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_2021河南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
1.中国天然气工业的发展现状
2.天然气安装怎么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3.新乡燃气是天然气还是煤气
4.天然气需要什么证件?
5.天然气价格一路飞涨发改委会出手吗?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及时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1999年3月20日省令第57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省人民各部门。
中国天然气工业的发展现状
随着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和单位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近年来随着陕北天然气的大量开发和开,目前西安地区管道天然气的用户和单位已达到一定数量,天然气的普及使用,必将成为城市主要的生活、生产燃气。城市天然气的使用除居民用户、宾馆饭店、生产企业外,还有压缩天然气汽车(即 ComDress Natural Gas,简称CNG汽车)。 由于天然气的主要成份是甲烷(CH4)一般含量在95%以上,其特点是:①热值高(平均热值为8000千卡/立方米),燃烧稳定:②安全性高,天然气的燃爆浓度范围为5%~15%,而煤气为4%-35%,液化石油气为4%一24%2③性能优良,价格又比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低:④方便、卫生。故天然气已深受老百姓的青睐。天然气成份决定它是一种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可燃气体,属一级可燃气体。供应过程中稍有不慎,或管道破裂漏气就会逸散到空气中,遇到火源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甚至造成重大伤亡。因此,必须加强对天然气供应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l、天然气的火灾危险性 天然气是通过气井从地下开出来的烃类和少量非烃类混合气体的总称。它在不同的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在一定的温度、压力下储集在地下构造层中。天然气的主要成份是甲烷(约95%以上),并含有乙烷、丙烷、丁烷、戊烷以上的烃类,还含有少量的二氧化碳、氢气、硫化氢等非烃组分。同时随着CNG汽车的逐步推广使用,其不安全事故也不断发生。①如 1995年8月12日,绵阳地方天然气公司CNG充装站,在给钢瓶充气时因脱水处理不净,而发生爆炸并起火成灾。②1995年9月29日,自贡富顺华油公司CNG充气站因钢瓶泄漏燃烧发生爆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③1995年10月7日,遂宁CNG充装站因钢瓶质量问题发生喷射燃烧,火焰柱高达20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CNG场所及其钢瓶易发生燃烧爆炸的主要原因:一是CH4介质本身属一级可燃气体,甲类火灾危险性,爆炸浓度极限为5%-15%,最小点火能量仅为0.28毫焦耳,对空气的比重为0.55,扩散系数为0.196。说明极易燃烧、爆炸并且扩散能力强,火势蔓延快。二是气体处于高压状态,CNG技术要求充装站的压缩机必须加压至25MPa以上,才能将CH4压缩到钢瓶内,这是目前国内可燃气本的最高压力贮存容器。若钢瓶质量或加压设备不能满足基本的技术要求,稍有疏忽,便可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三是操作人员和使用者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天然气和煤气都是管道输送到用户,发生事故也有共同特点,管道天然气、煤气发生事故的原因多由于泄漏造成的,如①1994年3月3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因自卸车碰断了一架空过马路的煤气管道,煤气迅速大面积扩散,住在附近的居民有11人因中毒过深而相继死亡,重伤达57人;②1995年1月3日17时53分,济南市和平路地下电力电缆沟因位于电缆沟西端470米处的中压煤气管道破裂,泄漏煤气通过土壤、电缆沟壁流入与煤气管道平行距离113米的电缆沟内并沿沟扩散积聚,遇到电缆沟上临时搭建的玻璃店内的蜂窝煤炉起火爆炸,致使2.2公里长路段的人行道和部分路面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地段临街建筑物的窗玻璃被炸毁,造成13人死亡,40多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29.1万元;③1996年1月6日12时05分,西安市含光路中段某公司家属院3号楼,因管道煤气泄漏遇明火爆炸,突然的一声巨响,一层四个单元西北侧的几面墙壁顷刻间倒塌,室内煤气管道严重破裂,并引起火灾,造成3人当场死亡,13人受伤:④1996年1月19日、21日夜间,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连续发生管道煤气泄漏事故,有4户居民共15人中毒,其中10人死亡,5人经抢救脱险,其主要原因是虹桥管道煤气公司在供电不正常的情况下,未能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操作,在停气和夜间恢复供气时没有事先通知用户,而用户又缺乏安全意识,对煤气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按“用气安全须知操作,在煤气停用时疏忽大意,没有关好灶具开关和气表前阀门就去睡觉了。⑤1999年12月8日上午,西安市莲湖路西段发生地下电缆沟槽爆裂事故。原因是爆炸点附近天然气管道法兰连接处密封失效致使气体大量泄漏,进人与之安全距离不足的电缆沟及电话中继线井中,西安市电信局立通电信工程公司施工时操作工未进行气体检测,就下井进行作业,喷灯点燃天然气引起爆炸。这次事故造成该地区大面积停电,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伤15人,重伤3人。⑥1999年12月11N日上午11时23分,西安高新开发区高科花园8号楼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8号楼一单元、二单元一层4户住家户天然气泄漏爆炸,屋内设施被炸坏,厨房地面爆裂,最深达80cm,一单元l~7楼住户窗玻璃均被震碎,炸飞的玻璃及东西飞到对面不远处的玫瑰大厦,Icm厚的玻璃也被击碎,住户及行人、附近民工等10多人受伤。⑦2000年1月5日早上9时30分左右,位于乌鲁木齐市河南路南二路下的天然气管道突然发生了大爆炸,使这一地区的水、电、暖气全部中断,爆炸点两个窖井盖被炸飞起来,其中一个比旁边的五层教学楼还高,南二路一段约60米长的混凝土路面开裂、错位,其中约20米长的路段被掀高了约60cm,水管被炸断,电缆沟被炸毁,事故造成铁路局9000多户居民“断气”,部分地区停水停电,近30万平方米的暖气停供。 2.天然气常见的火灾原因 2.1埋在地下的管线或室外管线受腐蚀、震动或冷冻等,使管道破裂漏气,气体通过土层或下水管道窜入室内,接触明火而着火或爆炸。 2.2 由于进户管线上的室内阀门关闭不严,阀杆、丝扣损坏失灵,阀门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或误开阀门,使天然气逸出,遇到明火燃烧或爆炸。 2.3天然气金属炉或炉筒与可燃建筑物、可燃物品的距离不足,阀门调整不当,以致烧红炉子、烟筒,烤着可燃建筑物或物品而引起火灾事故。 2.4用天然气取暖的火炕、火墙,用火时间过长,炕表面过热烤着被褥、衣物或其它物品引起火灾。 3、天然气防火措施 3.1 天然气管道不宜埋入地下,最好是架空敷设。管线的安装要由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不得乱拉乱接。 3.2 管线的阀门必须完整好用,各部位不得泄漏。严禁用其它阀门代替针型阀门。 3.3 天然气装导管的两端必须固定牢靠。导管应用耐油耐压的夹线胶管。 3.4在用户进户管线的适当位置,要设置油水分离器,并定期排放被分离出来的轻质油和水。当发现灶具冒油或冒水时,要立即停火,将油水排出后方可使用。 3.5天然气炉灶及管线要经常检查,发现漏气或闻着气味时,严禁动用明火和开关电气开关,应迅速打开门窗通风。如自己找不到泄漏点,应立即与供气部门联系。 3.6使用天然气取暖的火炉、火坑、火墙的烟道要畅通。烧火时如果突然熄灭,应隔几分钟再点,以防引起爆炸,金属烟筒口距可燃结构不应小于1米,并应装拐脖,防止倒风把炉火吹灭。 3.7天然气管线、阀门的维修,必须在停气时进行。停气、关气时必须事先通知用户。对安装的管线、阀门等应经试压、试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8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要惊慌失措。要立即关闭总阀门,并用毛毯、被褥等浸水后进行扑救。也可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扑救,并及时报告消防部门。 4、预防管道天然气的技木和行政手段 除掌握了天然气、煤气的火险特性、火灾原因、防火措施等以外,还应从技术上和行政上加强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力度,市政规划、公用事业、公安消防、劳动安全、市政监察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参与预防和处置天然气事故,力争将这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各类违章建筑和燃气管道违章施工而留下隐患。 4.1 设置安全监测保护系统。①建立管道天然气、煤气泄漏情况的人工监测系统和定期巡回检查制度;②研制和用自力或燃气超流量自闭阀门,天然气管道由于外界因素而突然破裂时,造成的天然气泄漏往往是突发性的,燃气超流量自闭阀具有在燃气大量喷出时有效地实施自动关闭的保护功能;③有步骤的研究由计算机控制城市天然气管道泄漏监测、远距离集中显示和遥控锁定系统,逐步实现中央控制室控制监测管网重点部位的泄漏情况,发现泄漏时能及时关闭泄漏部位上游的阀门。 4.2严格按照燃气安全规程和法令办事。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5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1996年4月25日颁布的《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规程、法规,都是有关燃气安全的技术性规程和行政法规,只要严格按照要求去做,许多隐患就能消除,大多数事故就可以避免。 4.3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天然气、煤气管道网络延伸很广,涉及许多部门和单位,也关系到千家万户每个普通百姓,其安全知识的普及面越广越好、越深越好。对一些典型的燃气事故,只有深入访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予以报道,剖析原因、责任和教训,才能收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总之,确保管道燃气安全无恙,这不仅仅是燃气公司一家的事,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更需要每个普通百姓的共同关心和努力。尽管燃气管道事故在我们生活中屡见不鲜,但我们绝不能讳疾忌医,必须学习掌握、了解使用燃气的危险特性和安全防范措施,善待管道燃气,使它真正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天使”。
天然气安装怎么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天然气工业的特点
1.探明可储量稳步增长
2006年,全国累计探明天然气可储量为3.84万亿立方米,比2005年增长了10%。其中,中石油累计探明天然气可储量2.80万亿立方米,占当年全国探明可储量的73%;中石化0.72万亿立方米,占18.8%;中海油0.32万亿立方米,占8.2%。截至2006年底,全国剩余天然气可储量约为3.09万亿立方米,比2005年增加0.24万亿立方米,增长幅度约为8.4%。其中,中石油剩余天然气可储量为2.22万亿立方米,占全国剩余天然气可储量的71.8%;中石化0.61万亿立方米,占19.7%;中海油0.26万亿立方米,占8.4%
2006年,陆上天然气储量增长地区主要集中在塔里木和四川盆地等气区,海上天然气的储量增长海域集中在南海海域和渤海海域。天然气勘探不断取得新成果,尤其是在四川、新疆等我国天然气的主要产区,普光、塔里木气田等大气田的天然气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我国天然气工业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基础。
2.生产量和销售量持续上升
2006年,中国天然气工业产量为585.53亿立方米(其中包括地方产量10.67亿立方米),比2005年增加86.03亿立方米,增长约17.2%。其中,中石油的天然气产量为442.12亿立方米,占全国天然气工业产量的75.5%;中石化、中海油的天然气产量分别为70.63亿立方米、62.11亿立方米,分别占全国总产量的12.1%和10.6%。在各气区中,四川气区天然气工业产量最大,超过150亿立方米,约占全国天然气产量的26%;塔里木气田开发能力提高,天然气工业产量突破100亿,达到110亿立方米,成为中国第二个产量超百亿的大气田,产量增长幅度高达94%,几乎翻了一番。
2006年,全国天然气销售量为491亿立方米,比2005年增长21.8%。其中,中石油的天然气销售量为370亿立方米,占全国天然气销售量的75%。中石油的天然气销售市场主要分布在西南、环渤海和长江三角洲地区。西南市场销售量最大,为143亿立方米,占全国天然气销售量的29%。销售量增长最快的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天然气销售量达到75亿立方米,主要是由于西气东输。天然气市场的快速增长,从结构来看:天然气消费以城市燃气和化工(包括化肥)为主,两者占天然气销售量的3/4;增幅最大的是发电用气,天然气销售量47亿立方米,增幅接近100%,占总销售量的9.5%。
3.工程建设进展顺利,管网安全平稳运行
截至2006年底,全国天然气管道总长度约3.38万千米,其中管径大于426毫米的管道总长度为2.3万千米。中石油的天然气管道总长2.8万千米,占全国总量的80%。
2006年仍然是天然气管道建设的高峰期。全年管道建设的总长度为1600千米。主要包括深圳LNG项目外输管道和淮武联络线管道。深圳LNG项目外输管道是配套LNG接收站的外输管线,一期工程主要向广州、深圳、东莞及佛山等四城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电用户供应天然气,全线长度385千米,主干线管径914毫米,设计压力9.2兆帕,2006年管线实现全线贯通竣工投产;淮武线为连接西气东输管线与忠武线的联络线,起于西气东输管线淮阳分输站,止于忠武线武汉末站,管道线路长454千米,管径610毫米,设计压力6.4兆帕。
与此同时,从提升现有管网输气能力、保障管网安全运行的角度出发,中石油还实施了西气东输和涩宁兰增输工程,建成了华北地区板808和828地下储气库。
在管道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同时,2006年储运设施的运行相对比较平稳。西气东输、陕京线、忠武线、涩宁兰、崖港线等国家基干管道以及华北地下储气库全年安全平稳运行,实现了全年安全供气。
4.天然气市场开发工作取得丰硕成果
目前,中国6大气区天然气已实现了全面外输,天然气消费分布也逐渐由油气田周边向中东部转移。尤其是随着西气东输、陕京二线、忠武线、涩宁兰及联络线和深圳LNG项目建成的投产,新的市场区域大面积扩展,新的用户用气条件逐渐成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两湖地区以及干线沿线省区,不断有新的气化城市增加,掀起了气化高潮。2006年天然气市场开发工作主要围绕西气东输管线、忠武管线、陕京线系统、冀宁联络线和引进LNG等市场展开。
西气东输工程的目标市场为管道沿线的河南、安徽和长江三角洲两省一市(上海、浙江、江苏)。2006年,西气东输管道合同用户均已用上天然气,全年天然气销售量为80.8亿立方米,为年用量的116%。尤其是发电用户的发电用气量大幅增长,全年用气量达到20亿立方米,长三角地区的电厂基本上处于高负荷运行状态。
忠武线的目标市场为两湖地区。2006年管道沿线城市相继实施了城市气化工程。截至2006年底,约有20个城市用上了天然气,全年天然气销售量达到9.1亿立方米。
深圳LNG项目的目标市场是珠江三角洲地区。项目于2006年6月投产后,广州、深圳、东莞和佛山四个主要城市以及管道沿线的部分中小城市用上了天然气,深圳、广州、惠州等地的电厂也相继使用天然气发电。深圳LNG项目全年实现天然气销售量5.8亿立方米。
除了以上重点开发的天然气市场外,陕京线系统的供气市场也在不断扩大,供气量不断增加,2006年销售量达到50亿立方米;冀宁线以及忠武线等联络管道也实现了向沿线地区部分城市供气。
5.天然气国际合作项目,或取得突破性进展,或正积极稳妥地推进
在中国的全力支持下,中国石油企业积极地寻求对外合作,稳妥地开展工作。在天然气引进方面,中国石油企业多线出击,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液化天然气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是广东LNG项目投产。2006年6月28日,总投资290亿元的我国第一个进口液化天然气试点工程———广东LNG项目正式投产。项目一期规模370万吨/年。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和澳大利亚西北大陆架合营项目25年供应合同开始实施。
二是福建、上海LNG项目得到落实。福建LNG项目与印度尼西亚签署了购销协议。根据协议,从2009年年初起,印度尼西亚东固项目每年向福建省提供260万吨液化天然气。这标志着中海油和福建省在引进液化天然气、开拓国际能源供应渠道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上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来西亚液化天然气第三公司于2006年11月签署了《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为25年。根据协议,马来西亚将从2009年开始向上海供应液化天然气,数量自110万吨起逐年增加至2012年后的每年300万吨(约合40亿立方米天然气)。这标志着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开始启动。
(2)其他相关的天然气合作正在积极推进。
2006年3月,中国与土库曼斯坦签署了中土天然气管道总协议,中国每年从土库曼斯坦进口300亿立方米天然气,此前中国已与哈萨克斯坦签署了“关于联合开展哈萨克斯坦至中国天然气管道可行性研究的协议”。
2006年,中国三大石油公司与伊朗方面加强了合作。中海油与伊朗签署了一项新的谅解备忘录,旨在开发伊朗的北帕尔斯(NorthPars)天然气田,并建造生产液化天然气的相关装置。2006年12月,伊朗国家天然气出口公司宣布,每年将向中石油供应约300万吨液化天然气。此外,中石化在伊朗有一个更为庞大的,开发和进口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在内的。
此外,中俄双方正在共同推动中俄两国已签署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合作项目,积极落实双方已经签署的协议
二、天然气工业存在的问题
1.中国天然气丰富,但探明程度较低
根据第二轮全国油气评价结果,中国天然气总量为38.04万亿立方米,其中陆上29.9万亿立方米,海上8.14万亿立方米。而累计探明储量只占其量的6%,同世界平均探明程度(42.6%)相比,要低得多
2.天然气分布与市场分布的矛盾突出
根据目前的评价,中国80%以上的天然气集中分布在四川、鄂尔多斯、新疆和青海等中西部地区和海域;而经济较发达和发展速度较快、能源短缺、大气污染较为严重、对清洁能源需求大的城市和地区主要集中在与地区相距上千千米乃至数千千米以外的中国东部和东南沿海地区;海域发现的天然气也不可能完全满足上述经济发达地区对清洁能源的需求,由此造成分布与市场分布的矛盾十分突出。
3.天然气分布地区的自然条件较差
中国天然气大部分分布在条件较差的地区,其中沙漠地区26%,山区25%,黄土塬12%,海域21%,合计达84%。同时,天然气储层埋藏深,物性不好,中国大陆有32.5%的天然气分布在地下3500~4500米的范围内,24.8%的天然气分布在4500米以下的地层内。
4.天然气产量较低,导致储比较大
目前,天然气年产量仅有270亿立方米,以人均来看,天然气产量20立方米左右,同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如英国人均天然气产量为1300立方米以上);与此同时,中国尚有10000多亿立方米的天然气剩余可储量没有动用,储比达到70以上。
5.天然气消费构成不合理
中国天然气消费的构成,发电占15%,工业占16.8%,化工原料消费占50.8%,城市和商业用占17.4%;天然气在能源一次消费结构中仅占2.1%。而世界各地天然气的消费构成,北美地区依次为发电13%,工业34%,化工原料4%,城市与商业39%,天然气占能源消费的27.2%;西欧国家依次为发电17%,工业24%,化工原料4%,城市与商业45%,天然气消费占能源消费的19.2%。显然,同世界各地的天然气消费构成相比,中国化工原料用气过大,天然气消费构成极不合理,消费结构亟待优化,且天然气在能源消费构成中的比例也亟待提高。
6.天然气储运设施落后
由于长期以来受“重油轻气”思想的影响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紧张等原因,中国天然气储运管网等基础建设较为落后。到目前为止,中国只建成天然气输送管线1.3万千米,且以地区性干线为主,除四川和重庆地区连成输送管网外,其他均为由独立的气田直接向少量用户供气的输气管道组成,没有连接成为输气管网;同时,中国至今为止尚没有建设供调峰用的贮气设施。
7.天然气市场机制不完善
目前中国天然气从生产到消费,存在四个利益主体:油气田企业、管道输气公司、城市天然气开发销售商和终端用户。其中前三者的利益都要从用户消费中得到,而市场的最终载体只有一个———用户。此外,中国天然气的生产经营全部被国有企业独家垄断。这种垄断经营,以“个别成本+利润”的定价方法,将企业应当消化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种以个别成本定价的方法是“本末倒置”的,它违背了价格形成的机制,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最终也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
新乡燃气是天然气还是煤气
核定新建居民普通住宅小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最高标准为2150元/户,县(区)可在不超过2150元/户基础上核定。天然气新增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用计入新建商品房开发成本,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开发商结算,不得再向购房户单独收取。
别墅及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居民用户、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天然气新增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开发商或用户根据实际建设安装工程造价或燃气使用额定流量双方协商确定。
扩展资料:
天然气新增用户燃气工程安装实行一次性折旧方式价外补偿。补偿的范围是指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与低压支管联接处(不含任何调压设备设施)以下部分,到用户灶前阀之间的一切设备设施,由设计、建设、安装和材料费用等构成。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通过各种方式向用户及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池州市人民网-天然气新增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然气需要什么证件?
天然气。新乡,河南省辖地级市,总面积8249平方公里,截至2018年,该市辖12个县、1个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此市用的是新奥天然气,2022年己普到全市区和下属的广大县市区及农村,也都在普及安装使用。该市是河南省重要的工业基地,拥有化工、造纸、建材、能源四大传统产业,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现代家居四大主导产业。
天然气价格一路飞涨发改委会出手吗?
需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河南省为例。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燃气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到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用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安全检查时应事先通知用户,入户时还应出示有效的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用户应予以配合。
百度百科-《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近日来,天然气和LNG市场都颇为热闹。一方面是天然气供不应求,不少地方开始限气,石家庄更是启动了天然气保供应应急预案;另一方面,由于缺气,LNG价格开始大涨,并不断创出新高。
鉴于目前的市场情况,发改委将于今日召开液化天然气价格告诫会,以确保迎峰度冬期间液化天然气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业内认为,随着“煤改气”的推进和清洁能源使用力度的加大,未来天然气消费量还会持续增加, LNG价格也有望进入上涨周期。
河北省多地供应告急
由于天然气供不应求,河北省多地都陷入了天然气供应告急的状态。
记者了解到,近日,石家庄市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启动天然气保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称,今年以来,随着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强力推进,我市天然气需求快速增加,近期受上游中石油天然气减供影响,压减了我市天然气供应,造成天然气市场气源紧张,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为先”的原则,决定启动天然气保供应应急预案。
根据《通知》,由新奥燃气负责,停止所有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由市城管委负责,停止所有社会车辆加气服务,限制非高峰期间公交车、出租车加气服务;燃气供热企业财务低温运行。
有石家庄市民也收到短信通知称,接市、新奥燃气公司紧急通知,全市天然气告急,将分时削减供热公司天然气消耗指标,受此影响,供暖将被迫低温运行,相关责任部门正积极协调。
实际上,此前,河北省发改委已经启动全省天然气需求侧管理机制,于11月28日零时起进入全省天然气供应橙色预警。这意味着河北省天然气供应已处于严重紧张状态。橙色预警仅次于红色预警,意味着全省供需缺口达10%至20%。
据记者了解,从9月份开始,华北、华东等地终端管道气气量收紧,中石油方面实行限气,涉及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古等多个地区。
除了限气,由于天然气供不应求,进入供暖季,北京、山西和江西等地都陆续上调了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幅度在10%左右。
发改委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10月份,天然气消费量1865亿立方米,增长18.7%。同期天然气产量121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1.2%;天然气进口量722亿立方米,增长27.5%。
有分析师向记者表示,今年以来,受到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和北方清洁供暖等因素影响,天然气消费显著回暖,进入冬季以来增速更快。
发改委或出手干预
在天然气供不应求的背景下,从9月份开始,LNG价格一路飞涨。进入供暖季以后,价格更是一天一个价格。
12月1日,LNG挂牌价创出9400元/吨的历史新高,各地LNG均价也纷纷突破7000元/吨。
记者了解到,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部署召开液化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的通知》,为规范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异常波动,确保迎峰度冬期间液化天然气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发改委将于12月4日统一部署相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召开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提醒告诫辖区内各液化天然气生产流通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发改委还在通知中强调,不得捏造散步涨价信息、不得恶意囤积哄拍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实施其他人设形势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而LNG价格一直上涨,是由于天然气供不应求造成的。
“LNG价格大涨的主要原因还是用气紧张,需求旺盛。”卓创资讯分析师刘广彬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也有部分成本上涨等因素。
“发改委直接干预价格很难,LNG毕竟是市场化的产品。”他还称。
东方证券分析师赵辰认为,根本原因是“煤改气”带来天然气的高速增长,尤其是LNG进口增速更是远高于国内消费增速。
他还指出,工业燃煤锅炉还需改造14.8万吨,是今年改造量的3.6倍,民用“煤改气”华北地区未改造的还有2700万户,是今年改造量的9倍,按中性设这部分改造在未来5年内完成。这将给每年总计带来118亿立方米的需求增量,将带动未来华北天然气整体消费增速超过15%。在未来国内供给紧张大背景下,需求将不成问题,甚至长期看,LNG价格也有望进入上涨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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