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天然气使用条例_城镇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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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淮安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第一阶梯(O—300方米/年)从2.4元/立方米调整为2.6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300—720立方米/年)从2.88元/立方米调整3.1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720立方米/年以上)从3.6元/立方米调整为3.98元/立方米。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将原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养老院等用户的用气价格从2.60元/立方米调整为2.92元/立方米。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和市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月继续免费享受8立方米用气。本次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后,淮安市区居民天然气第一档气价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根据2018年度淮安市区管道天然气实际用户数据,市区85.1%的用户用气量位于第一阶梯。按调价额测算,第一档阶梯每户每月平均增加燃气费3.45元,年增支41.42元。第二档阶梯的用户预计每户每月平均增加燃气费8.46元,年增支101.57元;第三阶梯的用户预计每户每月平均增加燃气费19.53元,年增支234.41元。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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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年用气量小于等于400立方,每立方的价格是2.75元。
年用气量大于400立方,小于等于1000立方,每立方的价格是3.30元。
年用气量大于1000立方,每立方的价格是4.13元。
备注:每户以4人为计算标准,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档相应增加年用气量80立方米。
对市区持有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民政部门颁发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对象以及持有城乡“五保供养证”的散居五保人员,每户每年补贴80立方米用气量。
以上就是苏州市天然气的价格介绍,根据年用气量来决定每立方的价格。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苏州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将调整财联社11月21日讯,苏州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疏导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从今年6月10日起,苏州市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04元,每立方米上调幅度为0.29元(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根据“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规定,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同向同幅调整,每立方米应上调0.29元,原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一档为每立方米2.48元,调整后为每立方米2.77元。
:苏州市建立了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同向调整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法律依据:《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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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1.基准价格。 市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原来2.50元/立方米上调0.23元/立方米,执行2.73元/立方米。 2.分档气量及价格。 为满足不同用户需求,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锡价工〔2015〕150号),仍将居民用天然气用气量及价格分为三档,按1:1.2:1.4的比例确定销售价格,其中: 第一档气量,年用气量300(含)立方米以下的,销售价格为2.73元/立方米。 第二档气量,年用气量30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销售价格为3.28元/立方米。 第三档气量,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销售价格为3.82元/立方米。 3.多人口家庭用气量。 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每增加1人,各档年用气量基数按每人增加60立方米依次调整。 (二)执行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学校、福利院和养老院等非居民用户按阶梯气价第一、二档的中间价,即3.01元/立方米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 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 为减少此次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市区城乡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家庭和五保户家庭,每户每年免费使用民用天然气由原来的60立方米调整为84立方米,实际年用气量不足84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减免。 价格调整影响分析 (一)居民生活方面。 经测算,市区居民用户月均增支3.41元,年均增支40.93元。据统计部门数据,2018年我市居民消费性支出31593元,按照户均人口2.95人测算,此次调价后的年均增支约占户均年消费性支出的0.04%,对居民生活影响很小。 (二)价格指数方面。 据统计部门测算,此次价格调整对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的影响为0.028个百分点,对同期累计指数的影响为0.01个百分点。 执行时间说明 市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从2019年6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即2019年6月1日起的第一次抄表气量仍执行原价,此后抄表气量执行调整后价格。太仓天然气收费标准
按照《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要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1.82元/立方米调整为2.06元/立方米,新气价从9月20日抄表气量起执行。
此次燃气价格调整采用阶梯用天然气价格的方式,不同阶梯价格不同:第一阶梯:用气价格由1.82元/立方米调整为2.06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气价格由2.18元/立方米调整为2.4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气价格由2.73元/立方米调整为3.09元/立方米。第一阶梯用气量每年36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阶梯用气量每年360-600立方米(不含360立方米,含600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气量每年600立方米以上。独立采暖用气:第一阶梯用气量每年180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阶梯用气量每年1800-2100立方米(不含1800立方米,含2100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气量每年2100立方米以上。
市政府为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受影响,其用气价格不作调整,经核实后仍按1.82元/立方米执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2.265元/立方米执行。
呼和浩特市居民用气价格今后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内发改价字20181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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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太仓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14〕418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实行阶梯式气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综合考虑我市上游气价变化、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参考周边城市价格水平,决定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上调0.25元/立方米,即从现行的2.20元/立方米调整至2.45元/立方米。 二、推行居民用天然气阶梯式气价政策。 对户籍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居民天然气用户按年用气量分三档实行阶梯式气价: 第一档: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3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销售价格为2.45元/立方米; 第二档:居民用户年用气量300立方米以上、60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销售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20%,即2.94元/立方米; 第三档:居民用户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部分,销售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0%,即3.68元/立方米; 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超过部分按人均年用气量作为计量标准,每增加一人,则相应增加60立方米的年用气量。即户籍人口5人的家庭第一档年用气量为36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年用气量为360立方米以上、66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第三档年用气量为660立方米以上部分。以此类推,具体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凭户口簿(本)到所在地天然气公司申请确认后调增。 三、执行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价格。 对执行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各类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服务设施)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销售价格从现行的2.20元/立方米调整至2.70元/立方米。 四、对低收入家庭实行用气补贴。 对持有《太仓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太仓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用户由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家庭每户每月补贴5立方米天然气。并将每年补贴情况上报市物价局,确保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五、建立民用天然气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 为正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的稀缺程度,及时疏导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对终端产品销售的影响,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即当国家、省有关部门提高或降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累计超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建立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5%时,居民用天然气到户销售基准价格原则上作同向同幅度调整。为控制价格调整频率,每次联动调整后,价格相对稳定不少于12个月。具备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后,市价格部门要结合价格宏观调控总体情况,周边地区民用天然气价格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上述价格自2015年1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天然气是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动涉及千家万户,燃气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相关执行细则,不得随意变更用户的抄表时间,要认真落实低收入家庭优惠政策,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和阶梯式气价顺利实施。衡阳市天燃气价格会上涨吗
法律分析:1、夏季(5月-10月):
第一档管道天然气,用户月用气量为0-30(含)立方米时,收费3.5元/立方米;
第二档管道天然气,用户月用气量为30-35(含)立方米时,收费4.0元/立方米;
第三档管道天然气,用户月用气量为35以上(含)立方米时,收费5.25元/立方米。
2、冬季(11月-次年4月):
第一档管道天然气,用户月用气量为0-40(含)立方米时,收费3.5元/立方米;
第二档管道天然气,用户月用气量为40-45(含)立方米时,收费4.0元/立方米;
第三档管道天然气,用户月用气量为45以上(含)立方米时,收费5.25元/立方米。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020年重庆居民用天燃气多少钱1立方?
衡阳市天燃气价格会上涨。
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0.19元/立方,从3.34元/立方米上调为3.53元/立方米;
2、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0.19元/立方米,从3.99元/立方米上调为4.18元/立方米。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重庆居民燃气怎么划分一二三档
居民用天然气各阶梯价格均降低0.01元/立方米,降低后一、二、三阶梯价格分别为1.97元/立方米、2.14元/立方米、2.49元/立方米。
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含工业用气、CNG原料气、商业用气、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33元/立方米调整为2.32元/立方米。
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45元/立方米调整为3.43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5.07元/kg调整为5.04元/kg)。
扩展资料: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促进城镇燃气企业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实行定期校核,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条例还鼓励天然气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配气价格按核定的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其中:准许成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营运资本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
开封新奥燃气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
1.居民用气。淡季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一、二、三阶梯价格执行;旺季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分别由现行1.96元/立方米、2.13元/立方米、2.48元/立方米调整为2.13元/立方米、2.30元/立方米、2.6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气。淡季非居民天然气(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下同)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2.374元/立方米调整为2.074元/立方米;淡季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3.484元/立方米调整为3.184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现行5.12元/公斤调整为4.68元/公斤)。旺季非居民天然气以及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另行文通知。
3.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气。淡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旺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2.01元/立方米调整为2.18_元/立方米。
4.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淡、旺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居民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1.96元/立方米执行。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56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城镇燃气销售价格和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疏导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一档销售价格由现行2.57元/立方米调整为2.64元/立方米,上调0.07元/立方米。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结构生活用气优惠政策不变,价格相应调整。 二、居民用二档阶梯价格根据省发改委指导意见按照1:1.3比例进行上调,由现行3.35元/立方米调整为3.43元/立方米。 三、低保用户每月用气量30方以下部分依旧按调整前2.22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四、以上价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2020年7月抄见气量仍按照调整前价格执行,2020年8月抄见气量按调整前后平均价格执行,2020年9月1日起抄见气量执行调整后价格。” 五、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销售价格执行,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做好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疏导工作平稳实施。各燃气企业要及时调整售气系统,严格执行价格调整时间、气价标准、气价分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好气价秩序。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