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动态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最新文件解读_天然气动态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最新文件解读
1.车用气瓶检测的三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
2.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指国家技术规范是什么?
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4.石油天然气管道阴极保护及排流方面最新的标准规范。
5.特大型用户用气标准
6.氩气瓶存放的标准和法规
以“盘活资源增量和环境保护”为基本脉络,构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监测评价系统,实施开展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双一工程”,即建立“一库一图”监测平台,实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动态监测管理。
一是以基本建成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数据库为基础,完善升级全国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本底和潜力监测评价系统。
二是以煤炭、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大宗矿产及钨、锡、锑、钼、稀土等优势矿产为重点监测对象,开展以“低品位资源储量”为核心的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评价工作。
三是开展以“三率”为核心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监测评价,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将“三率”指标纳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取工作挂钩,促进矿产资源“三率”调查评价工作常态化。建立以节约与综合利用评价为基础的储量动态管理制度。
四是开展以“盘活资源存量”为核心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按要求开展地质测量工作,建立储量台账,每年定期向矿产储量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报。制订、修订矿山储量管理的技术规范、规程和储量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矿山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建立以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为核心的大中型矿山全覆盖的督察机制。
五是开展以“生态环境”为核心的尾矿及废弃物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测评价。制定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标准,完善废弃物排放标准。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检信息网上报备,加强废弃物排放日常抽检,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
车用气瓶检测的三检验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成都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龙泉驿、青白汇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计委、经委及规划、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环保、工商、物价、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对在燃气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遵循建设供气管网必须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除由政府投资、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自身积累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筹集。第八条 建设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审批部门立项时应通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参加项目审查,井应按项目性质和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九条 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证件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进行设计、施工。
建设燃气工程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条 建设燃气工程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
工程竣工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计委、经委以及规划、劳动、公安、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专业验收,未经专业验收或专业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建设燃气工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稳定的燃气气源,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安全消防设施和营业场地;
(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服务、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经营服务规则和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燃气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
(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资料,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等证件;
(四)燃气工程施工图、压力容器合格证、计量检定证书,工程施工及设施安装验收、消防设施等技术资料。第十四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燃气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经营条件的从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发给统一制作的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办事程序公开、服务网络分布合理;
(三)履行供气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压力监测工作,实现安全平稳供气;
(五)供应的燃气器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具备地下隐蔽燃气管网等设施的完整技术管理资料;
(七)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费和缴纳管理费。
(八)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家用燃气灶具和热水器的品牌。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撤销的,应妥善处置用户转供等有关事宜,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缴销经营许可证。分立或合并而成立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审查,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燃气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更换经营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指国家技术规范是什么?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在气瓶类型中属于特种气瓶,定期检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如下:
(1)[2009]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国家质监总局令[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GBl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6)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7)GB/T13005—1991《气瓶术语》
(8)GB16804-1997 《气瓶警示标签》
(9)GB/I'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10)GB/T12137—19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11)GB15382-1994《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
(12)GB8335—1998《气瓶专用螺纹》
(13)GB/T8336—1998《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14)GB10878—1999《气瓶锥螺纹丝锥》
(15)JB/T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16)GB/T18437—2009《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17)TSG R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8)GBl7926—1999《汽车用天然气瓶阀》
(19)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20)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1)GB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22)GB24162-200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中所指国家技术规范是指ASTM认证以及国家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ASTM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阴极保护及排流方面最新的标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高效、有序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民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播放、刊登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广告。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布局等内容。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当年竣工项目档案。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燃气技术规范的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
(三)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备专业技能的抢险抢修人员和抢险抢修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瓶装燃气站点规划布局;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与居民住宅及周围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大型用户用气标准
GB/T 21448-2008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在这个规范中提到了所有的相关标准,你可以找来学习。排流方面标准主要为两个:直流排流SY/T0017:2006;交流排流SY/T0032现在还可以用,5.1以后就只能用GB/T50698-2011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这是国内的,国外的相关标准很多,基本都有并看过。希望你有什么进一步需求时,可联系我,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氩气瓶存放的标准和法规
年用气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根据查询天然气公司资料显示,特大型用户用气标准是年用气量5000万立方米以上,年用气量超过5000万立方米的工业集中区、清洁化集中采暖、热电联产等各类用气项目均可以选择使用管道天然气直供服务。一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允许各类用气项目使用已建供气管道提供天然气代输直供服务;另一方面《实施意见》也同时明确,支持采取等多种方式,单独选址新建供气路径提供管道天然气直供服务,并规定新建供气路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济南市燃气发展规划和济南市长输油气管道设施布局规划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1. 使用氩气瓶的现场,氩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相当于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氩气的储存量超过30m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
2. 氩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根据AQT7009《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4.2.27.4.工作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20瓶;超过20瓶,则应该建立二级气瓶库。
根据中石油天然气集团标准QSY1365-2011《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4.4.61. 使用氩气瓶的现场,氩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M(相当于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气瓶5瓶);
3. 氩气的存储量超过240M(相当于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存储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气瓶的检验周期是: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中发现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怀疑时,应提前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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