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数字化管理_燃气信息化建设方案最新版文件
1.信息技术在某某行业的应用情况~~~~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3.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4.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5.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
6.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7.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测绘工程的关键节点是怎么管理的?定义和重要性如何?请看中达咨询编辑的文章。
论述了燃气工程测量中关键节点的重要性,对特殊工程运用影像等信息化手段来解决常见的测绘现场回溯问题。介绍了综合信息化平台用于测绘关键节点管理的功能模块,并对今后管理的完善提出了自己进一步的看法。
地下燃气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人身上的血管一样,日夜担负着储存和运送能源的工作,它是城市的生命线之一。地下燃气管线又是隐蔽工程,如果测绘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都会给后续的输配运维管理和急抢修管理乃至长远规划带来不确定性,所以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输配部一直十分重视测绘管理工作。
对于我们输配部测绘档案科来说,首要的任务就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测量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记录工程管线及设施的相关属息,反映管线完整的逻辑情况,为后续的数字化工作(燃气地理信息系统)打好基础。如何有效控制管线测绘的质量和进度,如何有效地对测绘员的图纸进行审核,如何及时回溯测绘现场的情况,总而言之,如何做好燃气测绘工程中关键节点的管理是摆在我们测绘管理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测绘工作中的关键节点管理
1.1关键节点的定义
燃气工程测绘中的关键节点,既有时间上的,又有空间上的,时间上的关键节点主要是紧跟工程进度,空间上的关键节点我们指的是管线工程施工之中的镶接点、管道的穿越工程、工程中的桥管、以及工程中针对某些管道敷设过浅或过深而加以特殊保护的工程等,种类较多而不易管控。这些数据都应记录下来,但如果不加以收集、整理,就不能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1.2关键节点的重要性
燃气管道施工中节点非常重要。例如大型马路的“跳浜”,因为车流量大,是主要的交通要道,所以工程为夜间施工,白天铺设临时钢板以保障道路正常通行,为此对测绘员的测量工作造成不便。这时候就需要借助照相机等信息化设备,留下施工过程的照片与影像,便于对工程施工进展与施工质量进行监控。如果忽视了关键节点的重要性,就很可能会对管道的定位或者是管道是否改到位做出错误的判断。比如某工程为钢制口径DN325管道0.4MPa压力的道路排管,突遇地下管道拥挤难以正常管径通过,这时需要管道变径通过,需要两端放置钢制大小头DN325×219RED。
这时如果将大小头忽略不计的话,今后一旦发生燃气泄漏等需要及时处置的情况时,会造成抢修人员对燃气管线的理解错误,对地下管道的事故估计不足,影响抢修进度,造成后果。又例如小区改造工程,因为二次改造工程的特殊性,会产生管道的改造未到位,未改进道路红线等问题。比如某小区低压DN150承插燃气管道改造,因镶接点红线处有违章建筑导致管道未能改到位。这些情况光听口述不行,用文字记录也不行,必须借助现场照片等数字化方式将关键节点以影像文件的形式记录下来,如果今后遇到突发时也有据可依,不会再纠结于未改到位是什么原因等问题。
铁路穿越工程、同口径管道的穿越、桥管的架设、对过浅或过深管道的保护等等,都是我们测绘工作中的关键节点,容不得半点马虎。对管道工程关键节点的重视是避免燃气事故的关键所在。同时如果用科技手段对关键节点加以管理,将普遍提高测绘员的责任心和减少施工人员的侥幸心理。
1.3对关键节点的信息化管理
随着信息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安全用气要求对测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新的目标。测绘技术也随之得到新的突破。从原始的皮尺测量到现在的电子测距仪再加上GPS定位(今后的北斗卫星系统),整个测绘工作使用工具有了本质的飞跃。测绘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做好测绘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我们对关键节点的管理也开始用信息化手段。
2关键节点信息化管理介绍
我们尝试通过输配综合管理平台对关键节点进行管理,随时可以通过工程管理系统进行查询与记录施工过程以及关键节点、停通气情况等。它将工程管理系统的工程内容融合在内,将阀门、调压器等设备也纳入其中。它拥有便捷的操作页面,可以正确、及时、完整、清晰的反馈给查询人需要的信息,给燃气安全运行带来了的保障。
2.1关键节点信息的上传
工程中的关键节点的照片等信息可以通过平台(如图1所示)上传。我们的测绘员在工程施工现场将第一手最准确的工程关键节点信息及照片收集完整后,及时地上传;让大家可以随时对工程的进程情况、工程的镶接工艺、工程的变更等情况有清晰的了解,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
2.2测绘信息
测绘信息包含了工程开工、停工、复工、竣工等一系列流程的节点信息,测绘员可以将CAD竣工图上传平台。测绘信息能提供施工过程的情况信息,测绘员及时反映出了工程的进展情况。在现场测量的工程数据绘制成CAD图,及时的上传。遇到重要工程部分通气的情况时,测绘员也会及时的上传施工简图,把第一手资料及时反映给有需要的人员。设备卡的上传,可以让站点及时对竣工的阀门等设备进行巡视与维修保养;可以更完整的提供工程的一系列资料。通过测绘信息的上传,还可以及时了解工程的变更情况,提高了测绘工作的效率。
2.3桥管信息
桥管在测绘工作中也是关键性的问题,如何分清报废与使用中的桥管?这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老问题”。如(图2)所显示其中一座桥管为报废桥管。为了更好地分辨出桥管的性质,就必须在桥管工程的施工中加以照片影像等信息化手段,作为工程的依据。作为测绘管理人员来说,我们要做个“有心人”,及时了解工程进展中的桥管状态对今后的保养与维护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我们测绘员也应尽可能地将现场桥管施工情况记录下来,以照片的形式上传到桥管信息中去,让大家能够及时了解桥管的状况。综合共享平台系统能够很好地整合测绘工作中的信息。
系统可以实现测绘相关信息的集中管理、分散操作,具有检索迅速、查找方便、可靠性高、存储量大、保密性好、寿命长和成本低等优点。这些优点极大地提高了测绘信息化管理的效率,也是今后管理的方向。对测绘关键节点信息化管理的操作,给工作带来了便捷,与以往的工作流程比较,大大地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对工程施工的关键节点照片、桥管管理等功能基础上,还能对综合共享平台做出简易的分析。通过一段时期关键节点照片信息化的操作以及综合平台的试用,我们对今后测绘成果管理更有把握,对燃气的安全运行更有信心。
3结语
综合共享平台的开发建设标志着企业信息化建设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体现了输配管理的特色,同时也为一线的工作人员带来了便捷和高效的工作效率,但整个系统功能还有待完善,还应针对以下方面作进一步的改善:(1)关键节点等照片第一时间(无线互联网)上传,提高效率。(2)与桥管等系统的整合运用。(3)继续丰富平台内容与工程管理系统的完美衔接,使管理系统成为部门间沟通、交流的平台。综上所述,利用信息化平台使测绘中的关键节点管理更加快速高效,我们测绘管理者要进一步用好、管好,使测绘管理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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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在某某行业的应用情况~~~~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1 施工企业运用信息技术的现状
我国用20 年左右时间从工业发达国家引进项
目管理的概念、理论、组织、方法和手段, 取得了不
少成绩。但是应认识到, 在项目管理中最薄弱的工
作环节是信息管理。至今多数业主方和施工方的信
息管理还相当落后, 主要表现在对信息管理的理解
以及信息管理的组织、方法和手段基本上还停留在
传统的方式和模式上。
很多企业对信息技术的运用还停留在20 世纪
70 年代的程度, 即仅仅是单项程序的应用, 没有形
成一个系统, 信息化的优势并没有得到体现。而信
息化的根本优势在于信息的集成和共享。
目前国内施工企业信息化的进程参差不齐。一
些大型企业已建立了办公自动化系统、招投标系
统、设计计算系统、项目管理系统等, 初步实现了企
业的信息化管理。但多数施工企业的信息化程度还
比较低, 很大一部分工作还依靠手工, 信息基础平
台不健全, 应用专业软件的范围较窄, 主要集中在
财务、预算软件上, 且以单机版为主, 没能实现信息
的共享和自动传递。例如做个报表, 有的人是
把各种数据都算好了再一个个录入电脑, 似乎用电
脑做只是为了美观, 效率反而更低了, 殊不知Excel
软件本身具有极强大的计算功能和数据库功能, 而
且还能进行判断、分类汇总、排序、形成图表等。这
还只是对单项程序运用的不到位, 至于各部门之间
的集成共享就更谈不上了。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基层
的管理较为混乱, 使得专业软件很难发挥作用, 出
现软件用了没效果, 或是软件有人买没人用的局
面。究其原因, 一是对信息化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
二是认为配置了电脑等软硬件设施就是信息化了。
2 运用信息技术的必要性
那么是不是说作为一个施工企业, 现有的管理
模式已经很好了, 并不需要那么高深的信息技术
呢? 事实并非如此, 传统管理方式存在业务流程混
乱、沟通不畅、信息迟滞等问题。据国际有关文献资
料介绍,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中2/3 与信息交流( 信息沟通) 的问题有关; 建设工
程项目10%~33%的费用增加与信息交流存在的问
题有关; 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 信息交流的问题
导致工程变更和工程实施的错误约占工程总成本
的3%~5%。由此可见, 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2.1 施工管理信息化是有效利用信息的需要
信息是一种, 如不能进行有效存储、处理、
传递, 便是对的浪费。如, 建筑物建造过程中,
混凝土浇筑之前的数据除了混凝土的强度标号、数
量外, 其他信息几乎全被忽略。而被忽略的水泥、沙
石等原材料物理、化学品质, 混凝土的搅拌情况, 出
厂时间, 出厂时的天气情况, 运输时间及道路交通
情况等都可能影响混凝土的质量。浇筑之后除了浇
筑部位和浇筑方量之外的数据也几乎全被忽略; 而
被忽略的混凝土振捣情况、试块情况、养护情况、钢
筋制作情况等同样也关系着工程质量。信息化过程
处理是将这些数据及时、有序、成批的储存。这里强
调, 可追朔性、可公示性和可传递性是对信息化过
程特征的要求。可追朔性就是信息具有一定的正向
或反向查阅功能; 可公示性表明数据有条件查阅功
能, 不是个人行为管理; 可传递性表明所有的情况
不局限在某地, 有能在网上传输能力等。
2.2 信息技术能使项目处于受控状态
项目管理的过程同许多系统的运行过程是一
样的, 应该是一个PDCA 的循环过程。这中间最重
要的是一个反馈机制, 工业生产之所以能实现自动
化, 就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反馈机制, 能够及时把运
行过程的偏差反馈到控制系统, 控制系统才能及时
进行调整, 从而保证生产过程相对稳定和受控。但
实际工作中, 有时大家都不清楚系统的运行状态,
无法实现控制生产过程。例如, 混凝土的量差问题
是一个老问题, 但往往是工程结束后才知道出现量
差。对这个问题, 理想的状态应是现场人员在向混
凝土生产系统要混凝土时, 就应具体、准确知道混
凝土将要浇筑的部位及用量, 如一个基础预测需浇
筑混凝土10 m3, 如果浇筑12 m3 仍没完工, 就要考
虑是不是什么地方有问题了。这样每次浇筑后马上
就可以知道量差的多少, 就不会积累到最后差几千
方还不知道差在哪里。
在成本、工期、质量的互动影响及工程中众多
的不确定因素等问题中, 对项目成本管理者而言,
最重要的问题是不能“实时”掌控准确的项目成本
信息, 等成本核算后, 再对项目管理进行决策为时
已晚。因此, 加强项目成本管理的“信息化”, 信息能
及时反馈使项目处于受控状态是极其重要的。
3 信息技术在施工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方面
良好的项目管理必须具备以下3 个因素: ①对
项目的认知: 通过信息系统的实施, 将项目进行工
作分解、流程重组, 使项目结构更加清晰、重点更加
突出, 有利于对项目的整体认知和把握。②为项目
提供良好的协同环境: 通过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
各部门、各参与方对自身的职能以及在整个项目中
的位置都有清晰的认识, 有利于分工合作。③进行
有效的控制。信息系统的最大优点是共享和反
馈及时, 有利于实施有效控制。具体来说, 信息技术
在以下方面可发挥其作用。
3.1 工程管理方面
( 1) 投标。工程量计算、投标标书制作。
( 2) 施工组织。施工平面图; 网络, 丰富的、
准确的信息, 先进的分析方法, 是决策、的前
提。现在的许多网络, 往往编的时候不是通过
很准确的计算, 仅凭经验, 过程控制也只是针对几
个大的节点, 甚至是否科学也不得而知, 相应的资
源配置也不清晰; 钢筋翻样; 模板及脚手设计、
计算及配置; 深基坑围护方案、设计、计算等。
( 3) 过程控制。预决算、成本控制; 财务管理; 质
量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监控; 统计报表等。
( 4) 管理。人力、材料、设备配置; 合同
管理; 图纸管理。
3.2 办公自动化
办公自动化涉及财务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办
公信息管理、人事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 作用包括
信息传递、电子邮件、公文流转、工作日程安排、协
同办公、工作流程自动化等。对于大量的信息沟通、
交换及共享的需要来说, 无论哪种形式的办公自动
化系统, 都应该包含办公过程所需要的信息的沟
通、交换、共享等基本功能, 需要建设一个高可扩充
性、高可靠性、高性能的网络通讯平台。因此, 实施
办公自动化, 应当从建设一个高可扩充性的通讯平
台着手, 从基本的事务处理层应用开始逐步实施。
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一个日常办公系统、
一个信息服务系统、一个有效的文秘档案自动化信
息管理系统, 实时处理各种业务数据, 并将处理结
果进行传递, 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3.3 企业管理数字化
企业管理数字化就是利用计算机信息处理能
力和网络传输数据的能力将企业在管理、工程、造
价、成本、物资、、统计、技术、质量、安全、行政
等方面的信息, 经集成并综合处理为企业管理者所
需要的信息, 如: 施工进度、物资供应、成本核算等,
以利于进行实时管理、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增强自
身的竞争力。各子系统间密切协作, 使各个业务部
门都能及时、准确地查阅所需的相关信息, 从而使
企业达到“管理工作信息化、复杂工作简单化、发现
问题及时化、成本核算科学化”的目的。
4 进行施工管理的信息化的手段
4.1 切合实际的指导思想
信息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不能贪大求全、照
抄照搬, 而应结合企业实际逐步完善。比如ERP( 企
业系统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MIS
( 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这
些大型的系统固然好, 但其投入也是巨大的, 实施
起来比较困难, 最好是立足现有的, 通过一些
局部的改进, 积累经验, 逐步完善。
首先是意识的转变, 要通过宣传、培训树立信
息化的观念。信息化是一个全员参与的过程, 需要
各方面的协调配合。
其次, 是应充分发挥现有的潜力。现有资
源包括硬件、软件、人员。关键是把这些优化组
合, 进行业务流程的系统设计, 使信息的收集有的
放矢, 使信息的查询有迹可寻, 充分发挥作用。
4.2 领导重视的持续保障
信息化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 需要投入一定
的人力、物力、财力, 还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理
顺业务流程, 同时信息化在短期内不可能做到很完
善, 也不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 只有领导重
视才有可能坚持下去。
4.3 统一规划, 理顺业务流程
在用好单项程序的基础上, 统一规划, 理顺业
务流程有个重要的思路, 那就是数学中的反向推
导, 也就是我们希望得到什么结果, 就反向去寻找
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以投标过程为例来说明如何运
用信息技术来提高效率:
( 1) 拿到图纸以后, 要进行工程量计算。①涉及
软件: 工程量计算软件、钢筋计算软件( 如清华斯维
尔三维算量3DA2006, 工程量及钢筋一体化计算) 。
②输出: 工程量( 可以导出为Excel 表格, 也可以导
出定额数据库, 直接为套价软件运用) 。
( 2) 报价。①涉及软件: 如宏业清单计价专家,
可以从斯维尔三维算量中直接导入数据。②需要数
据: 工程量; 材料价格→材料价格信息库( 企业自建
或参考信息价) 、市场询价→供应商目录; 企业定额
( 人工、材料的实际消耗水平和先进水平; 措施项目
的实际消耗; 各类型工程造价的参考数据) 。③输
出: 工程造价, 包括人工、材料等各项的用量
( 可输出定额或清单表格、Excel 表格) 。
( 3) 商务标。①涉及软件: 专业标书制作软件或
Word 软件。②需要数据: 工程造价( 企业实际消
耗) 、证照及业绩资料、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类似工
程合同。
( 4) 技术标。①涉及软件: 专业标书制作软件或
Word 软件、专业平面图制作软件或AutoCAD 软件、
项目管理软件P3 或Project。②需要数据: 工程量及
需要量( 用于排定进度) 、人力数据
( 项目经理简历、各类管理人员简历) 、工程信息数
据( 在建及已完工程数据) 、施工机具数据( 设备型
号、产地、功率等) 。③输出: 场地布置、设备选型、进
度、施工方法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任何一项工作都不是
孤立的, 其输入和输出都与其他工作息息相关。
而信息化的意义, 就在于使各项工作的信息传递
更为顺畅, 使各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都能存储下
来, 在今后工作中随时调用.
通过这样的需求分析和反向推导, 就可以明确
哪些是有用信息, 需要哪些软件, 各部门需要收集
哪些数据。据此对项目的业务流程进行重组, 设计
出一套系统的表格分发到各相关部门, 用以收集日
常工作中有用的数据, 然后将这些数据以电子文档
的方式进行传递和存储共享, 最后汇总给决策者,
为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4.4 持续改进
数据只有不间断地收集并且积累到一定数量
以后才具有参考性和代表性, 才可以作为预测的依
据。系统的建立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需要在实施
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从而不断进行完
善。
综上所述, 信息化管理作为一个较为新生的事
物, 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走些弯路, 随着竞争的加
剧, 施工企业急需利用信息技术来加强科学管理,
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和自然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第九条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四条 在城乡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乡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乡燃气管网。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燃烧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原料的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沼气、秸秆气及新型燃气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市区人民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气器具和设备。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学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人民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逐步减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提高管道燃气的普及率。第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及燃气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工程,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按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经营者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
(五)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七)暂停供气、调整供气应履行相关义务;
(八)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流程、收费标准、时限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不得拒绝向已经备案的管道燃气设施供气;
(三)对非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要提前预约,发现燃气泄漏等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安全检查时,不得搭售商品和服务,不得打扰用户正常工作和生活。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门站以及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与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暖通风和空调等用户作燃料使用并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许可准入、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燃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的工业企业自建燃气供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全省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布局、燃气设施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覆盖具备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第十一条 对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划定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区域,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等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七)设区的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自核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和资料移送同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制度,每年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实行村(居)燃气安全协管员和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居)安全员制度,对农村燃气居民用户每年进行不少于二次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巡查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十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十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前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十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城乡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我为大家整理的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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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将《xx省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x月xx日
方案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燃气供应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减少燃气安全使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
二
整治时间
2020年5月至12月
三
整治范围
全面排查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整治供应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管理;全面排查各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推动燃气泄漏监控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四
整治重点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各类场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xx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范要求。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
3.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是否100%持证上岗。
(二)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4.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加强对供应站(点)、送气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统一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
5.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6.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出入道口运送钢瓶车辆的关注和临检布控,依法打击?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
7.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指导。
(三)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机构)行为及产品质量。
8.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实现充装数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实时联网传输。
9.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本单位检验气瓶的电子技术档案,实现检验机构的气瓶检验数据信息与气瓶充装单位、地方监管部门互联互通。
10.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严厉打击无资质充装二甲醚、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
11.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存在出具虚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或者擅自销售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是否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进行检验。
12.对辖区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减压阀、灶具、热水器等产品质量开展,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钢瓶、阀门、灶具和热水器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
(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13.餐饮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
14.餐饮用户是否每月对户内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件1);是否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2)。
15.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五
整治措施
(一)严格隐患销号。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滚动排查、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制度;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费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行挂牌督办,同时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有效完成隐患治理的工作闭环。
(二)明确配送标准。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送液化气的,应当申请许可;使用三轮车、电动车开展城市内?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可以不申请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制定钢瓶配送的小型运输工具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确保配送安全。
(三)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核发,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充装、销售、配送和入户安检等环节经营检查,对没有健全的经营方案、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未建立配送服务体系、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可溯源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清出市场。
(四)实施智能管控。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分析集的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燃气浓度。
(五)强化监督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严格依法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定期检查餐饮用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取停止供气措施,由属地街镇和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六
责任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燃气、城管执法):依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x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教育、民政、旅游、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七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31日前)。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0月)。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6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检查约谈曝光。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开展督查,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三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八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请省直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本部门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用好《x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12345热线,xx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和119消防举报电话等,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 工作总结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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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液化石油气气瓶管理,以及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 人民确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燃气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引进燃气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住建、质监、安监、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七条 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将燃气输送管网设施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第八条 城市道路进行规划建设时,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应与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九条 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第十条 燃气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燃气专家组进行竣工验收,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二条 在城镇燃气输送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单点供气站。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依法取得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为管道燃气经营者划定经营区域,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充装业务的,需要办理气瓶充装许可。
燃气经营者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覆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钢印。
鼓励燃气经营者积极用智能阀气瓶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不得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经营(供应站)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经营的燃气;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三)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其他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设置咨询服务电话,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组织专业人员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解答用户咨询,并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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