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指数和缩减指数的区别

2.cpi指数是如何编制

3.CPI的计算方法具体是什么样的?

4.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5.粮油价格指数的采价点选择

6.粮油价格指数的价格采集方法

天然气价格指数编制样本采集点是什么指标_天然气采气指数是什么意思

目前,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编制与发布既有政府主持的,也有民间承担的。民间的房地产指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编制,如中房指数(CREIS)、戴德梁行指数(DTZ?index),伟业指数、中原城市指数(包括?CCI?和?CCL)等。政府的房地产指数一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如全国35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深圳房价指数、上海住宅预售价格指数、西安40指数等。这些价格指数的编制和使用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张宏斌、贾生华,2000):指数编制过程中,板块、片区和商业圈的划分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指数的计算方法落后;价格指数的预测方法不能体现房地产市场的内在特点;各地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的主体不一样,造成了数据的来源和样本的选择方法存在很大的差异。<br> 国外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方法众多,从现有文献来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关键类型:重复交易法、特征价格法以及混合模型方法。其中重复交易法和特征价格法是解决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中由于房地产结构差异、品质差异所造成的指数偏差等问题的较好方法,尤其是特征价格法在国外住宅价格指数的应用中最为广泛。然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市场条件,国内目前十余种房地产指数的编制大多采取了理论上简单、实际编制上粗糙的加权平均法,或者是加权平均法和重复交易法相结合的不规范做法。在指数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指数测算方法不完善、样本数据缺乏代表性、指数的应用受到很大的局限等问题。<br>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稳步高速增长,我国各地房地产市场在数年内就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和发展。在经济发展迅速、市场体制较完善的地区和城市,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和成熟,市场交易案例逐步增多,房地产交易登记备案制度也逐步得以实施和完善。这样,我国城市房地产指数在编制的基本理论方法上,一些城市地区已初步具备了应用特征价格法的现实可行性,大量的交易案例和实际价格数据使得房地产各属性与房地产价格关系的测算成为可能。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仍然以一级市场(即新盘的交易)为主,大多数城市的二手房市场远未放开,市场交易资料相对来说还是较封闭不公开,这种现实状况极大地限制了重复交易法的应用。当然,在一些二手房市场较发达、市场基础较好的个别地区,如上海,可以考虑采用该方法编制房地产指数。此外,由于大多数地区和城市,毕竟房地产市场的发育晚、规范慢、交易少,在一定的时期内都不一定能够具备仅仅应用征价格法的条件。这样采用细分市场和加权平均法以及特征价格法可能对目前国内很多亟需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的城市还是一种可行的思路。<br> 总之,从未来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的趋势看,特征价格法因其方法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完善性而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应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此外,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条件选择合适的、可行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方法。在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可分别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房地产指数的编制,并进行比较研究。<br> 特征价格模型 ?<br> 房地产特征价格法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理论依据源于“特征价格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Lancaster于1966年创立,其意义为每单位消费者在追求效用极大的过程中,每增加一个单位某种属性的消费,所愿意支付的边际费用。这种方法是应用特征价格理论,运用模型求出影响房地产商品价格的品质因素所隐含的价格,并可确定每一品质因素变动对商品价格的影响程度。这样即使是非同质商品也可以在基期和报告期进行比较。设p为房地产商品价格;Xi为房地产品质因素;βi为各品质因素对房地产商品价格的影响系数;Tj为房地产商品在j期售出的虚拟变量,若出售Tj=1,否则Tj=0;rj为在j期出售的房地产商品价格变动;?为随机误差项。根据特征价格理论可以建立房地产商品价格模型:<br> LnP=∑βiLnXi ∑rjTj e?(1)<br> 通过回归分析,以得到各期的值,利用这些数据就可以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这种方法虽有较好的理论基础,但在应用时要注意考虑这样几个问题:影响房地产价格的特征因素有那些;房地产价格与这些特征因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因此,在实施时,该方法需要大量的房地产价格资料及相应的大量统计数据,这样有助于发现其中的规律,目前国外一般采用特征价格理论编制房地产指数,使计算出来的房地产指数尽可能反映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特征价格模型的实证研究和应用分为两个方面:<br> 价格指数的编制。特征价格模型最初的用途是编制价格指数,即使在现在,特征价格模型的第一种且非常重要的用途,也还是根据数据的性质(时间序列数据、横截面数据、面板数据)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进行全面改善,研究的基本目的是提高住宅价格基准的精确性,一些研究还构建了适用于特别用途的住宅价格指数,如对贫困分界点的测量进行改进。<br> 推断特征的隐含价格和估计特征的市场需求。大多数研究往往把焦点集中在运用模型如何求得科学合理的特征价格这个问题上。而美国不少学者研究不同人种、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对住宅价格的影响。另外,?有不少学者使用特征年龄系数来测度折旧。尽管估计特征的市场需求存在一些困难,但还是有许多研究试图得到单个住宅特征或特征群的需求参数(有时是供给和需求参数)。<br> 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的构建<br> 应用特征价格模型的理论前提是市场均衡,在现实世界中满足这一理想条件的情况不存在。但是,国内市场经济的发育已经为应用特征价格模型创造了条件。应用的切入点可以房地产行业,因为在国外大约有一半多的房地产价格研究采用特征价格模型进行的实证研究,这些研究为本文提供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借鉴经验。此外,国内房地产行业的资料收集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各种渠道获取市场资料。因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重点研究:一是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编制;?二是房地产评估方法的完善;三是研究环境、交通等具体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这些都是可行的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由于房地产价格特征指数法要采集大量的数据,一般直接编制全国的房地产价格特征指数有困难,现以成都市房地产为例,探讨改进的房地产特征指数的实施方案。?<br> (一)对城市房地产市场作分区、分类<br> 这里主要是指对住宅的分类,可分为普通住宅、公寓、别墅,或分为多层、高层等,主要是使各类之间的品质更为接近,各类之间的区别更大些。分区就是将城市区域划为一个个片区,划分的原则就是保证每一个片区在环境品质方面,如周边学校、商业中心、医院、周边道路、空气污染情况、治安环境等方面大体的相同性。在实际操作时,应邀请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专家,采用特尔斐法确定影响房地产商品价格的品质因素。<br> (二)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获取数据<br> 该方式能够事先计算和控制误差,同时还可以降低编制指数的成本。首先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分区分类后,抽样时宜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根据抽样原理在允许误差的情况下确定样本数目,再根据各片区的规模及近几年各片区的交易量来确定在每个片区抽样的数目。<br> 然而,在同一片区内,房地产商品之间仅在楼层、建筑面积、装修程度、朝向等建筑物本身品质方面存在不同,因此较容易应用特征价格理论建立模型来评估这些品质的变动对房地产价格带来的影响。这样,如果同一房地产商品在报告期没有交易,也可采用在同一片区有交易的房地产商品修正后的价格作为代替,解决了样本前后期同一性的问题。同时因为同一片区的环境品质大体一致,前后期品质的影响也可消除。这样,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面提到的样本可比性和价格评估的问题。<br> (三)价格指数的构建<br> 1.分区分类房地产均价。每一个片区同一类别的房地产价格保证了同质可比性,因此可以通过计算分区分类均价:<br> pij’=∑p’ijsq’ijs/∑q’ijs?(2)<br> 其中:i表示片区,j表示住宅类别,s表示样本房地产,t表示报告期,p’ijs样本房屋用于房地产指数编制的房地产价格,q’ijs为该房地产交易面积,t表示报告期,0?表示基期。<br> 2.分区分类房地产指数。由于每一个片区同一类别的房地产可以看作是同质样本,因此分区分类房地产指数就相当于个体指数,其计算公式如下:<br> Iij=p’ij/q0ijs(3)<br> 3.综合指数。?接下来就要采用加权的方法将分类分区指数合成综合指数,根据需要,可以合成某一行政区指数,也可以合成某一类别指数,或者合成总体综合指数。由分区分类指数合成综合指数,非常关键的是权重的选择。权重的选择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采用成交面积还是成交金额,目前国内房地产指数较多的采用成交面积,略显不足,有些高档住宅成交面积虽小,但成交金额较大,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中所占地位较重,这在权重中应有反映。二是只考虑有交易的房地产还是考虑全部的房地产交易面积都会发生变化,也就意味着现实中的权重在每一个计算期都发生变动,因此,按基期权重计算的结果就会与实际情况出现偏差。有些片区经过一段时间可能因各种原因而退出指数计算,而有些新建小区可能要成为指数计算的样本。另外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各片区所占权重经过一段时间也要进行调整。这些调整间隔大约一至两年为宜。样本或权重调整后都要对当期指数进行调整,以保证指数前后的衔接。<br> 麻烦采纳·····

价格指数和缩减指数的区别

我国股票大盘指数是指沪市的“上证综合指数”和深市的“深证成份股指数”。上证综合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包括A股和B股)为样本,以发行量为权数(包括流通股本和非流通股本),以加权平均法计算,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日,基日指数定为100点的股价指数。深证成份股指数: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所有股票中抽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4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为样本,以流通股本为权数,以加权平均法计算,以1994年7月20日为基日,基日指数定为1000点的股价指数。

cpi指数是如何编制

其计算公式如下:GDP缩减指数=当年价核算的GDP÷可比价核算的GDP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

CPI也常常作为衡量通货膨胀的指标,与GDP缩减指数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一是从生产方面讲,在计算部分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时,常常需要运用CPI及其构成指数来缩减部分服务业现价增加值;二是从使用方面讲,在计算不变价居民最终消费和政府消费时,需要使用CPI及其构成指数来缩减现价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因此,在多数情况下,

GDP缩减指数的变动趋势与CPI的变动趋势基本上是一致的。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首先,

CPI和GDP缩减指数反映价格变动的范围不同。

CPI度量的是居民消费领域的八大类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的变动。而GDP缩减指数是反映整个国民经济中最终货物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其次,

CPI和GDP缩减指数的计算方法不同。

CPI是通过抽样调查采集选定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利用加权的方法得到的价格总指数。

CPI的计算方法具体是什么样的?

谈到CPI的编制步骤,首先要介绍我国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的管理体制。目前的统计管理体制是分级管理,国家统计局城市司负责全国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方案的制定、调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查市县的抽选等工作,组织全国开展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并编制全国CPI;国家统计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直属调查总队,各调查总队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调查制度,开展居民消费价格数据的搜集、整理、上报和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CPI;各省(自治区)被抽中的市(县)调查队按照统一调查制度,抽选居民消费价格调查点(即采价点)开展居民消费价格的采集工作,编制本地CPI,每月上报各省(自治区)调查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总队审核汇总数据后上报国家统计局,编制出全国的CPI数据。

我国编制价格指数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根据全国城乡近13万户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构成资料和有关规定确定,共包括食品、衣着、居住等八大类,262个基本分类。目前参加全国数据汇总的调查市县约500个,调查网点包括超市、菜市场、百货商场、医院、旅行社等约5万个。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我国的CPI是由8类商品构成,分别为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费、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各大类价格指数的权重分别约为:食品34%,日用品5%,衣着9%,家庭设备及维修4%,医疗保健11%,交通通信9%,教育文化15%,居住14%。 国如何计算: 以北京为例,是通过对北京近300家商业网点的600多个规格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查,分别计算出600多个代表品的指数,经过几何平均得到251个基本分类指数,再以居民消费支出额为权数,采用综合公式汇总计算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代表规格品。现行的国家方法制度对调查的内容规定到251个基本分类,以及每个基本分类下包括的代表规格品的最低数量。代表规格品由各省市自行确定,也可以适当增加一些具有地方消费特色的规格品。按照代表规格品的选择原则,我市确定了600多个规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作为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代表规格品。代表规格品一经确定,年内不能更换。 2.抽选价格调查点。首先对各种类型的商业网点销售额由高到低排队,然后再进行等距抽样。要考虑到大中小型商店兼顾、各种经济类型兼顾、综合性商店与专业性商店兼顾、各种商业业态兼顾、布局合理等因素,对抽样结果做些修正。我市共抽选了近300家商业网点,作为价格调查点。价格调查点每年调整一次。 3.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权数是反映调查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影响程度的指标,是根据居民家庭用于各种商品或服务开支占总支出比重计算的。权数资料来源于城市住户调查统计中的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基本分类及以上类别权数,一年内固定不变。 4.价格调查及计算平均价格。根据商品或服务项目与人民生活的相关程度和价格的变动频率,确定价格调查的次数。鲜菜、鲜果、肉禽蛋、水产品等价格,每5天调查一次;粮食、油脂、烟酒饮料、餐饮业及其它穿用商品价格每10天调查一次;国家和地方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价格,每15天调查一次。价格调查是定时、定点、定人直接调查。 价格资料采集来后,还要计算月平均价格。即把每一代表规格品所有调查点的时点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得到月平均价格。例如:某种服装价格每月调查三次,有6个调查点,就是将18个时点价格相加,然后再除以18。 5.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平均价格计算后,就可计算与不同基期相比的月度价格指数。首先,计算单项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指数,然后再将单项指数进行几何平均,计算出基本分类价格指数,由基本分类指数再依次加权计算出类指数和总指数。

粮油价格指数的采价点选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以下称“价格指数”)行为,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指数信号作用,服务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价格指数相关的各种行为,包括价格指数的编制、发布、运行维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是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价格指数,包括某种(类)商品或服务在两个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相对数,以及某种(类)商品或服务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绝对价格水平。

政府部门编制的价格指数及基于在中央对手方交易的金融产品价格编制的价格指数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价格指数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公开、透明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国价格指数行为的规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指数行为的规范管理。

价格指数行为规范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行为和优化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按照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是指编制发布价格指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第二章 价格指数的行为主体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第七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并对外公开声明接受监督;

(二)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

(三)必备的组织架构、专业人员和设施;

(四)完备的价格信息采集、指数计算发布和勘误、内部控制等行为流程;

(五)健全的客观中立保障制度;

(六)规范的价格指数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

(七)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价格信息包括:在价格信息采集点发生的已完成交易的成交价格、成交量、产品规格、交付日期及交付地等,未成交的买卖报价、拟交易量、拟交易产品规格、拟交付日期及拟交付地等,以及其他市场信息。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流程是指为保证价格指数完整性和可靠性而制定的机制和程序,包括价格信息采集人员、指数计算人员和销售人员的隔离措施和监督机制,价格指数审核评估程序、授权发布程序,以及内部控制流程的定期审查和更新机制等。第三章 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案第八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制定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并归档。第九条 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指数的名称;

(二)价格指数的编制背景和目的;

(三)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市场基本情况;

(四)价格信息采集点、代表规格品、计算价格指数使用的数据形式及优先级、权重确定方式、价格指数计算公式等;

(五)价格指数发布方式和频率;

(六)相对价格指数的基期基点;

(七)保证价格指数完整性和可靠性的措施。

本办法所称数据形式包括已完成的交易价格、未成交的买卖报价和其他市场信息。第十条 价格指数的命名应当符合价格指数所反映市场的状况。

冠以“中国”、“国家”、“全国”、“中华”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

禁止使用国家明文规定限制使用的词汇。

不得与政府部门编制的价格指数中英文名称重复。第十一条 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保证价格指数完整性和可靠性措施包括:

(一)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标准;

(二)满足价格指数编制需要的价格信息的选择标准;

(三)保证价格信息真实性的措施;

(四)处理离群值或可疑交易的标准;

(五)在价格指数编制过程中使用主观判断的条件及优先级;

(六)少数价格信息采集点在价格信息来源中占较大比例情况时的处理措施;

(七)编制方案的调整条件,以及编制方案调整情况对价格指数使用方的通知和反馈应对方式;

(八)鼓励价格信息采集点提交所有满足价格指数编制方案要求的价格信息的措施。

编制价格指数时,应当尽量使用已完成的交易价格,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或无实际成交情况下,可以使用合理的询盘、报盘和其他实际市场信息。

本办法所称价格信息真实性是指采集点提交的必须为已经被执行或者将要被执行的价格信息,并且产生价格信息的交易来自于非关联方之间。

本办法所称主观判断是指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在计算价格指数时使用的自由裁量,包括从先前的或者相关交易中推断价格,根据可能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来调整价格,或者给予买卖报价高于已完成交易价格的权重等。

粮油价格指数的价格采集方法

采价点选择的原则要求

天津粮油价格采集点的选择采用概率抽样和非概率抽样两种方法确定。选择价格采集点的原则要求是:选择品种齐全、交易额大的区县作为价格采集站,由其根据具体情况再选择5个以上价格采集点,两级报送价格;选择有较大影响或有特殊意义的中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有代表性的企业直接报送价格;同一规格品种选择3个以上价格采集点;等级复杂多变的规格品种适当增加辅助价格采集点。

采价点的确定

根据分析、研究需要和可能满足的条件,我们在全市范围内设立了18个粮油价格采集站,120个粮油价格采集点,主要采集粮油批发和零售价格,也搜集粮油市场综合信息。其中,在有农业的区县设立11个价格采集站,在有批发市场的区县设立1个价格采集站,在市内六区设立6个价格采集站;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选择2个价格直报采集点,在合资企业中选择2个价格直报采集点,在民营企业中选择1个价格直报采集点。此外,由国家统计局天津城市调查总队抽样确定16个固定价格调查点,主要采集提供农贸市场和超市的粮油零售价格。

基期量价资料来源

价格采集的内容多是市场成交价格,包括具有广泛性、全面性、季节性的特价,是购买商品的实际价格,也就是一种购买者价格。根据商品项目与人民生活的相关程度和价格的变动频率,确定价格调查的次数。

天津粮油价格指数系统中的基期量、价资料主要从“津粮网”数据库中直接提取和从国家统计局天津城市调查总队获得。交易量和价格是根据1999年以来天津市粮油批发和零售市场以及有关粮油企业等数十家单位的粮食交易记录,按照指数体系要求的6种原粮及成品粮油的成交价格、经营量等资料选取。资料具有权威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价格采集方法和过程

报告期粮油批发和零售价格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主要方法是由价格采集站(点)定时、定点、定人直接调查。一般采集实际成交价格。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粮油商品,每7天调查采集一次价格。从“非典”时期开始每天采集一次。特殊情况下,随时调查采集。

价格的采集和确认过程是:采集站取得所属采集点价格后,对资料逐一核对,相同品种价格取算术平均值,交易量累加,然后汇总上报;直报采集点采集资料并逐一核对后直接上报。天津市粮油信息中心收到资料后再一次进行确认,对有疑义的资料返回采集站点重新核实上报。确保了资料的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