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信息化_城镇燃气信息化建设方案怎么写
1.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2.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
3.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
4.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订)
5.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21修正)
6.关于建设事业信息化与新型工业化的思考?
7.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门站以及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与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暖通风和空调等用户作燃料使用并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许可准入、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燃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的工业企业自建燃气供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全省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布局、燃气设施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覆盖具备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第十一条 对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划定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区域,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等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七)设区的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自核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和资料移送同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沈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有、分步骤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应应急保障能力。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其供气范围内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就组织燃气设施建设签订合同的,相关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选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 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省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五条 燃气场站、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和根据国家规定要求实行监理的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第十六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批准。
燃气主管部门根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的授权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应当将经营主体、区域、范围、期限等协议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开展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四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稳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提高燃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急、商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旅广电、房产、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燃气安全治理体系,组织开展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市和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的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鼓励燃气经营者建设智慧燃气平台,通过智慧燃气平台实时监测燃气设施运营。
鼓励管道燃气经营者为居民用户逐步更换智能互联燃气计量装置和远程阀控,实现远程抄表和安全检查。第二章 发展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等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市或者区、县(市)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本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应当依据规划建设燃气管道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划建设瓶组站、天然气的供应站、气化站等非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移交建设档案资料等。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应急保障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规模和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经营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
燃气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法律和方针政策,编制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对本市城建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划;组织实施行业培训,实行城建档案工作岗位管理。负责管理和督导属于本馆接受范围额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并对接收的档案进行验收;负责城建档案的保管、提供利用、信息化建设、编研、咨询服务等工作。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机构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依法制订公用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及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园林绿化、燃气、污水处理等行业管理、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负责公用行业统计和文字材料上报工作;负责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涉及公用事业的牵头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公用事业的建设,并负责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汇总、归档;负责由公管中心承建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承担作为建设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
负责开展全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过户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房产测绘业务管理、直管公房管理、廉租住房管理、白蚁防治等工作。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
贯彻实施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制法规、方针政策和行政执法监督,承办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工作;完成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物业管理中心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开展物业管理政策调研,依法起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参与新建小区、大楼的规划、扩初会审、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范围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做好本市范围内各住宅小区(大楼)等的物业管理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和市外企业进慈资质备案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指导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做好备案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座落位置和面积的确定,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使用及权属确定;负责全市范围内住宅小区(大楼)物业维修资金的拨付工作,做好资金使用台帐和相关档案工作;负责处理全市范围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负责对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负责对本市行政辖区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负责监督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监督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内工程检测机构和预拌砼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掌握安全、质量动态,定期报告,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设、房地产安全受理质量投诉;完成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慈溪市诚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本公司承接建设工程各项材料检测,如钢筋力学性能试验、水泥物理性能试验、混凝土抗压、抗折、抗渗、回弹、取芯、砖、砂、碎(卵)石、钢管脚手架扣件、砂浆抗压、砂浆配合比、混凝土配合比、基桩低应变试验、基桩静荷载试验、钢结构焊缝超声波探伤、建筑外窗、予应力混凝土屋面板结构性能检验、抗拉拔试验、室内空气检测等项目。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馆)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法律和方针政策,编制本市城建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对本市城建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划;组织实施行业培训,实行城建档案工作岗位管理。负责管理和督导属于本馆接受范围额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工作,并对接收的档案进行验收;负责城建档案的保管、提供利用、信息化建设、编研、咨询服务等工作。
市园林管理处
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绿化养护管理、城镇绿化指导,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负责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预拌混泥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及应用等相关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负责开展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城市房屋装修安全监督管理、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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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将竣工测绘成果报所在地的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并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燃气设施的类别、安全风险等因素组织专家论证,合理划定。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上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五)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在穿河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河道清淤疏浚作业的,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管道燃气经营者、河道清淤疏浚作业单位共同制定穿河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时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设施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应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
(四)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管理与监督、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燃气建设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燃气法律、法规、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意识,提高燃气安全使用技能。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新(改、扩)建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评价报告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保障周边可能建设的建(构)筑物与燃气设施的安全距离。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依法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根据燃气供应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监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重大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报告。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关于建设事业信息化与新型工业化的思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是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并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和规划、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燃气设施的类别、安全风险等因素组织专家论证,合理划定。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上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五)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在穿河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河道清淤疏浚作业的,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管道燃气经营者、河道清淤疏浚作业单位共同制定穿河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3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设施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应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
(四)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保护措施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所在地的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信息化、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是当今理论界、产业界以及各级部门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研究和探讨这类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走向,推动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信息化、新型工业化等概念进行了阐述,对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建设事业信息化与工业化工作做了论述,最后提出了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与工业化应注意的问题。
一、信息化与新型工业化的理解
1、新型工业化的含义:
(1)新型工业化的核心:即是发展高新技术(包括信息技术)和优化产业结构。
(2)新型工业化的五个要素,即:①科技含量高;②经济效益好;③消耗低;④环境污染少;⑤人力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其中,科技含量高是指高科技作用的充分发挥,它统率其他四个要素:①要使经济效益达到较高水平,必须充分应用高技术改造原有产业,使生产效率不断提高;②要降低的消耗量,必须改造原有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这也必须依赖高新技术作用的发挥;③要减少环境污染,不仅要靠治理污水、废气、废物的高技术和新工艺的发明和创造,而且要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和流程,减少生产过程的“三废”的产生量和排放量;④要充分发挥人力的优势,同样离不开用高科技内容来武装劳动力和管理人员。
事实上,在新世纪,对于高新科技的掌握、创新和应用程度将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力强弱的主要标志。因此,新型工业化必须紧紧抓住高科技这一主导工业化发展的“总纲”,从而为新型工业化确定更加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2、信息化的含义:
(1)信息化是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互联网等生产工具的革命所引起的工业经济转向知识(信息)经济的一种社会经济过程。
(2)信息化包括信息技术的产业化、传统产业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的信息化、生活方式的信息化等内容。
3、信息化与工业化的关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1)信息化是手段,目的是要加快提升我们的工业化水平。离开了工业化之本,信息化就会成为空中楼阁,信息化只有和产业结合,在工业化进程中发挥其高效率的优势,才能真正发挥出威力来。
(2)信息化覆盖工业化的整个进程,伸展至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个角落,赋予工业化以崭新的内容和现代化特征,并以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广度和深度为主要标志。
4、信息化与高科技的关系:
(1)信息化是高科技的基础,它提供了高科技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信息化构建的网络科研平台,高科技的发展不可想象。
(2)高科技又源源不断地为信息化输送更加新鲜的血液,提供更加强劲的动力。
5、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三化”水平:
(1)信息化水平(NIQ):38.46%(2000年);工业化水平:51%(2001年工业产值);城镇化水平:37.7%(2001年)
(2)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完成工业化的标准:
国际上有三个最重要的结构性指标: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必须降到15%以下;农业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降到20%以下;城镇人口上升到60%以上。
(3)我国工业化现状:
在我国,19年的GDP总量中,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28%、48%和24%.到了2001年,这三个数字已变为15%、51%和34%.所以从产值指标看,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基本实现了工业化。
但是,从更为重要的就业和城镇化指标看,我国的工业化之路才刚刚走了一半左右。2001年,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数为3.65亿,占全部就业人数的比重仍然高达50%,高于20%的国际工业化标准;而到2001年,我国城镇人口所占比重为37.7%,也低于60%的国际标准。
二、信息化与建设事业
建设事业涉及的领域多,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宅与房地产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城乡规划关系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关系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等。所以重视和加快信息化与建设事业的结合,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行业,推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以上分析和建设事业发展要求,以信息化带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应重点开展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1、积极推进建设事业电子政务,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决策水平。加快对企业和社会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加快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发挥信息的导向作用。
2、积极推进建筑业、住宅产业信息化,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3、积极推进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房地产等领域信息化,提高服务水平。
4、科学、有效地推进建设事业各类企业信息化,加快企业信息化发展步伐,以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使企业适应新的技术、市场、体制环境,成为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5、积极推动数字社区建设,提高社区信息化水平。
6、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这也是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新的国际竞争环境,根据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要求,积极开展电子商务试点,探索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路径,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各项必须的基础,包括信用、法制、物流、观念、体制的基础等。
7、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信息商品化进程。在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中,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信息商品化具有双重意义:通过创造信息市场化的环境,使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通过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更多地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知识、信息的需求,为经济结构调整创造产业基础、就业基础。如建设领域的GIS数据的开发应用。
8、构造完整的建设事业信息化支撑体系,从装备、技术、市场、管理、运行
机制到人员培养等各个方面努力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为行业内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良好的信息化环境。
三、推动建设事业信息化与工业化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问题。在前面论述中,我们知道新型工业化的核心是发展高科技和优化产业结构,事实上,我国面临着既要完成传统工业化,又要迎头赶上世界新产业革命的双重任务,从全局看,要发展那些对国民经济增长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仍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呈现多层次性,劳动密集型产业还有很大需求和发展潜力。我国人力丰富的特点,既形成了低劳动力成本的国际经济竞争中的独特优势,也对就业造成了巨大社会压力。比如,建筑业是典型的传统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拥有一支庞大的产业队伍,但长期以来,劳动生产率较低、效益也不高。在利用信息等高新技术手段提升建筑业劳动生产率和效益的同时,解决好就业问题致关重要。
2、关于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实现信息共享问题。
标准化是信息化建设中的一项关键性基础工作,对于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建设事业涉及的领域多,业务跨度大,情况复杂,所以,建设事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的成败。人们常讲改造和统一已有的多个应用系统比新建一个统一的、新的应用系统要困难得多,这个问题是由于原有各系统标准不统一或无标准造成的。标准不统一就无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过去我们对规范化、标准化重视不够、工作滞后,造成了行业内各自为政、遍地开花式的开发,导致重复劳动、浪费以及通用性差、生命周期短等一系列弊端。所以在新一轮的信息化建设中,首先要重视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要加强组织领导;第三、制定的标准要具有开放性、兼容性和公正性,应使其成为市场发展的原动力,并能引导技术的发展方向,但不应使标准变成技术壁垒或成为技术发展的阻力。
3、关于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推动、需求牵引问题。
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和资金密集的系统工程。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庞杂,概括起来说建设事业信息化内容包括:电子政务、行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三大方面;二是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众多,各地信息化水平,经济条件迥异。所以为确保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整体效益的正常发挥,应首先制定出总体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其次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行业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第三本着实用为本、急用先上的原则分期分批开展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的推动和组织协调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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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自然、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高效、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第十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民用建筑,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九十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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