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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

三峡大坝旅游区

关陵

三峡大坝旅游区

玉泉寺

屈原故里文化旅游区

宜昌市辖西陵、伍家岗、点军、_亭、夷陵5个城区,远安、兴山、秭归、长阳、五峰5个县,宜都、枝江、当阳3个县级市。全市辖区面积21084平方公里。年末实有耕地面积320.66千公顷,比上年增加2.47千公顷。年末全市常住人口409.83万人,户籍人口400.08万人。全年出生人口3.17万人,出生率7.56‰;死亡人口2.56万人,死亡率6.4‰;自然增长率1.16‰。全年全市生产总值2818.0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5%。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35.95亿元,增长4.8%;第二产业增加值1693.77亿元,增长12.6%;第三产业增加值788.35亿元,增长11.6%。三次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1.92:60.1:27.。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68846元,增长11.1%。全年实现地方财政总收入320.82亿元,比上年增长23.6%。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06.31亿元,增长34.6%;公共财政预算支出360.85亿元,增长22.1%。其中,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分别增长6.9%、36.1%、15.5%、29.8%和11.5%。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宜都、夷陵、当阳、枝江进入全省县域经济十强;17个镇进入全省百强乡镇,其中陆城街道办事处、樟村坪镇进入全省十强。

全年全市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555.63亿元,比上年增长10.5%;实现农业增加值335.95亿元(现价),增长4.8%。全年粮食产量164.53万吨,增产2.6%;棉花产量3.26万吨,减产6.3%;油料产量23.92万吨,增产5%;茶叶产量5.6万吨,增产6.5%;水产产品产量18.84万吨,增产5.2%;水果产量283.20万吨,增产5.1%,其中柑橘产量275.89万吨,增产4.9%;蔬菜产量384.21万吨,增产5%;肉类总产量61.52万吨,增产4.5%;生猪出栏621.19万头,增产3.1%;肉牛出栏5.6万头,增长6.5%;肉羊出栏147.53万头,增长6.5%。畜牧、水产、水果、蔬菜、茶叶、食用油六大特色农业产业实现产值459.75亿元。全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404家,同比增加63家。新增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6家。农产品加工产值1369.1亿元,同比增长39.8%。全年植树造林1.66万公顷,完成森林抚育5.7万公顷,完成退耕还林1.43千公顷,低产林改造3.73千公顷。年末全市林业用地面积154.0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65.7%。全市有森林公园10个,其中国家级5个;各类自然保护区(小区)52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056家。家庭农场达928家。建成粮棉油高产示范片43个、柑橘标准园10万亩、茶叶标准园5万亩,新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840栋、规模化养殖场36个。农业机械化作业综合水平达到61%。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64万亩。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座。新建、改造末级渠系1882公里。新解决13.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新增农村清洁能源入户工程3.7万户。

全年全市共有规模工业企业1224家,新增规模工业企业223家,比2012年底净增214家。全年全市实现工业总产值4530.49亿元,比上年增长15.2%;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405.84亿元,增长13.7%。全年实现矿业产值233.28亿元,增长28.7%;制造业产值1044.09亿元,增长16.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产值286.12亿元,下降9.8%。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399.93亿元,增长14.9%;利税578.17亿元,增长22.9%;利润396.94亿元,增长29.9%。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原煤256.61万吨,减少21.3%;磷矿石(折含-30%)2552.2万吨,增长19.1%;白酒(折65度,商品量)326864千升,减少19.7%;软饮料141.07万吨,增长16.9%;精制茶22.2万吨,增长24.9%;纱24.82万吨,增长15.6%;人造板161.29万立方米,增长43.1%;烧碱(折100%)59.41万吨,增长47.3%;饲料125.万吨,增长49.8%;发电量1072.93亿千瓦时,减少13.5%;聚氯乙烯树脂49.15万吨,增长23.5%;磷肥(折-100%)147.87万吨,增长10.3%;化学纤维1.万吨,增长20.5%;电力电缆428451千米,增长23.5%;陶质砖9903.05万平方米,增长11.7%;季戊四醇5.9万吨,减少1.6%;活性干酵母2.47万吨,减少3.9%;二甲基亚砜2.81万吨,增长46.8%;金刚石园锯片基体412.19万片,增长21.4%;钢琴4.08万台,增长6%;盐酸瑞687.84万瓶,减少23.8%。全市建筑业增加值143.08亿元,较上年增加16.98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增长4.8%。全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345.02亿元,增长30.63%。宜昌市入选全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试点城市,成为全国唯一的新材料产业发展示范城市;被纳入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宜昌高新区进入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行列。3家企业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兴发集团获“长江质量奖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达到30件。

全年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106.96亿元,比上年增长30%。其中城镇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1362.9亿元,增长25.1%;农村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457.83亿元,增长53.4%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完成投资130.0亿元,增长15.5%;第二产业完成投资1019.36亿元,增长28.2%;第三产业完成投资957.56亿元,增长34.3%全市共有投资额过亿元项目86个,增加287个;全年实际完成投资额1324.4亿元,增长44%。其中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共有528个,增加15个。全年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1283个,无偿资金26.5亿元。争取三峡后续工作补助资金10.6亿元。落实三峡对口支援资金96.2亿元。全市施工项目2500个,增长10%。在建投资亿元以上项目900个以上,增长40.6%开工建设省级重点项目60个,完成投资340亿元;市级重点项目116个,完成投资468亿元。三宁化工、南玻显示器中船重工高端液压油缸、云池港二期三峡物流园等25个市级重点项目建成投产或开始设备调试;人福药业出口药品基地、三峡云计算中心、保宜高速等一批项目加快建设;伍家岗长江大桥白洋长江大桥、环城南路片区旧城改造等一批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推进。举办京、港、粤、沪、汉等重大招商活动,引进项目687个,协议总投资4831亿元。先后引进广汽轿车、南玻显示器件及光电玻璃、冠科电子等一批战略合作项目全市在建重点招商项目投资总额303亿元;新开工亿元以上招商项目35个,实际到位外来资金930亿元。宜昌市被评为“2013年度中国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宜昌城市总体规划和宜昌新区建设总体方案获省批准。首部城市色彩规划编制完成。组建宜昌新区推进办公室、三峡枢纽港区管委会、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建立高效决策机制。完善宜昌高新区管理体制,扩容白洋工业园、生物产业园,新建电子信息产业园。宜昌新区全年续建及新建项目113个,完成投资203亿元。推进城市整理和绿化美化亮化工程,初步建成沿江及城东大道等生态走廊。城市综合管理考评连续三年位居全省前列,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并通过省级验收。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宜都、枝江、当阳城镇建设实现新突破,五峰县城避险迁建进展顺利。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宜居村庄建设加快,投入超过24亿元。龙泉、安福寺进入全省“四化同步”示范试点乡镇行列。新增省级生态乡镇2个、生态村6个。127个行政村被纳入全省“千村环境整治”试点。全年共开工建设项目1432个,建筑面积2175.42万平方米,投资总额369.23亿元。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203.18亿元,增长15.1%。全市房屋施工面积1827.21万平方米,增长26%;其中商品住宅1316.04万平方米,增长26.2%。房屋竣工面积208.28万平方米,下降0.3%;其中商品住宅167.86万平方米,增长5.4%。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含现房和期房)460.13万平方米,增长40%,其中商品住宅406.54万平方米,增长44.8%。商品房销售额216.83亿元,增长34.7%,其中商品住宅170.63亿元,增长49.9%。商品房空置面积123.15万平方米,增长111.5%;其中商品住宅空置75.30万平方米,增长156.7%。

全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60.03亿元,比上年增长14.9%。其中城镇市场消费品零售额738.26亿元,增长15.1%;乡村市场消费品零售额121.78亿元,增长13.8%。批发业和零售业零售额727.16亿元,增长16.6%;住宿和餐饮业零售额132.88亿元,增长14.9%。全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740家。乡镇商贸中心和村级农家店覆盖率分别为91.67%和83.58%。新建村级综合服务社217家。市场主体总数增长1.36倍,其中私营企业增长1.87倍。宜昌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方案通过国家评审。全市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商品零售价格上涨2%。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0.4%。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与上年持平,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0.9%。全年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23.50亿美元,增长7.4%。其0口额20.17亿美元,增长21.3%;进口额3.33亿美元,下降36.6%。机电及装备制造业基地、化工产品基地、医药基地、农产品基地四大出口基地产品共出口15.93亿美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79%。全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18家,比上年增加7家,新增合同外资额2.5亿美元。全市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2.7亿美元,增长18%。年末全市外商投资企业198家,投资总额39.55亿美元,合同外资11亿美元。全市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完成营业额25.6亿美元,增长17.9%。年末在外劳务人数6871人,增长11.2%。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2381.91亿元、余额1749.06亿元,分别比年初增加367.26亿元、289.21亿元。全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53.1亿元,增长14.9%;支付各类赔付14.9亿元,增长50.5%。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建设,4家企业进入省报备辅导期,宜昌本土企业发行债券33.6亿元,13家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湖北华中文化产权宜昌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联合产权宜昌分公司挂牌成立。新增银行、保险、小额公司等机构30家。规范建设七大市级国有投融资公司,当年融资150亿元。全年完成交通建设投资102亿元。宜巴高速公路基本建成,保宜高速公路路基全线贯通,宜张、宜岳高速公路建设提速。小鸦一级公路建成通车;318国道枝江段、当枝、三峡机场路等9条一级公路加快建设。庙嘴长江大桥建设进展顺利。现代物流业完成产值717亿元,增长19.5%。云池港二期工程、三峡物流园农贸城建成运营,三峡翻坝物流产业园等园区建设加快。宜昌市被列为国家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全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完成增加值175.99亿元,增长9.2%。全年公路、水运完成货物周转量368.41亿吨公里,增长22.8%;旅客周转量81.66亿人公里,增长16%。年末,全市民用汽车拥有量32.08万辆,增长21.5%,其中私人汽车拥有量26.91万辆,增长24.8%。全年完成邮电业务收入30.78亿元,增长9.6%。其中邮政业务收入2.55亿元,增长8.5%;电信业务收入28.22亿元,增长9.7%。年末,全市固定电话用户65.17万户;移动电话用户3.28万户,新增64.58万户。互联网上网人数63.65万户,新增11.19万户。全年接待国内外旅游人数3320.37万人次,增长25.8%。入境国际旅游人数34.34万人次,增长4.4%。国际旅游外汇收入8273.1万美元,增长17.3%。国内旅游人数3286.03万人次,增长26.1%;国内旅游收入255亿元,增长30.2%。全市旅游总收入260.12亿元,增长29.8%。全年新增4A级景区3个、3A级景区4个,国家矿山地质公园1个,创建湖北旅游名村6家。

全年全市重点科技成果登记20项。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63家全市达177家;新增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26家,全市达100家;全市省市级重点实验室达41家。新增孵化器、加速器面积25.5万平方米。新引进国家“千人”、省“百人”专家人,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15家,新增省级以上专家17人。宜昌市连续七届被评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成功进入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和全国创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行列。全市专利申请量6452件;专利授权量2907件,其中发明专利243件。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44所。9个县(市、区)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市、区)复核认定。三峡旅游职业学院入驻。三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校舍安全工程基本完成。公共教育领域率先实行投资项目代建制。扶困助学工作实现全学段覆盖,资助学生31.9万人次、1.47亿元。年末,全市共有幼儿园385所,在园儿童8.13万人;普通小学270所,在校学生15.63万人;普通中学172所,在校学生14.47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15所,在校学生3.19万人;技校3所,在校学生2478人;特殊教育学校9所,在校学生1269人;普通高校5所,在校学生5.98万人。市博物馆新馆和奥体中心建设启动,市群艺馆新馆建成开馆,7个市县图书馆入选国家一级馆,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工程全面启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全部实现免费开放。先后举办第九届中国国际民间艺术节、第四届中国长江三峡国际旅游节、第三届宜昌长江钢琴音乐节、市第四届运动会等节庆活动。送戏下乡3338场。“土家族撒叶儿嗬”获中国民间文艺最高奖“山花奖”,“五峰板凳龙”等3个节目获全国群星奖。新增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在宜昌挂牌。全市有各类文化事业机构194个,其中文化馆14个,公共图书馆14个,博物馆17个;有文化事业人员1503人。全市公共图书馆总藏书227.29万册。年末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99.04%,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8.72%。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顺利推进。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11类、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6项。在全省率先实现疾控“强基工程”先进县市达标全覆盖。年末,全市共有卫生机构2990个(含村卫生所),其中医院、卫生院163个,妇幼保健院(所、站)10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10个,卫生监督所(中心)12个。全市卫生技术人员25719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9398人。医院和卫生院床位227张。全年报告甲、乙类传染病发病人数11418人。全年承办国家和省级体育赛事21项。全市共有体育场馆43个,专职体育人员156人。全市参加省以上运动会486人次,获得金牌49枚、银牌54枚、铜牌53枚。

全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0.25万人,比上年减少0.61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与上年持平。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21元,增长13.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934元,增长11.5%。城乡居民收入比2.3,降低0.0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43元,增长12%;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9.73%。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762元,增长13.7%;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8.17%。年末全市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为.万人、139.81万人、48.51万人、53.35万人和41.06万人,分别比上年增加4.79万人、2.66万人、2.56万人、2.87万人和2.51万人。全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分别为99%、98%、98%。年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50.57万人,参保率99.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累计支出总额8.87亿元,较上年增加1.63亿元。全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8.万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15.91万人。全年新增民办养老机构5家,增加床位873张,民办养老机构达23家、床位数2341张。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启动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全市建有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74个,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2个。伍家岗、远安和宜都被评为全国养老服务示范县(区),枝江、点军和夷陵被纳入全省农村互助式养老试点单位。全市1021名孤儿全部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在全市75个街道(乡镇)建立救助服务站,基本形成市、县(市、区)、街镇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全年共救助19890人次,安置91人,救助流浪未成年人288人次,帮助11名流浪未成年人返回学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2.3万套,其中实物建房竣工1.96万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902户。新一轮棚户区改造正式启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1.43万户。宜昌市武陵山、秦巴山区域扶贫攻坚规划顺利实施。3.8万人口稳定脱贫。社会服务管理创新不断深化,城市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网格化管理全面启动,城乡网格员达到8709人。城市文明指数测评继续保持全省第一。罗长姐成为全市首位“全国道德模范”。城乡社区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秭归“幸福村落”创建经验走向全国。法治宜昌建设深入推进,宜昌市获全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最高奖项“长安杯”。

宜昌城区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为311天,其中空气质量达I级“优”40天。宜昌城区主要河流的水质状况总体为“良好”,宜昌城区官庄水库、善溪冲水库、楠木溪水库和备用水源运河及各县级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类别均达到Ⅱ类,符合Ⅲ类水质功能区划要求,宜昌城区和各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全市工业企业废气排放总量为2134.57亿标立方米,其中城区182.92亿标立方米;全市废水排放总量为32338.0628万吨,其中工业废水18419.05万吨;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658.59万吨。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794.47万吨,处置量861.00万吨,贮存量3.12万吨,排放量为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99.81%。全年共实施130个减排项目,削减化学需氧量4660吨、氨氮727吨、二氧化硫11253吨、氮氧化物1107吨,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础上分别削减化学需氧量2.01%、氨氮2.36%、二氧化硫6.74%,氮氧化物0.56%,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全市纳入《湖北省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的1家炼钢企业、5家造纸企业共15条造纸生产线和2家纺织印染企业生产线全部在年底前淘汰关闭到位。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城区PM2.5监测全面启动,市发布《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强化辐射环境管理。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5%、地耗下降8%以上。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2平方公里。宜昌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入选全国首批示范基地。宜昌市被确定为全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夷陵、远安获评全国国土节约集约模范县市。

2021年4月,宜昌市在2021全国城市传播热度排行榜(地级市)中位居第55。

2021年4月,宜昌市入选2021首届中国文化百强市。

2021年3月,宜昌市名列2021年中国城市综合实力排名榜第87位。

2021年1月,《2020年中国城市科技创新发展指数排名》出炉,宜昌市位列第64名。

2020年12月,宜昌市入选第一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

2020年12月,2020年中国城市营商环境排行榜发布,宜昌市位列第99。

2020年11月,中央文明办公布第六届复查确认保留荣誉称号的全国文明城市名单,宜昌市入选。

2020年10月,宜昌市荣获2020年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2020年10月,“2020中国蓝天百强城市榜”出炉,宜昌市位列第112名。

2020年9月,华顿经济研究院发布了“2020年中国百强城市排行榜”,宜昌市位列第57名。

2020年8月,体育总局确定宜昌市为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

2020年7月,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重新确认宜昌市为国家卫生城市(区)。

2020年7月,《2020全国网红城市排行榜》发布,宜昌市位列榜单第60名。

2020年6月,《2019年中国最佳求学城市排行榜》发布,宜昌市位列榜单第86名(代表大学:三峡大学)。

2020年,2019年湖北省各市GDP排行榜出炉,宜昌市以4460.82位列第3位。

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公布家政服务业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区)名单,宜昌市榜上有名。

2019年8月,宜昌市被确定为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

2019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确定宜昌市为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城市。

2017年11月,宜昌市上榜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名单和复查确认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往届全国文明城市名单。

2017年6月,院食安办授予宜昌市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2016年7月,宜昌市荣获2016年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的供应和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沼气的管理以及国家规定不属于燃气管理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第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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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四条 县人民应当建立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保持全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五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价格法》和本办法规定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台帐、成本管理、自查自纠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信息,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

(二)利用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时期,散布涨价信息,趁机抬高价格的;

(三)利用节日、重大活动哄抬价格的。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以虚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的价格信息,引诱消费者进行交易的;

(二)对同种商品或者服务,以低价招揽顾客,高价结算的;

(三)不标价、部分标价或者不说明价格,待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后,再索要高价的。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变相提价或者变相压价行为: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压低等级收购商品的;

(二)降低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的;

(三)收购或者销售商品量价不符的;

(四)利用行业垄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反暴利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以及对暴利标准的确定,由省人民制定。第十二条 价格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正从事价格咨询论证和资产、物品价格评估等价格活动。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资产、物品的价格评估以及经济纠纷中的公民、法人财产的价格评估,由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认证机构依法进行价格认证。

对价格中介机构价格评估结论发生异议的,由当地价格认证机构依法进行价格复核。当事人对价格复核不服的,可申请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裁定。第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强制收费或者强行统一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定价权利。第三章 的价格行为第十四条 指导价、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本省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本省地方定价目录应按照《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制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五条 通信、电力、燃气、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自然垄断、公用公益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实行强制性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严格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和生产经营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其价格。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合理的指导价、定价。第十七条 制定指导价、定价,应当建立成本预审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成本调查机构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进行调查、审核,并出具成本预审报告。第十八条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指导价、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建议,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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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查询长江网显示,用户打开微信公众号后,点击业务大厅,点击生活缴费,将城市定位为十堰,点击燃气费,就可缴费。十堰市,别称车城、中国卡车之都,湖北省辖地级市,地处中国华中地区、湖北省西北部。

宜昌中燃大规模换燃气灶有补贴吗

截止至2020年1月,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

以重庆市为例,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含初装费、安装费、材料超长费、特殊材料费。其农户需承担费用情况如下:天然气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

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此收费中,含普通气表(型号G2.5)、表前后阀门、气表箱及雨棚、表前后管道各4米。但农村居民安装费不包括安装工程管沟开挖、回填及青苗损失赔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农户承担。

扩展资料:

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农村供气应保证稳定性和连续性。靠近管道气源的地区,宜用管道供气作为气源;不具备管道气源的地区,宜用供气厂站供气作为气源。

2、农村燃气供气方案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地质条件、能源现状、暖方式和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散煤治理、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统筹确定。

3、?室外架空燃气管道与农村建筑沿墙明装敷设的绝缘低压电力线(220V)平行或交叉时,应根据安全需要,在燃气管道上加装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装置,且最小净距不得小于2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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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和石油气、天然气有什么分别?哪个好点、平宜点?

有。在宜昌市,为了保证市场市民正规使用燃气,保证使用燃气时的安全性,决定在宜昌市实行更换新型煤气灶的工作,更换煤气灶的家庭,可以凭借证明从而满足并且拥有200元的补贴。宜昌市,是湖北省地级市,院批复确定的中部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

煤气是煤炭经过蒸馏等多道工序加工而成。

液化石油气是石油产品之一,是由炼厂气或天然气(包括油田伴生气)加压、降温、液化得到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气体。主要成分为丙烷、丙烯、丁烷、丁烯。

天然气是指在地层中天然存在的可燃气体,但通常都是把由油、气田开出来的可燃气体称之为天然气。煤矿的瓦斯、浅地层中的沼气等也属于天燃气。

天然气是比较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