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信息化建设政策有哪些建议呢_燃气行业信息化
1.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2.信息技术在某某行业的应用情况~~~~
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5.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订)
6.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
7.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设施保护、事故预防处置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第十二条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工程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机制,完善燃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供应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和医院、学校等民生用气。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三)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等指标;
(四)对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履行必要告知义务;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免费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六)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
(七)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条件,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不得拒绝向验收合格的管道燃气设施供气;
(三)首次通气和每个暖期前应当入户检查,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单位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工作人员应当佩带统一标识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气管理、应急保障、安全管理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价格、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乡(镇)村。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信息化平台统一要求,纳入规划信息数据库。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六条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在管线覆土前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竣工规划核实资料应当纳入燃气工程设施工程档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第九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中长期供应和年度燃气分配,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供应。第十条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紧缺、供应中断等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恢复供应,燃气经营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燃气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经营管道燃气。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设施、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信息技术在某某行业的应用情况~~~~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1 施工企业运用信息技术的现状
我国用20 年左右时间从工业发达国家引进项
目管理的概念、理论、组织、方法和手段, 取得了不
少成绩。但是应认识到, 在项目管理中最薄弱的工
作环节是信息管理。至今多数业主方和施工方的信
息管理还相当落后, 主要表现在对信息管理的理解
以及信息管理的组织、方法和手段基本上还停留在
传统的方式和模式上。
很多企业对信息技术的运用还停留在20 世纪
70 年代的程度, 即仅仅是单项程序的应用, 没有形
成一个系统, 信息化的优势并没有得到体现。而信
息化的根本优势在于信息的集成和共享。
目前国内施工企业信息化的进程参差不齐。一
些大型企业已建立了办公自动化系统、招投标系
统、设计计算系统、项目管理系统等, 初步实现了企
业的信息化管理。但多数施工企业的信息化程度还
比较低, 很大一部分工作还依靠手工, 信息基础平
台不健全, 应用专业软件的范围较窄, 主要集中在
财务、预算软件上, 且以单机版为主, 没能实现信息
的共享和自动传递。例如做个报表, 有的人是
把各种数据都算好了再一个个录入电脑, 似乎用电
脑做只是为了美观, 效率反而更低了, 殊不知Excel
软件本身具有极强大的计算功能和数据库功能, 而
且还能进行判断、分类汇总、排序、形成图表等。这
还只是对单项程序运用的不到位, 至于各部门之间
的集成共享就更谈不上了。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基层
的管理较为混乱, 使得专业软件很难发挥作用, 出
现软件用了没效果, 或是软件有人买没人用的局
面。究其原因, 一是对信息化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
二是认为配置了电脑等软硬件设施就是信息化了。
2 运用信息技术的必要性
那么是不是说作为一个施工企业, 现有的管理
模式已经很好了, 并不需要那么高深的信息技术
呢? 事实并非如此, 传统管理方式存在业务流程混
乱、沟通不畅、信息迟滞等问题。据国际有关文献资
料介绍,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中2/3 与信息交流( 信息沟通) 的问题有关; 建设工
程项目10%~33%的费用增加与信息交流存在的问
题有关; 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 信息交流的问题
导致工程变更和工程实施的错误约占工程总成本
的3%~5%。由此可见, 信息管理的重要性。
2.1 施工管理信息化是有效利用信息的需要
信息是一种, 如不能进行有效存储、处理、
传递, 便是对的浪费。如, 建筑物建造过程中,
混凝土浇筑之前的数据除了混凝土的强度标号、数
量外, 其他信息几乎全被忽略。而被忽略的水泥、沙
石等原材料物理、化学品质, 混凝土的搅拌情况, 出
厂时间, 出厂时的天气情况, 运输时间及道路交通
情况等都可能影响混凝土的质量。浇筑之后除了浇
筑部位和浇筑方量之外的数据也几乎全被忽略; 而
被忽略的混凝土振捣情况、试块情况、养护情况、钢
筋制作情况等同样也关系着工程质量。信息化过程
处理是将这些数据及时、有序、成批的储存。这里强
调, 可追朔性、可公示性和可传递性是对信息化过
程特征的要求。可追朔性就是信息具有一定的正向
或反向查阅功能; 可公示性表明数据有条件查阅功
能, 不是个人行为管理; 可传递性表明所有的情况
不局限在某地, 有能在网上传输能力等。
2.2 信息技术能使项目处于受控状态
项目管理的过程同许多系统的运行过程是一
样的, 应该是一个PDCA 的循环过程。这中间最重
要的是一个反馈机制, 工业生产之所以能实现自动
化, 就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反馈机制, 能够及时把运
行过程的偏差反馈到控制系统, 控制系统才能及时
进行调整, 从而保证生产过程相对稳定和受控。但
实际工作中, 有时大家都不清楚系统的运行状态,
无法实现控制生产过程。例如, 混凝土的量差问题
是一个老问题, 但往往是工程结束后才知道出现量
差。对这个问题, 理想的状态应是现场人员在向混
凝土生产系统要混凝土时, 就应具体、准确知道混
凝土将要浇筑的部位及用量, 如一个基础预测需浇
筑混凝土10 m3, 如果浇筑12 m3 仍没完工, 就要考
虑是不是什么地方有问题了。这样每次浇筑后马上
就可以知道量差的多少, 就不会积累到最后差几千
方还不知道差在哪里。
在成本、工期、质量的互动影响及工程中众多
的不确定因素等问题中, 对项目成本管理者而言,
最重要的问题是不能“实时”掌控准确的项目成本
信息, 等成本核算后, 再对项目管理进行决策为时
已晚。因此, 加强项目成本管理的“信息化”, 信息能
及时反馈使项目处于受控状态是极其重要的。
3 信息技术在施工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方面
良好的项目管理必须具备以下3 个因素: ①对
项目的认知: 通过信息系统的实施, 将项目进行工
作分解、流程重组, 使项目结构更加清晰、重点更加
突出, 有利于对项目的整体认知和把握。②为项目
提供良好的协同环境: 通过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
各部门、各参与方对自身的职能以及在整个项目中
的位置都有清晰的认识, 有利于分工合作。③进行
有效的控制。信息系统的最大优点是共享和反
馈及时, 有利于实施有效控制。具体来说, 信息技术
在以下方面可发挥其作用。
3.1 工程管理方面
( 1) 投标。工程量计算、投标标书制作。
( 2) 施工组织。施工平面图; 网络, 丰富的、
准确的信息, 先进的分析方法, 是决策、的前
提。现在的许多网络, 往往编的时候不是通过
很准确的计算, 仅凭经验, 过程控制也只是针对几
个大的节点, 甚至是否科学也不得而知, 相应的资
源配置也不清晰; 钢筋翻样; 模板及脚手设计、
计算及配置; 深基坑围护方案、设计、计算等。
( 3) 过程控制。预决算、成本控制; 财务管理; 质
量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监控; 统计报表等。
( 4) 管理。人力、材料、设备配置; 合同
管理; 图纸管理。
3.2 办公自动化
办公自动化涉及财务统计报表、档案管理、办
公信息管理、人事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 作用包括
信息传递、电子邮件、公文流转、工作日程安排、协
同办公、工作流程自动化等。对于大量的信息沟通、
交换及共享的需要来说, 无论哪种形式的办公自动
化系统, 都应该包含办公过程所需要的信息的沟
通、交换、共享等基本功能, 需要建设一个高可扩充
性、高可靠性、高性能的网络通讯平台。因此, 实施
办公自动化, 应当从建设一个高可扩充性的通讯平
台着手, 从基本的事务处理层应用开始逐步实施。
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一个日常办公系统、
一个信息服务系统、一个有效的文秘档案自动化信
息管理系统, 实时处理各种业务数据, 并将处理结
果进行传递, 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3.3 企业管理数字化
企业管理数字化就是利用计算机信息处理能
力和网络传输数据的能力将企业在管理、工程、造
价、成本、物资、、统计、技术、质量、安全、行政
等方面的信息, 经集成并综合处理为企业管理者所
需要的信息, 如: 施工进度、物资供应、成本核算等,
以利于进行实时管理、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增强自
身的竞争力。各子系统间密切协作, 使各个业务部
门都能及时、准确地查阅所需的相关信息, 从而使
企业达到“管理工作信息化、复杂工作简单化、发现
问题及时化、成本核算科学化”的目的。
4 进行施工管理的信息化的手段
4.1 切合实际的指导思想
信息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不能贪大求全、照
抄照搬, 而应结合企业实际逐步完善。比如ERP( 企
业系统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MIS
( 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这
些大型的系统固然好, 但其投入也是巨大的, 实施
起来比较困难, 最好是立足现有的, 通过一些
局部的改进, 积累经验, 逐步完善。
首先是意识的转变, 要通过宣传、培训树立信
息化的观念。信息化是一个全员参与的过程, 需要
各方面的协调配合。
其次, 是应充分发挥现有的潜力。现有资
源包括硬件、软件、人员。关键是把这些优化组
合, 进行业务流程的系统设计, 使信息的收集有的
放矢, 使信息的查询有迹可寻, 充分发挥作用。
4.2 领导重视的持续保障
信息化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 需要投入一定
的人力、物力、财力, 还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理
顺业务流程, 同时信息化在短期内不可能做到很完
善, 也不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 只有领导重
视才有可能坚持下去。
4.3 统一规划, 理顺业务流程
在用好单项程序的基础上, 统一规划, 理顺业
务流程有个重要的思路, 那就是数学中的反向推
导, 也就是我们希望得到什么结果, 就反向去寻找
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以投标过程为例来说明如何运
用信息技术来提高效率:
( 1) 拿到图纸以后, 要进行工程量计算。①涉及
软件: 工程量计算软件、钢筋计算软件( 如清华斯维
尔三维算量3DA2006, 工程量及钢筋一体化计算) 。
②输出: 工程量( 可以导出为Excel 表格, 也可以导
出定额数据库, 直接为套价软件运用) 。
( 2) 报价。①涉及软件: 如宏业清单计价专家,
可以从斯维尔三维算量中直接导入数据。②需要数
据: 工程量; 材料价格→材料价格信息库( 企业自建
或参考信息价) 、市场询价→供应商目录; 企业定额
( 人工、材料的实际消耗水平和先进水平; 措施项目
的实际消耗; 各类型工程造价的参考数据) 。③输
出: 工程造价, 包括人工、材料等各项的用量
( 可输出定额或清单表格、Excel 表格) 。
( 3) 商务标。①涉及软件: 专业标书制作软件或
Word 软件。②需要数据: 工程造价( 企业实际消
耗) 、证照及业绩资料、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类似工
程合同。
( 4) 技术标。①涉及软件: 专业标书制作软件或
Word 软件、专业平面图制作软件或AutoCAD 软件、
项目管理软件P3 或Project。②需要数据: 工程量及
需要量( 用于排定进度) 、人力数据
( 项目经理简历、各类管理人员简历) 、工程信息数
据( 在建及已完工程数据) 、施工机具数据( 设备型
号、产地、功率等) 。③输出: 场地布置、设备选型、进
度、施工方法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任何一项工作都不是
孤立的, 其输入和输出都与其他工作息息相关。
而信息化的意义, 就在于使各项工作的信息传递
更为顺畅, 使各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都能存储下
来, 在今后工作中随时调用.
通过这样的需求分析和反向推导, 就可以明确
哪些是有用信息, 需要哪些软件, 各部门需要收集
哪些数据。据此对项目的业务流程进行重组, 设计
出一套系统的表格分发到各相关部门, 用以收集日
常工作中有用的数据, 然后将这些数据以电子文档
的方式进行传递和存储共享, 最后汇总给决策者,
为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4.4 持续改进
数据只有不间断地收集并且积累到一定数量
以后才具有参考性和代表性, 才可以作为预测的依
据。系统的建立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需要在实施
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从而不断进行完
善。
综上所述, 信息化管理作为一个较为新生的事
物, 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走些弯路, 随着竞争的加
剧, 施工企业急需利用信息技术来加强科学管理,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和自然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第九条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四条 在城乡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乡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乡燃气管网。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安全。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并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列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保障对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取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的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已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的选址、选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办理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燃气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设计与购选用的设备、材料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管网建设工程涉及其它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查询项目施工场址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查询申请后,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资料。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取紧急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险、抢修。
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供气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统筹规划、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燃气设施运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跨区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高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中、低压燃气设施改动的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供应、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单位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本市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和智能化的燃气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提高燃气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供气保障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区燃气发展规划经区人民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并明确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供应要求和安全保障等专项措施。第十条 市和区人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一条 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及燃气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协调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日常巡查,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燃气的监督管理职责;纳入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实行燃气行政执法。
村(居)委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燃气行业行为准则、服务规范和标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六条 各级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和事故紧急处置等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第七条 鼓励工商业企业、公共服务单位逐步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鼓励长途运输、环卫作业、港区作业等车辆使用车用燃气。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推广燃气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
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自然、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优化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分类制定城镇燃气场站工程、不同压力级制的管道工程、用户工程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审批流程。第十条 市、区人民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分步骤、有地推进燃气管网建设。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四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稳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燃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急、商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旅广电、房产、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燃气安全治理体系,组织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市和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的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鼓励燃气经营者建设智慧燃气平台,通过智慧燃气平台实时监测燃气设施运营。
鼓励管道燃气经营者为居民用户逐步更换智能互联燃气计量装置和远程阀控,实现远程抄表和安全检查。第二章 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等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市或者区、县(市)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本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应当依据规划建设燃气管道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划建设瓶组站、天然气的供应站、气化站等非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移交建设档案资料等。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规模和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经营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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