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怎么算

2.天然气增量气与存量气是什么意思

3.中国餐厨垃圾处理市场现状

4.国发2015年 60号文件内容

5.天然气存量气与增量气并轨是什么意思

蚌埠市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_蚌埠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作为我国华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和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是全国最大的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生产基地,拥有?全国氢能第一城?称号。近日,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正式发布。纲要明确,广州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创新发展新体制,到2025年,力争氢能经济产业规模超过5000亿元,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氢能及燃料电池整车制造基地和示范应用标杆城市。

纲要提出,到2025年,广州加快培育壮大氢能、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产业,着力建设国家重要能源供应和先进电力装备制造基地、广州东部科技创新中心、全球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中心。从发展路径上来看,从广州构建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车发展格局来看,纲要提出了广州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路径。具体而言,广州将按照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理念,围绕氢能源的?高品质?开发、高效利用、智能应用等重点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氢能经济产业聚集区。

十四五?时期,广州要构建?一体两翼?的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格局。其中,?一体?即打造以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为重点产业发展情况总体保持全国前列的氢能产业集群;?两翼?即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和氢燃料电池发动机产业化。

纲要指出,为了加快氢能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广州在发展能源与交通领域优势,到2025年,实现氢能量利用规模达到45万吨/年、燃料电池汽车累计推广量超过3万辆,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培育壮大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企业群。

云南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怎么算

天然气直供,就是用户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转售。就字面来说,“天然气直供”最早见于201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鼓励上游生产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直供”。其实,就实践层面,天然气直供出现的更早。亦即2004年西气东输天然气管线投运之初,国家就在其沿线规划了10个燃气发电厂,成为国内首批天然气“直供用户”。当然,由于气源不足、气价高等种种原因,其中大多数项目投产后运作不畅。

近年来,随着天然气市场规模的扩大,天然气直供的话题再度变热。如何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成为各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自觉选择。一是作为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天然气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天然气在治理大气污染、应对气候变化、推进能源消费革命中具有突出的比较优势;二是我国天然气资源进口逐渐开放,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国际资源价格持续走低,供应量大幅增长可期,具备大规模利用的资源基础优势;三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用气成本增加,理顺和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包括天然气在内的用能成本呼声日隆;四是直供用户的需求量大,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价格机制改革是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直供,在用户侧增加竞争性,逐步探索建立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的形成机制,可以产生倒逼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成为推进天然气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为理顺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价格关系,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翌年出台《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015年3月发布《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上游生产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层层转供,降低供气成本”,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进行改革试点,同年4月1日起将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2016年国家又相继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关于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间销售环节不得盈利,对管输公司的盈利水平做了明确规定,“管住中间”初露端倪。“三桶油”及地方管网公司根据新的办法进行监审定价后,管输费大幅下降,城市燃气公司的配气费相应进行了调整。2017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3部门出台《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立用户自主选择资源和供气路径的机制”,用户可自主选择资源方以及供气路径,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2018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出台,理顺门站价格,居民、非居民基准门站价格统一,释放降价红利。至此,天然气价格改革层层推进,促进天然气直供的政策环境、外部形势已然明朗。

天然气增量气与存量气是什么意思

合子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和电量的提案》(第02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居民阶梯电价属国家事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结合云南省丰水期电量富余的特点,2012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2〕1057号),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对省网统调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电实行丰枯有别的阶梯电价政策,即枯水期(每年12月至次年4月)根据月用电量不同执行阶梯电价:月用电量170千瓦时以内的每千瓦时电价0.45元,171-260千瓦时的电量每千瓦时电价0.50元,超过260千瓦时电量每千瓦时0.80元;丰水期(每年5月至11月)执行统一电价每千瓦时0.45元;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全年均按每千瓦时0.51元执行。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结构,鼓励“以电代煤”、“以电代柴”,2016年云南省出台了城乡居民用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政策,居民用户设立每户每年1560千瓦时,每月平均130千瓦时的电能替代电量,居民到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36元,为全国最低。年用电量超过1560千瓦时的用户,按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年用电量在1561—3600千瓦时之间的,执行现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政策的第一档价格,即每千瓦时0.45元,年用电量3601—4680千瓦时之间的,按每千瓦时0.5元执行;年用电量4681千瓦时及以上的,按每千瓦时0.8元执行。同时,以上电量实行年度内有效使用,跨月不清零,跨年不结转。

省发展改革委还指导云南电网公司在全国首创居民用电套餐促销措施,对年用电量4000千瓦时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实行套餐优惠电价。共有6个套餐可供选择。年用电量超过4000千瓦时的用户,选择居民用电套餐更为划算,居民可根据自己的用电量选择不同的套餐。

二、居民电价实施效果

云南省的城乡居民用能电能替代电价政策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保障了居民基本用电需求,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我省2016年实行电能替代价格政策以来,居民电能替代用电0.36元/千瓦时和第一档阶梯电量0.45元/千瓦时电价覆盖了全省95%以上用电量,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明确的“各地第1档电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即保证户均月用电量在该档电量范围内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比例达到80%”。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精神,居民用电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电成本,长远目标要逐步反映电力资源价值,引导居民节约用电。目前居民电价存在大量交叉补贴,居民电能替代电量和第一档电量所享受的交叉补贴最多,如进一步调增居民电能替代电量和第一档电量,需要由工商业用户承担更多交叉补贴。鉴于云南电力供需形势转变为平衡偏紧已无富余电量,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进一步降低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工商业用户已无空间通过提高价格承担更多的交叉补贴,也不符合国家理顺交叉补贴的要求,目前不具备调整降低居民用电第一档阶梯电价的条件。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要求,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调研、测算的基础上,积极向国家提出符合当地实际、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的意见建议,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积极协调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电网公司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优化套餐电价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宣传,让用户普遍知晓套餐政策,帮助用户合理选择居民套餐电价。

中国餐厨垃圾处理市场现状

打个比方,2014年全国计划消耗天然气1亿方,但实际使用了1.2亿方,超出预算了。计划的1亿方就是存量气(保证国民天然气正常消耗),超出的0.2亿方就是增量气(控制新增使用天然气的企业数量和质量)。

国发2015年 60号文件内容

随着我国消费升级,餐饮行业的发展迅速,尤其是外卖行业的快速发展,餐厨垃圾的产生也逐年递增。餐厨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是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保障。餐厨垃圾具有污染物和资源的双重属性,处理得当可“变废为宝”成为资源,处理不当则污染环境、危害健康。在“十四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建设,并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以此提高餐厨垃圾处理效率。

垃圾处理主要上市公司:绿色动力(601330)、维尔利(300190)、瀚蓝环境(600323)、中国天楹(000035)、旺能环境(002034)、东江环保(002672)

本文核心数据:餐厨垃圾产生量规模、餐厨垃圾处理能力、餐厨垃圾处理率

1、餐厨垃圾处理现状

——餐厨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处理率仅有15%

餐饮垃圾指的是餐馆、饭店、单位食堂等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肉食、油脂、面点等的加工过程废弃物;厨余垃圾指的是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边角废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两者统称餐厨垃圾。

随着我国消费升级,餐饮行业的发展迅速,尤其是外卖行业的快速发展,餐厨垃圾的产生也逐年递增。2015年全国餐厨垃圾产生量达9475万吨,日均产量达26万吨/日。2019年,全国餐厨垃圾产生量达到12075万吨。

2020年由于疫情爆发,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巨大的变化,尽管餐厅停业,学校、公司的食堂歇业导致餐饮垃圾产生量下降,但是在家做饭产生的厨余垃圾产生量增大;

考虑到在外就餐的食物浪费量高于在家做饭的产生的剩余量,所以,2020年我国整体的餐厨垃圾产生总量增加,达到12775万吨,但是增加的幅度较2019年下降,从5.91%小幅下降到5.79%。2021年,人们的生活逐渐恢复常态,因此餐厨垃圾的产生量会持续增加。

我国餐厨垃圾产量逐渐增加,对环境自我修复的能力造成了承重的负担。目前,我国餐厨垃圾处理能力远远低于餐厨垃圾的产生量。我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起步较晚,“十二五”期间才逐渐开始大规模试点建设工作。

“十三五”期间,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能力有较大提升,力争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3.44万吨/日,即2020年达到5.59万吨/日,与2020年我国餐厨垃圾产生量35万吨/天进行对比,我国餐厨垃圾处理率仅有15%。

——46个重点城市厨余垃圾处理能力提升80%

2020年12月4日,住建部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政策解读。住建部介绍,我国46个重点城市厨余垃圾处理能力已从2019年的3.47万吨/天,提升到6.28万吨/天,年提升率为80.97%。

2、“十四五”餐厨垃圾处理发展重点

——为提高处理效率,加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十四五”时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其中厨余垃圾的分类处理是重点发展项目。根据《“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十条主要项目的第三条,“厨余垃级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充分体现了餐厨垃圾处理的发展重要性。

——加强餐厨垃圾分类回收力度,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

2021年5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提出: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服务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

“十四五”时期,国家将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价格改革,为了推动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推出六条公共服务价格改革项目。

其中第六条为推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

推行非居民餐厨垃圾计量收费,先从非居民(餐饮、公共食堂等)开始,是为垃圾分类后的湿垃圾处理收费打开了突破口,且督促餐馆及其他公共食堂合理运用食材,不要铺张浪费,进一步加强了餐厨垃圾的分类回收力度,以此提高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

——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餐厨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天然气存量气与增量气并轨是什么意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制度,开展森林科学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加快在国内试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探索森林碳汇交易,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用好铁路发展基金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利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按照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保障投资者权益,推进蒙西至华中、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等引进民间资本的示范项目实施。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和维护资金。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相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内河航运设施等。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枢纽机场、干线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投资建设,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逐步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落实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出台具体试点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大力发展宽带用户。推进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引入民间战略投资者。推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间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发展。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抓紧制定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详解国发60号文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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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60号文附件

2014年11月16日

核心提示: 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三步走”战略,今年内将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的价格并轨。气价实现并轨后将实施市场化调整,并与可替代能源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水平,意味着天然气的市场竞争力有望增强,有利于燃气分销商对下游用户的拓展,天然气的需求增长有望提速。

(中国商网讯)据东莞证券报告,近期燃气板块表现活跃。存量气和增量气将于今年内实现并轨。发改委早于2013年7月出台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区分了存量气和增量气,将增量气门站价格一步调整到与可替代能源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水平,存量气价格调整分3年实施。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三步走”战略,今年内将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的价格并轨。目前存量气价格为1.81-2.86元/方,增量气价格为2.29-3.32元/方,二者之间有0.46-0.48元/方的价差。 自去年8月份以来,WTI原油价格已经跌近50%,市场普遍认为油价大幅下跌为天然气价格并轨提供了一个契机,预计气价调整的时间点可能在今年2季度。由于油价大幅下跌,价格并轨预计将带来增量气价格下调,存量气价格上调,而存量气的涨价幅度很可能低于此前预期。气价实现并轨后将实施市场化调整,并与可替代能源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水平,意味着天然气的市场竞争力有望增强,有利于燃气分销商对下游用户的拓展,天然气的需求增长有望提速。

近两年天然气消费增速持续下滑。2014年1-12月,天然气产量127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5.7%;天然气进口量578亿立方米,同比增长8.2%;天然气表观消费量1786亿立方米,同比增长5.6%。受制于上游气价上涨及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近两年天然气消费增速持续下滑。(邓大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