”或任何理由征收4102项费用。
通知还说,对不取消或继续变相收取性基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院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因违反行政机构的两条线的管理费用和收入从没收没收(院281号订单)。
早在2001年4月16日,就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85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了燃气账户费。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是开发商在购买土地时已缴纳的,否则不能按国家规定办理规划和项目审批手续。
2001年,国家规定,天然气消费支付等权威发布:国家发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整体住房建设取消一些通知计收费项目[2001]。
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6月19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对住房建设费总体取消部分收费。
人民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和有关部门:近年来,各级已取一系列措施整顿混乱的收费的问题领域的住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当地报道显示,住房建设收费过高仍然是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突出问题。
扩展资料: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参考资料:
天然气开口费最新政策2021
一、对居民用户,收费名称统一为“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包括民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和工程材料安装等费用,不包括燃气灶具费用,下同)。试行收费标准为:已建成小区为每户2500元(IC卡气表,下同),别墅住宅按上述标准2倍收取,新建小区按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5元收取,计入房价,由你公司与开发商进行结算,不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对府苑小区等交纳过“管道液化石油气建设费”的管道气用户,在你公司接管后进行天然气供气置换时,不再收取“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对府苑小区等原已铺设供气管网的小区,你公司接管后,住户新申请安装管道天然气的,如无需进行管网改造,其建设工程、材料费按市场物价局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对工商团体用户,根据庭院管网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申请安装单位支付。
三、对公司所收取的收费收入,应由市建设、物价等部门监管,实行专户存储,专门用于管道建设。
四、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为企业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试行一年。一年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1.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燃气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3.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见发改委585号文件第二条或2008年1月10日焦点访谈),焦点访谈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难道坐火车的人除了购买火车票以外还得买下火车吗?在中央电视台大量报道之后,特别是全国第一例拒交费胜诉案以后,全国许多城市都相继取消了费。
4.国家在2001年就规定水电气等上户费不用交了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5.为深入贯彻《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天然气接头费国家有规定吗
根据2021天然气开口费最新政策,商用天然气开口费是不需要收取的。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一、天然气开口费取消的政策规定:
天然气开口费的取消是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二、天燃气初装费和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2、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
定,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3、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燃气安装费国家规定
国家对于天然气的接头费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于天然气的接头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如下:?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
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
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购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国家没有规定。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是因为国家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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