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15修正)

3.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的附 则

4.农村天然气开户、安装费是多少,知道的请讲一下,谢谢

5.农村第二批天燃气还有希望吗

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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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小区在6月13日发生燃气爆炸事故,该事故造成了25人死亡,其中多人受重伤在医院抢救。据悉爆炸现场是位于张湾区艳湖社区菜市场,是90年代的建筑物。目前事故的原因正在加紧调查当中。

伤员情况

截至目前,现场的搜救工作依旧在进行。目前该事故造成25人死亡,收治的病伤员达137人,其中有37人重伤。

事故发生以后十堰各方投入的救援力量已经超过了2000多人,紧张的救援工作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展开。十堰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力以赴进行救援。救助伤员,对于伤员亲属进行妥善安置,并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在同一时刻国家卫生健康委紧急派遣专家组赶赴当地进行伤员的救助和心理辅导。

全力抢救

事故发生以后湖北省委省政府迅速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省委书记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全力的抢救伤者和搜救被困人员。省长亲临一线,展开积极救援。

目前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因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安委会已经决定对这次的爆炸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省委省政府也组成了相关的调查组,对此次的爆炸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

事故反思

这是一次血淋淋的教训,不管是意外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这次事故。我们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用25条人命来换取我们的警觉。

或许很多人认为事故都是没有办法预防了,都是从天而降的。似乎每年都有燃气爆炸的事情发生,但是人们或许会警惕一时,时间久了就渐渐放松了自己的安全意识。等到事故发生之后,那个时候再后悔就晚了。同时我们的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监管是否松了,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增强产品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均可参加省优质产品(以下简称省优产品)的评选。第三条 评选省优产品,必须遵循标准先进、评价科学、评选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省优产品每年评选一次,被评定的产品四年内享受省优产品称号,其生产企业四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四年有效期满,原被评定的省优产品应参加复评,未参加复评或复评落选的产品,以及在有效期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撤销省优产品称号的产品,其生产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五条 省成立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质量管理协会、省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审定委员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省优产品的评审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质量管理机构同时为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评审期间,省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六条 省优产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结构、性能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

(二)产品按现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传统工艺产品除外),经省质量检测中心或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委托检验省优产品质量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产品各项质量指标达到现行技术标准,主要质量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产品有行业分等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分等标准的优等(一等)品标准;

(三)产品自生产企业申报评优之日算起的前两年内,质量稳定提高;

(四)产品生产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执行了GB/T10300.1-5-88标准,对创优产品实行了有效的质量控制,建立了质量体系;

(五)拥有在用计量器具一百台(件)以上(含一百台)的产品生产企业已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在用计量器具在一百台(件)以下的企业,经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验收,达到合格的标准;

(六)产品一般已连续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能源、原材料消耗,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和产品经济效益方面,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七)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已经核准注册,领取了商标注册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有与商标注册人依法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八)产品适销对路,享有良好声誉。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可优先评为省优产品:

(一)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或者体现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方向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

(三)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出口创汇能力强的;

(四)主要质量指标达到了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的;

(五)在全国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获得好名次的。第八条 下列工业产品不参加省优产品评选:

(一)电力以及未进行工业性加工的原煤、矿石、原油、天然气、原木等;

(二)完全军事用途的;

(三)完全或绝大部分由进口零部件装配的;

(四)国家规定淘汰的;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六)长期滞销的;

(七)自生产企业申报评优之日算起的前一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经地、市、州以上质量监督机构抽查有一次不合格的。第三章 创优计划(规划)与申报程序第九条 地、市、州与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三至五年滚动创优规划和年度创优计划,征得审定委员会同意后下达执行。第十条 审定委员会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方向、历年评选省优产品的情况,以及地、市、州和省主管部门产品创优规划与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确定本年度内评选省优产品的控制数,下达给省有关主管部门,尔后按产品分类逐类进行评选。第十一条 凡列入地、市、州或者省主管部门创优年度计划的产品,由企业按照审定委员会规定的申报手续,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市、州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企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的产品直接报省企业主管部门)。省企业主管部门应通知企业将申报评优的产品,送省质量检测中心或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委托检验省优产品质量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初评后,报审定委员会。跨部门的产品,原则上由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检测,并会同省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评比后,再由省企业主管部门报审定委员会。

省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评选省优产品的数量,不得突破审定委员会下达给本部门的年度评选省优产品的控制数。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七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的附 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加强对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工作的管理,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安全技术等方面加强指导,提供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中,必须有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矿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专篇。

矿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待审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审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工会可依照国家规定,对有关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个体采矿,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开始施工至最后竣工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指定具有检测资格的检验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结论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七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负责设计、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等级证书。采掘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合格证书。

矿山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证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第八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采掘(剥)作业必须制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卫生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第九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和保险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可靠。禁止拆除或不使用防护、保险装置。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含氧量、通风量进行定期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一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钻井、采油、修井等作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和作业环境制定井控安全措施。钻井作业应严格按照钻井工程设计要求施工,钻开油(气)层前必须检查井控装备和防喷、防火、防硫等安全应急措施。

采油(气)井投产前,应装备完整的采油(气)井口,并应进行耐压和密闭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进行具有自喷能力的采油(气)井的射孔、压裂、酸化、采油(气)作业,应严格按井控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对井口失控应有应急措施。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地面陷落区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滑坡、溃坝、塌陷等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闭坑时,矿山企业必须对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闭坑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闭坑。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具有检测资格的专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等进行抽检。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必须及时处理。第三章 安全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包括其他办矿负责人,下同)是企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对本企业生产中出现的事故隐患或危及职工安全的险情,负责组织整改或采取应急措施;

(四)对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上报,进行调查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六)负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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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烘烤设备、蒸箱、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壁挂炉、空调器、干衣机等燃气燃烧器具和减压阀、燃具用连接管等辅助装置,以及燃气泄漏报警(切断)等安全装置。

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场站。

燃气管道设施,是指地下燃气管道、架空燃气管道、燃气调压计量室(箱、柜)、燃气计量表、燃气阀门井(室)、凝水缸、安全警示标志、保护装置等。

燃气场站,指天然气门站、调压(释放)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气化站;燃气车船加气站等。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农村第二批天燃气还有希望吗

截止至2020年1月,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

以重庆市为例,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含初装费、安装费、材料超长费、特殊材料费。其农户需承担费用情况如下:天然气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

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此收费中,含普通气表(型号G2.5)、表前后阀门、气表箱及雨棚、表前后管道各4米。但农村居民安装费不包括安装工程管沟开挖、回填及青苗损失赔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农户承担。

扩展资料:

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农村供气应保证稳定性和连续性。靠近管道气源的地区,宜采用管道供气作为气源;不具备管道气源的地区,宜采用供气厂站供气作为气源。

2、农村燃气供气方案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地质条件、能源现状、采暖方式和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散煤治理、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统筹确定。

3、?室外架空燃气管道与农村建筑沿墙明装敷设的绝缘低压电力线(220V)平行或交叉时,应根据安全需要,在燃气管道上加装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装置,且最小净距不得小于2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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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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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现在已经进入千家万户了,农村地区也开始普及天然气,对于用惯了柴火灶和煤炉的农村来说,改用天然气肯定是有很多的不习惯,国家为了让农民用上环保便利的天然气推行了很多政策,那么2021年农村安装天然气政策是什么?2021年农村天然气开口费是多少?2021年安装天然气要收费吗?下面就跟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2021年农村安装天然气政策

一、燃气下乡入户费一般是多少钱?

天然气安装费用主要是铺设天然气管道费用,而天然气管道铺设与管道的长短及道路远近都是密切相关的。管道越长,道路越远,安装费用也就越高。据了解,一般情况下农村天然气安装费用多在4000-6000元。

1.老河口市天然气入户费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8046号文件精神,放开水、电、气等网络型公用设施安装收费,实现天然气建设配套施工费“公示”制度,我司于2019年5月3日进行了燃气配套施工费价格调整公示,5月13日正式执行。其中周边乡镇配套施工费为2800元,在收取施工费时给客户同时宣贯燃气保险费实行投保志愿、退保自由的原则,由客户自行选择。

二、燃气下乡有补贴吗?

1.购买及安装设备的补贴

补贴标准为农户购买燃气设备并安装后总费用的70%,此项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2700元。

2.使用天然气的补贴

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仅限采暖期使用,使用补贴暂行3年)

3.“气代煤”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

天然气的收费是按照阶梯式计算的,每年超过一定使用量再购气的话,购气收费标准会有所提高。

以长沙市为例,《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含本数),2.45元/立方米;第二档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至600立方米(含本数),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2倍计算,为2.94元/立方米;第三档为年购气量600立方米以上,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5倍计算,为3.68元/立方米。

而农村“气代煤”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无疑是个大福利。

4.给予建设村内入户管线户均4000元投资补助

针对储气设施的建设,国家也会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商储气企业确定。

由于每个村的实际情况不同,安装费用也不一样,且农村天然气安装是自愿原则。

农村天然气补贴政策有哪些

一、2021农村天然气补贴政策

现在农村天然气补贴政策正在推行,这也充分调动了农村居民的生产积极性,减少了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2021年农村天然气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再做决定,不过想要大范围的领取补贴肯定是不可能的了,今年河北省完成了煤改电253.7万户,计划一共完成180万户,实际超出预计19%,这对于解决河北地区的雾霾有相当好的作用,不过现在河北地区的经济压力也是比较大的,这是导致现阶段取消大规模财政补贴的主要原因。煤改电实行的是满三年运行补贴,年满三年后,农村居民享受的补贴将在第一年退坡50%,第二年退坡至25%,第三年不再补助。这也为国家财政补贴方面减轻了负担,而且随着天然气需求量增加,这也可以减轻居民取暖费用压力。

二、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完善调峰用户清单,保证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计划、科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节能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支持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和产业;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和节能示范工程,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鼓励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协调、指导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资金中每年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的研究、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中的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必须按照项目性质和管理权限报请有关机关审查。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应当包括该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者能耗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成后,验收部门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节能监测机构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节能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冶金、石化、建材等行业中高耗能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定期检查考核,并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节能管理办法,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接受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第九条 省、市、州具有检验测试条件的单位根据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节能监测。

节能监测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等状况。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能源消费政策,分类组织实施。在城市逐步采用电、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以及集中供冷供热等节能技术在农村开发、推广、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小水电、地热、秸秆气化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二条 电力供应逐步实行厂网分开、输配分开、优质优价、竞价上网。

推行用电负荷低谷期、高峰期分时电价和丰水期、枯水期分期电价。用电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丰水期和低谷期电力。第十三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降低生产能耗,制定内部节能管理制度,节约非生产用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和个人提供能源,保证质量。第十四条 使用机动车辆、船舶的维修和保养,对于能耗高的机动车辆、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更新改造。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能耗。第十六条 机关、学校、宾馆、医院、商店等单位用能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应当积极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加强对耗能设备的维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第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和应用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推动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行业实行符合节能要求的专业化生产。第十八条 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或者转让他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淘汰用能产品、设备名录以及淘汰期限,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