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多少钱一方最新价格_南宁管道燃气价格2020
1.天然气一立方多少钱
2.南宁市燃气报装电话
3.有谁知道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做什么的啊,这个公司怎么样啊
带齐证件到煤气公司营业服务网点办理
1、居民用户
2、带
3、房产证
4、同时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交纳管道煤气费,用户需装燃气热水器可同时,煤气公司将在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安装供气
5、天然气是一种主要由甲烷组成的气态化石燃料。
6、它主要存在于油田和天然气田,也有少量出于煤层。
7、天然气也同原油一样埋藏在地下封闭的地质构造之中,有些和原油储藏在同一层位,有些单独存在。
8、对于和原油储藏在同一层位的天然气,会伴随原油一起开出来。
9、天然气主要用途是作燃料,可制造炭黑、化学药品和液化石油气,由天然气生产的丙烷、丁烷是现代工业的重要原料。
10、天然气主要由气态低分子烃和非烃气体混合组成
天然气一立方多少钱
全市所有充值点都可以。
威宁捷信公司与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携手,将从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市66家宁家连锁便利店(含南宁轨道交通1号线19家)全面开通燃气充值业务,该便利店成为南宁首家也是目前唯一可充值燃气的便利店。
今后,市民在全市任意一家宁家连锁便利店都可以进行燃气充值,在等候地铁的空余时间可充值,在部分社区门店也可充值,非常方便。
扩展资料
南宁市民卡公司通过技术整合,实现了在市民卡公司3个自营网点为市民家中燃气充值的功能。刷市民卡为燃气充值的手续很简单,市民只需带上市民卡和燃气充值卡,交给市民卡柜面人员即可。
市民卡公司柜面人员会根据市民所需充值燃气数量扣取相应的费用,并向市民出具缴费单做最终确认。南宁市民卡公司承诺,在办理充值业务过程中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记者了解到,广大市民也可在广西绿城水务公司的服务大厅和中国燃气6个服务网点,使用市民卡进行交费。另据了解,截至8月11日,南宁市民卡充值网点已经增至214个,其中包含广西农村信用社124个营业网点,90家合作商店,市民办卡充值将更加简单、方便。
人民网-南宁市民卡新增燃气充值功能可在3个网点办理
新华网-南宁市新增66个燃气充值点
南宁市燃气报装电话
事实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天然气是分为民用管道、工业管道和商业管道这三种的,其价格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民用管道的天然气大概在2.28元每立方米左右,工业和商业管道的天然气价格大概在3.23每立方米左右。从最新的天然气行情来看,目前一吨的价格在3000-3500元左右。
下面,我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天然气。
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而人们长期以来通用的“天然气”的定义,是从能量角度出发的狭义定义,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在石油地质学中,通常指油田气和气田气。其组成以烃类为主,并含有非烃气体。
天然气的优点如下:
事实上,绿色、环保是天然气的最大产品优点,天然气这个产品是洁净而环保的一种优质的能源,是没有任何的硫、粉尘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在天然气燃烧的时候所会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相对于其它的化学燃料来说也是会少上很多的,天然气在燃烧与使用的时候所造成的温室的效应也是比较低的,因此,天然气的使用是能够从根本上改善环境的质量。
除此之外,天然气也非常的经济、实惠,相对于人工的煤气来说,天然气的热值是一样的好,但是天然气这个产品的使用是更加的清洁与干净的,使用天然气来燃烧的话,是能够更加好的延长灶具的使用寿命的,而且在后期维护保养的时候也会更加的简单,并且购买的价格上面也是比较实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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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物价、环保、气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以及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市政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第五条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第六条市、县人民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基地,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第七条燃气管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与其他地下管线保持安全间距;地下燃气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划建设的燃气管道需要从单位或者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第九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第十条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二)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燃气供应站点或者燃气存放点;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10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临时接管:(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持续出现经营困难,可能造成停止供气的;(二)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其他因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费用,居民用户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表后的由用户承担;非居民用户的依据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开通燃气前,应当对燃气表后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符合使用安全条件的,方可开通。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表的基表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测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或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燃气表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的,因检测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检测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表,拆表前6个月的燃气费用,按用气量的检测结果多退少补。第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对已建成道路进行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的保护方案;(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施工开挖时,应当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应当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三)施工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取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四)施工中不得擅自移动和启闭调压箱、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五)施工中不得使用机械铲、空气锤、挖掘机、推土机、风镐等机械设备进行作业,不得占压、碰撞燃气设施;(六)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漏气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取防护措施,保护现场,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协助抢险抢修。因施工造成管道燃气设施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应当赔偿燃气经营企业因此产生的气量损失、抢修费用等经济损失。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并公布。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需要迁移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燃气使用安全提供入户免费检查服务,每年至少二次,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燃气用户拒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发现因用户不遵守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供气用气合同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安全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第二十一条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提倡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第二十二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燃气使用安全要求,并具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种类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指引目录,供用户自主选择。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使用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时,应当对气瓶钢印标记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不得混装不同种类的燃气,不得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第二十四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向社会和用户公布抢修电话。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其他燃气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和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赔偿。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燃气供应站点或者燃气存放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工程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违反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工程开工前未组织有关单位制订管道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或者未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单位违反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进行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燃气泄漏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使用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时,混装不同种类的燃气或者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项目公司,经过十几年的投资建设和经营,资产规模达7亿元,已建成气源厂2座,敷设燃气主干管、支管及小区户外管网2000多公里,基本覆盖了南宁市城区范围;拥有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已达15万户,商业及工业用户700余户;公司自投产运营以来,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备的管道燃气生产、输配、服务等设施,形成了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公司遵循“用户第一,服务至上”的理念,建立了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3311111客户服务专线电话,对用户实行咨询、投诉、报装、开通、安检、维护、抢修一站式服务,开设了5家营业服务厅及燃气器具专营服务店,将“优质服务”、“品牌服务”贯穿于管道燃气安装、使用的全过程。
公司好不好不能由别人来说,只有去进了那家公司,然后做出成绩之后看公司是怎么对你的,这样才知道公司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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