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韶关煤气为什么这么贵

2.业主可以拒交哪些费用?向开发商说“不”

3.管道燃气停气怎么投诉?

4.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安全管理

5.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最新_广东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及燃气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协调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日常巡查,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燃气的监督管理职责;纳入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实行燃气行政执法。

村(居)委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燃气行业行为准则、服务规范和标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六条 各级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和事故紧急处置等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第七条 鼓励工商业企业、公共服务单位逐步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鼓励长途运输、环卫作业、港区作业等车辆使用车用燃气。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推广燃气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

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自然、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优化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分类制定城镇燃气场站工程、不同压力级制的管道工程、用户工程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审批流程。第十条 市、区人民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分步骤、有地推进燃气管网建设。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韶关煤气为什么这么贵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在燃气设施所在地、地下燃气管道上方和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铺设管道;

(二)进行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燃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的,应当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因建设工程施工对燃气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改动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定;

(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三)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相关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证书;

(三)设施改动的设计文件和安全施工方案;

(四)设施改动的现场平面位置图;

(五)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改动的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准予改动的应当说明理由。

业主可以拒交哪些费用?向开发商说“不”

管道燃气的 价格主要取决于气源的配置。 1、四川、新疆地下有气,所以便宜。 2、北京、上海等地由国家统筹建设了 “西气东输”管线,将新疆、四川等地的 天然气用长输管道形式输送来,享受国家的能源政策,价格低。目前也在逐步提高。 3、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地的管道天然气由深圳大亚湾气站统一由长输管道供应,由出面于澳大利亚签订长期低价购买协议,收受国家能源政策,所以价格也 比较优惠。 4、在韶关等地,由于没有气源,需要用汽车长途运输而来,成本非常高,这个相关部门也会经常检查审计的 ,管道燃气的 成本属于监控的 范围。这个在清远等城市都一样。 5、如果您关心新闻就知道,现在“西气东输”二线正在抓紧建设,预计在2011年给广东省供气,现在韶关市已经签订了供气框架协议。届时,韶关市民可以享受国家能源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当然由于路途比北京上海远,价格肯定比那些 城市会高些。 所以韶关煤气贵。唉,~

管道燃气停气怎么投诉?

业主在收房时,开发商和物业总是会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这些费用有些该交,但也有些是物业和开发商无权强制收取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业主可以拒缴哪些收房费用,要学会对开发商和物业说“不”。

1、水电周转金

有些开发商会在交房时向业主收取水电周转金,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若是业主同意缴纳这笔费用,那么物业可以逐月扣减这笔费用,但是业主不同意缴纳这项费用,物业和开发商均无权强制收取。

2、煤气初装费、管网建设费

目前各地区对这项费用的收取规定不一,像广东地区《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了“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而北京、河南郑州、大连等地的燃气初装费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开发商不得再另起名目征收。

3、可视对讲系统费

通常物业或开发商不应对此项目收费,若是对此项目另行收费需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写明,这是大部分地区的规定,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而广东省自2007年实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其中第五条规定了“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4、售楼中介费、权证综合费

正规的楼盘售卖是不需要交中介费还有权证综合费的,通常这项费用的产生都代表购房者是通过中介买的房,而中介费应是购房者事前知道并自愿支付的,经营者不得强收。

5、契税、印花税等费用

开发商向业主收取契税、印花税等费用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大产证,说明这部分费用开发商已经垫付了,向购房者收取这些费用就属于合理行为。若开发商还没有拿到大产证就向购房者收取这部分费用,那么购房者可以拒绝。

6、预收三个月物业管理费

物业费一般都是按月交付”,但首次交付时,预收几个月甚至一年的物业费几乎已成了“行规”。其实这是无法律依据的,就算业主拒付,物业也无权强制业主缴纳,更无权以此为理由不给业主钥匙。

7、已交费用如何挽回

具体操作方法:到区物价局或市物价局投诉,要求该局书面答复。广东省海珠区某楼盘业主去区物价局投诉,该局答复所有费用均属违规收费,最终开发商停收或退还大部分费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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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六章 安全管理

可以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投诉,由企业进行维修。

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气,不得中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气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措施,保障用户正常用气。

扩展资料:

天然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2、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广东省人民-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批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用气不得危害供气、用气安全和扰乱供气、用气秩序。对危害供气用气安全和扰乱供气、用气秩序的,供气企业有权制止。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用气管理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或者抄表;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取相应措施。

单位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

(五)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二)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四)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抢修时,可以取紧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国家、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取得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