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价格听证会意见建议书_燃气价格调整听证会
1.韩志鹏的听证
2.一般听证会结束几天有结果
3.检察院通知我去开听证会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用什么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5.幼儿园价格调整听证会方案怎么写
6.急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工作情况的汇报
7.法院听证会后下一步干什么
需要反馈。
征求意见座谈会通常需要反馈,这是因为征求意见座谈会是一个收集和处理公众意见的过程。在座谈会上,通常会有相关的部门或者机构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反馈的形式可以包括书面反馈,或者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反馈的内容通常会包括对征求到的意见的总结和分析,以及根据这些意见进行的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韩志鹏的听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指导价、定价过程中,由价格主管部门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授权的市、县人民。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指导价、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指导价、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授权市、县人民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八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访的新闻媒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访听证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属于第十五条(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纳与不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经费应当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省级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发布的《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委员会令第26号)同时废止。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含义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具体解释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
一般听证会结束几天有结果
7月22日,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到市物价局递交《关于重开出租车调价听证会的建议》,遭遇领导全部“不在家”,此事在城中掀起轩然大波。25日下午,广州市物价局局长罗家祥主动约见韩志鹏,但明确拒绝了重开听证会的建议,并表示18日的听证会“比较成功”。
对于此次沟通,韩志鹏会后接受羊城晚报记者访时表示:“不满意,听证会并没有广纳民意,如果物价局坚持不召开第二次听证会,我只能继续找听证方案的定价机关,找分管物价工作的申诉了。”
在韩志鹏看来,“(出租车调价)听证会两个方案都不合理。我在听取很多司机的意见后,提出了第三个方案,即降低起步价,而提高续租费用,坐得远的人负担多一点,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原则。另外,听证会并没有广纳民意,我的第三个方案,就怎么都递不进去。”
“对于沟通结果,我也有心理准备,物价局今天其实就是被舆论给逼出来的。按照《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可一次举行,也可分次举行。我照顾物价局的面子,也不提重开了,但至少要召开第二次听证会,广泛听取民意。如果物价局继续一意孤行,我只能继续找听证方案的定价机关,找分管物价工作的申诉了。”
韩志鹏在会后接受羊城晚报记者访时表示:“发展到现在,我所争取的已经超过了这场听证会的本身,我在想,能否通过我个人的努力,还原听证会本来应有的面目。” 在递交给物价局的《关于重开出租车调价听证会的建议》中,韩志鹏提出了重开出租车调价听证会的五个理由。在25日的沟通会上,罗家祥逐条给予了回应。
听证方案被篡改过?
韩志鹏:理由一,听证会上供讨论的第一方案是临时调整(注:18日听证会一开始,物价局现场宣布对听证方案一进行了修改),被篡改过的,并未依《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于15天前送达听证会代表手中。
罗家祥:听证会召开前,全体听证会参加人已在预备会上对听证方案进行广泛讨论。听证会上对方案一也只是做了一个小小的调整,整个方案是不变的。而且按照听证会的相关程序,方案是允许进行微调的。另外,在听证会正式召开15日前,市物价局已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等,并于同日将定价听证方案等材料送达全体听证会参加人。我们完全是依法办事。
听证申请何来附加?
韩志鹏:理由二,召开听证会的依据———即出租车行业协会申请调价的函只提出运价和气价联动,并未申请收取夜间附加费和加收营运候时费。
罗家祥:市出租汽车协会提出的申请只是举行听证会的要件之一,并非依据。我们最主要的依据,还是市民、出租车司机的意见。即使协会没有提出申请,市物价局仍然会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通过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以科学合理地建立联动机制。方案一中的“夜间附加”和“营运候时费”都是市物价局在与市交委等部门沟通的基础上,由市交委、出租汽车协会提出加入到方案中供大家讨论的;“夜间附加”作为方案一的构成要素,也是联动机制的实施方式之一。
财政可否多点补贴?
韩志鹏:理由三,出租车行业协会申请调价的函提出“应平衡好消费者、企业与司机的利益”,但调价方案显然要消费者“买单”,出租车企业与消费者“风险共担”,有待落实。
罗家祥:化解出租汽车燃料价格上涨因素,我们一直努力寻找、企业、司机、消费者四方利益的平衡点。
首先,近年来一直通过减少强制性收费项目、发放燃料补贴等方法承担出租汽车行业燃料成本的上涨。在出租车性质这一问题上,我认为出租车应该是公共交通的补充,如果财政对出租车补贴太多,只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因为出租车毕竟是少部分人的享受,不能把用来发展城市绿化、道路交通等所有人都能享受到的公益项目的资金,过多地补贴到少部分人享受的出租车行业中。
其次,出租汽车企业按要求降低承包费。在目前全社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企业的承包费近年来在的要求下已经下调了三次。韩委员在调研了白云和利士风两家出租车企业后也表示,出租汽车行业不算暴利,承包费下调的空间不大。
再次,出租汽车司机、乘客通过联动机制分阶段、分层次合理承担燃料价格变动的影响。
听证会未广纳民意?
韩志鹏:理由四,听证会未能广纳民意,两个方案都不公平、不合理。
罗家祥:我不敢说这个方案就是最公平的,因为市场老是在变化,说不定再过几年又要召开听证会。
韩志鹏:但按照你们建立的联动机制,以后无须经过听证会,的士运价就可以随便涨价了。
罗家祥:我们建立联动机制,就是希望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希望可以稳定一段时间,以此稳定广州四五万人的司机队伍。
韩志鹏:但方案没有广纳民意。
罗家祥:早在听证会举行前的6月底,市物价局有关领导邀请韩志鹏委员与专家一起座谈,详细介绍了听证方案,请专家提出意见,并在听证会前吸纳了部分听证会参加人和专家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协会、企业、听证会参加人等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对方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于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也通过接受媒体访、网站反馈等多种形式积极回应。
听证会可分次举行?
韩志鹏:理由五,按照《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可一次举行,也可分次举行。
罗家祥:这次听证会还是比较成功的。听证会虽然已经结束,但听证会只是听取各界意见的方式之一,除此以外,市物价局还敞开网站、电话、局长接访日等多种倾听渠道。听证会之后,对听证方案有15天的修改完善期,我们将广泛听取市民、专家的意见,但将方案推倒重来是不可能的事。按照信访条例,对于韩委员的建议,我们在15个工作日内,会给予正式的书面答复。
检察院通知我去开听证会
一、一般听证会结束几天有结果
1、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请时,通知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述借口、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决定案件可否应当进入再审流程的诉讼活动。对于民事案件而言,一般听证会后十五日出裁定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二、行政听证会要提前几天通知当事人
行政听证会要提前7天通知当事人具体时间和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用什么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意味着作为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相关的人员,需要出席听证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一、了解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
在接到检察院的听证会通知后,我首先需要了解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听证会是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透明和公正。通过听证会,我可以有机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
二、准备听证需材料
为了充分准备听证会,我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和举证。同时,我还需要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基本情况,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和分析,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事实。
三、参加听证会并陈述意见
在听证会上,我需要按照程序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我也需要认真听取检察院和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进行质证和反驳。在陈述意见时,我应当保持冷静、客观和理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和规定
在听证会过程中,我需要遵守听证会的纪律和规定,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不得进行不当行为或言论。同时,我也需要认真听取法官和检察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综上所述:
当检察院通知我去开听证会时,我需要了解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准备相关材料,参加听证会并陈述意见,同时遵守听证会的纪律和规定。通过积极参与听证会,我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幼儿园价格调整听证会方案怎么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急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工作情况的汇报
价格决策听证会公告
我局定于8月22日下午3时正,在区办公楼一楼发展和改革局会议室召开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做好防城区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委员会第26号令《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对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召开予以公告,公民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联系电话:2211033。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防城区物价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听证代表人员构成
(共12名)
1、 学生家长代表4名(区直单位干部职工1名,防城镇单位干部职工1名、企业单位职工1名,个体户1名)。
2、 区人大代表1名。
3、 区政协委员1名。
4、 社团组织代表1名(区妇联1名)。
5、 纪检监察机构代表1名
6、 专家学者代表4名(发展和改革局1名,财政局1名,审计局1名,教育和科学技术局1名)。
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
主 持 词
各位代表、同志们:
根据《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八条“听证主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的规定,今天的价格听证会由我主持。
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现在开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的规定,防城区幼儿园于5月17日向防城区物价局申请调整防城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规定,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人民制定。按照桂价费字[2003]10号文规定的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最高限额,在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具体执行标准。经审核,防城区幼儿园的申请适用《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必须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充分的论证,广泛听取幼儿家长、社会各界、各团体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出科学、民主的价格决策。为体现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区幼儿园委托防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区幼儿园2002、2003、2004年度的教育成本进行了评审。为了开好这次听证会,根据《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我们通过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和社会团体选拔的方式,聘请了幼儿家长、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听证会代表。所聘请的代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听证会前,我局向代表发出了邀请函和书面通知,将相关的听证材料发给代表们酝酿。听证会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符合《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现依法将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方案提交听证会论证。
本次听证会邀请听证代表12名,申请单位派出代表5名,共17名,实到代表 人,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符合《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听证会合法举行。
本次听证会共有八项议程,下面逐项进行。
第一项议程: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本次听证会听证事项为:防城区幼儿园调整收费标准。
听证会注意事项和纪律:(见附件)
下面介绍听证会代表和有关出席人员,介绍到的领导或代表,请起立或举手示意。
出席本次听证会的人员有:
申请单位代表:5人(见附件)
听证会正式代表:12人(见附件)
会议记录员:
旁听人员在此不作介绍。
第二项议程:请申请单位代表——防城区幼儿园园长李燕说明防城区幼儿园调整收费的理由、依据、方案。
第三项议程:请防城区物价局价格与收费管理股股长李就强介绍有关幼儿教育收费政策、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项议程:评审机构代表,防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主任杨海新作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成本审核报告。
第五项议程: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请听证会正式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问题提问、质询,并做出表态(表态是指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收费标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作部分修改)。对听证会代表的提问和质询,由申请单位代表、评估机构代表进行解答。
第六项议程:申请人陈述意见。
第七项议程:听证主持人总结。听证会后我局将制作听证纪要,并于10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八项议程:听证会代表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听证会各项议程进行完毕,衷心感谢各位代表能在百忙中抽出宝贵时间参加此次听证会,会议到此结束,休会。
防城区物价局关于防城区幼儿园收费调整的初审意见
各位代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规定的幼儿教育收费分工管理权限,结合我区实际,对防城区幼儿园要求提高收费标准的申请进行了初步审核,考虑到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家庭的承受能力,草拟了同意适当调整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现将收费调整的依据、理由和有关影响分析如下:
一、 调整收费依据
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规定了幼儿教育收费的分工管理权限,明确了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人民制定。二是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2000]380号文件,规定了幼儿教育收费项目为保育费、教育费和补助费三项,并规定了全自治区幼儿教育收费最高标准为:保育费90元/月.人,教育费40元/月.人,补助费45元/月.人。三是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防价字[2001]06号文件,规定了将幼儿园原来的收费项目杂费、保育费合并为保育费,将原来的管理费、代收费合并为教育费,将原来的建园费改为补助费。
二、 收费调整的主要理由
防城区幼儿园现行的收费标准是19年制订执行的,已执行了8年,8年来随着物价的上涨,幼儿园办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许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教育开支也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随着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的逐步深入,对幼儿园的投入已逐步减少,而开支却在不断地增加。从成本评审机构的成本评审情况看,区幼儿园近三年的生均教育成本为510元/人.期,还不包括原来的代收费项目60元的支出,新的收费项目将代收费合并进教育费后,相应的应将代收费支出列入教育成本,实际生均教育成本达到570元/人.期,而区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为450元/人.期,收费收入远远不能弥补教育成本支出。为了适当弥补区幼儿园的教育成本支出,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拟同意适当提高防城区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拟提高幅度为每期每人80元,其中:保育费提高60元,教育费提高20元,补助费不变,以维持区幼儿园基本的日常开支。
此外,随着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幼儿家长对幼儿园教学设备要求越来越高,需要不断投入资金,添置必备的教学设备以及改善幼儿园的办学条件。这些发展资金的筹措,无法在此次提高收费标准的因素中加以考虑。
三、 对析
这次准备出台实施的收费调整方案,每人每期提高80元中,保育费由现行的170元/人.期调整为230元/人.期,调后比市直机关幼儿园的300元低70元,比港务局幼儿园实收350元低120元;教育费由现行的150元/人.期调整为170元/人.期,调后比市直机关幼儿园的180元低10元,比港务局幼儿园实收250元低80元;补助费维持130元/人.期,比市直机关幼儿园、港务局幼儿园的200元低70元。而防城区幼儿园与市直机关幼儿园、港务局幼儿园都是一类一级幼儿园。可见,这次调整收费的总水平是比较低的,是基本合理的,比较符合防城区的实际。
四、 影响因素分析
此次拟提高区幼儿园收费每期每人80元,按每个学期5个月计算,每月新增入园幼儿家庭教育费支出16元,仅占我区200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685元的2.34%,如果是双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为1370元,月增加教育支出16元,比例仅为1.17%;如果以2004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人每月464元计算,月增加教育支出16元,仅占3.45%。从以上分析可见,防城区幼儿园每期每人提高80元,对入园幼儿家庭的影响是极其微小的,经济上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以上初审意见仅供到会代表参考,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大家畅所欲言,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使我们制定实施的幼儿教育收费更加合理,更加切合我区的实际,更好地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价格决策听证会注意事项和纪律
一、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凡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或事情,不要在听证会上谈论。
三、听证会代表发言要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为保证听证会代表都有发言机会,每位听证会代表初次发言时间控制在五分钟以内,发言时间内未发表的意见,可待其他代表发言结束后再做补充。
四、听证会代表初次发言请做自我介绍,发言请简明扼要,主要阐述自己的观点,对方案有关内容明确提出赞同、反对或做建议部分修改的意见。发言时请讲普通话或地方通用语言。
五、听证会代表有权向申请人提出质询,申请单位代表要认真解答听证会代表的质询。
六、听证代表的发言,由记录员做笔录,听证代表可以查阅听证笔录,审阅无误后在记录稿上签名。
七、会议进行中,全体与会人员(包括旁听代表、工作人员)请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以保持会场肃静。会场内不得大声喧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八、听证会代表参加听证会要签到后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旁听代表仅限于听取会议情况,不得在会上发言。
法院听证会后下一步干什么
西宁市委办公厅 西宁市办公厅
贯彻《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
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服务、责任、法治、廉洁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我市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一)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是着力推进“四个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展开、行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方位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公共交易中心等政务服务平台发展迅速,服务群众功能不断完善,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仍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够全面、信息更新不够及时、与“四个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不适应等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行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是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求真务实,着力推进我市“四个发展”的重要保障。针对存在的问题,要加大学习宣传教育力度,着重把握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总体要求和方式方法,拓展政务公开渠道,把公开透明贯穿于政务服务的各个环节,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总体要求。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紧紧围绕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生态三大历史任务,着力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职能,推进行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利益的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强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突出重点,深化推进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
(一)扎实推进信息公开
1.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认真做好涉及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要充分发挥好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及行政服务中心的信息查阅功能;市(县、区)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建全信息查阅场所,方便群众信息查询。(责任单位:市办公厅、市文广局、市档案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2.加强财政预决算公开。要通过规定的程序和渠道,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决算。各级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性基金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要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经费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3.做好重大突发的公开。突出抓好重大突发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的信息公开,客观发布进展、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责任单位:市办公厅、市委宣传部)
(二)大力推行行政决策公开
4.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利用政务公开服务网反馈或者公布意见征集、纳情况,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最大限度地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办公厅)
5.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建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责任单位:市办公厅)
(三)稳步推进行力公开透明运行
6.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要求,积极推进行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确保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行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各部门)
7.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的有效途径。(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各部门)
8.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审批程序和审批行为,推进审批体制机制创新,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后续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
(四)深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9.强化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有机结合,使两者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效衔接,相辅相成。不断丰富基层政务公开与公共服务的内容,及时公布涉农惠农、就业创业扶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城乡社会救助、户籍制度改革等相关政策和制度,以及岗位需求、技能培训、社会服务等信息。 (责任单位:县区、市民政局、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市扶贫局,)
10.推进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清理办事服务事项,规范办事公开程序,绘制办事流程图,扩大办事公开领域,不断增强办事公开的实效。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教育、医疗、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生育、金融、食品、农资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流程和结果,充分利用公共媒体、互联网、公告栏等载体,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信息,坚决纠正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价格欺诈、乱收费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金融办、市质监局)
(五)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
11.提高公开透明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公开制度,把内部公开与外部公开结合起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重点公开机关内部干部任免、财务预决算、财物、资产管理等情况,既要公开结果,更要公开运行过程。逐步建立干部职工参与机关建设和管理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机关工作的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办公厅、市监察局、市各部门)
12.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在推进行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础上,把外部监督与内部防控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内部公开,完善行力运行监控机制,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在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的同时,着重从行政审批、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查找可能引发不廉洁、不作为、乱作为的廉政风险点,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完善制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各部门)
三、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政务服务质量
(一)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
13.明确职能。行政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负责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责任单位:各级办公厅、室)
14.统一名称。按照整合政务服务、转变职能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市(县、区)的集中办事服务场所名称统一为“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的单独办事服务场所名称统一为“行政服务大厅”, 乡镇(街道)的办事服务场所名称统一为“社区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村)的办事服务场所名称统一为“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站)。(责任单位:各级办公厅、室)
15.健全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精简精干的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其运行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本级同意确需由部门单独设立的行政服务大厅,应当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各级办公厅、室,市财政局、市编办)
(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
16.明确进驻事项。各部门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均应纳入中心集中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经本级批准不进驻除外。实行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按照便于工作和服务的原则,可依托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各级办公厅、室,市监察局、市法制办)
17.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要充分授权,对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能在窗口直接办结的一般性审批事项,要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要逐步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有关部门)
18.实行规范管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凡进驻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都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确保中心工作运转有序、管理规范、公开透明、高效廉洁。(责任单位:各级办公厅、室,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积极推进基层便民服务
19.积极推进城乡社区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城乡(街道)便民利民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创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的有效形式。依托城乡综合服务设施设立社区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以及惠民、便民政策措施等纳入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城镇社区服务站,应拓展服务范围,推进服务免费代办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单位:县、区)
(四)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
20.建立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完善公共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公共交易行为,强化监督机制,推动建设工程招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等活动集中管理运行,确保公共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21.搭建公共。积极推进公共交易有形市场建设,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配套服务,逐步推进市、县、乡公共交易网络建设,积极探索公共与服务中心合并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五)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
22.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强化内网、互联网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政务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建立以市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区县行政服务中心及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为依托的全市政务信息统一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缴费、咨询、、监督等功能,推广远程签批、手机勘验、短信查询、短信提醒等移动服务方式。建立具有招标文件编制模板化、投标人网上报名、商务标自动评审、技术标隐匿打分等功能的全市公共交易网络平台,实现网上招投标和电子化评标。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实现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交易中心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各级办公厅、室,市监察局、各级服务中心)
(六)加强政务服务载体建设,构筑政务服务体系
23.整合服务。加强政务服务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公报、网络、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基层社区、农村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公开载体做好服务信息发布。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畅通政务服务渠道。加强政务服务统一规划和整合,发挥现有场所和信息化功能,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责任单位:各级办公厅、室,市委宣传部)
24.构筑服务体系。把推动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务服务,健全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规范化、高效化。以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逐步实现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联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高效便民、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各级办公厅、室)
四、加强领导,确保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重要位置,统筹考虑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各级行政首长要作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要按照党委、要求,抓好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规划,搞好任务分解,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各项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发挥好组织、牵头、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加大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努力提高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水平。
(二)强化制度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程序、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行、开展政务服务质量评议、加强政务公开监督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严格监督考核。市和区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政务服务平台派驻直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及政务服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细化考核评估标准,提高考核分值比例。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要研究改进和加强监督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
1、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把当事人的主体搞错了或代理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存在缺陷,则主持听证无效。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告知当事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除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外,还包括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该程序必不可少,万不可缺漏,否则主持听证无效。
二、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场核实事实,或进一步查清事实,为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决策。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该阶段可分两种情况掌握。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单一或比较简单的,基本上可用两个步骤解决问题。
1、先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2、然后由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涉嫌多种违法事实或案情复杂的,一般来说,应“一事一述一证一举一质一认”,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调查人员陈述事实和举证(由当事人质证、申辩)。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逐类或逐个提出,逐个举证,逐个提出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然后,由听证主持人逐一交当事人辨认证据(设传递证据的工作人员一名),并征询其质证、申辩的意见,再由听证主持人根据质证的情况当场认证,即当场确认有效或无效。最后,向调查人员问清是否全部证据举证完毕。
2、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举证(由调查人员质证)。按上述方法依此类推。同一违法事实多个证据的,为了加快速度,避免整个听证会时间拉得太长,可连续举证,再由对方一并质证。因案件需要,上述举证、质证也可适当打乱顺序,交叉进行。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举证、质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就双方陈述有遗漏或尚不完全清楚的事实、证据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发问,以进一步核准事实,并可适当允许双方互为发问,体现听证的民主性,为进入辩论阶段打下基础。该程序可灵活掌握,在举证、质证中穿插进行。
三、辩论阶段: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第一轮,先由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建议提出论证意见,再由当事人进行辩论。第二轮,互相辩论,可适当打乱顺序,但应避免秩序混乱。
四、结尾阶段:
1、向当事人、调查人员问清是否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应告知当事人当场阅看笔录,审核无误逐页签名,其中最后一页顶格内容签名。如记录有误,可要求书记员当场补正,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确认。全权代理人逐页签名,一般代理人最后一页签名。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调查人员最后一页签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听证会的程序如下: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6、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8、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听证会的参加人员有哪些
1、消费者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2、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主管部门推荐;
3、专家、学者、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4、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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