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海南万宁燃气电厂待遇

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4.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修订)

5.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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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燃气价格调整最新消息_海南省燃气价格

在我们日常家庭中做饭、照明等都离不开电或是天然气。但是每个家庭选择不同,有些家庭习惯于用电、有些家庭习惯于用天然气。那么到底是用电还是用天然气更便宜、更划算呢?今天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居民用电从2004年开始实行阶梯递增电价制度,这种制度能更好的让人们节约用电。现在在我们当地家庭用电电费价格为0.51度/元。但是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炒菜、电饭煲、热水壶、热水器等电器都需要用电,当这个家庭用电量达到第二阶梯时,每度电的单价会上涨。一个月累计下来,外加阶梯电费,整个月的电费就会挺高的。

每个企业车间的运转都离不开电或天然气。在很久以前,各企业大都只能是用电来维持工厂的机器设备运转。而现在很多企业的运转不再紧紧依靠电,除了办公楼、宿舍、车间等地的照明之外,其他车间设备运转基本会选择天然气等来替代电。这足以可以说明企业用天然气比用电需要的成本更低一点,这样收到的收益会更高一点。

天然气它的主要用途就是作燃料。现在很多新建的小区都会在建设之前就接入天然气,这无疑是考虑到给广大群众节省家庭开支。现在很多家庭也选择用天然气做饭。

当前为给我们营造一个宜居的生态环境,好多农村、县城周围都积极响应号召,进行煤改电、煤改气。但是对于他们来说,大多家庭都选择煤改气,因为煤改气的费用比煤改电的费用更低一点,用起来更划算,并且能适当的给家庭减轻负担。

综上所述,不管是家庭用电或天然气,还是企业用电或天然气,大多家庭或是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用天然气,因为用天然气更便宜、更划算。

海南省机动车辆燃气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的规划、建设和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燃气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管道燃气。第二章 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城镇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市、县、自治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经上级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七条 新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立项。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和燃气经营网点,应当经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燃气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第十条 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用市区管道供气;尚未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用小区管道供气。

管道燃气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燃气的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第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三)有经过消防培训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齐全;

(四)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或者已委托当地具备抢险抢修条件的单位负责抢险抢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充装业务的还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海南省气体充装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燃气分销网点,应当向分销网点所在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分销网点进行年度审查。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燃气气瓶的充装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相符。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防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海南万宁燃气电厂待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用于机动车辆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一律征收燃气附加费。

开征燃气附加费后,不再征收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第三条 本省鼓励机动车辆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对燃气附加费征收实行优惠政策。第四条 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应与加油站合建。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燃气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省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具体负责燃气附加费的征收稽查工作,并根据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燃气附加费按照销售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计费征收,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批准并公布执行。

燃气附加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燃气储存设施的进出口管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流量计量装置,费用由燃气汽车加气站承担。

燃气流量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计量监督部门报告,不得擅自拆卸、修理或者安装。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计量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进行处理。第八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在购气前应当到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开具预购通知单。

燃气汽车加气站凭前一次的预购通知单、购气和燃气附加费缴费凭证,开具本次购气的预购通知单。第九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按月向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报送进气、销售、库存、非正常损耗等情况的报表。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有权对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进气、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条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计量监督部门接到燃气流量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报告不按规定时间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汽车加气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偷漏燃气附加费的;

(二)拖欠燃气附加费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燃气流量计量装置或者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的;

(四)不按时报送或者虚报有关报表或者资料的。第十二条 征稽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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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修订)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删去第二条。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燃气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五、删去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管道供气区域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用管网管道供气,管道供气区域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用独立的管道供气。”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九十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燃气企业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的,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十)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他用途的加气充装。

“禁止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经营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十一、删去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七日告知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告知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但因突发影响供气的,应当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气、临时停气未事先通知燃气用户,造成燃气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能源、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燃气发展纳入城乡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八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市、县、自治县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第十条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用管网管道供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用独立的管道供气。

管道燃气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一条 省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燃气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中长期供求和年度燃气分配,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所需用气量。

本省生产的优质优价天然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天然气汽车等燃气用气。第十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落实气源,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

燃气供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所增加的成本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供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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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管道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管道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改造、抢修,管道燃气的经营、使用、安全管理及管道燃气器具安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利用管道输配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气态)和仿天然气等。第四条 管道燃气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管道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管道燃气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管道燃气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管道燃气专项规划,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第九条 管道燃气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投资、企业投资、集资、发行股票和债券、国内外等多种形式筹集。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道燃气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或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位置。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应当预埋过街燃气管道,以免重复开挖。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规划、城建管理部门在项目报建、竣工验收阶段应予以审核。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第十三条 在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区域内,仍使用煤、重油、柴油等非清洁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改用管道燃气或其他清洁燃料。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当用管道供气;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并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接受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安全质量监督;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 承担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向市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八条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管道燃气的质量、压力、流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实行定价。定价应当依照管道燃气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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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是2010-09-16在海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海口市国兴路5号海南大厦26层。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0000562400401W,企业法人吴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液化石油气产品的销售(非仓储)。(凡涉及行政许可的需凭许可证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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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石油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是2006-03-02在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万宁市注册成立的内资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兴梅大道西侧。

海南中石油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90067807383631,企业法人于鸿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海南中石油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万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投资建设和经营管道燃气、液化天然气及压缩天然气的输配管网及相关设施,购、储存、加工及输送、供应和销售管道燃气、液化天然气及压缩天然气,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销售及汽车加气,燃气设备、燃气炉具及相关配套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修及提供各种售后服务,从事与前述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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