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泉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泉州天然气价格调整需要听证会吗为什么_泉州市天然气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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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凌晨起,国内成品油价格迎来史无前例的“八连降”,不少车主直接感受到了下跌“红利”。在昨日的省物价局长咨询接待日上,出租车运价、汽车票价格是否调整亦是市民关注热点。

不“喝”油出租车运价不动

从7月21日到现在,国内成品油价格出现罕见的“八连跌”,目前安徽汽柴油全面回归“6”时代,其中90号汽油每升6.18元;93号汽油每升6.60元;号汽油每升6.99元;0号柴油每升6.54元以及-10号柴油每升6.93元。有机构预测称,受国际原油市场影响,本周六国内成品油价还有望迎来“九连跌”预期。

受油价下跌影响,国内武汉、泉州、昆明、舟山多城市下调或停收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北京、上海、长沙等地则暂不调整。有合肥市民亦关心这一问题,昨日在咨询日现场询问。省物价局回复称,这些价格由各市确定。

随后记者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合肥市自2012年9月15日起理顺城市客运出租车运价,在这次理顺过程中,市物价局在召开听证会基础上,取消了之前执行的每次征收2元、1元(排量2.0升及以上)的临时燃油附加费,将起步基价由普通出租车6元/2.5公里调整为8元/2.5公里;将排量 2.0升及以上车型起步基价由8元/2.5公里调整为9元/2.5公里,出租车司机不再单独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物价部门相关人士称,由于合肥大部分的城市出租车是以车用天然气做燃料,还有一些是电动出租车,油价的涨幅对运行成本影响不大,因此合肥市出租车运价不与油价联动。

此外,据了解,合肥市已建立出租车运价与车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以合肥市车用天然气现行3.58元/立方米为基础价格,气价每增加0.8 元/立方米,启动联动机制,起步基价不变,基价里程后车公里租价上调0.2元,空贴费和夜间补贴按原比例相应调整。车用天然气价格上调每次不足0.8元 /立方米或超出0.8元/立方米的余额部分,在后一次调整时可累加计算,依此类推。当车用天然气价格下调时,车公里租价按此比例相应下调。不过为避免出租车运价频繁变动,物价部门设立启动联动机制后,运价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一年。

汽车票价暂不调

亦有市民关注汽车客运票价是否会做出调整。记者了解到,现在合肥市的省际、市际、县际班线票价指导价是2012年7月核定的,之后经历了油价大涨也未作调整,而此次油价八连降,直到最近一次的11月15日凌晨起的调整,票价中的每公里燃油附加费才比当时核定的标准低了每公里三厘钱。但在汽车客运票价的实际执行中,各线路客运票价均比指导价要低,有的甚至打了七八折,只有少量线路在春运这样特殊的时段才会达到指导价,截至目前,成品油价格连跌对乘客影响的微乎其微,因此暂不做调整。如后期油价仍继续下跌,将视情况而定。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根据国家规定,安徽省将在2015年1月1日前完成所有车用国四标准柴油的升级。据介绍,柴油分为普通和车用两种,工程、农业用柴油为普通柴油,大货车等用的则是车用柴油,此次升级国四的是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没有变化,这两种柴油将会并存在市场上。

2019年泉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国内众多省市都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探索和推行PPP模式。由于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周期长、期间变数大,因而项目风险成为了公私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PPP项目的风险,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王守清教授选取了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中国实施的PPP项目中16个失败的案例,并从中归纳总结出导致这些项目失败或出现问题的主要风险因素,为PPP项目风险的识别、规避和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一、法律变更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纳、颁布、修订、重新诠释法律或规定而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等元素发生变化,从而对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带来损害,甚至直接导致项目的中止和失败的风险。 PPP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加之我国PPP项目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很容易出现这方面的风险。例如江苏某污水处理厂用BOT 融资模式,原先于2002年开工,但由于2002年9月《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颁布,项目公司被迫与重新就投资回报率进行谈判。上海的大场水厂和延安东路隧道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均被回购。

二、审批延误风险

主要指由于项目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花费时间过长和成本过高,且批准之后,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必要商业调整非常困难,给项目正常运作带来威胁。比如某些行业里一直存在成本价格倒挂现象,当市场化之后引入外资或民营资本后,都需要通过提价来实现预期收益。而根据我国《价格法》和《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公用事业价格等指导价、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一复杂的过程很容易造成审批延误的问题。以城市水业为例,水价低于成本的状况表明水价上涨势在必行,但是各地的水价改革均遭到不同程度的公众阻力和审批延误问题。例如,2003年的南京水价上涨方案在听证会上未获通过;上海人大代表也提出反对水价上涨的提案,造成上海水价改革措施迟迟无法落实实施。因此出现了外国水务公司从中国市场撤出的现象。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泰晤士水务出售了其大场水厂的股份,Anglian从北京第十水厂项目中撤出。

三、政治决策失误/冗长风险

是指由于的决策程序不规范、官僚作风、缺乏PPP的运作经验和能力、前期准备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等造成项目决策失误和过程冗长。例如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由于当地对PPP的理解和认识有限,对项目态度的频繁转变导致项目合同谈判时间很长。而且污水处理价格是在对市场价格和相关结构不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价格较高,后来了解以后又重新要求谈判降低价格。此项目中项目公司利用知识缺陷和错误决策签订不平等协议,从而引起后续谈判拖延,面临决策冗长的困境。相类似的在大场水厂、北京第十水厂和廉江中法供水厂项目中也存在同样问题。

四、政治反对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众利益得不到保护或受损,从而引起政治甚至公众反对项目建设所造成的风险。例如大场水厂和北京第十水厂的水价问题,由于关系到公众利益,而遭到来自公众的阻力,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公众利益也反对涨价。

五、信用风险

是指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例如在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汇津公司与长春市排水公司于2000年3月签署《合作企业合同》,设立长春汇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同年长春市制定《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2000年底,项目投产后合作运行正常。然而,从2002年年中开始,排水公司开始拖欠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长春市于 2003年2月28日废止了《管理办法》,2003年3月起,排水公司开始停止向合作企业支付任何污水处理费。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纠纷,2005年8月最终以长春市回购而结束。

再比如在廉江中法供水厂项目中,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履行合同期为30年。合同有几个关键的不合理问题:问题一,水量问题。合同约定廉江自来水公司在水厂投产的第一年每日购水量不得少于6万立方米,且不断递增。而当年廉江市的消耗量约为2万立方米,巨大的量差使得合同履行失去了现实的可能性;问题二,水价问题。合同规定起始水价为1.25元人民币,水价随物价指数、银行汇率的提高而递增。而廉江市每立方米水均价为1.20元,此价格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至今未变。脱离实际的合同使得廉江市和自来水公司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该水厂被迫闲置,谈判结果至今未有定论。除此之外,遇到信用风险的还有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和湖南某电厂等项目。

六、不可抗力风险

是指合同一方无法控制,在签订合同前无法合理防范,情况发生时,又无法回避或克服的或情况,如自然灾害或事故、战争、禁运等。例如湖南某电厂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原国家计委批准立项,西方某跨国能源投资公司为中标人,项目所在地省与该公司签订了特许权协议,项目前期进展良好。但此时某些西方大国(包括中标公司所在国)轰炸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对中国主权形成了严重的实质上的侵犯。国际政治形势的突变,使得投标人在国际上或中国的融资都变得不可能。项目公司因此最终没能在延长的融资期限内完成融资任务,省按照特许权协议规定收回了项目并没收了中标人的投标保函,之后也没有再重新招标,从而导致了外商在本项目的彻底失败。在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项目关于投资回报率的重新谈判中,也因遇到非典中断了项目公司和的谈判。

七、融资风险

是指由于融资结构不合理、金融市场不健全、融资的可及性等因素引起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资金筹措困难。PPP项目的一个特点就是在招标阶段选定中标者之后,与中标者先草签特许权协议,中标者要凭草签的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融资期限内完成融资,特许权协议才可正式生效。如果在给定的融资期内发展商未能完成融资,将会被取消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在湖南某电厂的项目中,发展商就因没能完成融资而被没收了投标保函。

八、市场收益不足风险

是指项目运营后的收益不能满足收回投资或达到预定的收益。例如天津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中,天津市提供了许多激励措施,如果由于部分规定原因导致项目收益不足,天津市承诺提供补贴。但是所承诺补贴数量没有明确定义,项目公司就承担了市场收益不足的风险。另外京通高速公路建成之初,由于相邻的辅路不收费,致使较长一段时间京通高速车流量不足,也出现了项目收益不足的风险。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和福建泉州刺桐大桥的项目中也有类似问题。

九、项目唯一性风险

是指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或改建其他项目,导致对该项目形成实质性的商业竞争而产生的风险。项目唯一性风险出现后往往会带来市场需求变化风险、市场收益风险、信用风险等一系列的后续风险,对项目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杭州湾跨海大桥项目开工未满两年,在相隔仅50公里左右的绍兴市上虞沽渚的绍兴杭州湾大桥已在加紧准备当中,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因为当地对桥的高资金回报率不满,致使项目面临唯一性风险和收益不足风险。鑫远闽江四桥也有类似的遭遇,福州市曾承诺,保证在9年之内从南面进出福州市的车辆全部通过收费站,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收费,出资偿还外商的投资,同时保证每年18%的补偿。但是2004年5月16日,福州市二环路三期正式通车,大批车辆绕过闽江四桥收费站,公司收入急剧下降,投资收回无望,而又不予兑现回购经营权的承诺,只得走上仲裁庭。该项目中,投资者遭遇了项目唯一性风险及其后续的市场收益不足风险和信用风险。福建泉州刺桐大桥项目和京通高速公路的情况也与此类似,都出现了项目唯一性风险,并导致了市场收益不足。

十、配套设备服务提供风险

指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不到位引发的风险。在这方面,汤逊湖污水处理厂项目是一个典型案例。2001年凯迪公司以BOT方式承建汤逊湖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期两年,经营期20年,经营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武汉高科(代表市国资委持有国有资产的产权)。但一期工程建成后,配套管网建设、排污费收取等问题。迟迟未能解决,导致工厂一直闲置,最终该厂整体移交武汉市水务集团。

十一、市场需求变化风险

是指排除唯一性风险以外,由于宏观经济、社会环境、人口变化、法律法规调整等其他因素使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市场预测与实际需求之间出现差异而产生的风险。例如山东中华发电项目,项目公司于19年成立,于2004年最终建成。建成后运营较为成功,然而山东电力市场的变化,国内电力体制改革对运营购电协议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一是电价问题,1998年根据原国家计委曾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中华发电在已建成的石横一期、二期电厂获准了0.41元/度这一较高的上网电价;而在2002年10月,菏泽电厂新机组投入运营时,山东省物价局批复的价格是0.32元/度。这一电价不能满足项目的正常运营;第二是合同中规定的“最低购电量”也受到威胁,2003年开始,山东省计委将以往中华发电与山东电力集团间的最低购电量5500小时减为5100小时。由于合同约束,山东电力集团仍须以“内电价”购买5500小时的电量,价差由山东电力集团自己掏钱填补,这无疑打击了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购电的积极性。在杭州湾跨海大桥、闽江四桥,刺桐大桥和京通高速等项目中也存在这一风险。

十二、收费变更风险

是指由于PPP产品或服务收费价格过高、过低或者收费调整不具弹性、不自由而导致项目公司的运营收入不如预期而产生的风险。例如,由于电力体制改革和市场需求变化,山东中华发电项目的电价收费从项目之初的0.41元/度变更到了0.32元/度,使项目公司的收益受到严重威胁。

十三、腐败风险

主要指官员或代表用不合法的影响力要求或索取不合法的财物,而直接导致项目公司在关系维持方面的成本增加,同时也加大了在将来的违约风险。例如由香港汇津公司投资兴建的沈阳第九水厂BOT项目,约定的投资回报率为:第2-4年,18.50%;第5-14年,21%;第15-20年,11%。如此高的回报率使得沈阳自来水总公司支付给第九水厂的水价是2.50元/吨,而沈阳市1996年的平均供水价格是1.40元/吨。到2000年,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亏损高达2亿多元。这个亏损额本来应由财政填平,但沈阳市已经多年不向自来水公司给予财政补贴了。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要求更改合同。经过数轮艰苦的谈判,2000年底,双方将合同变动如下:由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买回汇津公司在第九水厂所占股权的50%,投资回报率也降至14%。这样变动后沈阳自来水厂将来可以少付两个多亿。其实对外商承诺的高回报率在很大程度上与地方官员的腐败联系在一起,在业内,由外商在沈阳投资建设的八个水厂被誉为“沈阳水务黑幕”。

各县(市、区)人民,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各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统一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并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及补偿政策拟定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各县(市、区)发改、公安、审计、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改、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向具备承担相应工作能力的社团组织或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由其承担房屋征收法律服务、调查摸底、劳动力服务等具体工作。

 六、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其他业务知识,应当参加房屋征收业务培训考试。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鼓励推广运用电子信息技术。

 第二章征收决定

 八、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组织对项目进行成本概算,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按时到位,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及时、公正的补偿。

 房屋征收成本概算纳入项目概算。其中,被征收房屋拆除回收残值纳入征收成本,一并结算。中心市区房屋征收项目按成本概算逐步实行“总额控制、包干负责”制度。

 九、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改、国土、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区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及方案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平台上公布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当持本人明和房屋权属书证材料(或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一、市、县级人民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平台上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将修改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十二、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成立由发改、国土、住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法制、综治、信访、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或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含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到房屋征收部门指定的账户内,专款专用。

 十四、市、县级人民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房屋征收预告,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未登记产权情况等进行调查登记,房屋征收范围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人员协助做好调查登记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十五、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的调查登记工作,如实陈述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情况,并提供被征收房屋权属书证材料复印件。被征收人拒不如实陈述或拒不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书证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到有关档案部门调取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据材料。各级档案部门应当配合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对查无权属资料记载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认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不予奖励。被征收人提供虚书证材料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十六、市、县级人民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含泉州开发区)应当成立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组,成员由行政执法、国土、住建、城乡规划、工商、税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未经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十七、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房屋征收信息平台上公告。

 房屋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三章补偿

 十八、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取随机或者投票方式确定。取随机方式确定的,可在摇号、抽签二者之中选其一。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用投票方式确定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当过半数,过半数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

 取随机或者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公开选定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选定时间和地点。公开选定时,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有关部门代表可以到场监督。

 十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一批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十、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鉴定费用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征收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二十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以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契证或房屋所有权契证为计户依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根据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并按规定结清差价。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实无法对被征收企业经营性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

 二十二、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市、县(市)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具体政策。

 二十三、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提前规划,按期建设,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房屋设计标准,水、电等配套设施齐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安置房建设可取统一建设或回购等方式,市财政出资的房屋征收项目,剩余的安置房由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房屋征收项目的安置或周转用房等。

 二十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订立。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被征收房屋的腾空搬迁问题。

 二十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给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优先给予配租保障性住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

 二十六、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各区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含最低、最高标准)由市人民统一制定。县(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含最低、最高标准)由县(市)人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十七、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标准之一进行补偿:

 (一)根据生产经营者近3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3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二)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所在区位,按被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标准,分地段分档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分类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根据各自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自行确定。

 二十八、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二十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市、县级人民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协商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商的时间、地点。

 对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十、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权调换房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被征收人仍拒绝接受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或产权调换房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或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监管。

 三十一、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公示栏内及房屋征收信息平台上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期限至房屋征收项目结束止。

 三十二、房屋征收项目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的所有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并及时将其移交市、县级档案部门统一保存。

 三十三、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公布后,接受群众举报。对有举报情况的,经接受举报部门核查确实违反项目的补偿安置标准的,由接受举报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三十四、本暂行规定今后与国家及省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或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人民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各自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三十五、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14日泉州市人民发布的《泉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县(市、区)人民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本规定施行后由县(市、区)人民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适用本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