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燃气收费标准2021_贵州省燃气价格调整多少钱一方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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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第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协调机制。第五条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管理燃气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省人民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统一规划的燃气基础设施。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管道燃气城市门站、储配站,瓶装燃气储配站、储存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瓶组站、瓶装燃气配送网点等小型燃气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移交建设资料档案。
市州、县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场站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组织审查。第十一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应当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因尚不具备通气条件未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
已建住宅补建管道燃气设施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居民用户收取,但不得高于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户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按照省人民有关部门确定的工程造价定额计价,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非居民用户收取。
燃气经营者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人民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新申请经营瓶装燃气的,应当设立企业。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瓶装燃气充装和供应站(点)经营的,向县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同一市、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州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经营的,分别向市、州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向县级人民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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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即电梯费与公摊电费包含在物业费中,不再另行收取。高层一级服务每月每平方米2.2元,二级服务1.9元,服务1.5元,等外服务1.2元。
根据建议,考虑到低等级的物业服务水平较低,将及等外的收费标准在征求意见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下调。调整后的物业费标准将电梯费与公摊电费纳入其中,与现行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三项分开收取相比较,按平均值测算公摊电费0.18元/平米月、电梯费0.32元/平米月,高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7.2%,多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18.5%,高层住宅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排名第11位,多层住宅排名15位,整体价格水平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靠后。业主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应该要求物业部出具有效的收费凭证,作为缴费依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地产开发商超过规定规定期限交房,业主有权利拒绝缴纳未交房期间的物业费用。我个人认为,物业部无权用停止水电供应的方式,向业主催收物业费。一旦遭遇物业非法催收物业费,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物业部的行为。对于物业管理费,我建议业主在缴纳时,要看清楚缴费明细。防止物业部以其它非法名义,额外收取与物业管理费无关的其它费用。
此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是市城管局收取的市容环卫收费,物业公司仅负责代收代缴,不包含在物业费中。
物业服务人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可以取的措施
1、 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交,也可以起诉,但是不得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这是因为,电、水、热和燃气等,都是业主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即使欠费,也不得用这样的方法损害业主的利益。
2、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栽。
3、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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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股票概况贵州燃气股票是指贵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贵州燃气是中国贵州省的一家主营城市燃气业务的国有企业,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潜力。其股票在证券上市交易,受到投资者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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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股票配债截止时间贵州燃气股票配债截止时间是指贵州燃气公司向股东发行新的债券的截止日期。配债是一种公司向股东发行债券的方式,通过发行债券,公司可以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改善经营等方面。对于股东来说,参与配债可以增加其对公司的投资,获取更多的回报。
贵州燃气股票的配债截止时间通常会在公司发布配债公告后一段时间内确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关注公司公告、咨询证券机构等方式了解最新的配债截止时间。在配债截止时间之前,持有贵州燃气股票的股东可以选择是否参与配债。
配债对贵州燃气股票的影响配债对贵州燃气股票有着重要的影响。配债可以为贵州燃气公司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有助于公司的发展。通过配债,公司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提升技术水平、改善经营状况等,进一步巩固其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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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的生产、经营与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区、县(市)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质监、安监、工商、价格、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六条 市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七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市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四)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安全。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商定并且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设立燃气企业、设置经营性燃气供(加)气站(点),应当符合院有关规定和《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企业
1.有稳定的燃气气源和气质检测、检验装置;
2.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3.有专人管理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资料和档案;
4.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且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5.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产权钢瓶和残液回收装置。
(二)经营性燃气供(加)气站(点)
1.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经营场所;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24小时开通的服务电话;
4.有健全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燃气企业、燃气供(加)气站(点)的经营许可以及年审,按照院有关规定、《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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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贵州省一家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前身为贵阳市煤气工程建设指挥部,1993年成立贵阳市煤气公司,2003年改制为贵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组建贵州燃气集团,2016年1月15日成立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燃气输配供应与销售服务为核心业务,向集中供暖、分布式能源管理等领域延伸拓展。贵州燃气集团立足于优势整合和全省市场发展,打造产业多元发展的大型综合性燃气集团,推动贵州燃气事业快速稳定发展。
贵阳燃气公司责任
全面聚合和充分配置所有资本,又好又快地实现中燃的跨越发展和“蓝海”发展,全面构建中燃发展新生态,就是要在“成功你我、人企合一”的基础上实现“百年中燃”的企业梦想,向社会、向人们形象和准确地传播中燃的行业特点、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
创新提供城镇社区直至农村社区的公用事业服务和相应的智能化商业服务;提高社会公用事业转化的效益与效率,着力提升大众生活质量和生活品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履行社会公民责任,为社会大众谋求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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