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价格收费标准最新消息_合肥市燃气价格收费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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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报警器5年更换。
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说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气和煤气,它们都属于易燃易爆气体,遇明火易发生爆炸而家用燃气报警器通过传感器可以检测到周围环境内低浓度的可燃气体,一旦超过安全数值,会发出声光报警,提醒人们及时取保护措施。很多消费者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会选择安装燃气报警器。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合肥燃气24小时服务热线是0551-65133333。
地址:合肥市合作化南路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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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82年,是集天然气储配与销售、燃气设计、管道安装、燃气器具制造于一体的市属国有独资大型企业。目前主要承担合肥市建成区(除滨湖新区)、庐江县和寿县南部12个乡镇及新桥产业园的天然气供应任务。
公司发展
40年来,合肥燃气集团经历了从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到天然气的发展历程。2002年12月18日,配合国家“西气东输”工程的推进,合肥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在肥东三十埠正式奠基;2003年11月20日,天然气正式入肥。
到2005年9月25日,城市燃气由人工煤气全部置换为天然气,合肥全面进入清洁高效的天然气时代。多年来,天然气在工业生产、食品加工、汽车、中央空调、餐饮、取暖锅炉等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利用。
商铺如何申请燃气,手续如何办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二)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合肥燃气公司营业厅地址
方法如下:
以合肥市为例,根据《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使用。燃气器具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扩展资料: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
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 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百度百科-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合作化南路。合肥燃气集团营业大厅建立时间是2019年3月12日,注册地址是合作化南路,主要经营天然气利用技术开发,城市天然气管网及设施建设等,范围很广。合肥市,简称“庐”或“合”,古称庐州、庐阳、合淝,安徽省辖地级市、省会,特大城市,地处安徽中部、江淮之间、长江三角洲西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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