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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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2004修正)

在这我给您列出一些燃气在线价格中心的参考价格:

地区 元

北京市 108

天津市 110

沈阳市 99

西安市 85

成都市 100

重庆市 100

呼和浩特 95

长春市 87

上海市 121

南京市 96

扬州市 124

杭州市 130

洛阳市 105

武汉市 135

乌鲁木齐 74

深圳市 120

广州市 106

银川市 65

兰州市 7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第四条 燃气属社会公用事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气的需要。

燃气事业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消防监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规划、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对燃气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深圳市燃气协会是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的社团组织,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协调会员间关系,宣传安全供气用气,研究、推广燃气行业新技术、新经验,及时反映燃气行业中出现的问题。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燃气建设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编制。编制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劳动、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燃气建设规划。第八条 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的选址和方案设计,必须报主管部门以及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查批准。

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规划,并经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注册,并持有燃气工程专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机构确认的相应资格。

安装燃气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持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资格证书。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施工,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对没有燃气管道的现有高层建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和燃气企业限期改造。第十三条 燃气场站、码头、市政管道、庭院管网、室内管道、临时瓶组供气站等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主管部门组织公安消防、劳动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应当多渠道筹措。燃气市政管道和与该管道连接的供气站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市政设施预算,由政府投资建设;燃气场站、码头的建设资金由燃气企业自行筹措;庭院管网、室内管道建设资金,由开发单位负担,列入工程预算。第十五条 供气设备及管道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燃气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室内燃气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更换设备的费用,由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负担,其他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换设备的费用,由燃气企业负担。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含瓶组供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第十七条 设立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配、安全检测设施及维修抢险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完备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的设立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二)筹建完毕,向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有关许可;

(三)持许可文件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工商行政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燃气。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经营场所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主管部门报告。

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检查并予以回复。对由于前款变更影响正常供气而未妥善处理或处理后仍不能正常供气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