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最新修订_四川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最新
1.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你好,你是想问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中子镇天然气怎么个安装法吗?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中子镇天然气是入户安装法。根据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文件精神,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中子镇天然气是入户安装,天然气公司收取一户一表安装材料维修检査及人工服务费为6100元/户(含燃气气表),入户管网工程安装的内容包括:从主管道起经支管道、庭院管道到用户室内燃气灶具处(不合燃气灶具)的材料费、施工费、设计、监理及人工等所有费用。
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没有,CNG加气站,全国各个地方收费是不一样的!比如晋城的2.79元/方。到郑州就3.4元左右了!建议你半个加气卡,加多少气他就只能收你多少钱。一分钱都不能多收!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已经省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对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放开,不得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和越权定价。
二、 授权市辖区人民比照行使县及县级市的管理权限(市统一定价的项目除外)。
三、 价格管理权限调整后现行定价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序开展。
四、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5日印发的《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199号)同时废止。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定价、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四、本定价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授权部分市辖区人民实施本定价目录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确定。授权市、县、区人民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定价、指导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五、 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岸电服务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 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暂授权市人民管理,条件成熟后适时放开。城镇燃气企业供CNG加气站的配气价格授权市、县人民制定(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七、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第一章 能源的统一分配和管理第一条 煤炭、天然气、电力、石油及其成品油等各种能源,是国家重要统配物资,必须严格实行统一分配和管理。第二条 煤炭:省主管供应部门,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指标和用户生产,按定额核定供应量,发给煤炭供应证,凭证供应。各企业对所属分厂、车间、工段、班组,城市民用燃料,也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制度。第三条 天然气:省计委、经委、石油局是天然气的统配管理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由省计委负责,年度内的分配使用和组织节约工作由省经委会同石油局负责。
天然气实行省、地(市)两级管理。川化、泸天化、长城钢厂、第二重机厂、成都无缝钢管厂、云天化、赤天化、川维厂等八个重点用户,由省计委、经委直接安排;其余用气分到地、市,由地、市计委、经委统一安排,包干使用,三年不变,三年内如果天然气年度在一九七九年实际用气量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除适当考虑省安排的新项目外,或按比例增减。
各地、市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用气管理,负责搞好“一查三定”(查用气情况,定用气设备、定用气量、定产品单耗)和节气工作,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年度用气,半年给各用气单位下达一次用气指标,报省计委、经委和石油局,统一平衡后下达分配,由石油局负责组织供气。
各地、市和企业自己投资进行挖革改节约的天然气,由各地、市和企业调剂用于生产;由国家投资的重大项目节约的天然气,由省统一安排使用。第四条 电力:各级计委、经委、电力部门是电的统配部门,各级“三电”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按国家分季逐级下达供电指标,分到各用电单位,由电力部门负责供电,所有供、用电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不得少供或超用。超用电实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办法,对拒不执行的单位,供电部门应先警告、后拉闸限电,一切经济后果由超用单位承担。但对未超用电,供电部门无故拉闸限电,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供气、供电部门,经同级经委批准,可以对气单耗、电单耗高于定额和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企业限制用气、用电;对滞销、积压产品减少以至停止供气、供电。择优供应那些质量好、消耗低的畅销产品。第五条 石油:主管供应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季度分配指标,发给购油证,按证定量供应。润滑油实行核定定额、交旧供新制度,按季下达废油回收,交旧供新,补充消耗。第六条 天然气、电力的供应,实行严格控制指标,灵活调度。根据工农业生产和供、用电气设备运转或检修情况,天然气、电力的统配部门,可以实行临时调整供、用电气,供用电、气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七条 要严格控制新增加和扩大使用能源的审批制度。新增用煤户或扩大用煤范围需要增加用煤量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计委商同经委审批。但需增用省属以上煤矿的煤炭,年用范围在五千吨以上的企业,则应报省计委商同省经委综合平衡后审批,列入国家,签订供需合同,由煤炭供应部门组织供应。
开办小煤窑,要按院和省有有关规定,报请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对乱挖乱、毁坏浪费煤炭的,要追究责任。
新增用电户(包括趸售用户和其他一切用户)增加用电指标,由电力统配部门批准;其它供、用电业务,由电力部门按《供用电规则》办理。
新增用气户或扩大用气范围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和地区计委、经委报省计委、经委按照国家,结合供需情况进行审批、经平衡调理同意后,由石油部门和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新增烧油户,今后未经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能新增烧油设备或新开烧油户。对引进项目中需要烧油、烧气的,必须先征得省计委、经委同意,方可报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批。新增汽、柴油车要严加控制,凡未经省人民规定的有权批准机关审查同意而新增的车辆,石油部门不供应油料,车辆监理部门不发给牌照。
设计部门不得接受未经批准的烧气、烧油的设计任务,机械、物资部门和生产企业不得接受本省未经批准的烧气、烧油设备订货,违反者要追究责任。第八条 实行经济合同制。燃料供应部门,负责监督产、运、需三方,认真履行订货合同。生产部门要按质、按量、按时提出运输,发运燃料;铁路、港口要按照合同配备车、船;使用部门要及时接卸燃料。发生亏吨时,要查清原因,由亏吨单位赔偿。
电力、天然气供应部门,除遇严重自然灾害等主观上不能抗拒的特殊情况外,没有履行合同,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同级经委仲裁或经济法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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