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调控问题有哪些_天然气价格调控问题有哪些方面
1.重庆商用天然气价格标准
2.欧洲天然气价格飙涨34%,对国际市场会有哪些影响
3.关于天然气买卖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合同要点,以及天然气施工中的管道、场站等相关规定。谢谢
题主是否想询问“工业天然气用量限制是什么原因”?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经济调控等。
1、资源保护:当天然气供应紧张时,政府或相关机构会限制工业企业对天然气的使用,以确保有足够的天然气供应给其他行业和人民生活需要。
2、环境保护:天然气的燃烧会产生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加剧气候变化。限制工业对天然气的使用,可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经济调控:政府通过限制工业对天然气的使用来调控经济,当天然气价格上涨时,限制工业用量可以减少天然气需求,降低价格压力,保护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重庆商用天然气价格标准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欧洲天然气价格飙涨34%,对国际市场会有哪些影响
法律分析:重庆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33元/立方米调整为2.32元/立方米;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45元/立方米调整为3.43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5.07元/kg调整为5.04元/kg)。由政府进行调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关于天然气买卖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合同要点,以及天然气施工中的管道、场站等相关规定。谢谢
最主要的影响为部分国家的天然气价格上升,从而导致国际市场中的天然气供应关系发生变化。
众所周知,许多国家与俄罗斯建立了非常良好的资源贸易关系,俄罗斯向多个国家提供天然气资源和石油资源,多个国家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资源。当国际贸易关系发生变化时,欧洲多个国家却出现了明显的资源价格上升,尤其是石油价格。
现如今,俄罗斯决定要求多个国家使用卢币结算,这反而导致欧洲天然气价格迅速飙升,最高幅度高达34%。其实一个地区的资源价格上升也会影响国际市场中的商品价格。
第一个影响:国际市场中的天然气价格或有所上升我们以石油价格为例,自从发生多个国家制约俄罗斯,欧洲多个国家就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石油供应难题。这些人导致欧洲居民无法获得大量的石油,甚至,部分居民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反观欧洲天然气价格上升,这势必会造成国际市场中的天然气价格有所上升。
第二个影响:供应关系或发生变化某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无非于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为供应不足,第二个原因为市场调控。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欧洲天然气价格上升与第二个原因的联系不大。当欧洲天然气价格飙升34%后,或许会导致国际市场中的天然气供应发生变化。毕竟多个国家对天然气的需求量正在增加,而天然气储存量却无法达到需求量。
总的来说,全球贸易市场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绝对不可能独立在整个市场之外。尽管欧洲多个国家已经宣布对俄罗斯进行经济制约,但效果不太明显,反而出现欧洲的天然气和石油价格飙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天然气利用政策》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
附件:《天然气利用政策》
主?任?张平?
2012年10月14日
附件:
天然气利用政策
为了鼓励、引导和规范天然气下游利用领域,特制定本政策。在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天然气利用的活动均应遵循本政策。本政策中天然气是指国产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煤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一、基本原则和政策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考虑全国天然气利用的方向和领域,优化配置国内外资源;坚持区别对待,明确天然气利用顺序,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并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化政策;坚持量入为出,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天然气市场。
(二)政策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
二、天然气利用领域和顺序
(一)天然气利用领域?
根据不同用气特点,天然气用户分为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天然气发电、天然气化工和其他用户。
(二)天然气利用顺序
综合考虑天然气利用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不同用户的用气特点等各方面因素,天然气用户分为优先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第一类:优先类
城市燃气:
1、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设施(机场、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幼儿园、学校、医院、宾馆、酒店、餐饮业、商场、写字楼、火车站、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用气;
3、天然气汽车(尤其是双燃料及液化天然气汽车),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
4、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
5、燃气空调;
工业燃料:
6、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可中断的用户;
7、作为可中断用户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9、在内河、湖泊和沿海航运的以天然气(尤其是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船舶(含双燃料和单一天然气燃料运输船舶)?;
10、城镇中具有应急和调峰功能的天然气储存设施;
11、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
12、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
第二类:允许类?
城市燃气:?
1、分户式采暖用户;
工业燃料:
2、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代油、液化石油气项目;
3、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
4、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以天然气代煤项目;
5、城镇(尤其是特大、大型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天然气发电:?
6、除第一类第12项、第四类第1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
天然气化工:
7、除第一类第7项以外的天然气制氢项目;
其他用户::
8、用于调峰和储备的小型天然气液化设施。
第三类:限制类
天然气化工:
1、已建的合成氨厂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扩建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
2、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3、新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项目。
第四类:禁止类?
天然气发电:
1、陕、蒙、晋、皖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所在地区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除外?);
天然气化工:
2、新建或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
3、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供需平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协调各企业加快推进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促进天然气高效利用,调控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推动资源、运输、市场有序协调发展。
(二)制定利用规划。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根据天然气资源落实和地区管网规划建设情况,结合节能减排目标,认真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确保供需平衡。同时,要按照天然气利用优先顺序加强需求侧管理,鼓励优先类、支持允许类天然气利用项目发展,对限制类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要从严把握,列入禁止类的利用项目不予安排气量。优化用气结构,合理安排增量,做好年度用气计划安排?。
(三)高效节约使用。在严格遵循天然气利用顺序基础上,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天然气利用落后产能,发展高效利用项目。鼓励用天然气生产化肥等企业实施由气改煤技术。高含?CO?2?的天然气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鼓励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就近利用(用于民用、发电)和在符合国家商品天然气质量标准条件下就近接入管网或者加工成?LNG、?CNG?外输。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增加外供商品气量,严禁排空浪费。
(四)安全稳定保供。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鼓励建设调峰储气设施。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保障安全供气,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五)合理调控价格。完善价格机制。继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鼓励天然气用气量季节差异较大的地区,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支持天然气贸易机制创新。
(六)配套相关政策。对优先类用气项目,地方各级政府可在规划、用地、融资、收费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和支持汽车、船舶天然气加注设施和设备的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如财政、收费、热价等具体支持政策,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四、政策适用有关规定
(一)坚持以产定需,所有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包括优先类)申报核准时必须落实气源,并签订购气合同;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也要有合同保障。
(二)已建成且已用上天然气的用气项目,尤其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供气商应确保按合同稳定供气。
(三)已建成但供气不足的用气项目,供气商应首先确保按合同量供应,有富余能力情况下逐步增加供应量。
(四)目前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签署合同的尽快签署合同并逐步落实气源。
(五)除新疆可适度发展限制类中的天然气化工项目外,其他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亦应遵循产业政策。
五、其它
(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从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天然气利用项目管理均适用本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以此为准。
(二)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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