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然气阶梯价怎么收费_陕西省关于学校用于教学的天然气价格规定
1.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
2.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3.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中省文件精神,我市从2018年6月4日起放开天然气安装工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来的定价文件同时作废。 根据《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2021年2月20日陕西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242号),文件规定: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
由于煤改政策不断贯彻落实,全国已经有多个省份颁布“煤改气”相关政策。天然气消费增速已经明显加快。
供暖季马上到来
马上进入严寒天气,天然气用气量即将大幅攀升,近日,一些市民家中已出现高峰时段天然气灶具打不着火的情况,为此,本地天然气公司开始对于部分非居民用户进行错峰供气,减限工业用气,安排加气站和10吨以上锅炉用户晚高峰下午五点到八点时段停止用气。
气荒来袭各大工厂“吃不饱”
工厂天然气吃不饱
随着气温逐渐降低,各大工厂开始用气紧张,已经有不少企业开始处于半停产状态。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1~8月,我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为1550.9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4.75%。就目前的形势来看,今冬明春国内的天然气销量或再创新高,今冬供暖期天然气供需形势较为严峻。
供暖季开始后,由于下游天然气用户增加,加之冬季供暖多地已经用燃气供暖,控制煤炭供暖,天然气需求较大,供应十分紧俏。
而根据小编得到的消息,供暖季需求来临,本地工业和商用天然气价格天然气已经涨价接近20%。
北方供暖季马上来临,现在你家的天然气价格涨了吗?暖费涨了吗?反正小编家是涨了。
家用天然气开始涨价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贸易交接点之后的城市管网及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管道设施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外,还包括:?(一)输送液化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水护坡、截水墙、挡土墙、过水路面、管涵、渡槽;
?(三)储气站(场)、油(气)库;
?(四)管道专用道路、电力、通信、监测和监控设施;
?(五)与《条例》第三条规定和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有关的抗震设施。?第四条 保护管道设施安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管道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第五条 管道沿线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有效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管道设施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群众进行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事项;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指导包括管道企业在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设施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依法维护管道安全运行正常秩序;?
?(三)监督管道企业对有关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协调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争议。?
各级人民公安、水利、交通、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第七条 管道企业负责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对管道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管道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责任;
?(三)制止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制止侵占、盗窃、哄抢管道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行为;
?(五)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组织、参与管道设施抢险工作;
?(七)对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维修保养;
?(八)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警示牌或明显标志,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设施取防护措施:
?(一)管道途经的城镇、居民区、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
?(二)管道穿越的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桥梁区段;
?(三)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储配站、集油站、输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等。?第九条 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应设立保护区。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按照国家《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立。
禁止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新建建(构)筑物和审批宅基地。?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焚烧秸秆;
?(三)在未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埋地管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非管道企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进行机械化施工和打孔、打桩等作业时,应征得管道企业的同意。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以外的各类施工,不得造成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地貌变化。?
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制造、修理(含改装,下同)、安装、进口、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计量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协助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计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组织宣传普及计量知识,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第二章 计量单位第五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制定标准、规程及技术文件;
(三)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检验数据;
(四)编播广播、节目;
(五)进行教学、科研,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技术资料;
(六)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七)制作、发布广告和网页,提供信息服务;
(八)生产产品,进口、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标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印制票据、票证、账册、包装、装潢、技术图样及相关资料;
(十)签订合同、协议;
(十一)开具处方,填写病历;
(十二)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明示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和文艺作品及其他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八条 省人民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统一制定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规划。第九条 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上一级人民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检定或者校准工作。
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量值传递或者量值溯源所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工作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
商业经营场所内用于复测商品量计量器具的设置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受对其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并自行安排日常校验,保持其准确性。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定期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报主管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含电信企业的程控交换机)、出租车计价器、里程计价表、燃油(气)加油(气)机、衡器和提供用户使用的水表、电能表、煤气(天然气)表、热(流)量计等计费计量器具,应当实行首次强制检定;经过首次强制检定的在用计费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失准报废、到期轮换或者周期检定。
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不得安装和使用;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计费计量器具,其显示的数据不得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强制检定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设计、研制、生产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鼓励用国际标准和先进技术标准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开发。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本省境内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用具的生产、销售均应遵守《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城市燃气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省劳动厅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省公安厅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含城建、公用局下同)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工作。第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接受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预防、处理。第五条 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按规划实施建设,禁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液化石油气的贮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城市燃气供应站(指无贮配厂设施,独立设置的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批。第七条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燃气工程的审批文件,会同劳动、公安部门进行燃气工程的选址定点。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国家或省建设厅审批的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安装单位还须取得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资格。禁止非专业单位设计和施工。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确保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设计图纸必须经省建设厅组织劳动、公安、石化等部门审核。安装国外进口的压力容器和组焊大型球罐的,必须经省劳动厅审批。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实行验收制度。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石化等部门验收。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贮灌站、输配厂由省建设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燃气工程正式投产运行6个月后,经省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石化局审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发给定点合格证,具体手续由省建设厅负责办理。第十一条 新建的城市燃气工程通气和停运后重新投入运行的容器、管道,必须有经建设、劳动、公安部门审核的技术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安全无泄漏。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的压力容器必须办理使用证。锅炉、贮罐等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证由地(市)劳动部门办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和汽车槽车、火车槽罐车使用证由省劳动厅办理。
凡需进行气瓶充装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省劳动厅审查同意,经充装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检验站要设置密闭回收残液和处理残液的设施,严禁擅自倾倒残液。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钢瓶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到期未检的一律不得使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和检验员,必须经省劳动厅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方可承担检验工作。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贮输(灌)站的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善、齐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或规模较大的厂(站),要有专门的消防措施。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作业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经当地建设、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城市燃气和燃气用具的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和中央、省属单位的经营资质审核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供应站和...(原文缺)
火车槽罐车、汽车槽车运送燃气,必须在省公安厅或省公安厅授权的地(市)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汽车装运液化气钢瓶的要在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