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

2.天然气价格多少钱一方?农村初装费多少?2022农村天然气入户政策

3.经济对能源价格的影响有哪些

4.当前我国或浙江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浙江省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文件最新_浙江省天然气价格多少钱一方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考评;负责文秘、建议提案、政务公开、督查、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宣传、保卫、电子政务工作;承担委机关资产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法规处。负责全委法制工作,并对全省本系统法制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拟订有关立法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省人大常委会、省和其他部门送委审查或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协调工作;负责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行政应诉和普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信用体系建设、招标投标和公共交易工作,并制订相关综合性政策;承担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共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室。起草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负责对外信息发布;研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城市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全委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指导委属研究机构工作;承担委学术委员会、委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研究制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综合性产业政策、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的衔接;负责规划的立项、论证、衔接、审核审批、评估调整等工作;指导部门和地方中长期规划编制;参与研究城市化发展战略、规划,参与城乡规划审查、小城镇改革发展试点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承担省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国民经济综合处。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平衡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宏观政策评估;拟订并协调省重要物资储备;组织研究和提出全省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和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综合体改处。研究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制订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组织制订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研究财政、税收、物价、金融、保险、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体制改革问题,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改革和综合协调管理;承担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省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前期工作和年度投资,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提出省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项目管理;牵头编制省级投资项目年度和省公共建设投资;负责全省代建制的综合管理;负责城建、政法、驻浙部队、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申报工作;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牵头编制全省经济适用房建设指导性;按分工承担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负责与央企的对接协调工作;负责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工作;承担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省支援青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省重点办)。负责全省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研究提出有关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限额内及省级单位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指导和协调全省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核定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建设指标参数;研究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政策投资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和投资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及重点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承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援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负责实施国家《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引导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导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规划并提出备选项目;负责审批、核准和上报国外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和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参与安排利用外资新方式的试点项目;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资转让项目的核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及安全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开发区的规划、新设、扩区和升级,做好世界500强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引导和组织省内企业赴境外开发和并购、能源和高新技术类项目;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与国际组织、外国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组织国际经济交流活动。

(十)省“长三角”合作办公室(地区经济处)。组织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参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审查;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提出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参与编制基础测绘;参与土地利用、开发区(园区)建设等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生态功能区规划建设,组织研究生态补偿机制政策和试点;负责组织欠发达地区挂钩帮扶工作和帮扶资金安排;负责安排重点流域环境治理项目以及国家和省补助资金;指导省内外区域合作与地区协作,组织推进“长三角”经济社会合作与发展工作,并负责有关规划与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参与矿产开发,参与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矿山整治规划审查;组织水综合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各市编制产业集聚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政策意见;牵头编制产业集聚区建设重大项目年度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省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各市产业集聚区的检查考评工作;承担三角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省产业集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发展处(农区办)。研究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布局、中长期规划、年度并协调实施;负责衔接平衡农口行业、部门和小城镇等发展规划、年度、公共建设投资及投资;审核、审批农口行业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负责安排农林水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全省农业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组织农业区域综合开发示范区建设,参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审查、管理和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组织实施生态建设重大项目。

(十二)交通运输处(基础产业处)。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改革和政策;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衔接平衡铁路、公路、水运、民航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编制综合交通(含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审核专项规划;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核准交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交通(含铁路)项目专项投资安排意见;审核下达全省交通(含铁路)建设投资;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负责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参与研究、审核交通战备的发展规划和;统筹组织交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综合协调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衔接编制下达年度前期工作推进和项目审核报批;研究、协调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履行铁路地方管理事权;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部联合协调机制、省沪杭磁悬浮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产业发展处。研究提出石油化工、中西医药、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建材、机械、汽车、船舶、轻工、纺织、烟草等产业的发展战略,制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业各行业国家和省级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和核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重大工业项目布局规划,推进省重大工业项目的前期和建设,制订省重大工业项目年度;参与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监督政策性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全省乙烯、炼油、稀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制订全省黄金、农业生产资料、卷烟、食盐年度生产;负责协调、平衡省单列企业集团的规划和;负责各类园区、重大产业基地(集聚区)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承担省稀土开发应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高技术产业处。综合分析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信息化的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安排高技术产业和信息化的重大项目;参与做好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参与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合理配置;组织开展全省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承担省微电子产业发展暨杭州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节约与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海水利用、环境保护项目,负责安排国家和省资金补助;归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协调推进低碳经济发展;承担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社会发展处。研究提出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人口和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社会发展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年度评估;负责申报争取国家支持的有关社会发展项目;安排限额以内及省级单位社会发展项目,以及预算内切块资金和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高校招生和高校新建、扩建、布局调整工作;指导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工作。承担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红色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服务业发展处(经贸流通处)。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全省服务业年度工作重点和发展目标;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编制和实施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负责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旅游、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组织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负责服务业项目和流通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和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服务业、现代物流、内外贸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省粮食、棉花、食盐及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指导、监督其收储、轮换和投放,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省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管理,负责全省重要家产品进出口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承担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现代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财政金融处。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证券、保险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我省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分析价格运行情况,参与制定价格政策,协调解决价格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省投融资政策研究与项目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研究编制全省企业债券发行,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各类股权基金的管理;牵头推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审核、申报,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备案监管工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性投资重大项目的融资方案。 (十九)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研究提出省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省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对国家和省出资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国家和省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监督对稽察单位整改落实。

(二十)城乡体改处。负责统筹城乡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中心镇培育工作;研究城镇化推进机制、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和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省城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社会体改处。指导和推进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协调医药卫生、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参与相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协调县级以上、指导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集中购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参与教育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省对口支援办(对口支援处)。负责全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兵团农一师、西藏那曲地区、青海海西州等方面的日常工作,提出对口支援规划、资金筹措以及分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等建议;负责与受援地区衔接落实具体工作;牵头编制援建总体规划及指导其他援建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综合协调省级部门和地方的对口支援工作;衔接和落实援建资金;检查考核各地援建实施进度与工作情况,统计、报送相关信息;协调联系前方指挥部;承担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省海经办(海洋经济处)。负责并协调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推进及实施工作;负责《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牵头研究提出海洋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海岛开发开放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洋经济有关专项规划,牵头负责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牵头编制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年度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和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指导协调海水淡化等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开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海洋开发项目,参与涉海项目审查;负责检查考核国家和省发展海洋经济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省海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财务审计处。负责年度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研究提出委机关预算体制改革意见;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和专项资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并监督检查;负责委属事业单位预算经费、决算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实施所属企事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工作;负责委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二十五)人事处。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委管、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和劳动人事工作。

(二十六)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委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七)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八)驻省发改委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委管委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政纪教育;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委管委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研究制定本部门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受理对本部门监督检查对象的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督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二十九)综合规划处。研究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全省能源体制改革方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开展能源对外交流合作,协调省外、境外能源开发利用,会同审核能源对外重大投资项目;承担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应急保障和能源节约相关政策的制定;按照分工提出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性专项资金(基金)并实施监督;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处理、信息、会议组织、电子政务等工作。

(三十)电力与新能源处。组织拟定电力、电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年度并组织实施;推进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体制改革;审核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规划,按规定权限和分工,核准、审核上报火电、核电、热电联产、电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性专项基金;负责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审批限额内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承担项目考核、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提出核电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参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一)煤炭石油天然气处。组织拟订煤炭、成品油、天然气发展等专项规划、年度并组织实施;推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相关体制改革;参与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核准、审核上报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项目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性专项基金;负责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项目建设管理,审批限额内项目的总体设计,审批限额内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批限额内项目的初步设计,承担项目考核、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条例细则

一、椒江属于浙江省,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169号)精神,2012年7月1日起,对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进行调整:

1、实行按年实施的阶梯电价政策方案,即新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中的各档阶梯电量从现行按月用电量实施调整为按年用电量实施,阶梯级数仍为三档。

2、阶梯累进加价标准:第一档电量(年用电量2760度及以下)不提价,仍为每度电0.538元;第二档电量(年用电量2761-4800度)加价5分钱,为每度电0.588元;第三档电量(年用电量4800度以上)加价0.30元,为每度电0.838元。?

3、峰谷分时电价仍由客户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计量表计由供电部门免费安装。其中第一档电量峰、谷电价仍按每度电0.568元、0.288元执行,第二、三档电量峰、谷电价均同步提高5分钱、0.30元。

4、合表用户本次电价不调整。

5、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实行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政策。

二、浙江省物价局2015年出台通知,对户籍人口为5人及以上的家庭,每户每月增加100度的阶梯电量基数。也就是说,今后,“一户多人口”家庭只要每月用电量在330度以内,就不用多交钱。

三、计费规则基本概念 。

1、阶梯计费方式:当期电费根据当期抄见电量按全年各分档电量标准和对应的电价从一档至三档依次结算。

2、递增加价法:即当期全部抄见电量先按第一档基础电价计算基础电费,然后按当期第二档、第三档实际用电量,计算加价电费。

3、基础电价:即第一档用电量的价格。以低压供电用户为例,普通“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为0.538元/千瓦时,峰谷电价居民用户高峰0.568元/千瓦时,低谷0.288元/千瓦时。

4、阶梯加价:即第二档、第三档用电量比第一档提价部分。阶梯一加价为0.05元/千瓦时,阶梯二加价为0.30元/千瓦时。

5、抄表周期:即居民用户连续两次抄表间隔的时间,一般有两月一抄和一月一抄两种下面的算例按照“一月一抄”计算。

6、用电业务:主要有新装(新)、销户(用电终止)、过户(房屋产权变更)、改类(用电性质改变)等。

扩展资料:

一、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测算,调整后的阶梯电价以月用电量480度为分界点。

月用电量50度以内的居民用户,电费支出不变;51~480度之间的用户电费支出将减少。

月用电量480度以内的用户平均每月比现在可减少6.56元,其中月用电400度的居民相比现行电价电费支出降低最多,可达16元。月用电量480度以上的,电费支出将增加。

而事实上,全省96.7%的用户月均用电量在480度以下,台州与全省水平接近。由此看来,台州大多数居民的电费支出将减少。

二、从2015年4月20日起,全省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27分,除中小化肥用电外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84分,居民用电和农用生产用电价格则不作调整。

此次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除适当疏导部分地区天然气发电价格以及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等突出结构性矛盾,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外,主要用于下调工商业用电价格。

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发出的通知,全省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优惠将分两步取消,本次调价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9.16分钱。从2016年4月20日起,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优惠则全部取消,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

此外,使用清洁火电会有价格补贴。

通知中明确,调整后,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453元(含环保电价);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机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同时规定,在国家出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前,我省超低排放环保电价补偿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分钱。其中,达到烟气排放浓度限值规定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价补偿标准分别为0.4分钱、0.4分钱、0.2分钱。

参考资料:

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城乡居民阶梯电价调整须知

参考资料:

浙江即时报-明年浙江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改了 “一户多人口”

参考资料:

台州日报-电价下调,工商企业用电成本下降

天然气价格多少钱一方?农村初装费多少?2022农村天然气入户政策

通过修改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设施管理、燃气使用与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沼气、秸秆气和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气体燃料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存充装站、门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上一级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等。

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气源以及与省天然气供气系统衔接、天然气高中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天然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和市区城市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区域内天然气管网、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和车船加气站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天然气管道供应项目应当以区域化、规模化统一建设的模式实施。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检测、预测和预警。

因气源短缺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造成燃气供求状况重大失衡的,市、县(市)人民应当根据优先保证民用原则启动燃气应急储备预案。燃气经营者因执行燃气应急储备预案所增加的成本费用,由市、县(市)人民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与上游价格适时联动调整。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十五条 燃气用户对其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燃气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维修保养的,双方应当签订维修保养协议。

以下管道燃气设施属于燃气用户所有: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不含)后的燃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支线阀门后的燃气设施(不含支线阀门,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会同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并在施工中落实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

第十七条 对途经各区、县(市)的各类燃气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当地人民应当对沿线单位、村(居)民进行管线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管线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险等事项。

第十八条 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燃气经营者按国家规定送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户和其他团体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具由用户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送检。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达成供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管道燃气用户变更用户名称、用气量、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办理变更、停用手续。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量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定期抄表计量,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

一方对计量表具的计量有异议的,可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缴纳检测费;检定不合格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缴纳检测费并由表具产权所有者维修或者更换计量表具,管道燃气用量按照供气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接管安装燃气器具或者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遮挡、覆盖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

(三)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四)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

(五)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器;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八)火烤、摔砸、倒卧液化气钢瓶,违反规定倒灌、分装液化气和排放液化气残液,改换钢瓶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

(九)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或者上门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继续使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用气安全的行为。

燃气用户出现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协助用户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供气合同约定停止供气。申请的管道燃气用户存在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开通燃气,直至上述行为消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建立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共卫生、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参加的重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按燃气事故分类、事故等级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人民应当建立市行政区域内高中压输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应急保障气源场站统一协调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包含组织机构、责任分工、事故分类、处置程序、事故分析及上报等内容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对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提供安全使用燃气指导,并每两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预约上门免费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计量站、应急气源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阀室、桥管、市政燃气管网等场所和设施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灌站内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灌装液化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燃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可靠。压力容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燃气经营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压力容器设备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性场所以及燃气储存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的充装与使用、供气计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钢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燃气经营者未及时回收并报废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燃气运输安全管理。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三十条 燃气、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燃气经营者未指派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指导和监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将计量表具安置于密闭的箱、橱(柜)内,或者在燃气计量表具周围设置影响读数的障碍物的;

(二)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管道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拆修瓶阀等附件的。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从事燃气相关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经济对能源价格的影响有哪些

天然气大家都很熟悉,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主要用于生活中的煮饭炒菜、洗澡烧热水等,但其实天然气还是化工原料和工业燃料,用途十分广。

近些年一直进行乡村振兴,从各个方面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其中就包括天然气进入农村,很多农村地区开始安装天然气,天然气安装后,可以用天然气做饭、取暖,不用像以前一样烧柴火做饭,烧煤炭取暖,大大方便人们的生活。

对于天然气,农民们都不了解,比如天然气价格,那么天然气价格多少钱一方?农村初装费多少?农村天然气入户有补贴吗?关于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下面一起来了解2022农村天然气入户政策。

天然气价格多少钱一方?

1、鱼台县

自2022年10月1日起,鱼台县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为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价格为3.95元/立方米。

暖季(从11月份开始到次年的3月底)期间非居民用气价格将另行测算调整。

2、盘山县

10月起,盘山县现居民天然气价格为3.10元/立方米。

天然气阶梯气量标准为:第一档用气量22立方米/月(含22立方米),基础气价3.10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量23-32立方米/月(含32立方米),价格为3.72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用气部分,价格为4.65元/立方米。

对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制定,即为3.41元/立方米。

3、聊城

根据(鲁发改价格(2022)306号)等文件可知,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3.88元/立方米。

4、重庆市

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039元、2.209元、2.559元。

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576元。

5、济南市

普通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气价。

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含)以内第一阶梯气价为2.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为4.00元/立方米。

注:天然气一立方价格各地不一,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几种,每一种收费标准不一,具体标准以当地发布的为准。

农村天然气入户初装费多少?

农村天然气入户初装费各个地区标准不一,据了解河南、山西、浙江、云南等地天然气入户初装费价格在2800—3600元不等。

农村天然气入户初装费即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目前城镇新建商品住宅燃气初装费已纳入房价,不再单独收取;由于农村自建建筑并无“建筑区划红线”概念,因此仍需单独收取。

2022年农村天然气入户有补贴吗?

由于天然气设备的初装费用较高,天然气入户改造工程停滞不前,部分地区为了鼓励农民进行天然气入户,是会有一定补贴的。

具体有这些补贴标准:

1、当地储气设施的建设补贴

针对储气设施的发展建设,国家会进行适当的补贴。

注意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商储气企业确定。

2、购买及安装设备的补贴

按燃气设备购买安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贴金额不会超过2700元。

3、天然气使用的补贴

暖用气有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仅限暖期使用,使用补贴暂行3年。

农村要不要装天然气?

其实农村装天然气还是有很多好处的,一是环境污染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二是生活方便很多,三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安全作用,避免煤气中毒,四是使用价格在一定程度有所降低。

现在农村家家户户装修越来越好,所以大多数人不愿意再用土灶做饭,尤其是生活节奏快的年轻人,会使用液化气或电磁炉来做饭。

不管是用液化气还是用电磁炉做饭,都没有使用天然气做饭更方便快捷,所以现代农村安装天然气还是不错的。

以上就是关于2022农村天然气的介绍了,2022天然气入户政策还在持续推进中,但是由于入户初装费较高以及农村很多的留守老人,很多农民并不愿意安装,但其实小编觉得,天然气的安装不仅是管道的安装、更不是仅仅是把煤气通到农村家庭里面,而是包含了后续的气体供应,收费便捷,快速维修,安全保障等,这些措施以及服务跟上,相信很多农村的人还是愿意安装的,话说你会安装吗?

当前我国或浙江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能源价格上涨对浙江经济生活影响不断加深

来源:中国统计信息网发布时间:2006-11-10 10:16?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能源是国家的战略性,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浙江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重化工业所带动的高能耗产业快速发展,以居住、汽车、家电等高能耗消费需求的快速升级,能源瓶颈问题日益突出。加之近年来各类能源价格波动对国民经济各行业及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使我们对经济的增长方式、生活的消费方式、能源安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引发反思。本文通过大量统计数据分析,提出我们的建议,以期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一部分 浙江能源消费现状及价格上涨情况

一、浙江能源消费快速增长、经济增长对能源的依存度不断加深

1.浙江能源消费总量迅速扩张。浙江近三年的能源消费增速均在十个百分点以上,2003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为9523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5.0%;2004年能源消费总量达10825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3.6%;2005年能源消费总量达12032万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11.2%,其中消费煤炭9680.8万吨(原煤与洗精煤)、电力1642.3亿千瓦时、石油制品1931.9万吨。煤、电、油三大常规能源消费与上年相比,增幅分别为10.7%、15.7%和7.3%。近年来浙江能源消费尽管增速有所回落,但总量的扩大有目共睹。

浙江居民伴随生活质量提高,对能源消费需求增速惊人。浙江人均GDP自2000年超过1600美元,2005年达到3400美元,生活质量的快速提高,电器普及、升级;人均居住面积成倍增加;出行方式逐渐向私人汽车转化,生活质量的改善直接导致对能源需求快速增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耗电量从2000年的319千瓦时,上升到2005年的656千瓦时,增长105.6%;5年间农村居民人均电费和燃料支出增长了57.5%和99.0%。

2.浙江能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浙江作为能源小省,能源消费总量的迅速扩张,使能源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2003、2004、2005三年,全省全年从省外调入和进口能源总量比上年分别增长12.2%、16.1%和9.4 %。

3.浙江经济对能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从投入产出产业关联的直接消耗系数来看,“十五”期间整个经济对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和天然气开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能源产业的直接消耗在上升,直接消耗系数分别从19年的0.80、0.60、1.08上升到2002年的1.20、0.69、1.23。2001-2005年浙江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分别为:0.99、1.12、1.02、0.94、0.87,平均比“九五”时期上升73.7%,高耗能部门在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值中占有更大的比例。

二、近年来主要能源价格进入持续快速上升通道

1.国际油价涨势迅猛,高油价时代提前来临。2003年以后,受美伊战争和国际局势趋紧的影响,国际石油脱离90年代10-25美元/桶的价格运行区间,出现节节攀升势头。纽约商品原油期货价格(WTI)自2003年年初的每桶30美元逐步上升,到2004年6月份冲破40美元,仅仅过了4个月在2004年10月冲破50美元大关,随后油价继续一路上涨,2005年7、8两个月上涨至70美元/桶价位,随后在2006年8月份创出80.3美元/桶的近20年新高,9月份开始稍有回落(具体见图1)。以原油价格年度涨幅计算,2003年上涨2.9%、2004年上涨34.1%、2005年上涨41.6%、2006年1-8月份上涨14.9%。

国际石油价格步入快速上升期,既有世界经济增长加快,引起原油供求关系趋紧的原因,也受地缘政治和产油区局势动荡、投机资本在原油期货市场兴风作浪等因素推波助澜。近期随着主要石油生产国加大原油产能、欧美国家纷纷加息调控经济增速,刺激油价上升的不确定因素大大缓解,使石油价格趋于回落,但低油价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提前进入高油价时代已是不争的事实。

2.煤炭、天然气价格上涨。重要能源的煤炭和天然气价格在原油价格大幅攀升同时,也出现在消费需求拉动下的持续上扬。2004、2005年煤炭价格出现大幅上涨,2004年原材料购进无烟煤价格上涨31.3%、烟煤价格上涨40.2%;2005年购进无烟煤价格上涨15.3%、烟煤价格上涨12.8%。2005年浙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8752万吨,占能源消费总量的七成以上。煤炭价格上涨从根本上推动浙江能源价格走势,增加了冶金、化工等企业生产成本。

天然气价格和煤炭出现同步上涨,2005年上涨24.5%,2006年1至8月上涨21.4%。

第二部分 能源价格上涨对经济的影响

一、能源涨价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能源涨价加剧潜在通胀压力。能源涨价一是引起石油类企业燃料购进价的上涨。2003—2005年全省工业企业的燃料动力类产品购进价格分别上涨5.8%、14.5%、15.5%,加大下游企业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二是燃料价格上升,直接带动浙江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003年—2005年,汽油、柴油、电、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其他燃料等居民消费能源价格上涨,对CPI上涨贡献率分别为3.8%、6.68%、21.6%,成为推动价格总水平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

2.能源价格上涨直接导致外汇支出增加。浙江既是耗油大省,又是原油净进口省。石油市场油价的高低直接影响石油进口贸易,油价上涨导致外汇支出增加。2003年至2005年浙江进口原油支付外汇从2.2亿美元增长到6.1亿美元,年均增速120.2%,仅这三年国际油价上涨浙江进口原油分别要多支付0.06亿、1.36亿和1.74亿美元。

二、能源价格上涨对农业的影响

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价格上涨直接影响到农用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农资的涨价以及灌溉、耕田、运输等农机具用油的成本提高。尽管各地取各种措施控制农资的涨价,但在成本推动下,仍难以抑制主要农资产品价格出现持续上扬,给农民增收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1.能源价格上涨推动浙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扬。浙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从2003年开始进入一个上升周期,2003年农资价格总水平上涨2.9%,2004年上涨13.2%,2005年上涨5.8%,2006年1-8月份下降0.7%。

(1)近三年化肥价格涨势迅猛。化肥生产以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为主要原料,并要消耗电力,所以被称为高耗能产业,同时还有一定的环境污染。以煤炭为原料,每生产1吨尿素消耗1.2吨煤和1200千瓦时电,能源价格上涨直接提升企业生产成本,推动化肥产品涨价。浙江化肥价格连年上涨,2003年上涨2.3%、2004年上涨15.4%、2005年上涨10.0%,目前仍处高价位。主要化肥产品价格,2006年8月与2003年初比,氮肥上涨25.5%、磷肥上涨24.8%、钾肥上涨58.3%、复合肥上涨31.1%。

(2)农药价格涨幅低于原药价格涨幅。原油、煤炭价格、化工原材料价格上涨使企业生产、运营成本增加,导致农药、原药价格普遍出现大幅上涨。2003年初至2006年8月,甲胺磷原药价格上涨30%、草甘磷原药价格上涨17.3%、乙草胺原药价格上涨50.4%。与此形成反差的是,2003年至2006年8月,全省农药市场价格涨幅仅为7.2%、农药器械涨幅为6.6%。农药价格“水涨船不高”的现象固然减轻了农民的经济压力,但也使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在过度竞争后,用质量低下的产品扰乱农药市场,给农民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3)农用机油和农用薄膜价格大幅攀升。原油价格上涨直接带动农用机油和农用薄膜的价格上升。浙江农用机油价格上涨基本上与柴油同步,2003年初至2006年8月累计上涨36.4%。原油涨价造成农用薄膜原料生产成本上升,2003年至2006年8月,农用聚氯乙烯薄膜出厂价格上涨了49.8%,农用薄膜市场售价保持连续上涨态势上升17.2%(具体见表1)。

表1 2003—2005年浙江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幅(%)

名称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1-8月

全省农资价格指数

2.9

13.2

5.8

-0.7

化学肥料

2.3

15.4

10.0

-0.6

氮肥

2.5

18.1

7.1

-3.2

磷肥

1.6

8.0

11.4

2.1

钾肥

1.1

20.9

24.5

4.8

复合肥料

2.7

11.7

10.2

3.7

农药及农药械

-0.9

4.1

3.7

0.2

一化学农药

-0.1

4.2

3.8

0.1

二农药器械

-0.5

3.4

2.5

1.1

农用机油

7.2

5.5

7.7

12.0

农用薄膜

2.1

5.7

6.6

1.9

2.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影响农民增收。近年来,为促进浙江农业机械化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优惠,使农业机械普及率在农村逐年提高。2005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2111.27万千瓦,比2003年农业机械总动力2039.68万千瓦提高3.5%。2003年全省农用柴油使用量为175.76万吨,2004年柴油使用量为186.16万吨,2005年柴油使用量为187.23万吨。而这三年柴油价格上涨,使浙江农民用油每年分别要多支出4.8亿元、6.3亿元和10.4亿元。能源涨价引起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普遍上扬,直接导致浙江农民农业生产支出逐年增长。浙江农村居民人均农业生产支出由2003年的266.1元,2004年升到270.2元,2005年升到344.7元,这三年人均农业生产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1.5%、1.5%和27.5%。油价、电价的上涨还带动农业生产服务价格的上涨,2006年前8月全省机械作业费上涨4.1%、治虫费上涨7.4%。据初步测算,因成品油价上涨,农民耕作一亩水稻机耕费增加15元,抽水费增加10元,机收费增加12元。能源价格上涨在一定程度上冲抵了惠农政策的成效。

3.捕捞成本激增下浙江部分渔民陷于亏损境地。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水产品捕捞业在浙江东南部沿海地区农业生产中占很大比例,油价持续上涨对海洋捕捞产业发展、渔民增收带来了很大挑战。2003年下半年以来船用柴油每桶价格由500元-600元上涨至800元以上,使捕捞成本大幅提高。加上浙江近海海洋的再生能力大大低于捕捞量,经济鱼类急剧衰退,根本形不成渔汛,出海往往会入不敷出,导致近年来台州的临海、温岭等地半数以上渔民放弃传统冬汛,在1月份就提前回港休渔。今年上半年浙江象山县双拖渔船的捕捞效益低下,约有70%的渔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亏损,20%的渔船处于保本经营,只有10%的渔船略有盈余。象山县大小捕捞渔船一年的总用油量约为30万吨左右,根据现在柴油价格,象山县要比去年同期增加近3.3亿元的用油支出。尽管各级出台了扶持渔业的产业政策,但是主要能源价格上涨过快、渔农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范围广,抵消了优惠减免税费,使浙江部分渔民陷于亏损境地。

4.燃油涨价增加农产品物流成本。浙江农产品物流结构中,低附加值的产品居多,大部分长途贩运的农产品以初级形态为主,农产品运费与工业品相同,两者的运输利润却相差悬殊。在近几年汽油、柴油上涨较快的情况下,燃油成本成为农产品物流成本的大头。加上有关部门加强对公路超载超限的查处力度,运输数量减少的情况下更是提高农产品的物流成本。据测算,油价上涨和治理“双超”分别影响农产品货运成本上升30%和10%,利润下降30%—50%。针对农产品运输严峻形势,省及时出台了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减免农产品货运公路收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产品的流通与销售。

三、原油价格上涨对工业企

“十一五”时期浙江省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分析 内容摘要: 产业政策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一定时期内产业的和变动趋势,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基础,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产业布局等进行规划、干预和引导的一系列政策的总和。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明确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中支持和限制的重点,是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本文试以我省“十一五”规划为依据,对我省产业政策主要内容与特点作一阐述。 关键词: 浙江 十一五 产业政策 主要内容 特点  根据我省“十一五”规划,我省“十一五”时期产业政策主要内容与特点是:顺应集群化、信息化、国际化和生态化发展趋势,抓住新一轮全球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中心环节,推动产业结构由“二三一”向“三二一”转变,走出一条互动互补、集聚集约、创新创优、高质高效的产业发展之路,成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先行区。现将有关内容分述如下: 一、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一是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按照“优农业、强工业、兴三产”的总体要求,提升发展传统产业,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临港工业和新兴产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围绕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创建生态省、发展循环经济、海洋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等战略重点,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种自主创新形式,组织实施一批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重要装备开发项目。加快创新成果运用,逐步实现由初级简单生产和贴牌生产为主向自主创新、自有品牌为主转变,培育一批知名品牌、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打造品牌大省。二是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围绕环杭州湾、温台沿海、金衢丽三大产业带建设,加大国家、省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设力度,积极引入孵化器、研发服务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构筑全国一流的产业集聚和发展平台。整合提升块状特色经济,形成若干总量规模、创新能力、装备水平、市场份额等居全国前列的制造中心和特色产业基地,培育国际性产业集群。努力在电子通信设备、生物医药、交通运输设备、环保专用设备、大型石化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充分发挥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三是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把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作为我省现代农业建设的主攻方向,科学制定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努力形成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大力推进科技兴农,实施“种苗”工程,加强节约、绿色安全和加工增值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农作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加快优势产业和品牌产品培育,大力发展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社,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户的带动力。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农产品市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和储备体系建设,确保粮食安全。 四是大力发展服务业。把服务业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结构调整的战略重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充分发挥我省服务业的比较优势,壮大商贸物流、金融保险、旅游会展、文化和房地产等优势服务业,加快培育信息、科教、中介、社区、公共服务业等新兴服务业。适应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和产业升级需要,大力发展生产业。进一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放宽市场准入,引导各类服务业向产业化、社会化、信息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努力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加强浙港澳台服务业合作,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 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强化要素保障。继续推进“五大百亿”工程,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的基础设施体系。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加大水保护和合理开发力度,全面规划和建设安全饮水、治污净水、节约用水、科学调水等“四水工程”。加强电源与电网的配套建设,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发展核电,大力开发利用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力争实现电力供给适度超前。合理围垦滩涂、开发低丘缓坡,积极开展土地整理,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配置。大力发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管道等多种交通设施,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枢纽,高速公路、电气化铁路、干线航道为骨架的立体化综合交通网络。重视改善城市交通,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轨道交通。积极推进通信、广电、计算机三网融合,打造大容量、高速率、智能化的信息网络平台,全面推进、企业、社区和家庭信息化。强化沿海防台御潮、高标准城市防洪、主要水系和流域治理、抗震及地质灾害避险等重要工程建设,健全预测预防和紧急救援体系,全面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三、积极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一是形成功能布局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按照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区域发展功能定位,合理引导生产力布局和要素流向。进一步提升环杭州湾和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水平,加大金衢丽产业带建设力度,促进杭湖宁沿线经济加快发展,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山地海洋生态区。继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充分发挥县域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区划,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环境相协调的区域开发格局。二是增强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城市化,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强化城市要素集聚和经济辐射功能,充分发挥城市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继续加快杭州、宁波、温州三大中心城市和浙中城市群建设,积极支持区域中心城市做强做大。鼓励大中城市通过城际快速干道等连接周边小城市,形成组群式城市发展格局。鼓励更多的县城和中心镇发展成为功能健全的中小城市,加快培育小城镇,使之成为连接城乡的节点和繁荣农村、服务农业、集聚农民的重要载体。三是支持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立足优化全省区域经济布局,着眼缩小区域间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差距,加大统筹区域发展力度,努力使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继续推进山海协作、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和百亿帮扶致富工程,支持欠发达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和生态经济,促进下山移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走人口内聚外迁、自我积累和借力发展相结合的道路。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不断提高欠发达地区的发展能力,加快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山区和海岛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建设海洋经济强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以滨海城市和陆域经济为依托,统筹陆海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加快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进程,加强沿海港口建设和整合,充分发挥港口的带动作用。加快外贸物流、战略物资储运基地建设和以能源、石化、钢铁、船舶、汽车等为主的临港工业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海运业和海洋旅游业。优化海洋渔业结构,加快渔民转产转业。深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建设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培育海洋新兴产业。加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大岛建、小岛迁、陆岛连”,加快海岛水源和海水淡化工程建设。科学合理开发滩涂,建立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四、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是逐步形成节约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节约利用和提高利用率为重点,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基本途径,促进的高效、循环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的不断减量,促进形成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着力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控制高能耗项目,禁止高污染项目,淘汰浪费、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扶持发展污染小、消耗低、效益高的节约型产业。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推广高性能、低耗材、环保型的建筑材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开发和使用环保型运输工具,建设绿色交通系统。大力倡导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增强全民节约和环保意识,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消费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的使用,形成节约型消费模式。建设节约型,发挥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

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评价体系建设,制定实施节约和综合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再生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价格、税收、金融、财政等经济政策对循环经济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完善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和环境有偿使用及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转向预防和全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耗和废弃物排放。积极推进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利用,完善再生回收、加工和利用体系。大力实施“991”行动,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形成一批示范企业、园区和城镇。

三是加强环境治理和保护。深入实施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加大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依法有序地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大八大水系及杭嘉湖、宁绍、温黄和温瑞平原河网等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抓好造纸、化工、建材、医药、皮革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加快水污染控制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对大气污染、固体物污染、噪音污染的综合整治,加大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管,推广化、无害化的垃圾处理方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积极推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提高植被覆盖率和林相质量。 四、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省属国有企业为重点,以产权多元化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规范化公司制改造,全面完成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大力支持和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加强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更好地发挥民营经济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文化产业等领域。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收购兼并、外资嫁接等多种途径加速发展。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五、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继续巩固和发展商品市场优势,大力推进资本、土地、技术、人才等要素市场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交易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改造提升传统商品市场,打造若干区域性、国际性贸易中心。深化金融改革,把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行安全的现代金融企业。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继续抓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继续做好企业上市和债券发行工作,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增强“浙江板块”的影响力。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建设“信用浙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治制度。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打击制售、商业欺诈、偷逃骗税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一是做优外贸、做强外资、做大外经,不断提高经济国际化水平。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一般贸易结构,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扩大性产品、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口,更好地发挥进口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创新引资方式,扩大引资平台,继续推进“以民引外”、“以外引外”、跨国并购、海外上市,大力引进对我省产业升级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大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推动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承包海外工程,开展国际劳务合作。积极开展境外合作,强化我省境外重要物资保障。积极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协调职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扩大口岸开放,加强外贸“大通关”建设,加快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保障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推动浙沪、浙苏主要城市的市场互通、产业互补、设施共建、信息共享、环境共保,加强长三角金融合作。积极参与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崛起等战略部署的实施,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工作,深化与东部沿海省市和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在省外投资创业,建立粮食、能源、原材料和制造加工基地,充分利用省外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发展平台,拓展发展空间,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鼓励跳出浙江发展浙江,鼓励浙商回乡投资创业,积极引进国内先进企业,实现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良性互动。七、建设科技强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建设科技强省的核心内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扩大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快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构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优化整合技术创新,推进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联合攻关,努力在信息、生物、新材料、海洋、装备制造等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功能,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继续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办好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和公众的科学素养。八、促进就业。把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总量,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 以上是我省“十一五”时期产业政策主要内容与特点。概括起来,我省“十一五”时期产业政策的核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